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银行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 巴塞尔协议监管体系

  • 来源:西部证券
  •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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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重磅资本新规落地,银行业务影响几何?.pdf

银行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重磅资本新规落地,银行业务影响几何?“十年一剑”《新资本办法》在国内落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适用的资本监管规范为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简称“《新巴III》”)于2017年末出台,原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受疫情影响推迟一年。目前参照《新巴III》制定的国内版《新资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计划于2024年起正式应用。《新资本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1)新标准法:明确风险暴露的概念,提升了风险计量的敏感程度。...

一、巴塞尔协议监管体系演进历程

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规则不断健全和完善。伴随商业银行业务的国际化发展,金融业务的 不断创新,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的持续变化,银行经营风险不断暴露。《巴塞尔协议》自 1988 年创立之初,基于每阶段商业银行重大风险事件的总结与思考,以及对新发展形势的未雨 绸缪,其监管框架不断健全和完善。1988 年《巴塞尔协议 I》创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奠定了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基础,《巴塞尔协议 II》则进一步形成“三大支柱”监管体系, 《巴塞尔协议 III》引入流动性风险和杠杆率监管要求,构建了多重约束监管框架,2017 年《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方案)》发布,对风险资产的计量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提升 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稳定性和可比性,《新巴 III》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球范 围内实施,受疫情影响推迟一年实施(即 2023 年 1 月 1 日起)。2023 年 2 月 18 日,参 照《新巴 III》制定的国内版《新资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计划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应用。

《巴塞尔协议Ⅰ》:提供了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974 年,国际清算银行组织十国集团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强化银行业国际间 监管,避免监管套利行为。1988 年,第一个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与方法《巴塞尔协 议Ⅰ》正式诞生,其内容主要围绕“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展开,1)将各类银行资本划 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2)制定银行资产的风险加权计算方式;3)要求到 1992 年底, 十国集团参与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总体资本充足率不得低 于 8%。

《巴塞尔协议Ⅱ》:建立三支柱监管体系。2004 年以三支柱为核心的《巴塞尔协议Ⅱ》 应运而生,并于 2006 年正式实施。一方面,《巴 II》将《巴Ⅰ》基于“资本充足率”的一 个监管基础拓展为由 “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共同支撑 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巴 II》对风险资产的计量要求更为细化,RWA 的计量在考虑信 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另外在计量方式上,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的计量方法在标准法之外,新增内部评级法。整体来看,《巴 II》提出了完整的“三 支柱”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资本监管对银行业务经营的约束效力进一步提升。

《巴塞尔协议 III》:确定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构建多重约束监管框架。 美国次贷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针对《巴塞尔协议 II》所暴露出的问题,如系统性 风险、顺周期效应考虑不足等,2010 年 12 月《巴塞尔协议 III》正式发布,确立了微观审 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相较于前两版协议,《巴Ⅲ》进行了以下几大方面的修 订:1)资本监管更加细化,资本底线要求抬升。《巴Ⅲ》衍生出三级资本体系,其中核心 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 2%提高到 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 4%提升为 6%,总资本 充足率最低要求仍为 8%;此外,引入 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和 0-2.5%的逆周期缓冲 资本要求,以缓冲金融体系的顺周期属性。2)引入 3%的杠杆率监管要求,控制银行体系 杠杆率积累,以缓解危机时期银行被迫去杠杆从而对金融和经济体系带来负面影响。3) 新增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设置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 监管指标,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期限匹配。4)强化审慎监管,确立全球系统重 要性银行并规定附加资本要求,以提高其损失吸收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导致的道德 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新巴 III》:增强了标准法的风险敏感度和提升了银行间资本比率的可比性。巴塞尔委员 于 2017 年底发布《巴塞尔 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对信用风险的分类进一步细化 以及限制了内评法使用范围和设置资本底线要求,旨在提升不同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 1)细化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对银行各项资产业务风险权重的设置进一步细化,使得标准 法计量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更加可靠和稳定。2)限制内评法使用范围和规范内评法参数 设置:如对公司类业务取消适用高级内评法和对股权类业务取消适用内评法等,同时进一 步规范了内评法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参数下限;3)设定资本计量底线,要求银行 使用高级法计量的 RWAs/最终版标准法下计量的 RWAs 在 2027 年不得低于 72.5%,有 利于提升银行间 RWA 计量的可比性。4)优化杠杆率计量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始终 满足杠杆率不低于 3%的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新增附加杠杆率要求。

