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宏观经济专题报告:省以下财政,怎么分?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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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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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专题报告:省以下财政,怎么分?怎么改?前言:我国政府纵跨中央、省、市、县、乡镇五个层级,政府间财税关系不仅涉及到央地(中央与省)之间,还涉及到省及以下多个层级政府。当前学术界和市场上的研究大多数聚焦于央地间财政关系,对省以下财政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但其重要性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存在跨层级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中央决策会引发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的层层反应,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的“财权上移、事权下沉”现象;另一方面,省以下财权事权的划分,会对省以下各级政府起到不同的激励约束作用。本篇报告初步探索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事实特征与影响。省以下财政体制改...
一、什么是省以下收入分享模式?两大模式介绍
(一)源起: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简要介绍
县乡财政运行困难,推动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分配关 系初步理顺,但省以下财政体制运行并不顺畅,“2000 年前后,这些问题以县乡财政困 难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不少地方强烈要求中央出台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相关政 策”2。在此背景下,2002 年 12 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 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 当时的改革重在改变省以下收入分享模式,并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在改变收入分享模 式方面,通知要求“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 入的做法”;在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方面,通知要求“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占全省 财政收入的比重”,“省以下地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地区,要适当提高省、市级财政 收入比重,并将因此而增加的收入用于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反之则适当“降低省、市 财政收入占比”。
时隔 20 年,中央再次发文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改革。2022 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 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 号文),重点改革方向见本文第三章。 其中在改变收入分享模式方面,“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在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 方面,“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 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省级因规范 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现状:地方“一省一策”,两大模式介绍
2002 年,国务院发布通知后,各省“一省一策”出台省级政策,明确新的收入分享模式。 即从原来的按企业隶属关系转变为按税种等方式(见图 1),参考周黎安等《省以下多级政府间的税收分成:特征事实与解释》3,我们将其分为两大类做介绍: 1)第一种模式:24 省市采用的较为“多数”方式,即税种分成法,省与市县对主体税 种分别按一定比例分享。如广东,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省与市县均为“五五”分享。 2)第二种模式:其余 7 省份采用的“少数”方式,包括税收增量分成、税收总额分成、 总额(增量)分成。税收增量分成,采用省份较多,目前有江苏、山东等 4 省采用,即 对税收超过基期年的增量部分,省与市县按一定比例分享(如江苏是省与市县税收增量 二八分)。税收总额分成,目前是辽宁采用,即对 5 个税种形成的总收入,省与市县按一 定比例分享。总额(增量)分成,目前是浙江、福建采用。以浙江为例,在 2023 年前, 浙江采取总额增量分成+总额分成,即杭州以外的城市,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相对 2014 年 的增量部分进行分享(总额增量分成),杭州是直接对地方财政收入按比例分享(总额分 成)。2023 年开始,对所有城市均采取总额分成。

