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债券行业专题报告 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六个改革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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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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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行业专题报告:巴Ⅲ最终版,债市视角全解析。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业监管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标准,其变革始终代表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从1988年巴塞尔Ⅰ发布创立统一的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到2004年巴塞尔Ⅱ构建“三大支柱”为核心的风险监管理念,再到2010年巴塞尔Ⅲ进一步完善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最后到2017年巴塞尔Ⅲ最终修订完成,重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监管框架,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已逐渐形成一套十分复杂的规则体系。目前我国对巴塞尔协议的执行进度相对滞后,执行力度较为谨慎,故短期影响或也相对可控。从执行进度来看,近年来我国监管主要根据巴塞尔协议...
一、历史发展和现状:“三大支柱”的形成与完善
(一)历史发展:搭建“三大支柱”框架,改革风险资产计量方法
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业监管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标准,其变革始终代表着金融 机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从 1988 年巴塞尔Ⅰ发布创立统一的资 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到 2004 年巴塞尔Ⅱ构建“三大支柱”为核心的风险监管理念,
再 到 2010 年巴塞尔Ⅲ进一步完善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最后到 2017 年巴塞尔Ⅲ最终修订 完成,重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监管框架,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已逐渐形成一套十分复杂的 规则体系。
1、巴塞尔协议Ⅰ(1988 年 7 月):创设“资本充足率”核心指标 。背景:统一监管标准,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74 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 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倒闭,各国监管开始致力于建立一个国际性银行监管机构,来加强跨 国银行间的信息交流和协同管理;1975 年 2 月,巴塞尔委员会应运而生;20 世纪 80 年 代出现的金融改革浪潮使得跨国银行风险积聚不断增加,各国监管当局诉求建立一套统 一的标准来约束银行的内部风险经营、降低不公平竞争。
核心内容:正式将资本充足率作为约束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的核心。资本端分为核心 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 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风险资产端 分为表内风险资产和表外风险资产,对不同资产赋予不同权重;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核 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不足:计量方法较为粗略,仅考虑了信用风险。随着全球金融体系复杂程度的增加, 《巴塞尔协议 I》简单、粗线条式的划分和计量已经无法全面衡量银行的风险程度和资本 充足水平。此外,当时监管重点还是信用风险,并未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作出补偿性 的资本要求。

2、巴塞尔协议 II(2004 年 6 月):构建“三大支柱”监管框架。背景:金融危机后银行风险进一步暴露。1995 年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和 1997 年东南 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巴塞尔委员会把修订新的全球资本监管协议提上议程;2004 年, 《巴塞尔协议Ⅱ》正式出台,新协议建立了资本监管三大支柱体系,对银行的制度、设 备、数据和人才等各个方面都提出了严格要求,进一步深化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 核心内容:首次构建了三大支柱的国际银行监管架构,更新了监管理念。一是构建 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架构,提出了以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基础的二、三支柱。二是扩大 风险计量范围,建立涵盖信用、操作及市场风险的风险体系,同时将信用风险、资产证 券化信用风险、风险缓释等纳入。三是首次引入内部模型计量,允许风险管理水平高的 银行构建内部模型以计提资本。