二、现行的资本管理办法是如何计量 RWA 的?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 RWA 主要构成部分。风险加权资产(RWA)=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比最高,信用风险由表 内外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构成。根据 22H1 上市银行数据,信用风险 加权资产占比达到 RWA 的 92.6%。

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主要计量方式分别为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根据现行《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 产,目前我国多数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进行计量,主要是以过去三年总收入为基础按 照监管规定的公式进行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可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进行计量,除 工农建中交和招行外,国内其他银行均采用标准法计量,按监管要求分别计量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 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根据权重法计量。根据国内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目前国内适用于内部评级 法的银行仅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和招行,其他商业银行均采用权重法计量。以 权重法为例,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 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权重法下 RWA 计量主要取决于风险敞口和对应风险权重。银行表内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取决于各类资产余额和其风险权重,如对公贷款风险权重一般为 100%,个人按揭贷款风 险权重为 75%。风险权重的差异化设置使得不同类型的资产业务对资本消耗的力度不同, 从而商业银行倾向于开拓低风险权重的业务以节约资本。表外资产则通过信用转换系数换 算为对应的表内资产数值后,再乘以对应风险权重得出 RWA,因此表外资产 RWA 的计 算取决于信用转换系数和风险权重两个指标,两个指标的变动均会引起表外资产资本占用 的变化。

三、《新资本办法》对银行有哪些影响?--业务实操

3.1 差异化监管,分档制定监管规则

《新资本办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实行差异化监管。《新资本办法》修订构建 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划分为三个档次银行,匹配 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 管国际规则;资产规模和跨境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 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小于 100 亿元的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并引导聚焦服务 县域和小微。根据 2022 年中报数据,多数上市银行为第一档银行,其中兰州银行、西安 银行、厦门银行、无锡银行、苏农银行、江阴银行、瑞丰银行、青农商行、常熟银行、紫 金银行、张家港行归类为第二档银行。 遵照匹配性原则,建立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第一档银行要求披露全 套报表,包括 70 张披露报表模板,详细规定了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 等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提升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第二档银 行适用简化的披露要求,披露风险加权资产、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 8 张报表。 第三档银行仅需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等 2 张报表。

3.2 对公信贷:鼓励优质大型与中小企业投放,约束房企开发与项目贷款

区分企业类型,投资级公司及中小企业受益,风险权重趋降。《新资本办法》将公司风险 暴露划分为一般企业和专业贷款。一般企业风险暴露需要区分企业类型,判定为投资级公 司风险暴露权重由 100%下降至 75%(“新巴Ⅲ”为 65%),对于中小企业风险权重则由 100% 下降至 85%,中小企业为最近一年集团营业收入不超过 3 亿人民币企业,对满足要求的 小微企业则仍沿用 75%的风险权重。专业贷款则划分为实物融资、项目融资和商品融资。 对于项目融资,项目在进入运营前的风险权重提升至 130%,而在运营阶段的项目融资风 险暴露采用 100%的风险权重。整体来看,优质企业的风险权重趋降,或将进一步加剧银行对 优势大客户的竞争。

投资级公司的认定标准比较严格。投资级公司/金融机构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 业环境中,债务人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同时公司实体必须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登记有 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且同时符合近三年无债务逾期、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三年 盈利等条件。

总体提升对公信贷业务积极性,房地产开发及项目贷款承压。对公信贷业务大方向为资本 节约,大型优质企业节约效应最为明显(权重 100%→75%),而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相 较于一般企业资本占用相对较少,预计商业银行贷款客户结构将进一步“向优向大”与“向 小向微”,各行对于优质上市公司及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度或将进一步加剧,可能引导相应 贷款收益率有所下移。此外,《新资本办法》中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权重抬升较 大(100%→150%),商业银行介入开发贷将更为审慎;对一般项目融资来说,由于项目 运营阶段前的贷款权重抬升(100%→130%),银行可能会更谨慎评估长周期项目的介入 成本,这对部分基建贷款投放积极的银行可能会有一定影响。

