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银行业专题研究报告 《新巴III》落地的影响

  • 来源:西部证券
  • 发布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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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题研究报告:《新巴 III》下的银行经营分析宝典.pdf

银行业专题研究报告:《新巴III》下的银行经营分析宝典。《新巴III》即将在国内落地。《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简称“《新巴III》”)于2017年末出台,原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受疫情影响推迟一年。目前国内版《新巴III》的出台已进入到最后阶段,预计四季度修订版本的征求意见稿或将落地。《新巴III》修订了哪些内容?1)新标准法:明确风险暴露的概念,提升了风险计量的敏感程度。对公:投资级公司及中小企业受益,风险权重趋降;零售:对于“合格交易者”的监管零售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由75%降至45%;房地产:不符合条件...

一、引言

研究背景:《新巴 III》即将在国内落地。《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简 称“新巴Ⅲ”)于 2017 年末出台,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受疫情 影响推迟一年(即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早在 2019 年我国部分大中型银行按照监管 部署已对《新巴 III》在国内落地进行了多轮定量测算工作,目前国内版《新巴 III》的出台 已进入到最后阶段。根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工作 纳入 2022 年银保监会立法工作计划,预计四季度国内修订版本的征求意见稿或将落地。 《新巴 III》在国内的落地是与国际监管规范接轨,构建科学化、精细化资本监管体系的必 然选择,符合金融助力实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近年来我国金融业不断加大对实体经 济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 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疫情的冲击,我国银行业经营却客观面 临着息差收窄、盈利能力下滑、资产质量波动等压力,资本约束的掣肘逐渐显现。一方面 在加码支持实体的背景下,内生的资本补充难以满足银行资产端的高速扩张;另一方面, 外部融资面临较大不确定性而且核心资本的补充较为困难。此外,与国际先进同业相比我 国银行业的估值也明显偏低,这与传统银行“重规模盈利,轻价值创造”的经营理念相关, 也是过去资本监管规则相对粗糙,难以在多维度平衡好风险收益所致。我们认为,《新巴 III》的正式落地将极大程度改变银行粗放的经营模式,实现价值重估,更好的助力实体经 济发展。

资本监管规制的重大变革将深远影响银行:1)资产配置行为:信贷/投资/同业资产盘子如 何摆布? 2)目标客群及战略定位:大型/中小/小微/零售/金融机构客户如何合理分配资源? 3)数据治理:业务底层数据如何获取,系统如何适配改造? 4)资本管理“内功”:如何 节约资本、提升资本使用效率?除了关注 ROE 更要关注 RAROC。 我们的研究对哪些读者有帮助?1)银行从业者:如何评估《新巴 III》对大中小型各类银 行的影响?怎样前瞻性的做出业务调整规划与安排? 2)银行股投资者:从规模先行到资 本先行,“轻型银行”或依托模式优势胜出。3)固定收益市场参与者:银行作为债券市场的 重要参与机构,其行为变化将直接且深远的影响市场供需,或带来相关品种的投资机会。 4)金融领域、宏观经济、银行业监管研究专家学者。

研究意义:让所有读者学会学懂、算对算准、用好用活《新巴 III》。 1)学通学懂 《新巴 III》增强了风险计量的可比性,其中新标准法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大幅 提升。就其在国内落地而言,因新标准与现行办法有较大调整,同时引入了内部评级的思 维如提出风险暴露概念、区分客户评级等,实施的复杂性显著高于国际银行,所以不排除 国内落地的最终版本会根据不同银行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案,因而有必要对《新巴 III》 下的监管规则掌握透彻。 2)算对算准 准确计量各类风险暴露的资本占用,评估行业资本充足率走向。 3)用好用活 在《新巴 III》下的资本监管新时代,本篇研究将结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工作 的实践经验探讨我国银行业该怎样探索出一条契合自身特点的轻资本转型之路。