不足:资本标准不严、模型比较复杂、存在监管套利机会等问题。《巴塞尔协议Ⅱ》 的缺陷在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凸显出来,部分大型银行凭借内部模型可用于监管资本 计量的便利,推出了基于资产证券化、结构化融资以及信用衍生产品的各种金融创新, 利用银行在风险计量模型和内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进行监管资本套利。
3、巴塞尔协议 III(2010 年 12 月):进一步完善“三大支柱”监管框架。背景:次贷危机对监管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2008 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雷曼银 行宣布破产,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迅速席卷全球,打乱了各国对于《巴塞尔协议Ⅱ》的 实施步伐,同时引发了理论界对金融监督有效性的质疑和反思。
核心内容:对“三大支柱”监管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对于“最低资本要求”, 提出了更高的目标,提高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严格资本扣减项目;同时,扩大风险覆 盖范围,提高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提出了杠杆率指标作 为资本充足率的有效补充等。二是对于“监督检查”,加入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约束,提出 了储备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要求,以应对经济 周期和防控系统性风险;首次建立了统一的流动性监管制度,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LCR、 NSFR 等);三是对于“市场约束”,对信息披露框架展开三次审查,增加信息披露的新 要求。
不足:信用风险标准法风险敏感度低,信用风险内评法可靠性差。(1)风险计量标 准法的最大缺陷是过于简单,风险权重校准缺乏实证基础,不具有风险敏感性;(2)内 部评级法通过可获取的历史数据和设置的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参数,尽管可有效提升风 险敏感度,但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可靠性等问题也逐步凸显。
4、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2017 年 12 月):重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监管框架。 背景:风险资产计量方法问题尚未解决。尽管《巴塞尔协议Ⅲ》从资本质量和资本 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引入了流动性、杠杆率等指标,但对作为国际银行监 管架构主要组成部分的风险资产计量方法,并未进行有效改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2020 年 4 月,巴塞尔委员会将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政策达标时间后推 1 年至 2023 年 1 月 1 日。

核心内容:重新构造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监管框架,完善“第一支柱”。一是信用风险 标准法的改革,细化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合理确定各类风险暴露的风险驱动因子,重新 校准风险权重。二是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改革,包括限制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设置 银行估计的风险参数底线,重新校准风险加权资产底线。三是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改 革,减少资本要求计量方法的数量,业务规模依然是重要的操作风险驱动因子,引入操 作风险损失乘数等。四是对市场风险监管框架进行改革。五是杠杆率监管框架改革,明 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附加杠杆率要求。六是资本底线重新校准,以透明、审 慎、永久性、涵盖所有风险、具备可比性为目标,制定了基于最终版下标准法的永久性 资本计量底线。
(二)国内现状:执行进度相对滞后,执行力度相对谨慎
从执行进度来看,近年来我国监管主要根据巴塞尔协议 III 不断完善监管要求,针 对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要求的修订工作仍待落地。2012 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巴塞尔协议 III 的要求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综合制定的核心监管 文件。2018 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落地,进一步补充了巴Ⅲ中提到的流动 性监管指标。2021 年《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补充了巴Ⅲ对于系统重要 性银行附加资本的补充要求。2022 年 7 月,银保监会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 的修订工作纳入 2022 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但目前尚未落地。
