2025年第52周ESG行业周报:国内首个气候准则发布,加速企业ESG治理与应对全球碳壁垒
- 来源:方正证券
- 发布时间: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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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行业周报:国内首个气候准则发布,加速企业ESG治理与应对全球碳壁垒.pdf
ESG行业周报:国内首个气候准则发布,加速企业ESG治理与应对全球碳壁垒。国内热点:《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发布。12月25日,财政部联合九部门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这是继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之后的首个具体准则。《气候准则》共分为六章,包含47条内容,标志着我国在国家层面统一的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初步建立,是企业可持续披露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该准则在整体架构和核心要素上与国际标准(IFRSS2)保持衔接,并充分结合国情进行适应性调整,如纳入国家自主贡...
国内政策及热点事件
1.1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气候(试行)》发布
12 月 25 日,财政部联合九部门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气候(试 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这是继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 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之后的首个具体准则。《气候准则》 共分为六章,包含 47 条内容。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 4 条,明确了准则制定 的依据、目的和目标,并规定了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要素和框架。第二章为治 理,共 5 条,规定了治理披露目标,对治理机构、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以及 第三方鉴证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为战略,共 11 条,规定了战略的披露 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对企业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 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第四章为风险和机遇管理,共 5 条, 规定了风险和机遇管理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 理流程,以及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 第五章为指标和目标,规定了气候相关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 核算依据等内容。第六章为附则,共 1 条,规定了解释权。此外,附录部分对 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作为首个具体准则,《气候准则》遵循了《基本准则》的一般要求。从结构上 看,《气候准则》围绕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部分展 开,与《基本准则》对企业可持续披露的四个核心要素框架相一致。从披露原 则上,《气候准则》遵循“双重重要性”原则,既要披露重要的气候相关风险和 机遇的信息(即“财务重要性”信息),满足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如投资者 和债权人)的信息需求,也要披露重要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即“影响重要 性”信息)。《气候准则》整体上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气候相关 披露标准(IFRS S2)保持衔接,包括遵循四个核心要素的框架、运用气候相关 情景分析来评估气候韧性、允许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等。
与 4 月发布的《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稿在总体结构和绝大部分内 容上保持一致,章节数和条目数均未发生变化。主要修订体现在三个方面。首 先,进一步结合了国情和政策进展。我国近期更新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 献(NDC),并发布了“十五五”规划建议,《气候准则》最终稿在气候相关情景 的要求中纳入了政策更新的考量。例如,将第十七条关于使用的气候相关情景 的表述,从“是否有与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国家承诺相一致的气候情景” 修改为“是否有与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国家战略规划、国家自主贡献相一 致的气候情景”;情景分析的相关假设,也从“企业经营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气 候相关政策”修改为“企业经营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气候相关法律、政策和自 主贡献”。此外,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设定,最终稿要求企业披露“与基于 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或者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行业脱碳路线图的方法是否一 致”。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多处提及的“碳信用”在最终稿中被修改为“减排 量”,这一表述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市场的提法相一致,具有 更高的普适性。
其次,进一步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气候准则》最终稿略加强调治理、监督 等定性要求,对薪酬挂钩占比、温室气体排放等定量要求给予适度灵活性。例 如,第六条要求企业披露相关治理机构,明确要“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 或者其他类似机构”,并要求企业披露“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具备在执行、监督气 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或者将后续提升适当的技能和胜任能力”的表述。第三十九条保留了 高管薪酬如何与气候关联的表述,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与气候相关因素挂 钩的当期确认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百分比”的表述。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第三 十三条允许企业“也可以披露其基于市场的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符合越 来越多企业购买绿电的趋势;第三十四条允许企业将范围三第十五类“投资” 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限定在融资排放范围内,即剔除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等资 产,更具实操性。 最后,《气候准则》进一步提供了技术性的说明。例如,第四条分别从“气候相 关信息基本使用者”和“信息使用者”两个角度提出披露要求(两者分别对应 “财务重要性”信息和“影响重要性”信息),在最终稿中明确为“可持续信息 基本使用者”和“可持续信息使用者”两个称谓,更加准确。最终稿还明确, 财务重要性信息和影响重要性信息不应模糊,两者“应当可区分”。第四十一条 对定量气候相关目标的披露要求,从征求意见稿的“是绝对目标还是相对目 标”明确为“是绝对目标还是强度目标”。在涉及第三方验证(审验)的所有表 述中,最终稿均加上“独立”二字,强调要由“独立第三方”来开展相关工 作。