二、巴塞尔协议监管体系演进历程

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规则不断健全和完善。伴随商业银行业务的国际化发展,金融业务的 不断创新,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的持续变化,银行经营风险不断暴露。《巴塞尔协议》自 1988 年创立之初,基于每阶段商业银行重大风险事件的总结与思考,以及对新发展形势的未雨 绸缪,其监管框架不断健全和完善。1988 年《巴塞尔协议 I》创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奠定了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基础,《巴塞尔协议 II》则进一步形成“三大支柱”监管体系, 《巴塞尔协议 III》引入流动性风险和杠杆率监管要求,构建了多重约束监管框架,2017 年《巴塞尔协议 III(最终方案)》发布,对风险资产的计量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提升 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稳定性和可比性,《新巴 III》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球范 围内实施,受疫情影响推迟一年实施(即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巴塞尔协议Ⅰ》:提供了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974 年,国际清算银行组织十国集团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强化银行业国际间 监管,避免监管套利行为。1988 年,第一个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与方法《巴塞尔协 议Ⅰ》正式诞生,其内容主要围绕“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展开,1)将各类银行资本划 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2)制定银行资产的风险加权计算方式;3)要求到 1992 年底, 十国集团参与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总体资本充足率不得低 于 8%。 《巴塞尔协议Ⅱ》:建立三支柱监管体系,。2004 年以三支柱为核心的《巴塞尔协议Ⅱ》 应运而生,并于 2006 年正式实施。一方面,《巴 II》将《巴Ⅰ》基于“资本充足率”的一 个监管基础拓展为由 “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共同支撑 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巴 II》对风险资产的计量要求更为细化,RWA 的计量在考虑信 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另外在计量方式上,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的计量方法在标准法之外,新增内部评级法。整体来看,《巴 II》提出了完整的“三 支柱”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资本监管对银行业务经营的约束效力进一步提升。

《巴塞尔协议 III》:确定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构建多重约束监管框架。 美国次贷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针对《巴塞尔协议 II》所暴露出的问题,如系统性 风险、顺周期效应考虑不足等,2010 年 12 月《巴塞尔协议 III》正式发布,确立了微观 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相较于前两版协议,《巴Ⅲ》进行了以下几大方面的 修订:1)资本监管更加细化,资本底线要求抬升。《巴Ⅲ》衍生出三级资本体系,其中核 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 2%提高到 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 4%提升为 6%,总资本充 足率最低要求仍为 8%;此外,引入 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和 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 要求,以缓冲金融体系的顺周期属性。2)引入 3%的杠杆率监管要求,控制银行体系杠杆 率积累,以缓解危机时期银行被迫去杠杆从而对金融和经济体系带来负面影响。3)新增 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设置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监管指 标,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期限匹配。4)强化审慎监管,确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 行并规定附加资本要求,以提高其损失吸收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导致的道德风险和 系统性风险。

《巴塞尔 III(最终方案)》:增强了标准法的风险敏感度和提升了银行间资本比率的可比 性。巴塞尔委员于 2017 年底发布《巴塞尔 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对信用风险的 分类进一步细化以及限制了内评法使用范围和设置资本底线要求,旨在提升不同银行资本 充足率的可比性。1)细化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对银行各项资产业务风险权重的设置进一 步细化,使得标准法计量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更加可靠和稳定。2)限制内评法使用范围 和规范内评法参数设置:如对公司类业务取消适用高级内评法和对股权类业务取消适用内 评法等,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内评法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参数下限;3)设定资本计 量底线,要求银行使用高级法计量的 RWAs/最终版标准法下计量的 RWAs 在 2027 年不得低 于 72.5%,有利于提升银行间 RAW 计量的可比性。4)优化杠杆率计量规则,要求商业银行 必须始终满足杠杆率不低于 3%的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新增附加杠杆率要 求。

三、现行的资本管理办法是如何计量 RWA 的?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 RWA 主要构成部分。风险加权资产(RWA)=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 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比最高,信用风险由表内外 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构成。根据 22H1 上市银行数据,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占比达到 RWA 的 92.6%。

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主要计量方式分别为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根据现行《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 产,目前我国多数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进行计量,主要是以过去三年总收入为基础按 照监管规定的公式进行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可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进行计量,除 工农建中交和招行外,国内其他银行均采用标准法计量,按监管要求分别计量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 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根据权重法计量。根据国内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目前国内适用于内部评级 法的银行仅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和招行,其他商业银行均采用权重法计量。以 权重法为例,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 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权重法下 RWA 计量主要取决于风险敞口和对应风险权重。银行表内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取 决于各类资产余额和其风险权重,如对公贷款风险权重一般为 100%,个人按揭贷款风险权 重为 75%。风险权重的差异化设置使得不同类型的资产业务对资本消耗的力度不同,从而 商业银行倾向于开拓低风险权重的业务以节约资本。表外资产则通过信用转换系数换算为 对应的表内资产数值后,再乘以对应风险权重得出 RWA,因此表外资产 RWA 的计算取决于 信用转换系数和风险权重两个指标,两个指标的变动均会引起表外资产资本占用的变化。