从执行力度来看,我国根据国情选择性落实巴 III 要求,后续执行巴 III(最终版) 带来的影响或也相对可控。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监管框架实施进展报告》, 截至 2021 年 10 月,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巴塞尔协议 III 执行较为全面。对我国而言巴 塞尔协议 III 的指标计算复杂度较高,监管充分考虑国内银行业的特点实施部分规则,除 了逆周期资本缓冲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违约风险暴露外,其余指标推进有所滞后。在实践中,我国信用风险权重法较巴塞尔协议 II 的标准法仍存在一定差距,故后续执行巴 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的要求可能也难以一蹴而就,带来的影响或相对可控。
二、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六个改革重点解析
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将在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的基础上,变动以对第一支柱的改革为主,重点是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的改革。巴 III(最终版)的调整主要分为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修订、市 场风险监管和计量框架的改进、操作风险计量框架的优化、杠杆率监管架构优化以及资 本底线重现校准。其中改革的重点是对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分别针对银行债权(不 包括次级债权)、非银金融机构债权、一般企业债权、次级债券、零售业务以及股权投资 的风险权重标准进行修订。

(一)改革重点一: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
综合来看,若我国按巴 III 最终版方案实施,风险标准法修订可能总体上减少银行 的风险加权资产(RWA),不会给国内银行带来明显的资本补充压力,最终影响仍需根 据国内具体实施情况确定。1、对银行债权:银行或减少 3 个月以上同业资产风险敞口 。对银行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巴塞尔委员提供两种不同的选择。 (i)外部信用风险评级法:若监管认可银行使用外部评级,根据交易对手银行外部评级 进行映射;(ii)监管规定法:若监管不认可银行使用外部评级,需要采取给定的风险权 重标准。
主要修订内容:(i)外部信用风险评级法:一是, +~ -档、债权期限 3 个月以上 的风险权重从 50%降至 30%,其他档的风险权重维持不变;二是,使用外部信用风险评 级法评级时,需剔除政府支持,仅反映银行自身的情况,同时使用行必须尽职调查,并 可根据调查结果适度上调风险权重,但不允许下调,或导致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整体有 所提升;(ii)监管规定法:根据交易对手银行的自身偿还能力与抵抗外部风险能力(杠 杆率、流动性及最低资本要求等)划分为 BC 三档, 档 3 个月以上债权的风险权重从 25%提升至 40%(或 30%), 档 3 个月以内债权的风险权重维持不变。 修订目的:提升银行尽调能力,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进一步提升不同信用风险 等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区分度。
国内银行业现状:我国监管并不认可使用外部评级确定对银行债权(不包括次级债 权)的风险权重,现行风险权重确定标准与旧版巴塞尔协议 III 的监管规定法一致,期限 在 3 个月以内(含)的对银行债权风险权重为 20%,期限 3 个月以上的为 25%。 对银行资产端的影响:若我国按照巴 III 最终版的改革内容实施,国内银行或适当 减少 3 个月以上期限同业资产的风险敞口。国内银行采用监管规定法确定对其他银行债 券的风险权重,我国大部分银行的履约能力不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大概率能够被归为 类。根据巴 III 最终版, 档 3 个月以上债权风险权重从 25%提升至 40%(或 30%), 档 3 个月以内维持不变。
2、对非银金融机构债权:银行或适当增加对非银债权的风险敞口。 主要修订内容:(i)巴塞尔协议 II 以及 III 的旧版,提出对券商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 可以采取对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的标准,用到的表述为“May”,并不是强制规定,若不采 取对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标准,券商则被归类为一般企业,适用于 100%的风险权重; 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版用到的表述为“ ill”,即符合条件的对非银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权 重就应当采取银行权重确定标准;(ii)巴 III 最终版表述包含“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即除了券商以外,保险、信用社等机构也将采取银行权重(不包括资管产 品)。修订目的:放松对非银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风险权重认定标准向银 行看齐。

国内银行业现状: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未采纳非银金融机构等同银行 的风险权重,仍按照对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标准,采用 100%的风险权重。 对银行资产端的影响:若我国按照巴 III 最终版的改革内容实施,国内银行或适当 增加对非银金融机构债权尤其是短期限非银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敞口。我国非银金融机 构的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大部分可能被评定为银行类 Grade ,券商、保险、信用社等非 银机构即使被评定为银行类 Grade B,风险权重也将明显下降,其中短期限(3 个月以内) 风险权重的下降幅度明显更大。