《新资本办法》对房地产业务监管要求更加细化,开发贷权重趋升,按揭业务权重趋降。 《新资本办法》将房地产风险暴露单列为一类风险暴露,并区分房地产开发、以居住用房抵押和以商用房抵押三种风险暴露形式,增加了还款条件和审慎要求的判定,风险权重更 加细化。并严格设置了房地产贷款的基础标准,如不满足房地产贷款的基础标准,则风险 权重更高。 商业银行对同时满足以下审慎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可适用 100%的风险权重: 1.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商业银行已制定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贷款审批标准,并根据债 务人还款来源对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依赖程度,进行相应的定性、定量分析,评估债 务人的偿还能力等。2.未发生逾期或展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30%(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25%(含) 以上。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在资本计量中综 合考虑项目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2)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贷款 本息,本金偿还比例超过 50%。商业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和资金监控,及时掌握项目销售 进度和资金回笼情况,督促债务人按期偿还。 3.用于居住用房的土地开发或建设。

3.3 零售信贷:消费&经营贷权重稳定,鼓励优质信用卡业务增长

合格交易者的监管零售风险暴露权重趋降,币种错配权重 150%。现行《资本管理办法》 将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除按揭)统一设定为 75%,《新资本办法》进一步将零售风险暴露划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其他个人风险暴露以及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 露。对于“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由 75%下降至 45%,“非 合格交易者”风险权重维持 75%不变,其他零售风险暴露权重则由 75%上调至 100%。“合 格交易者”风险暴露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 12 个账款金额大于 0 的账单周期,均可按照 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全额偿还。此外,《新资本办法》新增了币种错 配下的风险暴露权重为 150%。 注: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满足以下条件:1.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2.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 0.5%。

零售信贷:按揭贷款受益,权重降幅小于《新巴 III》,个人按揭风险权重或由 50%下降至 40-45%,利好房贷优势银行。在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普通的个人住房 抵押贷款风险权重设定为 50%。对于二押贷款即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尚未全部归还贷款 前,以再评估价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风险权重为 150%。《新资本办法》将所 有涉房业务归类为房地产风险暴露计量,对于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首先判定还款来源是否 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的现金流(构成“依赖”的权重更高),然后根据不同 LTV 水平设 定相应档位的风险权重。由于我国房地产销售首付比例通常在 30%以上,LTV 比例通常小 于 70%,所以大部分个人按揭业务风险权应下降至 40%-45%区间。若按《新巴 III 》规 则降至 20-30%。此外,对于在《新资本办法》中归类为第二档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 资本计量方式简化处理,与现有资本管理办法一致。 注:是否构成“依赖”判定标准:如果债务人还款来源中 50%(不含)以上来自该房地产 出售或租赁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则视为实质性依赖。否则,视为不实质性依赖。用于购买 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按照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处 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使用 LTV 法计量。1.房地产已完工。为风险暴露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必须全部完工,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已完工认定标准。2.法律上可执行。如债务人 违约,抵押合同和相关法律协议应确保商业银行可在合理时间内将抵押的房地产变现。3. 对房地产的抵押权要求。贷款银行拥有对房地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或持有该房地产的第 一顺位抵押权以及后续的低顺位抵押权,没有第三方的中间抵押权。4.审慎的贷款审批标 准。商业银行已制定房地产风险暴露的贷款审批标准,并根据债务人还款对房地产所产生 的现金流的依赖程度,进行相应的定性、定量分析,评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等。 银行涉房业务潜在影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权重由现行的 50%下降至 40%-45%区间,银 行对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或将进一步增强;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贷风险权重由 100% 提高至 150%,银行介入到房地产开发贷市场的态度或将趋于谨慎;对于押品的选择上, 因为“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风险暴露”的权重低于“以商用房为抵押的风险暴露”权重, 所以在缓释物管理上,银行更倾向于获取居住用的房地产。