四、《新巴III》修订了哪些内容?—新标准法

4.1 公司风险暴露(不含房地产)

区分企业类型,投资级公司及中小企业受益,风险权重趋降。《新巴 III》将公司风险暴露 划分为一般企业和专业贷款。一般企业风险暴露需要区分企业类型,判定为投资级公司风 险暴露权重由 100%下降至 65%,对于中小企业风险权重则由 100%下降至 85%,中小企 业为最近一年集团营业收入不超过 5000 万欧元企业,对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则仍沿用 75% 的风险权重。专业贷款则划分为实物融资、项目融资和商品融资。对于项目融资,项目在 进入运营前的风险权重提升至 130%,而在运营阶段的优质项目融资风险暴露可采用 80% 的风险权重。整体来看,优质企业和项目的风险权重趋降。

投资级公司的认定标准比较严格。投资级公司/金融机构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 业环境中,债务人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同时公司实体(或其母公司)必须在认可的证 券交易所登记有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 公司业务潜在影响:催化结构调整,大型优质企业客户竞争力度将加大。当前我国商业银 行采用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当中,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统一设定为 100% 的权重。参照《新巴 III》的规定,国内《新标准法》落地后优质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风险 权重趋于下降,这或将加剧银行对相应客群的竞争,从而进一步引导优质大型企业及中小 企业贷款定价的下移。对于项目融资而言,银行的介入可能更加审慎,尤其对于周期较长 的基建类项目,银行可能会充分评估项目运营时间,合理设置不同阶段的资本成本。

4.2 零售风险暴露(不含房地产)

合格交易者的监管零售风险暴露权重趋降,外币叠加 1.5 倍乘数。现行《资本管理办法》 将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除按揭)统一设定为 75%,《新巴 III》进一步将零售风险暴露划 分为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循环类)、监管零售风险暴露(非循环类)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指面向个人无担保的满足循环条件的风险暴露,如信用卡、签账卡等。 对于“合格交易者”的监管零售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由 75%下降至 45%,“非合格交易者” 风险权重维持 75%不变,其他零售风险暴露权重则由 75%上调至 100%。“合格交易者” 是指在过去 12 个月内均可在各还款时点对信用卡、签账卡等个人循环风险暴露全额按时 还本付息的债务人。对于透支便利,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提款的债务人,也视为“合 格交易者”。此外,《新巴 III》新增了币种错配下的风险暴露权重系数,对于借款人收入与 贷款币种错配下的零售和个人住房抵押风险暴露设定 1.5 倍的风险权重系数。

零售业务潜在影响:对于符合“监管零售”定义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如满足风险暴露不 超过 100 万欧元的小额标准(国内落地小额标准可能为 1000 万人民币),风险权重设定 为 75%。若单一客户贷款超过 1000 万,则银行可能倾向于要求增加房地产作为抵押,通 过房地产风险暴露的形式降低权重。对符合标准的信用卡贷款等业务,风险权重由 75%调降至 45%,或将加剧银行对该类业务的竞争。

4.3 房地产风险暴露

《新巴 III》对房地产业务监管要求更加细化,开发贷权重趋升,按揭业务权重趋降。《新 巴 III》将房地产风险暴露单列为一类风险暴露,并区分房地产开发、以居住用房抵押和以 商用房抵押三种风险暴露形式,增加了还款条件和审慎要求的判定,风险权重更加细化。 并严格设置了房地产贷款的基础标准,如不满足房地产贷款的基础标准,则风险权重更高。

