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矿产资源法修订深度分析:矿业权物权化与生态修复成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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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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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全面解读。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202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进行的修订,是该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新《矿产资源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是矿产资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在我国矿业法治史和矿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结合《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及修改历程来认识、理解新《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亮点,对矿业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以及在纠纷解决程序中全面维护自身权益而...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标志着这部实施近四十年的法律迎来了首次全面大修。本次修订在矿业权制度、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将对我国矿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作为矿产资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新《矿产资源法》确立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立法目的,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基本原则,同时创新性地建立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强化了矿区生态修复要求,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将围绕修订的核心内容,分析其对行业格局、企业经营和监管体系带来的深刻变革。

一、矿业权制度重大变革:从审批登记到物权保护的跨越

新《矿产资源法》完成了矿业权物权化的立法重置,实现了矿业权管理从"审批登记"向"物权登记"的根本性转变。这一变革彻底改变了我国实行多年的矿业权管理模式,为矿业权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的确立是本次修法的核心突破。根据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物权编相衔接,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使矿业权真正成为受物权法保护的财产权利。在实践中,这意味着矿业权人将获得更充分的权利保障,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收回矿业权,大大增强了矿业权交易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竞争性出让成为矿业权配置的主要方式​​。新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仅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时方可协议出让。这一规定将实践中已运行多年的矿业权公开出让制度上升为法律,标志着我国矿业权配置全面市场化的重要一步。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占比已达85%以上,新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这一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要求矿业权出让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这将促进矿业权出让更加公开透明,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衔接机制得到优化​​。新法第二十五条创设了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规定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转为采矿权,只需具备"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一个条件。这一规定简化了"探转采"程序,解决了实践中探矿权人难以顺利获得采矿权的难题,有利于激励勘查投入。同时,新法还引入了探矿权保留制度,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特殊情形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这为探矿权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矿业权转让审批要求被取消​​。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资、抵押等,取消了原法第六条关于矿业权转让需经批准的规定。这一变革意义重大,意味着矿业权转让将主要受民事法律调整,行政机关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有利于活跃矿业权二级市场。据统计,矿业权转让审批取消试点地区近三年的矿业权交易量平均增长40%以上,预计新法实施后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但需注意的是,国家另有规定或矿业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战略性矿产等特殊矿种的转让可能仍会受到一定限制。

​​矿业权期限及续期规则更加明确​​。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矿权期限为五年,可续期三次,每次五年;采矿权期限结合资源储量和矿山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仍有资源可续期。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矿业权期限不明确的问题,但"依法不予续期"的情形仍需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特别是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矿业权续期问题,可能成为后续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二、生态修复制度全面升级:从分散规定到系统治理的转变

新《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贯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全过程,实现了从零星规定到集成治理的重要跨越。

​​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谁破坏、谁修复"的基本原则,明确采矿权人是生态修复的第一责任人,且该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在采矿权转让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由受让人承接生态修复义务。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修复。这一责任体系设计既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又明确了政府兜底职能,有利于解决"旧账"与"新账"问题。据自然资源部数据,我国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达300多万公顷,新法的实施将加速这些土地的生态修复进程。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制度​​得到确立。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在开采前必须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一并报批,并要求方案编制过程中必须公示征求意见,特别是听取当地居民和村民代表意见。这一规定将生态修复纳入矿山开发的前置条件,改变了以往"先开采、后治理"的被动模式。方案内容要求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专门措施,体现了对矿山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的重视。实践中,已有部分省份试点这一制度,如山西省2023年新设采矿权100%编制了生态修复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效果显著提升。

​​"边开采、边修复"模式获法律确认​​。新法第四十七条鼓励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采用该模式,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则应在闭坑前或闭坑后合理期限内完成。这一规定引导矿山企业将生态修复贯穿开采全过程,而非集中在矿山生命周期末端,有利于降低修复难度和成本。内蒙古某大型煤矿的实践表明,采用边开采边修复模式可使单位面积修复成本降低30%以上,植被恢复期缩短40%。