点评:财政部联合九部门正式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气候(试 行)》,标志着我国在国家层面统一的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初步建立,是企业可持 续披露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该准则在整体架构和核心要素上与国际标准 (IFRS S2)保持衔接,并充分结合国情进行适应性调整,如纳入国家自主贡献 与战略规划、采用“减排量”等本土化表述,以及在范围三排放计量等方面体 现灵活性,平衡了国际接轨与企业实操需求。短期内,准则虽以自愿实施为 主,但为未来分步推进强制披露奠定了制度基础,尤其对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 而言,将系统性提升其气候风险与机遇的识别、管理与披露能力,增强信息透 明度与可比性。中长期看,统一的披露标准将有效引导资本流向低碳领域,赋 能企业绿色转型,并为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如欧盟 CBAM)提供数据基础。
1.2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稳步推进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多部重要法律草案,包括生态环境 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等。生态环境法典 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备受关注。这部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2025 年 4 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并提请审议,草案共分为五编, 涵盖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以及法律责任和附则 编。今年 9 月和 10 月,该法典各编草案被分拆为两批,分别完成了二审工作。 按照既定的工作安排,经过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整合后,再次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 在草案三审稿中,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食草野生动物与家畜争草 场、大型野生动物伤人等事件多发的情况,明确规定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的区 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 合防控工作。此外,草案三审稿还特别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在野生动物危及人 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这些内容,草案三审稿还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了 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措施,增加了有关农业节水的规定,并进一步充实 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1.3 《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
12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 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旨在积极推进光热发电项 目建设,拓展其开发利用的新场景,保障光热发电的规模化发展。其总体目标 是到 2030 年,使光热发电的总装机规模力争达到 1500 万千瓦左右,度电成本 与煤电基本相当,技术实现国际领先且完全自主可控,行业实现自主市场化、 产业化发展,成为新能源领域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新产业。 在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举措方面,《意见》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提出一 揽子政策措施。首先,强化规划引导,明确 2030 年我国光热发电的装机规模、 度电成本、技术水平和产业建设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提出开展资源普查、做好 光热发电发展布局和产业协同发展布局的顶层设计安排。其次,加强应用市场 培育,提出在大型能源基地合理配置光热发电规模,建设一批以光热发电为主 的支撑调节型电站,探索以光热电站为基础电源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等光热 应用市场培育措施。再次,支持系统支撑调节作用发挥,提出优化电站运行方 式,发挥光热发电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支持光热电站通过电力市场发 挥系统调节功能,提升在运项目的调度响应能力等。此外,鼓励技术创新,提 出逐步推动高参数大容量技术推广,促进光热产业降本增效,建立系统发展机 制,充分利用能源合作机制推动产业“走出去”。最后,完善政策保障,在项目 投融资支持、电力市场制度完善、绿电价值提升、土地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一 系列支持保障举措。
在降低光热投资和发电成本方面,《意见》提出多项举措。一是通过规模效应带 动快速降本,提出在大型能源基地按需合理配置光热发电、建设一批以光热发 电为主的支撑调节型新能源电站、探索构建以光热发电为基础电源的源网荷储 一体化系统等培育发展空间措施,推动光热发电年均近 300 万千瓦的增速,通 过规模化发展带动产业链成熟和规模效应释放,实现快速降本。二是加快技术 水平提升进一步降本增效,提出逐步推动高参数大容量技术推广、稳步推进 30 万千瓦等级大型光热电站建设,加快关键技术材料与装备研发、全面提升核心 技术自主化和关键装备国产化水平,推动光热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集聚 和协同发展促进光热产业降本增效。三是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价值提高收益,提 出推动光热发电在系统支撑方面的价值转化,支持配置电加热系统的光热电站 通过电力系统发挥长时储能功能获得收益,推动在运光热项目开展调度响应和 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多措并举提高电站经济效益。四是加强政策保障实现 降本增收,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光热发电项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相关省区制定 支持光热发电发展的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光热发电 容量可按可靠容量给予补偿,提高电站包括绿证、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等在内的绿色收益,加强土地等要素保障,通过综合政策支持促进降 本增收。