3.4 金融同业业务:权重有所抬升,抬升幅度与银行评级相关

金融债风险权重整体趋升。现行资本管理办法下,我国对于除政策性银行以外商业银行的 债权区分三个月以内/以上,分别设定 20% / 25%的风险权重。《新资本办法》对三个月以 上的银行风险暴露权重由 25%提高到至少 30%,对于标准信用等级达不到 A 级的银行, 其风险权重还将进一步提升,最高可提至 150%。注:大部分执行 40%,极少满足条件银 行发行的金融债可执行 3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4%,杠杆率>5%) 投资级非银机构风险权重趋降。非银类金融机构参照公司风险暴露区分投资级和非投资级, 投资级机构风险权重从现行的 100%下降至 75%。很多公开发债的非银机构或被认定为投 资级,银行与其合作有望加强。

金融同业业务潜在影响: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与银行评级和业务期限相关, 评级较低且业务期限三个月以上则风险权重抬升较多,最高提至 150%。因此,银行或倾 向于选择评级 A 以上的交易对手,并加强业务流转缩短业务久期。对于非银机构区分投资 级和非投资级,投资级非银机构风险权重由 100%降至 65%,金融同业业务可能侧重于考 虑符合投资级标准的非银机构。

金融同业业务:风险权重抬升幅度与银行分类有关。1)A+银行:3M 以内债权风险权重 20%不变,3M 以上债权风险权重 25%→30%(较少银行满足条件,目前仅有少数非上市 农商行及外资)。2)A 银行: 3M 以内债权风险权重 20%不变, 3M 以上债权风险权重 25%→40%(有代表性,大部分银行)。3)B 银行:3M 以内债权风险权重 20%→50%,3M 以上债权风险权重 25%→75%(少数资本未达标银行)。4)C 银行:风险权重 150%, (少数高风险银行)。

3.5 票据业务:转贴权重提升,投资级企业商票直贴权重下降

贴现业务:对于商票直贴风险权重同企业贷款,判定为投资级则风险权重由 100%下降至 75%。转贴则依据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判定风险权重,大部分由 25%提高到 40%。 买返票据:押品缓释效用降低,风险权重或略有抬升。 票据卖断:表外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仍为 100%。

3.6 金融资产投资影响分析

3.6.1 地方债一般债权重由20%下降至10%

《新资本办法》降低了投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风险权重,由 20%调至 10%(若仅考虑 资本成本变化,利差有 10BP 左右增厚空间),专项债仍维持 20%。对于银保监会认定的 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如铁道债),风险权重则由 20%调升至 50%。国债、 政金债风险权重维持 0%。

3.6.2 商业银行债风险权重提高,投资级信用债性价比提升

1)普通金融债及 3M 以上存单:风险权重提高,银行自营配置动力或减弱。2)资本工具 投资:二级债风险权重预期内提高至 150%,永续债几无变化。3)企业信用债:投资级 企业风险权重调低至 75%,与信贷比较优势提高。

3.6.3 二级资本债:需求端影响有限,关注供给冲击和到期不赎回风险

商业银行既是二级资本债的供给方,也是二级资本债的重要需求力量。预期《新资本办法》 落地后对二级资本债的供需两端均会产生一定影响,我们认为需求端影响有限,更多需要 关注《新资本办法》落地后银行加快二级资本债发行节奏引起的供给冲击,以及存量二级 资本债到期不赎回引起的债券估值调整。 需求端:银行自营或有一定抛压,但预计影响有限。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持有者结构来 看,银行自营持有约 30%的二级资本债,《新资本办法》落地后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调升 至 150%,资本占用的增加或将使得银行自营抛售部分二级资本债,但预计影响有限。1) 银行自营持有二级资本债主要以互持换量为主,并非完全的市场化行为;2)从二级资本 债到期收益率来看,考虑资本成本后,2021 年 4 月以来,二级资本债(AAA-,5 年)的到 期收益率已低于同期限国债,但二级资本债到期收益率依然持续走低,反映资本成本并不 是影响二级资本债需求的主因。3)银行自营抛售的二级资本债或通过银行理财来承接。因此,整体来看,《新资本办法》落地后对二级资本债需求端会产生一定的减持压力,但 影响有限。