个人按揭贷款风险权重趋降。除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外,区分以居住用房抵押和以商用房 抵押,判定还款来源(是否实质依赖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根据 LTV 指标综合确定风 险权重。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于我国普遍首付比例高于 30%,即 LTV 小于 70%, 大部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权重会由现行的 50%下降至 20-30%区间。 注:还款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的现金流是指如果债务人收入中 50%(不含)以上来 自该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则构成实质性依赖。否则,视为不实质性依赖。 银行涉房业务潜在影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权重由现行的 50%下降至 20%-30%区间,银 行对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或将进一步增强;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贷风险权重由 100% 提高至 150%,银行介入到房地产开发贷市场的态度或将趋于谨慎;对于押品的选择上, 因为“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风险暴露”的权重低于“以商用房为抵押的风险暴露”权重, 所以在缓释物管理上,银行更倾向于获取居住用的房地产。

4.4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金融同业业务风险权重或有较大抬升。现行资本管理办法下,我国对于除政策性银行以外 商业银行的债权区分三个月以内/以上,分别设定 20% / 25%的风险权重。《新巴 III》对于 无法使用外部评级法的成员单位按照风险评估法设定,对三个月以上的银行风险暴露权重 由 25%提高到至少 40%,对于标准信用等级达不到 A 级的银行,其风险权重还将进一步 提升,最高可提至 150%。 投资级非银机构风险权重趋降。非银类金融机构参照公司风险暴露区分投资级和非投资级, 投资级机构风险权重从现行的 100%下降至 65%。

金融同业业务潜在影响: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与银行评级和业务期限相关, 评级较低且业务期限三个月以上则风险权重抬升较多,最高提至 150%。因此,银行或倾 向于选择评级 A 以上的交易对手,并加强业务流转缩短业务久期。对于非银机构区分投资 级和非投资级,投资级非银机构风险权重由 100%降至 65%,金融同业业务可能侧重于考 虑符合投资级标准的非银机构。

4.5 其他表内风险暴露--非自用不动产、股权投资及资本工具

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趋于下降。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以物抵债超出法定 处置年限的以及其他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 1250%,《新巴 III》将此部分风险权重下调 为 400%。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修订)》,法定处置期限或由 2 年调整为 5 年。 股权投资风险权重或将下降,最多由 1250%降至 250%。根据《商业银行法》,我国商业 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受到限制,大部分通过被动持有(抵债股权)的形式入表。现行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除特定情景外,将银行持有工商企业其他股权的风险权重设 定为 1250%。根据《新巴 III》规定,银行持有投机性非上市公司股权风险权重为 400%, 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 250%。同时还设置了 5 年内的分期线性安排,即持有股权第一 年风险权重为 100%,从第二年起投机性非上市公司股权权重每年递增 60%,其他股权权 重每年递增 30%。这样来看,若《新巴 III》在国内落地,则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的监管风 险权重有望显著下降(最多可由 1250%降至 250%)。另外,《新巴 III》允许在监管特许情 况下,对商业银行运用一二级资本之和 10%开展股权投资给予风险权重 100%的优惠,利 好于投贷联动业务优势银行。

银行业务潜在影响:因行使抵押权超出处置期的抵债资产,虽然风险权重有所下降,但仍 属于表内高资本消耗业务,预计银行仍会严格控制该类资产规模;随着资本工具风险权重 的调升,银行自营投资二级资本债的积极性预计有所减弱,存量二级债品种的估值可能受 到一定冲击,特别是中小银行此后资本工具发行难度或将提高,预计存量中小行的二级资 本债到期不赎回数量可能增加。对于永续债投资,目前银行自营投资永续债比例较低,预 计办法落地影响有限。

4.6 表外业务

重点关注贷款承诺,可随时无条件撤销部分转换系数由 0 调至 10%。贷款承诺是指商业 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或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协议。《新巴 III》 标准法中调升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原始期 限在 1 年以下)的转换系数,调降了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原始期限在 1 年以 上)的转换系数。从 22H1 上市银行贷款承诺余额情况来看,以不可随时撤销的贷款承诺 为主,其中多数银行原始期限为一年以上的贷款承诺占比在 85%以上,即贷款承诺信用转 换系数或将以调降居多。

4.7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监管和计量层面,《新巴 III》主要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订: 1)严格账簿分类与调整,避免监管套利。《新巴 III》中以交易目的为基础的账簿分类原则 没有变化,但列出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清单,监管更加细化,银行套利操作 空间更小。此外,《新巴 III》规定账簿间的重新划分必须都经过高级管理层和监管机构的 批准,严禁为监管套利产生的工具账簿转移行为。