3、对一般企业债权:银行或增加投资级、其他中小企业债权风险敞口 。关于对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的确定,巴塞尔委员提供了两种不同的选择。(i)外 部信用风险评级法:若监管认可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则根据交易对手企业外部评级进行 映射;(ii)监管规定法:若监管不认可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则采取给定的风险权重标准。 主要修订内容:(i)外部信用风险评级法:对 BBB+~BBB-档的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 重较旧版 100%下降至 75%;(ii)监管规定法:新增对投资级企业债权、其他中小企业 债权两档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分别为 65%与 85%,较旧版的 100%有所下降。 修订目的:提升不同信用风险等级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区分度,放松对投资级 企业和其他中小型企业债权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国内银行业现状:我国监管并不认可使用外部评级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现 行风险权重确定标准与旧版巴塞尔协议 III 的监管规定法一致,对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 为 75%,对其他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 100%。 对银行资产端的影响:若参照巴 III 最终版调整,我国商业银行或适当增加对投资 级企业、除小微部分之外的其他中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敞口。根据巴 III 最终版,监管规定 法新增对投资级企业债权、其他中小企业债权两档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分别为 65%与 85%, 风险权重较原先的 100%明显降低。
4、住房抵押贷款:银行或适当增加风险敞口 。主要修订内容:将房地产风险暴露单独列为一大类风险资产,由之前单一的风险权 重调整为根据多风险驱动因子综合确定风险权重,其中主要风险驱动因子包括:抵押房 产状态、债务人、贷款抵押率及还款来源等。 巴 III 最终版的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根据 LTV(Loan To Value,即贷款余额/抵押 物价值)确定。分子贷款余额随着贷款归还不断更新,分母一般情况下按照初值数值不变 (除非市场有重大变化)。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若偿还不依赖房屋本身现金流,当 LTV 不 超过 80%时,风险权重将较旧版有所下降;若偿还依赖房屋本身现金流,当 LTV 不超过 50%时,风险权重将较旧版有所下降。
5、其他:银行或减少同业次级债券风险敞口,增加股权投资风险敞口。主要修订内容:(i)对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风险权重由 100%调升为 150%;(ii) 零售业务:基准权重仍然设为 75%,但信用卡等用于交易用途的循环授信产品风险权重 降至 45%;(iii)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不区分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统一适用 250%的风 险权重。 修订目的:注重业务实质风险。

国内银行业现状:(i)对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风险权重为 100%;(ii)零售业务: 风险权重统一为 75%;(iii)股权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 250%,对工 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 1250% 对银行资产端的影响:若我国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版进行调整,商业银行或减 少对其他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风险敞口,适当加大信用卡贷款、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 风险敞口。相较于国内现状,巴 III 最终版中银行对次级债券的风险权重有所提升,以信 用卡贷款为主的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以及股权投资风险权重有所降低。
(二)改革重点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修订
综合来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修订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尽管不同类别资产风险 暴露面临的影响不同,但考虑到在目前国内银行内评法适用资产构成中,公司风险暴露 占比较大,故内评法计量下的银行 RWA 不会产生明显的变化,预计不会给国内银行带来明显的资本补充压力。 1、限制高级内评法的使用:对我国银行业没有影响 初级内评法是指银行只估计违约率(PD),其他参数由监管给定;高级内评法是指银 行自行估计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 loss given default)、违约风险敞口(E D, exposure at default)、期限(M)。