供给端:关注《新资本办法》实际执行前的供给冲击,以及中小行到期不赎回风险。1) 二级资本债资本占用提升后,银行自营配置动力减弱,预计后续二级资本债发行难度有所 上行。商业银行或将在《新资本办法》落地征求意见到实际执行的过渡期中加快二级资本 债的发行节奏,届时二级资本债可能会迎来发行高峰,需关注二级资本债集中发行带来的 供给冲击影响。2)截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共有 50 只二级资本债到期未赎回,其中 2022 年未赎回的债有 24 只,中小行或已开始未雨绸缪。《新资本办法》落地后可能会出现更多 中小行到期不赎回二级资本债的现象,需关注二级资本债到期未赎回引发的到期收益率大 幅抬升。

3.6.4 资管产品:基金投资或有穿透计量压力,预计影响有限

《新资本办法》修订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资本计量标准,引导银行落实穿 透管理要求。参照《新巴三》标准,提出三种计量方法,分别是穿透法、授权基础法和 1250%风险权重。其中,如能获取底层资产详细情况,可穿透至相应底层资产,适用相应 权重;如不满足穿透计量要求,可适用授权基础法,利用资管产品募集说明书等信息划分 底层资产大类,适用相应权重;如前述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则适用 1250%风险权重。 银行偏好“更清晰”的资管产品,嵌套层级越少越好,资产投向范围越小越好,对投资单 一品种的指数型基金构成利好。部分货基或受到冲击,银行与基金公司合作模式变化,要 求基金公司修改合同/定期报送持仓明细。

关于银行账簿与交易账簿的划分:基金投资可划到银行账簿或交易账簿,主要根据持有目 的、以及基金资产结构是否可穿透、能否获取基金每日报价等因素来划分。具体来看,在 会计准则上分类为 AC 和 FVOCI 的基金投资均需计入银行账簿,计量信用风险;FVTPL 在满足基金资产结构可穿透且能充分及时获得独立第三方验证并提供的资产结构信息,或 能获取基金每日报价的条件下,可划入交易账簿,计量市场风险。

预计《新资本办法》落地对银行基金投资造成的影响有限。1)划入交易账簿的基金投资 计量市场风险,规则调整无影响;2)计入银行账簿的基金投资,目前监管的要求即为“实 质重于形式”穿透至底层资产进行计量,无法穿透的资产仅占一小部分(如一些交易活跃、 基础资产分散的货基等品种),即使风险权重由 100%抬高至 1250%,对于资本占用的影 响也比较有限,并不会对整体基金的需求力量造成过大冲击;3)银行持有基金并不单纯 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有时会为改善流动性指标而配置一定基金,我们认为即便部分基金品 种风险权重有抬升压力,银行也势必会加大对该类品种的流转,避免形成季末资本占用。 银行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配置行为变化将直接带来市场配置力量的强弱转换。 银行参与债券市场的需求力量主要有银行自营资金以及银行理财两部分,银行自营包括交 易盘和配置盘。总体来说银行自营资金中交易盘规模较小,22 年中报显示上市银行 FVTPL 类投资占比为 15%。

细分银行自营交易盘的持债结构,基金投资占比超 50%。上市银行的交易盘投资结构中 委外基金投资占大头,整体占比超过 50%,部分城农商行基金投资占比甚至达到70-80%。 与其他资管机构不同,银行自营投资往往具有低杠杆操作的特点,为追求更高考核收益适 度加杠杆,银行可通过委外基金投资实现。委外基金产品间接投资可享有免税优势,除此 之外,银行持有的债基品种部分为定开型摊余成本法债基,这种债基可采用摊余成本法核 算净值,收益波动较小,同时其杠杆率上限达到 200%较一般基金品种更高,增厚收益角 度同样具有优势。因此,自资管新规之后摊余成本法债基密集获批与发行,逐渐受到银行 青睐。