2)标准法:全面修订,计量规则细化。《新巴 III》对计量市场风险的标准法从计量框架、 基础指标、风险因子体系等多维度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新标准法下,资本要求由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DRC)和剩余风险附加(RRAO)资本要求三部 分组成。此外,《新巴 III》新标准法对主要风险类别均制定了细致的计量规则,有利于提 升不同监管区域资本计量的一致性。 3)内部模型法:以预期损失(ES) 取代了风险价值(VaR),更好的捕捉尾部风险,同 时充分考虑流行性因素,关注风险因子的流动性差异。

4.8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计量方式统一为“新标准法”。根据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新巴 III》中 提出“新标准法”取代了现行办法中的所有计量方法,“新标准法”下,商业银行操作风 险资本要求=业务指标(BI)*边际系数(∝)*内部损失乘数(ILM)。

五、《新巴III》修订了哪些内容?—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IRB)分为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在内部评级法之下,信用加权风险资 产主要受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有效期限(M) 等参数的影响,其中初级内评法除违约概率之外的各项参数由监管规定,高级内评法的参 数由银行自主决定。使用内评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更贴近各家商业银行自身的实际经营情 况,但由于内评法下各家银行计量规则差异大,缺乏可比性;模型复杂度高容易产生监管 套利行为等诸多问题,《新巴 III》对内评法进行了一些修订。

5.1 限制高级内评法的使用范围

高级内评法使用范围的限制对国内银行影响不大。《新巴 III》限制中大型企业、商业银行 等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使用高级内评法,其中股权风险暴露同时取消了初级内评法的 使用。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2014 年(原)银监会核准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 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其中零售风险暴 露主要采用高级内评法计量,非零售(金融机构&公司)风险暴露采用初级内评法计量。 因此,《新巴 III》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取消高级内评法的应用,对我国商业银行并无影响。

5.2 规范估计参数,调整估计参数下限

初级内评法:调降 LGD 参数下限或将使得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资本占用降低。1)《新巴 III》 调升了 PD 参数的下限,由 0.03%提升至 0.05%,但由于在实际过程中,各项风险暴露的违 约概率大幅高于下限值,该项调整对信用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影响不大;2)调降了 LGD 参数下限,例如有抵押的公司类风险暴露 LGD 下限由 45%调降至 40%,或将有利于采用内 部评级法的银行降低信用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节约金融机构类(有抵押)和公司类风险 暴露的资本占用。

高级内评法:增加 LGD 下限或将使得零售风险暴露的资本占用增加。我国六家商业银行 仅对零售风险暴露采用高级内评法进行计量。1)《新巴 III》调升了零售类 PD 下限,由 0.03%提升至 0.05%-0.1%,对信用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影响不大;2)对有抵押/无抵押 的零售风险暴露新设置 5%-15%/30%-50%的违约损失率下限要求,或将使得采用高级内 评法的银行增加零售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5.3 规定资本计量底线要求

资本计量底线要求对国内银行影响不大。为减少内评法和标准法计量结果产生的差异,《新 巴 III》进一步提出资本底线要求,要求银行使用高级法计量的 RWAs/最终版标准法下计量 的 RWAs 不得低于 50%,经过 5 年过渡期,即在 2027 年两者比例不得少于 72.5%。资本底 线要求的设置对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影响不大,在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中就已经规定了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在 2017 年并行期结束后,六家银行适用 80%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高于《新巴 III》规定资本底线要求。

若对标《新巴 III》资本底线要求,内评法计量 RWA 的资本节约力度进一步上行。从招商 银行 22H1 数据来看,应用内评法(并考虑并行期资本底线要求)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相较于权重法提升了 1.59pct、1.86pct 和 2.77pct。在 不考虑国内资本底线调整系数的情况下,22H1 招行内评法计量 RWAs/权重法计量 RWAs 为 79.61%,满足《新巴 III》72.5%的最大资本底线标准,则招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较权重法将进一步提升 2.75pct、3.22pct 和 4.35pct。