二、不同的收入分享模式意味着什么?三点影响
两种模式的最大不同点在于,第一种模式下,省级分成或更多,对应市县分成更少,第 二种模式则可能相反。如宜春市《关于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 22 号建议的答复》,对市 级的收入分享模式进行说明,“市级对相关税收超过 2016 基数的增量部分进行分成,并 不是直接按百分比分成税收,相比分税制分成的少的多”。 这种不同点,可能带来三个层面的影响:一是省与省之间财权集权程度存在差异;二是 市与市之间税收自留比例存在差异;三是省与县之间财政收支压力存在差异。
(一)影响一:省与省之间财权集权程度存在差异
1、差异在哪?模式一省份集权程度整体或大于模式二
我们以省本级公共财政收入占比衡量集权程度,占比越高,省级财权集权程度越高。某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按级次可分为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此处省本级公共财政收入 占比的指标是:省本级公共财政收入/该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子和分母主要包括的是 税收收入和非收税收入,不包括转移支付因素)。 两种不同收入分享模式下,省级财权集权程度出现分化。第二种模式主要是增量分成, 省本级分享到的比例,较第一种模式(直接按比例)或更小。2023 年,采用第二种模式 的 7 个省,省本级财政收入占比均低于 10%,排在 31 省市的末位;第一种模式的 24 省 份,除吉林、安徽、河南外,占比均高于 10%。从均值看,7 省市的省本级公共财政收 入占比平均为 4.7%,明显低于其余 24 省份均值 24.6%。
第一种模式内部,各省税收分成比例不一致,省级财权集权程度也不同。我们以省级财 权集权程度较高的广东、省级财权集权程度较低的安徽为例。对于省本级财政收入占比 较高的广东(2023 年为 23%),省级税收分享比例较高。根据广东省政府 2023 年《进一 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维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省与市县‘五五’分享”。而省本级收入占比较低的安徽(2022 年为 3.5%),省级税收分享比例相对较低。根据安徽省 2020 年《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 082 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安徽省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省级分享 15%, 市县分享 25%”,即省与市县 3:5 分享;根据安徽省 2016 年《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增值税则“按属地原则分享”。
2、差异源头?省与省之间发展均衡程度不同
省级财权集权程度,可能受到地区发展差异的影响。如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所长、 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马光荣分析,“不同省份省内经济发展差异”,会产生“省本级集聚 财力的需求多寡。比如,广东省内经济差距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级财政需要 集中各市财力,然后进行转移支付”4。 对比广东、江苏、浙江三个经济大省,广东省级政府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体量要明 显大于江浙。我们用省以下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减去中央对该省转移支付,得到省级政府 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体量。2022 年,广东省级政府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超过 2600 亿元, 是江苏的 1.5 倍、浙江的 1.9 倍。 除去这三个经济大省,其余 28 省市,省级政府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体量,与省本级 公共财政收入占比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达到 0.64。

1)方法:用两个指标,度量省内区域间差异
我们借鉴高琳等《增长与均等的权衡:省以下财权划分策略的行动逻辑》5,用地级市人 均财政支出变异系数(财力差异指标)、人均 GDP 变异系数(经济差异指标)刻画,并 将两个指标相乘(图表 5 横轴),指标越小,对应均衡程度或相对较高。
2)现象:不同模式下,省内均衡程度和转移支付有差异
基于 22 个样本省份观察,可以发现以下现象: ①采用第二种模式的 6 省(未包括青海),整体人均财政支出、人均 GDP 的均衡程度, 好于采用第一种模式的十几个省份。 ②考虑到地区差异较大,我们进一步观察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这四个沿海经济大省, 采用第一种模式的广东,财力差异指标(0.5)、经济差异指标(0.51),均在样本省份中 排第三,对应省本级收入占比也较高(23%)。采用第二种模式的其余 3 省,财力差异指 标(0.19 至 0.34)、经济差异指标(0.29 至 0.43)数值,明显小于广东,省本级收入占比 也较低(3%至 4%)。 ③第一种模式内部,广东、云南、内蒙古、甘肃、陕西等省,省内均衡程度较低,省级 财权集权程度较高。