主要修订内容:(i)对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合并报表收入超过 5 亿欧元的大 中型企业风险暴露,不允许采用高级内评法( -IRB),只允许采用初级内评法(F-IRB); (ii)对权益类风险暴露只能采用标准法(S );(iii)对并表收入不超过 5 亿欧元的公司 和零售风险暴露,由于历史数据及违约样本充足,则延续了之前的规定,可以使用高级 内评法。 修订目的:由于大型企业、金融机构违约样本少,高级内评法中过多的参数精细估 计很难由单个银行做到,由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全球银行业历史做出估计,给全球银行使 用更为合理。
国内银行业现状:目前经银监会批准,能够使用内评法的金融机构,只有工、农、 中、建、交、招商6家银行。其中,这六家银行对大中型企业风险暴露实施的是初级内 评法,对零售风险暴露实施的是高级内评法,工、中、建三家银行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实施的是标准法,农、交、招商三家银行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实施的是初级内评法。 对银行风险暴露的影响: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版规定,对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 合并报表收入超过 5 亿欧元的大中型企业风险暴露,不允许采用高级内评法,只允许采 用初级内评法,因而限制高级内评法实施范围对我国银行业没有影响。

2、风险参数最低值调整:对公司债权影响不大,或加大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暴露。主要修订内容:(i)在违约概率(PD)方面:高级内评法下,合格循环零售敞口(循 环使用)违约概率(PD)的最低值由 0.03%提高至 0.1%,其余债项风险暴露违约概率(PD) 的最低值由 0.03%提高至 0.05%;(ii)违约损失率(LGD)方面:初级内评法下,无担 保公司债权风险暴露最低违约损失率(LGD)由 45%下调至 40%,同时,对有担保形式 下金融机构债权和公司债权的违约损失率(LGD)最低值进行了下调;高级内评法下, 对公司债权和零售债权的各类风险暴露均设置了最低违约损失率。 修订目的:新规则对银行内部评级法估计的 PD、LGD 均设置了风险参数底线,以 避免违约数据不足导致的风险参数低估,提高模型的审慎性和可靠性。
国内银行业现状:对于初级内评法而言,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 率(PD)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 1 年期违约概率与 0.03%中的较大值,公司债权无担保 违约损失率(LGD)最低值已经下调至 40%;对于高级内评法而言,对计算的违约损失 率(LGD)不设置参数底线。 对国内银行风险暴露的影响: (i)在公司风险暴露方面,考虑到国内采用初级内评法计量,一方面尽管违约概率 (PD)最低值有所提高,但由于公司客户评级达到最低违约概率的很少,所以违约概率 (PD)最低值的提高影响很小;另一方面,公司债权无担保违约损失率(LGD)最低值 的下调,但考虑到国内公司债权无担保违约损失率(LGD)最低值已经下调至 40%的下 限,对国内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减少作用有限。
(ii)零售风险暴露方面,最终版对高级内评法的违约损失率(LGD)设置了参数底 线,相比基于历史数据通过内部模型计算的违约损失率(LGD)有所提升,导致零售风 险资产会有所增加。 (iii)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方面,由于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很多客户都能达到最高评 级,违约概率(PD)最低值的提高或将导致金融机构风险资产小幅增加(对于使用初级 内评法的农、交、招产生影响)。
(三)改革重点三:市场风险监管和计量框架的改进
主要修订内容:(i)细化账户划分标准,降低内部模型审批层级。实施更为严格的 账户划分标准,细化交易账户定义,将内部模型的审批层级降至交易台,须按交易台维度计算内模法和标准法监管资本,建立前中台联动的交易台评价和报告机制。(ii)构建 基于预期尾部损失的内模法计量体系。新的内模法使用了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来替 代风险价值(VaR)和压力风险价值(SVaR),并通过比例系数对压力时期全量风险因子 的 ES 进行调整;新规则提出了按照风险因子的流动性期限计量监管资本,并设置了五档 流动性期限,取代原 10 天持有期的规定。(iii)从方法论和计量结果两方面将标准法和 内模法加以整合。新规则通过多重相关性下几何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以各风险因子敏感度为核心指标,分别计算敏感度资本、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和剩余风险 资本附加共三大类十小类资本要求。
修订目的:(i)避免银行采取内部模型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间进行监管资本套利; (ii)解决原内模法无法捕捉尾部风险等问题;(iii)增强标准法和内模法的可比性。 国内银行业现状:商业银行可以自行选择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 本要求,选定后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对国内银行资本要求的影响: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定量影响测 算(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结果,市场风险最新修订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取决于所采 取的计量方法。对于市场风险,在新的内模法下资本要求比原方法有所降低,而在新的 标准法下资本要求将会显著提高。

(四)改革重点四:操作风险计量框架的优化