​​生态修复验收机制更加严格​​。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态修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验收,需邀请专家和当地群众代表参与,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这一多元参与的验收机制有助于提高生态修复质量,防止"虚假修复""表面修复"。河北省试点这一制度后,矿区生态修复验收一次通过率从过去的75%下降至60%,但修复质量显著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35个百分点。

​​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得以建立。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采矿权人应按规定提取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生态修复,并计入成本。这一规定解决了修复资金保障问题,据悉该费用将替代原有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实现资金统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设立专户管理,与地方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预计大型矿山企业每年提取的生态修复费用将达数千万元,这将显著增加企业当期成本,但有利于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从分散措施到系统构建的飞跃

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思维,为我国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提供了制度保障。

​​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得以确立。新法第八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将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加大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支持力度,并授权国务院确定和调整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对特定矿种实行保护性开采。据了解,首批列入目录的战略性矿产有24种,包括稀土、锂、钴等关键矿产。第十条进一步要求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这些规定回应了国际矿产资源竞争加剧的形势,据统计,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关键矿产清单,我国新法的实施将增强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主动性和系统性。

​​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实现法定化。新法第九条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规划体系,规定了规划编制依据、机关和审批程序。这一规定固化了过去二十年的规划实践成果,目前全国已形成包含1个国家级、31个省级、330个市级和2800多个县级规划的四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规划的法定化将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力,有利于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避免无序开发。自然资源部数据显示,规划实施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布局集中度提高了20%以上,规模效应显著增强。

​​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更加完善。新法第五章专门规定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第五十条提出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储备体系。产品储备由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实施,产能储备由采矿权人落实,产地储备则由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储备地。这种多层次储备模式可以应对不同类型的供应风险,据测算,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规模未来五年将扩大一倍,重点矿种储备可满足90天以上的消费需求。

​​矿产资源应急响应机制​​得以建立。新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出现矿产品供需严重失衡等应急状态时,省级以上政府可采取应急开采、动用储备、价格干预等应急处置措施,并明确因应急措施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这一机制设计借鉴了能源应急的国际经验,增强了政府应对矿产资源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在2022年全球锂价剧烈波动期间,我国曾启动锂产品储备投放,有效平抑了市场价格,新法的实施将使这类措施更加规范有序。

​​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更加规范。新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设矿业权的矿产资源时,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部门批准。这一规定平衡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据悉,新法实施后压覆补偿纠纷预计将减少30%以上,有利于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四、监管执法体系全面强化:从单一监管到多元共治的转型

新《矿产资源法》全面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为矿产资源有序开发提供了有力保障。

​​监管措施和手段​​更加丰富。新法第五十七条赋予监管部门现场查验、询问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调查权,以及查封扣押违法工具设备等强制措施,解决了以往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同时规定被检查单位配合义务和监管部门保密义务,平衡了执法效率与权益保护。2023年试点地区应用这些措施后,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效率提高了50%以上。

​​信用监管制度​​得以建立。新法第六十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矿业权人等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这一制度将矿产资源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据悉,自然资源部正与发改委等部门对接,拟将矿产资源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违法成本将显著提高。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成为法定要求。新法第五十八条要求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这将推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部已初步建立包含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核心指标的评估体系,2024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预计可使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提升10%以上。

​​信息化监管​​取得突破。新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建立全国矿业权分布底图、动态数据库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目前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系统已覆盖所有矿种和地区,新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实现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互通,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监管网络。

​​社会监督渠道​​更加畅通。新法第六十一条确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这一规定将社会监督纳入法治轨道,据悉自然资源部正在开发矿产资源违法举报微信小程序,方便公众参与监督,预计将使违法线索发现率提高30%以上。

​​法律责任​​更加严厉。新法第七章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如第六十四条规定无证开采的罚款金额可达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的3-5倍;第七十一条规定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最高可处修复费用5倍罚款。这些处罚措施显著增加了违法成本,据测算,新法实施后矿产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将减少40%以上。

以上就是关于2024年《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全面分析,从矿业权制度重构、生态修复体系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完善到监管执法体系强化,本次修法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体系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升级,必将对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法实施后,矿业企业需要尽快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加强合规管理,同时把握制度变革带来的新发展机遇。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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