股权投资:被动持有股权投资(抵债股权),超两年部分风险权重由 1250%降至 400%。 ABS:计量框架全面修订,原规则下按评级划分大部分 20%,《新资本办法》引入内评法 资产池、标准法资产池,风险权重下限为 15%。符合“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的资产证 券化交易,优先档次的风险权重下限为 10%,其他档次的风险权重下限为 15%。

3.6.5 金融资产投资小结:投资策略可能沿五大方向演变

1)增持部分一般地方债。《新资本办法》将地方债中一般债的风险权重由 20%调降为 0%, 由于地方债投资具有节税效应,考虑税收与资本成本后性价比较高,或在《新资本办法》 落地后迎来一定增配力量。

2)增持优质上市公司债券。根据《新资本办法》,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调降至 75%,或对应国内优质上市公司,即优质企业发行的信用债风险权重或将降低,考虑资本 占用后的投资性价比提升。

3)控制资本工具投资。《新资本办法》将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TLAC 债务 工具风险权重由 100%提高至 150%,对于表内自有资金投资资本工具可能产生一定约束。

4)减配商业银行金融债及原始期限>3 个月同业存单。对于不允许使用外部评级的地区, 按《新资本办法》标准对于银行的风险暴露权重将由现行的 25%(三个月以上)大部分上 抬至 40%,这将提高银行持有普通金融债及三个月以上存单的资本成本,配置的性价比有 所降低。

5)获取清晰可穿透的资管产品。对于广义资管产品(债基、货基),完全无法穿透部分风 险权重将由 100%上抬至 1250%,所以银行将尽量持有可穿透品种,若因其他考虑需持有 无法穿透品种则会加强流转,寻求获取价差收益,避免形成季末余额占用资本。

3.7 表外业务:重点关注贷款承诺&国内信用证,CCF系数提高

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或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的协议。《办法》中调升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 诺(原始期限在 1 年以下)的转换系数,调降了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原始期 限在 1 年以上)的转换系数。从 22H1 上市银行贷款承诺余额情况来看,以不可随时撤销 的贷款承诺为主,其中多数银行原始期限为一年以上的贷款承诺占比在 85%以上,即贷款 承诺信用转换系数或将以调降居多。

四、《新资本办法》落地的影响--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走向

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整体提升约 0.18 个百分点。基于下文假设条件,我们以采用权重法 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上市银行为样本,测算得出采用《新资本办法》风险权重规则后, 上市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可提升 0.18 pct,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和农商行分别提升 0.11 pct、0.26pct、0.04pct 和-0.04pct。从银行个体来看,零售业务占比较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升幅度大,例如民生银行(+0.32pct)、平安银行(+0.36 pct),而房地产开发贷占比 较多的银行或将加剧资本占用,如上海银行(-0.22pct)、沪农商行(-0.61pct)。此外,分 类至第二档的商业银行未能享受投资级客户公司贷款和按揭贷款资本节约红利,适用《新 资本办法》后对资本充足率的提升幅度有限。

具体假设条件: 1.测算方法:资本充足率变动=资本充足率(原)*(1-RWA1/RWA2)。其中 RWA1 为现 行规则下 RWA;RWA2 为适用《新资本办法》的 RWA。 2.样本选择:以42家上市银行中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作为测算样本, 剔除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招行六家已采用内评法的银行,采用 2021 年资产 结构数据。考虑《新资本办法》分类之下商业银行分档影响,第一档银行完全参考《新资 本办法》风险权重进行调整,第二档商业银行部分资产业务资本计量方法有所简化,其中 上市银行归类为第二档的有:厦门银行、兰州银行、西安银行、无锡银行、苏农银行、江 阴银行和瑞丰银行。3.仅考虑信用加权风险资产的变动,未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变化。