3、差异源头?省与省之间自然资源禀赋不同
此外,省级财权集权程度,可能还会受地区资源禀赋影响。资源型省份考虑省内资源分 布不均衡等因素,省级可能分享更高比例的资源税等税收,强化省级的调控能力。如陕 西在去年 12 月介绍省改革方案时称,“陕西是典型的资源型省份,省内煤炭、石油等资 源分布极不均衡,其中资源型县区地方财政收入高度依赖能源价格,非资源型县区缺少 稳定的税收来源,自给率普遍偏低。按照要求,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聚焦资源 税……等区域间分布不均的税收,通过适当提高省级分享比例,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
1)基本方法:我们同样以上述 22 个省份为样本,观察省级财权集权程度与地方资源税 占比(各省一般预算收入中:资源税/税收收入)的关系。
2)现象:不同模式下,省内资源税占比有差异
①整体来看,省级财权集权程度与资源税占比呈一定正向关系。样本省份中, 省级财权集权程度与地方资源税占比,相关系数达到 0.69。 ②第二种模式的 6 省资源税占比,整体要低于采用第一种模式的 16 省。2022 年,上述 6 省资源税占比均值为 1.3%(区间在 0.2%-3.3%);上述 16 省资源税占比均值为 8.5%(区 间在 0.1%-29%)。 ③模式一内部,资源大省省级财权集权程度较高。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等资源型 省份,省级财权集权程度居前;其中宁夏、山西,虽然省内均衡程度相对较高,但省级 财权集权程度较高,2023 年两省省本级财政收入分别占比 38.8%、29%。 以煤炭大省山西为例,其资源税占税收近 3 成,且由省级享有较高比例。据山西财政决算报告,2022 年,山西资源税约 766 亿元(占全国资源税 23%),占其一般公共预算内 税收收入的 28.4%,明显高于全国 2.7%的整体水平(全国地方公共财政收入:资源税/ 税收收入);且资源税由省级享有较高比例,山西现行的税收分享政策是:煤炭资源税的 省与市县分享比例是 65%:35%。
(二)影响二:市与市之间税收自留比例存在差异
1、有何差异?模式二下城市税收自留率明显高于模式一
两种不同收入分享模式下,“经济大市”税收自留比例存在差异。第一种模式下,省本级 财政收入占比较高,对应“经济大市”对省级财政贡献比例可能更高。税收自留比例的 定义,我们参考吕冰洋等《分税与税率:从政府到企业》6、戴琳《税收分成对地方基本 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研究》7,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例=地方政府自留税收收入/该地区 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总额”,其中分子的度量指标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分 母对应当地“税务部门组织的”国内税收收入,分母减去分子可看作上划给上级政府部 分。以广州为例,2021 年当地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税收 4800 多亿(即分母),其中 3400 多亿税收上划给中央和省级政府,其余 1400 多亿税收纳入广州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 税收收入(即分子),最终计算出其税收自留率在 29%左右。 我们统计 2021 年 GDP 排名前 50 的城市以及其余省会城市共 64 个城市情况,由于数据 披露有限,最后得到 45 个有数据样本城市(见图 7),并将其分成四类:直辖市(4 个)、 计划单列市(5 个)、模式 1 省份下城市(12 个)、模式 2 省份下城市(24 个)。 整体税收自留率,模式 2 省份城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模式 1 省份城市。从均值看,模式 2 省份城市(52%)>45 个样本城市整体(48%)>计划单列市(47.4%)>直辖市(44.2%)> 模式 1 省份城市(41.3%)。从比例看,模式 1 下城市多数自留率较低,模式 2 下多数自 留率较高。模式 1 省份下的 12 个城市,有一半城市自留率是低于 40%的,其中广东佛山、 东莞、广州自留率低于 35%;模式 2 省份下的城市表现则整体较高,24 个城市中,有 19 个城市的自留率高于 50%。
2、差异源头?粤苏为例,省本级税收占比是直接影响因素
以广东、江苏为例说明,省本级税收占比是影响城市税收自留的重要因素: 两省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占比接近,省本级和市县税收占比则有明显差异,广东省本级的 税收收入占比明显高于江苏,对应市县税收收入占比明显低于江苏。2022 年,广东、江 苏税收收入中,上划给中央的比例分别为 51%、48%,相差不大。但在省以下税收划分 时,两者有明显差异,广东省本级税收占比达 19%,市县税收占比 30%;江苏省则是几 乎将所有税收划分给市县,市县税收占比达 52%。 对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三大央地共享税种,同样可以观察到类似现象。 2022 年,三大税种占两省的税收收入均在 7 成左右,其中上交给中央约 4 成,地方留下 3 成。江苏几乎将剩下 3 成左右税收都留给市县;广东则省本级与市县几乎对半分(广 东规定对三大税种省与市县“五五”分享)。
(三)影响三:省与县之间财政收支压力存在差异
1、问题起源:为什么更关注省级和县级情况,而非市级?