主要修订内容:(i)简化计量方法:将现行的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等 三种方法统一为标准计量法,增强计量结果的可比性;(ii)创建业务指标(BI):BI 旨 在体现银行整体业务规模所蕴含的操作风险大小;(iii)引入内部损失乘数(ILM):巴 塞尔委员会假设在过去经营年限产生操作风险损失越多的银行未来会产生更多的损失, 因而引入了作为损失调节因子的 ILM,提高风险计量的敏感性。 修订目的:简化计量方法,减小目前各银行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的差异性,增强计量 结果的可比性。
国内银行业现状:目前五大行及招商银行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其他股份制银 行、城商行及农信社等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 对国内银行资本要求的影响:操作风险新标准法对银行资本的影响并不确定,取决 于监管对 ILM 的设置选择。根据巴 III 最终版规定,监管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满足 条件的银行允许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ILM)或将内部损失乘数(ILM)设定为 1。假定国内监管对满足条件的银行允许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ILM),考虑到国内银行过去 10 年的平均操作损失较低,内部损失乘数(ILM)一般小于 1,预计操作风险资产或将 减少;当 ILM 经过监管批准设定为 1 时,新标准法下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将较原方法 有所增加。
(五)改革重点五:杠杆率监管架构优化
主要修订内容:旧版巴 III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杠杆率最低要求为 3%,新 版对 G-SIBs 提出了杠杆率缓冲要求(Leverage Ratio Buffer),该缓冲比例为 G-SIBs 附加 资本的 50%,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一般银行杠杆率最低要求+全 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充足率×50%。 修订目的: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中,为了解决“大而不倒”问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 行需要根据系统重要性等级在一级资本的额外计提 1%-3.5%的附加资本,杠杆率缓冲要 求的提出可避免因资本充足率提高而弱化杠杆率的约束效应。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x100%。
国内银行业现状:中国银监会于 2015年1 月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根据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在 2021 年 11 月发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工行、建行和中行被列入 第 2 档(国内被列入第四档),附加资本要求按照国内和国际标准孰高原则取 1.5%,对 应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为 4.75%(国内)和 3.75%(巴 III 最终版),农业银行被列入第 1档,附加资本要求按照国内和国际标准孰高原则取 1.0%,对应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为 4.5%(国内)和 3.5%(巴 III 最终版)。 对国内银行业杠杆率的影响:我国四家大型银行的实际杠杆率远高于我国自身的监 管要求以及巴 III 最终版的要求,因此杠杆率缓冲标准不会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带 来明显的资本补充压力。
(六)改革重点六:资本底线的重新校准
主要修订内容:(i)取消内评法下信用风险 1.06 倍的调节因子:不再需要按照内评 法要求计算的信用风险资产乘以调节因子(1.06),避免银行利用内部模型,故意做低参 数的情况;(ii)设置 72.5%资本底线:要求银行使用内评法计量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少 于最终版下标准法的 50%,并设置了五年过渡期(前四年每年递增 5%,最后一年递增 2.5%),直到 2027 年 1 月 1 日,最终不得少于 72.5%。 修订目的:(i)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估计的风险参数有所上升, 内部评级法的资本节约效应有所下降,巴塞尔委员会在跟踪测算后取消了 1.06 倍的调整 因子;(ii)为了降低监管套利空间,减少内部评级法与标准法的差异,确保内部评级法 下 R 计量结果的审慎性与可比性,设置了 72.5%资本底线。

国内银行业现状:我国银行目前仍在采用信用风险 1.06 倍的调节因子,资本底线设 定为 80%。对国内银行风险资产的影响:若我国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 最终版进行调整,1.06 倍调 节因子的取消将使得内评法下银行 R 下降 6%,中国 2012 年办法中就设置了 80%的 底线要求,比新版更加严格,如果中国选择 80%不变,则资本底线的调整不会对国内银 行产生影响;如果中国选择上调资本底线,与巴 III 最终版资本底线标准保持一定的安全 边际,或与调节因子的取消的有利影响相互抵消。
三、债市影响:预计供给端影响有限,需求端影响银行配债和委外
(一)发行视角:国有行资本债发行诉求或有所提升
长期来看,我国银行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进行调整的过程中,会对银行资 本补充压力产生影响,进而对银行发行资本债产生影响。(1)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 主要影响适用标准法的除国有五大行和招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其中对银 行债权(包括次级债权)风险权重的修订会适当增大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对其他类别 资产风险权重的修订会适当减小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整体来看影响或较为有限。