4.测算假设:对各类需调整风险权重的资产业务占比、风险权重变动幅度的假设如下 1)房地产开发贷:由于房地产贷款基础标准设置相对较为严格,设不符合标准的开发贷 占比为 50%,风险权重由 100%提升至 150%。 2)公司贷款(投资级客户):公司贷款中剔除房地产开发贷和普惠小微贷款后,假设投资 级客户贷款占比为 20%,风险权重由 100%降低至 75%。第二档上市银行公司风险暴露 不区分投资级,投资级客户资本占用下降的影响不予考虑。 3)按揭贷款:按揭贷款风险权重下降至 40%。由于我国购房首付比例通常在 30%以上, 所以大部分按揭贷款 LTV 小于 70%,即按揭贷款风险权重应由 50%下降至 45%以下。第 二档上市银行按揭贷款资本计量与现有资本办法保持一致,按揭贷款风险权重调整无影响。 4)信用卡(合格交易者):设合格交易者占比为 60%,风险权重由 75%下降至 40%。 5)同业业务(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原始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占比, 参考同业业务剩余期限结构占比情况,风险权重上升至 40%。 6)金融投资: ①企业债:设发行人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占比为 60%,风险权重由 100%下降至 75%; ②政府债:参考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的政府债券投资者结构数据,2021 年 2 月全国性商 业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地方债占比为 68.7%,城商行和农商行占比分别为 51.1%和 52.6%, 设上市国股行投资政府债券中 65%为地方政府债,城农商行投资政府债券中 50%为地方 政府债。根据存量政府债券结构,设省级 (直辖市、自治区) 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 的一般债券占比为 40%,风险权重由 20%下降至 10%。③金融债:设上市银行投资金融债原始发行期限均在 3 个月以上,风险权重由 25%上升 至 40%; ④基金投资:《新资本办法》要求对基金投资进行穿透计量,假设基金投资风险权重整体 平均上行 10%。

国股行 RWA 下降幅度大。基于上文测算方法和假设条件,2021 年上市银行整体可节约 7419 亿元的风险加权资产,占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 1.29%,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 行节约 RWA 占比分别为 0.71%、1.89%、0.30%和-0.26% 分业务来看,零售业务是 RWA 下降的主力,上市银行整体零售贷款 RWA 下降 1.52 万亿, 金融投资中地方政府债资本节约效应未能冲抵金融债、基金投资风险权重上升带来的资本 消耗加剧效应,金融投资 RWA 提升 3605 亿元。对公贷款在开发贷和投资级公司贷款综 合影响下促使 RWA 下降 41 亿元,同业业务 RWA 提升 4219 亿元。

五、投资价值分析

5.1 银行股—轻资本模式熠熠发光,轻型银行或将长期胜出

我国银行股估值长期低迷,与重资产经营模式带来的估值折价有关。2019 年以来,我国 银行股 PB 长期位于 1x 以下,2022 年以来更是持续走低,一度低至 0.5x 以下。反观美国银行业,虽然其估值自 2000 年以来在波动中持续下降,但一直维持在 1 倍以上,中外银 行业估值的差异一定程度上源于两国银行业经营模式的不同。在我国商业银行以收息业务 为主导的经营模式中,由于市场对银行隐藏于账面不良率之外不良资产的担忧,银行股估 值通常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折价,从而导致银行股估值偏低。而美国商业银行较早进行轻型 化转型,美国四大行除花旗集团外中收占营收比例长期维持在 35%以上,轻型化和综合化 的经营模式下,银行估值得到一定拔升。

重资产经营模式下银行容易陷入“低估值-低业绩”循环。银行股估值长期偏低,尤其是 近年来银行股普遍破净的情况下,加大了商业银行外源融资补充资本的难度,一方面,银 行难以通过配股、定增等方式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另一方面,较低的估值影响投资者对银 行的经营预期,市场化主体对银行资本工具的认购意愿难以上行。而重资产经营下银行资 本消耗力度较大,内源留存难以覆盖资本需求,外源融资渠道受阻则会限制银行资产端业 务的扩张,进一步制约业绩增长。业绩增长受限则又会推动银行估值走低,形成“低估值 -低业绩”的循环。

轻资本和轻运营能力领先的银行有望长期胜出。参考海外经验,银行股估值的提升往往伴 随经营模式的变革,伴随我国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重资产经营模式已难以维持 高盈利,轻型化转型是大势所趋,轻资本和轻运营能力领先的银行有望长期胜出,凭借经 营模式的优化和轻型化转型带来的 ROE 提升获取估值溢价,重点关注招商银行和宁波银 行的长期机会。