首先,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省负总责”,去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推进省以下 财政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提到8,“省以下财政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 其次,我国事权和财权主要集中在县级,且整体或呈现事权占比>财权占比(见图 9)。 23 个样本省份中,县级占据约 49%的财权(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省一般公共预算 收入),承担约 60%的支出责任(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第三,随着“省直管县”的推开,省和县的财政管理关系加强,市和县之间的关系或有 所弱化。据徐晔等《“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县域医疗供给的影响》9,“截至 2022 年 6 月,除西部地区外,我国所有省份都已进行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其中浙 江、江苏、福建、安徽、河南等 10 个省份已全面推行”。

2、研究结论:模式一省份县级收支压力整体或大于模式二
两种不同收入分享模式下,省级、县级收支压力可能有差异,差异背后或反映了省对县 的财权下放程度与事权下放程度不对等的现象。如毛捷等《分税的事实:度量中国县级 财政分权的数据基础》10指出,县级“税收分成比例的分布呈现出一定的地区特征”;王 伟同等《县乡财政体制改革:逻辑、现状与改革方向》11提到:“各省均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县乡财政运行体制,缺乏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这导致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 纵向财政失衡,形成了事权和财权的错配,导致县乡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
如何分析这一问题? 参考孙开等《分权程度省际差异、财政压力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偏向——以地方政府间 权责安排为视角》12,我们以省本级收入占比/省本级支出占比(省级收支平衡指标)、县 本级收入占比/县本级支出占比(县级收支平衡指标),衡量省级、县级的收支压力。我 们用省、县政府的本级财政收入占比衡量财权,本级财政支出占比衡量事权,若本级收 入占比>本级支出占比,则财权大于事权;反之则财权小于事权。
可以观察到什么现象? 首先,我们基于 23 个样本省份数据(17 个模式一省份,6 个模式二省份),并以这两个 指标构建四象限图(见图 10),我们介绍每一象限的含义。 第一象限(1 省):省本级收入占比>省本级支出占比,县本级收入占比>县本级支出占比。 第二象限(7 省):省本级收入占比<省本级支出占比,县本级收入占比>县本级支出占比, 这对应省本级财权<事权,县本级财权>事权,可能意味着财权下放程度>事权下沉程度。第三象限(7 省):省本级收入占比<省本级支出占比,县本级收入占比<县本级支出占 比。 第四象限(8 省):省本级收入占比>省本级支出占比,县本级收入占比<县本级支出占 比,这对应省本级财权>事权,县本级财权<事权,可能意味着财权下放程度<事权下沉 程度。 其次,基于以上分析方法和样本省份数据,大致可以观察到三个现象: 1)采用模式一的省份:整体来看,县级可能有一定收支平衡压力。17 个省份中,12 个 省份县本级收入占比<县本级支出占比,即位于第三和第四象限。 2)采用模式一的省份:半数省份呈现财权下放程度<事权下沉程度。17 个省份中,8 省 位于第四象限。 3)模式二多数省份、以及模式一中少数省份(省级分税比例较低):表现为财权下放程 度>事权下沉程度。模式二中的江苏、浙江、湖北、辽宁,以及模式一中的安徽、河南, 均位于第二象限。
三、省以下收入分享模式会有哪些变化?三个角度
(一)角度一:看中央文件要求,六个方向
2022 年 6 月,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 号文),对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其中涉及省以下收入划 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 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此外, 文件还明确“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 2)“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该条为 2002 年通知的延续,即推动市县更多分享稳定性 更强的税收:“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 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 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 3)“规范收入分享方式”,其中重点之一是“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即实行第一 种收入分享模式;并要求“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 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 4)“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情况,结合省以 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规模、财政收支均衡度等变化,适时稳步调整 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 5)“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其中重点之一是“结合均衡区域间财力需要,逐步提高一般性 转移支付规模”,“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根据国办发 20 号文给 出的定义,一般性转移支付 “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 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 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目前我国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但省与省之间有差异。据各省市 财政决算报告,2022 年,我国省以下转移支付资金体量约 8.3 万亿元(统计一般性转移 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下同),略低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8.76 万亿元(部分资金可能列 支在省级)。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约 7.2 万亿元,占比 86%;专项转移支付约 1.1 万亿元, 占比 14%。31 省市中,14 省市专项转移支付占比高于全国均值,既包括上海、重庆、浙 江、江苏、福建、广东等东部省份,也包括宁夏、云南、广西、陕西等西部省份。