(2)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修订:主要影响适用内评法的国有五大行和招行,会适当增加银 行的资本补充压力。(3)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计量框架的优化对银行资本补充压力的影 响较为不确定,杆杆率监管框架的优化几乎不会对银行资本补充压力造成影响,资本底 线的重新校准会适当降低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综合来看,我们认为巴 III 最终方案改 革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的影响较为有限。
结合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的发行结构来看: (1)银行永续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存量银行永续债规模约为 2.08 万亿, 其中 9815 亿由国有五大行(工、农、中、建、交)发行,存量占比约为 47%;其他中小 银行永续债的存续规模约为 1.10 万亿,占比 53%。(2)二级资本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存量二级资本债规模约为 3.19 万亿, 其中 1.84 万亿由国有五大行发行,占比约 58%;1.35 万亿由其他中小银行发行,占比约 42%。
按照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合计来看,国有五大行次级债存量占比约为 54%,其他银 行占比约为 46%,可见国有行在次级债的供给方面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而由于国有五 大行对 RWA 认定均采用内部评级法,故对于国有行资本债供给来说,内评法的调整会 适当增加国有行的资本补充压力,国有行资本债的发行意愿或有所提高;对于其他中小银行而言标准法的调整对银行整体资本补充压力的影响有限,其他中小银行资本债供 给或不会发生太大变化。

(二)投资视角:商业银行配债和资管产品投资或受到影响
长期来看,我国银行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进行调整的过程中,预计会对配 债偏好产生影响。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改革以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的修订为主, 其中改革重点是对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通过调整信用债的风险权重计量进而对我国 银行的配债偏好产生明显影响。信用风险标准法的修订更加注重业务实质风险,进一步 提升了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债权的风险权重区分度,并且提高了对银行债权、次级债券风 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放松了对非银金融机构、投资级企业和其他中小型企业债权风险暴 露的资本要求。
(1)同业存单:风险权重调整或进一步抑制长端配置需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 理办法》,商业银行对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 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0%;巴塞尔Ⅲ最终版调整后,投资 类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40% (或 30%),其中 3M 以内为 20%;B 类银行为 75%,其中 3M 以内为 50%;C 类银行均 为 150%。3M 以上同业存单风险权重增加,或抑制长端配置需求。(2)商业银行普通债:当前国内将“对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原始期限 3 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比例设定为 25%,而巴塞尔Ⅲ最终版将投资 类银行、 B 类银行、C 类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分别调整为 40%(或 30%)、75%、150%,或令商业 银行投资其他银行普通债的意愿转弱。
(3)二级资本债:巴 III 最终版将商业银行投资“我国其他商业银行次级债权”的 风险权重提升为 150%,而当前国内将这一比例设定为 100%。若未来国内监管标准向巴 III 看齐,则二级资本债的银行自营投资需求或也会受到影响。 (4)银行永续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投资其他银行永续债,在风险资本计提上视为 权益资产处理,即风险权重为 250%。在巴 III 最终版框架下,对于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再 区分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统一采用 250%的风险权重,因此对于银行自营投资银行永续 债而言,影响较为有限。
但就目前的持有情况看,商业银行持仓变动对于总体需求的影响或相对有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末,托管量数据显示国内商业银行持仓商业银行债券(含商业银行债、商 业银行永续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的规模约为 2.15 万亿,而全市场商业银行金融债 托管量约为 7.1 万亿,占比约为 30%,低于广义基金。