1)轻资本:开拓中间业务+优化资产结构+精细化资本管理。一方面商业银行需提升综合 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交易银行和财富管理业务水平,从单一的融资业务走向“融资+融智” 的综合服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需加优化资产业务结构,重点开拓资本更节约的零售业务、 优质大企业业务等,同时需要更加精细化的资本管理,例如加强睡眠信用卡的监测和避免 形成过多余额包销的债券被动投资,以实现资本的节约,高效支撑资产业务扩张。 2)轻运营:修炼金融科技内功,提升数字化能力。一方面银行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实现业 务提效、内部管理降本,以降低成本收入比;另一方面数字能力的提升可赋能银行实现更 精细化的资本管理,避免不必要的资本浪费。

国内轻型银行范本,招行估值长期领先银行板块。2015 年招商银行在“一体两翼”的战 略引领下,零售转型成效初步显现,开启了我国银行“轻型转型”时代,随后逐渐发展成 为零售业务和财富管理赛道的标杆银行,其领先的经营模式叠加轻资本转型下 RAROC(风 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大幅领先同业,使得招商银行持续获得估值溢价。

5.2 固定收益品种全解析

利率债:部门地方债品种有望增配。一般政府债券风险权重由 20%下降至 10%,加上地 方债投资具有节税效应,其配置性价比将进一步提高,有望迎来增配。 企业信用债:优质企业债投资比价优势提高。优质企业发行的信用债风险权重将降低,配 置性价比提升。 普通金融债及同业存单(原始期限>3M):银行自营配置力量或有所减弱,但影响有限。 一方面风险权重调升至 40%,调升幅度不大;另一方面,目前各投资机构面临长期的“优 质资产荒”难题,银行普通金融债和同业存单即使资本占用增加后,仍是不错的投资标的。 此外,同业存单风险权重调整的影响将传导至其他业务层面:①由于同业存单为很多资管 产品的底层资产,对资管产品穿透计量也会使得最终 RWA 增加。②质押式回购业务中, 以同业存单做质押的缓释效用较低,资本交易的成本或将有一定的提高。

二级资本债:供需两端均有影响,重点关注供给冲击和到期不赎回风险。 需求端:银行自营或有一定抛压,但预计影响有限。银行自营配置了约 30%的二级资本债, 《新资本办法》落地后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调升至 150%,银行自营配置动力减弱,但预计 影响有限。一方面银行自营持有二级资本债主要是为了互斥换量,并非完全的市场化行为, 另一方面银行自营抛售的二级资本债或将通过银行理财承接。 供给端:《新资本办法》实际施行前或将迎来发行高峰,中小行到期不不赎回现象可能增 加。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的调升使得银行自营投资意愿减弱,后续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难 度或将上行,因此商业银行或将在《新资本办法》落地征求意见到实际执行的过渡期中加 快二级资本债的发行节奏,需关注二级资本债集中发行带来的供给冲击影响。此外,《新 资本办法》落地后可能会出现更多中小行到期不赎回二级资本债的现象,需关注二级资本 债到期未赎回引发的到期收益率大幅抬升。 银行永续债:自营投资比例小,影响不大。银行自营投资永续债按权益投资计量 RWA, 对应风险权重为 250%,较高的风险权重使得目前商业银行极少通过自营资金投资永续债, 《新资本办法》落地后对银行自营投资永续债的影响较小。

基金投资:交易账簿无影响,银行账簿中无法穿透计量的基金投资风险权重提升,但占比 较小。1)划入交易账簿的基金投资计量市场风险,规则调整无影响;2)计入银行账簿的 基金投资,目前监管的要求即为“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至底层资产进行计量,无法穿透的资 产仅占一小部分(如一些交易活跃、基础资产分散的货基等品种),即使风险权重由 100% 抬高至 1250%,对于资本占用的影响也比较有限,并不会对整体基金的需求力量造成过 大冲击;3)银行持有基金并不单纯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有时会为改善流动性指标而配置 一定基金,我们认为即便部分基金品种风险权重有抬升压力,银行也势必会加大对该类品 种的流转,避免形成季末资本占用。

编辑:荣耀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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