6)“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分类施策:“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 政较为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 “对由市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增强发展活力的县,适度强化市级的财政 管理职责”。2009 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目标到“2012 年底前,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根据文件定义,“省 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 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

(二)角度二:看地方改革动态,六省举措
据我们不完全统计,2021 年以来,江苏、广东、河南、广西、江西等 6 省,公开了新的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文件。 整体来看,6 省关于省以下收入划分改革思路,与 2022 年国办发 20 号文较为一致。 1)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江苏、广东、广西等 4 省均有强调,其中广西进一步明确“自 治区本级适当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 2)规范收入分享方式:河南已于 2021 年由税收增量分成转变为税种分成,江苏也将“适 时调整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分享方式”。 3)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6 省基本与国办发 20 号文要求一致。河南进一步明确“除 中央调库返还收入外,将适合下划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市县”。 4)调整转移支付结构:6 省基本是落实国办发 20 号文的要求。
在税收分成比例、省直管县等领域的具体安排上,6 省则略有差异。 1)税收分成比例:广东和江西维持相对较高的省级分成比例:广东由于区域间差异较大, 要继续发挥省级财政“促进省域内财力均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作用”;江 西 2020 年按照“强化省级、赋能市级、保障县级”,上调了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省级 分享比例,此次“为巩固 2020 年收入划分改革成果,稳定市县发展预期”,维持 2020 年 划分比例不变。 2)省直管县:因地制宜做调整。广东、河南这两个大省,均对财政省直管县进行扩围。 江西等地改革思路则有差异,如江西提出“更好调动市级发展能动性,除省级财力性转 移支付和直达资金由省级直接办理到县市外,其他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 配、下达及对应的库款调度等原则上均通过设区市办理”,即“赋予设区市更大的预算管 理权限”。据江西省财政厅厅长 2023 年文章《江西省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江西省改革的背景在于,“运行十多年来,该体制的弊端逐渐凸显,主要表 现为市级对县市的帮扶意愿和监管责任弱化。江西省直管县多达 80 个,省级管理面过宽, 很难实现精细化管理,阻碍了财政政策的有效传导”。
(三)角度三:看专家学者观点,四点聚焦
我们梳理了 6 位财政界专家学者(刘尚希、马海涛、吕冰洋、贾康、赵福昌、汪德华), 对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的表态。 整体来看,以上专家、学者讨论的议题,在国办发 20 号文中基本都有体现,如优化省级 统筹能力、财权事权匹配、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省直管县等等。具体看: 1)优化省级统筹能力:①中央财经大学校长马海涛:“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税收分成 比例,优先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以巩固省级政府的调控主体地位”;②中国财政科学院 院长刘尚希:“提升省级财政统筹资源能力,更好发挥省级财政的均衡作用,强化地方财 政体制的均衡化功能”;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 汪德华:“按照《意见》相关要求,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得到强化,对于均衡市县 财政方面也将发挥更大作用,省级财力分成也将同步提升”(此处《意见》即国办发 20 号文)。 2)财权事权匹配:马海涛、刘尚希、吕冰洋等人均强调要提高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 财力匹配程度,与国办发 20 号文的要求也较为一致。如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执行所 长吕冰洋提到,“各地要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以及收入分布结构,合理确定各级 政府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 3)转移支付制度:吕冰洋建议“可以考虑将分类转移支付作为中国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改 革的主要方向”。据吕冰洋介绍,“分类转移支付是一种特殊的转移支付,介于专项转移 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之间,它由上级政府决定转移支付的使用方向,但并不决定其具体用途”,这类型的转移支付,相较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可以确保政府支出的大方向”, 而相较于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资金运用自主权”。 4)省直管县:部分专家学者表述略有差异。①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在渐 进改革中以‘扁平化’为导向逐步实质性落实省以下的分税制。比如,‘省管县’和‘乡 财县管’等改革试验”,“在市、县行政不同级情况下先实现财政同级”。②中国财政科学 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赵福昌:“省直管县改革出现分化,如河南全面推 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将财政直管县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县。但在部分地区,由于实质性 权限下放不多等原因,改革推行受阻,部分地区在试点省直管县后又宣布取消。这种省 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动向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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