1.4 首批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公布
12 月 2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国家 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该名单共纳入了 52 个园区,其中包括鄂尔多 斯零碳产业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文件指出,经 过园区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以及部门会商等一系列程序,最终确定了这份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各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需要积极支持国家级零碳 园区的建设工作,在资金安排、要素保障、技术支持、金融服务等多方面给予 必要的支持,推动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 模式在国家级零碳园区落地生根,同时鼓励和支持相关园区因地制宜地开展技 术创新、政策创新以及商业模式创新。 这份名单具有标杆性的意义,其目的并非评选“低碳先进单位”,而是希望搭建 起一套制度样板。国家计划挑选一批“最有条件把零碳跑通”的园区,利用这 些园区来测试制度、清洁能源体系以及商业模式。
从这份名单本身来看,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不仅透露了第一批名 单的意义,也暗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首先,名单涵盖了全国范围,实现了东 中西部的全覆盖。名单中既包括了能源基地省份,如内蒙古、宁夏、新疆、甘 肃,也涵盖了传统工业省份,如河北、山东、辽宁、山西等,还包括了新经 济、算力集群、高新区等,如北京经开区、上海临港、贵阳大数据等。这表明 零碳园区并非仅仅是沿海发达地区和新能源密集地区的专属,而是一项全国性 的制度工程。 其次,名单中的园区类型呈现出高度的多元化。从名单来看,至少包含了六类 园区。例如,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国家级经开区和高新区;外向性较高且碳排放 也相对较高的港口和保税区;以煤、电、化工产业为主的资源型地区园区;新 能源创新区,如烟台丁字湾;以算力和大数据为核心的园区,如贵阳、庆阳、 上海临港;以及新疆、西藏、青海等边疆地区的园区。这说明国家不仅仅是在 打造示范工程,更是在测试在不同产业、不同能源禀赋、不同环境条件下,零 碳园区的可复制性。 最后,在园区范围的划分上,出现了“园中园”和“整体园”并存的情况。也 就是说,有的园区被标注为“整体”,而有的则被标注为“园中园”,即零碳园 区的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允许局部先行。
1.5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其中提 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的总体原则,各省(区、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制定价格结 算实施细则。 在绿电方面,《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首次从交易品种、价格结构、合同机 制和交易范围等层面,系统性确立了绿电的市场化交易制度,对于绿色电力交 易组织,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 制。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并在交 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 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 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海外政策及热点事件
2.1 欧盟碳关税最新草案发布,180 种下游产品纳入 CBAM
12 月 17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新措施,旨在加强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的有效性。根据计划,CBAM 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此次提案 的核心目标是扩大 CBAM 的覆盖范围,以应对当前机制下钢铁和铝产品价值链下 游产品的碳泄漏风险。欧盟委员会指出,外国钢铁和铝生产商可以通过减少对 欧盟的金属出口,转而出口钢铁或铝含量较高的组装产品来规避碳税,而这些 组装产品目前无需缴纳欧盟费用。因此,欧盟决定从 2028 年起,将 180 种钢铁 和铝密集型产品纳入 CBAM 的覆盖范围,包括机械、电器和专用工业设备,这可 能使约 7000 名新进口商被纳入该计划。 这些下游产品中,94%是工业供应链产品,其钢铝含量较高(平均 79%),主要用 于重型机械和专用设备,例如贱金属支架、气缸、工业散热器或铸造机械。另 有 6%的下游产品为家用电器产品。这意味着欧盟下游产品的生产商可能面临生 产过程中所用钢铝材料成本上涨的问题。
2.2 日本拟提供 2100 亿日元补贴以支持清洁能源投资
日本政府计划投入 2100 亿日元(约合 13.4 亿美元)用于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 公司进行投资,旨在推动可再生能源需求的增长并刺激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一 举措对于日本这个世界第五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来说,是其实现清洁能源目标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在风能和太阳能项目遭遇挫折后,减少对进口化石燃料依赖 显得尤为关键。 该计划将从 2026 财年开始,在未来五年内逐步提供资金支持。完全依赖脱碳电 力并为发电地区做出贡献的企业,以及符合相同标准的数据中心运营商,将有 资格获得补贴,补贴金额最多可覆盖其资本支出的一半。日本政府计划从下一 财年开始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求申请。 日本的能源转型目标是到 2040 财年,可再生能源在其电力结构中的占比最高可 达 50%,较 2023 财年的 22.9%有显著提升;同时,核电占比也将从 2023 财年的 8.5%提高到 20%。这一目标是日本“GX 2040”愿景的一部分,该愿景是一项将 脱碳和产业政策相结合的国家战略,今年早些时候已获得内阁批准,旨在促进 能源转型和经济增长。
2.3 加拿大将于 2026 年推出可持续投资分类体系
加拿大计划推出可持续投资分类法,这一举措旨在帮助利益相关者识别绿色和 转型经济活动,加快私人资本投向可持续活动,从而推动加拿大实现 2050 年净 零排放目标。 加拿大可持续投资分类法对绿色经济活动和转型经济活动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绿色经济活动是指低排放或零排放的活动,例如绿色氢能、太阳能和风能发电 及其支持活动。这些活动不具有实质性的范围 1(Scope 1)和范围 2(Scope 2)碳排放,具有较低水平或零水平的范围 3(Scope 3)碳排放,并将在全球净 零经济中受益。转型经济活动则是指对碳排放密集型活动进行脱碳,并与净零 转型路径保持一致的活动。这些活动具有实质性的范围 1 和范围 2 碳排放,但 正在显著减少,不会产生碳锁定和路径依赖,也不会面临直接的需求侧风险。 该分类法将优先关注一些高碳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低排放和零排放的发电、 电力储存和电网基础设施改进活动)、运输(各类运输方式和基础设施的低排放 和零排放活动)、建筑(低碳建筑的建造、运营和改造)、农业(农业可持续生 产、农业生产脱碳活动和森林可持续管理)以及重工业(可再生能源设备制 造、矿物可持续开采和加工)。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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