(5)非银金融机构普通债:需求或受一定提振。银行所投的非银金融普通债主要发 行方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为主),类型包含证券公司普通债、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等。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商业银行持仓非银金融债规模约为 1.01 万亿元。 在巴 III 最终版的分级认定中,这类债券多属于 Grade 、Grade B 级别,因此商业银行 投资这类非银金融债的风险权重整体会有所下降(此前风险资本计提比例为 100%,调整 后最高位 3 个月以上、Grade 、B 级计提比例仅 45%、75%),从这一视角看,或将提振 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普通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配置需求。
(6)企业债:巴 III 最终版实施或将利好银行投资“投资级企业债”和投资其他中 小企业债。在旧版的规定中,商业银行投资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 100%,对符合标准 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 75%。在巴 III 最终版的框架下,企业被分为“投资 级企业”(风险权重 65%)、“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风险权重 75%)、“中小企业(其他中小企业)”(风险权重 85%)和“其他一般企业”(风险权重 100%)。若被认定为投资级 企业,以及中小企业下的其他中小企业,二者的风险权重均会较此前有所降低,这或提 振商业银行对两类企业债的配置需求。
此外,长期看银行委外投资格局也会产生变化。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对“银行 账簿”中持有的资管产品风险权重计量方法进行修订,沿用 2013 年 12 月发布的补充文 件《银行资金投资基金的资本要求》中的标准,明确划分了资管产品风险权重计量的三 种方法及适用情况,分别为穿透计量方法(LT )、基于基金合同或监管规定的计量方法 (MB )以及备用计量方法(FB ),资本计量的要求整体有所趋严。若我国银行完全 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进行调整:(1)货币基金:整体风险权重或提高,银行投资偏好可能降低。国内现状:目前国内银行对货币基金实施的风险权重水平为 25%。
巴 III 最终版执行后采用的计量方法:若我国银行完全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 进行调整,由于货币基金一般不会公布其所投资的底层资产明细,因此无法使用穿透计 量方法(LT );但货币基金仅限于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因此大概率采用于基金合同或监 管规定的计量方法(MBA),即根据投资大类进行分资产加权计量;预计不大可能采用 备用计量法(FB ),即采用 1250%的风险权重,国内实践中如采用该权重可能带有一定 惩罚色彩。

巴 III 最终版执行后的风险权重变化:货币基金配置资产主要为买入返售、银行存 款和债券,债券配置主要以短期利率债和 120 天以内的同业存单为主,MB 法下风险权 重需按照投资大类进行分资产加权计量,每一大类资产适用此类资产的最高风险权重, 货币基金风险权重可能最多按照对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计提。目前国内银行债权 3 月以 上、3 月以内风险权重分别为 25%、20%,巴 III 最终版修订后银行债权 3 月以上风险权 重或提升至 40%(或 30%)、3 月以内基本不变,极端情况下(机构不再处于稳健经营 状态)3 月以上、3 月以内风险权重或分别达到 75%/150%、50%/150%。所以,巴 III 落 实,一般情况下可能使得货币基金整体风险权由原先的 25%,提高至 30%/40%。
(2)非指数型债基:整体风险权重或提高,银行投资偏好可能降低。国内现状:由于非指数债基无法实现穿透监管,目前国内银行一般按照 100%的风险 权重计量风险资产。 巴 III 最终版执行后采用的计量方法:我国银行完全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 进行调整,非指数型债基大概率采用 MB 法计量其风险权重,即根据基金定期报告披 露的信息或者监管规定信息,根据投资大类进行分资产加权计量,每一大类资产适用此 类资产的最高风险权重。
巴 III 最终版执行后的风险权重变化:非指数型债基对于资产投向和评级信息的披 露一般不够充分,MB 法下高评级信用债应与低评级信用债一样适用最高档的风险权重。 巴 III 最终版中银行普通债券、银行次级债券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债券的风险权重最高档为 150%,高于国内现行标准 100%的上限。所以,若严格实施巴 III 最终版,且无法实现穿 透,其风险权重可能从原来的 100%上限调整至 150%的上限。
(3)指数债基:整体风险权重或变化不大,银行投资偏好可能提高。 国内现状:由于指数债基的投资范围仅限定于标的指数的成分券,可以在不公开所 有持仓的情况下根据指数编制方案实现穿透监管,因此目前国内银行已经采用穿透法计 量风险资产,即对其投资的每笔基础资产进行穿透计算。 巴 III 最终版执行后采用的计量方法:若我国银行完全参照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版) 进行调整,指数债基将依然采用穿透计量方法。 巴 III 最终版执行后的风险权重变化:预计整体风险权重不会有明显的变化,依据 穿透资产风险权重的变化而调整。指数型债基投资债券多为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巴 III 最终版中利率债风险权重依然为 0,保持不变;高等级企业债风险权重由 100%下调至 65%,风险权重可能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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