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 来源:中国船级社
  • 发布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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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4).pdf

该文档为2024年版《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主要面向造船与海洋工程领域,旨在规范船舶在建造、运营及拆解过程中对有害物质的管理。文档详细阐述了船舶有害物质清单(BHM)的编制流程、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公约(如HMC公约)及各国关于控制有害物质的法规要求。其核心价值在于为造船企业、船级社、检验机构及船舶运营商提供标准化的操作指引,提升船舶环保合规性,降低环境风险,并推动绿色造船技术的发展。

由中国船级社发布的《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旨在协助船东、船厂、供应商等相关方正确理解和实施《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相关规定,同时 也为中国船级社验船师统一实施公约涉及船舶的检验和发 证要求以及CCS环境保护子要素“绿色护照”GPR、GPR+、GPR(EU)或GPR(EU)+ 附加标志的授予要求提供指导。

1.通则

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

应禁止和/或限制船舶新安装含有附件1表A所列有害物质的材料,但如 果该有害物质在均质材料中浓度未超过阈值可允许使用,应在IHM中列出。关于 “氢化氯氟烃(HCFC)”,香港公约与 MARPOL公约一致,允许在2020年1月 1日前新安装含HCFC的设备,而《欧盟1257/2013号法规》要求,自2018年12月 31日起,禁止新装含有HCFC的设备,包括欧盟成员国旗船舶,以及在欧盟水域 停靠或锚泊的非欧盟成员国旗船舶。 

2.检验与发证概述

2.1 一般要求

本指南涉及的检验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和最终检验: (1) 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申请签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 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或申请授予中国船级社环境保护子要素“绿色 护照” GPR、GPR+、GPR(EU)或GPR(EU)+附加标志时,应进行初次检验; (2) 换证检验:为保持《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 证明》或中国船级社环境保护子要素GPR、GPR+、GPR(EU)或GPR(EU)+附加标 志的有效性,在期满日前进行换证检验; (3) 附加检验:应船东申请,在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材 料经过变动、更换或重大维修后,可根据情况进行总体或局部附加检验。附加检 验是自愿性的,附加检验可结合其它法定检验,如年度检验,一并进行; (4) 最终检验:在船舶退役和拆解之前,应进行最终检验。 

初次检验、附加检验和换证检验应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IMO)检验 与发证协调系统检验导则(HSSC),与IMO或主管机关要求的法定检验相协调。

检验应确认船舶符合公约和/或CCS规范相关要求,此外,CCS还将确 认船舶同时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其它相关要求(如有)。

2.2 证书/符合证明的签发与签署 

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或者经申请,CCS将按本指南进行检验,对初 次检验合格船舶签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 对换证检验合格的船舶,重新签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 符合证明》。 

对申请附加检验的船舶,如检验合格,CCS将在《国际有害物质清单 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签署页上进行签署。

 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CCS将按本指南进行最终检验,对检验合格 的船舶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适合拆船符合证明》,对初次检验和最终 检验同时进行的现有船,只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适合拆船符合证明》。

对于持有CCS签发的有效符合证明的缔约国船舶,如船舶能提供证明 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文件资料(包括IHM的更新及支持文件等),且经确认符合 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任何附加要求(如有),CCS可在公约生效后的初次检验时签 发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船舶可不必制定外观/取样检查计划。

证书/符合证明的格式:(1)对于申请签发符合《香港公约》规定的证书或符合证明的船舶,应按 《香港公约》附录/本指南附件2附录2所述的格式分别签发证书/符合证明; (2)对于申请签发符合《欧盟1257/2013号法规》规定的证书或符合证明的 船舶,应按《欧盟1257/2013号法规》/本指南附件2附录3所述的格式签发证书/ 符合证明。

2.3 证书/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有效期限由主 管机关或CCS决定,最长不超过5年。

如果签发的《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与 实际情况不符,包括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未经适当维护和更新,则船东应对不 符合情况进行修正,否则该证书/符合证明将失效。

船舶更换船旗国后,其《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 合证明》将失效。

未按规定完成换证检验或签署《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 清单符合证明》,该证书/符合证明将失效。

《国际适合拆船证书》/《适合拆船符合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3.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

3.1 一般要求

 对新造船,只需编制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该部分应在设计和建造阶 段完成。编制清单第I部分时,应检查和确认船舶结构和设备没有使用或者没有 以高于阈值使用附件1表A所列物质(含有氢化氯氟烃的新装置可允许在2020年1 月1日以前使用,但悬挂欧盟成员国船旗、申请CCS环境保护子要素GPR(EU)或 GPR(EU)+附加标志的船舶或者申请签发符合《欧盟1257/2013号法规》的《有害 物质清单符合证明》的船舶除外),如果此类物质的使用不超过其阈值,则应在 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其数量和位置。编制清单第I部分时,应检查和确认附件1表B所列物质的存在情况,如 果此类材料以高于表B提供的阈值存在于产品中,则应在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其数 量和位置。

3.2 材料声明 

造船业供应商应识别和声明产品中含有附件1表A和表B所列的物质是 否高于该表中的阈值。该规定不适用于不构成成品组成部分的化学品。 材料声明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声明日期(即编制MD的日期); (2)材料声明标识号(由供应商根据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自行编制); (3)供应商名称; (4)产品名称(通用产品名称或生产商使用的名称); (5)产品编号(供应商编制的产品识别号,如产品序列号或者批号等); (6)声明本指南附件1表A和表B所列物质是否以高于本指南附件1规定的阈值存在于产品中; (7)本指南附件1表A和/或表B所列每一物质高于阈值时的质量; (8)对应的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标识号; (9)其它信息,如供货数量及物理单位(如“米”、“千克”等国际标准 计量单位)、供应商的联系方式等。

3.3 供应商符合声明 

供应商符合声明的目的是提供对相关材料声明符合性的保证,并标识 责任实体。只要产品在船上,供应商符合声明保持有效。  供应商应建立公司政策,对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化学物质进行管理, 公司政策应覆盖其获取化学物质成分的信息,并能表明对产品中化学物质管理的 规定和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供应商在采购部件和产品的原材料时,应在评估后再 选择分供应商,确保其提供的化学物质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此项政策可并入CCS 认可/接受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供应商符合声明应包括以下信息: (1)唯一标识编号(由供应商根据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自行编制); (2)签发方的名称和联系地址(即法律责任主体,可为供应商中的生产商、 贸易商或代理商); (3)声明的对象(即产品名称、编号、型式、型号和/或其他信息,如MD 标识号); (4)符合声明(即列出“符合声明的对象”所符合的具体的文件信息,如 涉及SDoC规定的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产品的企业标准、其他标准及版本号、发 布日期等信息); (5)签发日期与地点;和 (6)代表签发方的经授权人员的签名(或等效的确认标记)、姓名和职务。

编辑:999感冒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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