六、《新巴III》落地的影响-- 银行业务实操

6.1 对公信贷:鼓励优质大型与中小企业投放,约束房企开发与项目贷款

总体提升对公信贷业务积极性。对公信贷业务大方向为资本节约,大型优质企业节约效应 最为明显(权重 100%→65%),而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相较于一般企业资本占用相对较 少,预计商业银行贷款客户结构将进一步“向优向大”与“向小向微”,各行对于优质上 市公司及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度或将进一步加剧,可能引导相应贷款收益率有所下移。 房地产开发及项目贷款与项目贷款承压。《新巴 III》中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权重 抬升较大(100%→150%),因《新巴 III》对“符合条件”设定较高的标准,若国内严格落 实则大部分土地收购、开发和建设(ADC)贷款资本占用面临加计压力,少部分住宅开发 贷款需满足审慎贷款审批基础,同时预售资金比例大于监管标准(如 50%),才能维持 100% 权重,不排除国内实际落地方案中有所调整。对一般项目融资来说,由于项目运营阶段前 的贷款权重抬升(100%→130%),银行可能会更谨慎评估长周期项目的介入成本,这对 部分基建贷款投放积极的银行可能会有一定影响。

6.2 零售信贷:按揭贷款受益,鼓励优质信用卡业务增长

个人按揭风险权重或由 50%下降至 20-30%,利好房贷优势银行。在现行的《商业银行资 本管理办法》中,普通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设定为 50%。对于二押贷款即已抵押 房产,在购房人尚未全部归还贷款前,以再评估价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风险权 重为 150%。《新巴 III》将所有涉房业务归类为房地产风险暴露计量,对于个人按揭贷款 业务,首先判定还款来源是否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的现金流(构成“依赖”的权重更高), 然后根据不同 LTV 水平设定相应档位的风险权重。由于我国房地产销售首付比例通常在 30%以上,所以大部分个人按揭业务风险权重应下降至 20%-30%区间。

对于部分以期房为抵押的贷款业务,风险权重或上升至 75%/150%。不满足房地产贷款基 础标准的业务无法使用 LTV 法计量[注],此时若还款不依赖房地产现金流,则赋予交易对 手方风险权重 75%,若构成依赖风险权重为 150%。

部分小微经营贷业务风险权重或上抬至 100%。对于除按揭以外的其他零售信贷业务如消 费贷/经营贷,需判断是否满足监管零售风险暴露要求。贷款规模 1000 万以下的个人风险 暴露划分为监管零售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保持 75%;若贷款规模超出 1000 万,则不符合 要求风险权重或上升至 100%,这将对单一客户风险敞口偏大的小微经营贷业务产生一定 影响。 信用卡业务:优质的用款客户(连续 12 个月按时还本付息或额度内未提款)风险权重趋 降,利好信用卡业务占优的股份行。《新巴 III》要求下,满足“合格交易者”条件的优质客 户人民币业务风险权重由 75%下调至 45%,表外未使用额度转换系数由 20%/50%调整为 40%,即大部分表外额度的风险权重由原来的 15%(20%*75%)调整为 18%(40%*45%), 这一变化将对信用卡业务占比较高的股份制银行构成显著的资本节约效应。上市银行当中 平安、光大、招行信用卡贷款占比较高,招行、平安不良率相对较低,或将构成一定利好。 外币零售业务:风险权重或有抬升压力。《新巴 III》增加了对于零售业务币种错配系数的 要求,外币业务风险权重需在本币业务基础上乘以 1.5 倍放大系数,这可能会对部分外币 信用卡或零售消费贷构成一定约束。

6.3 金融资产投资:投资策略可能沿五大方向演变

1)增持发达区域地方债。《新巴 III》中将地方债的风险权重由 20%调降为 0%,我们认为 国内落地版办法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一定差异化安排,但大方向应与《新巴 III》一致, 发达区域地方债风险权重可能有所调降。由于地方债投资具有节税效应,考虑税收与资本 成本后性价比较高,或在《新巴 III》落地后迎来一定增配力量。2)增持优质上市公司债券。根据《新巴 III》下的新标准法,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 权重调降至 65%,或对应国内优质上市公司,即优质企业发行的信用债风险权重或将降低, 考虑资本占用后的投资性价比提升。 3)控制资本工具投资。《新巴 III》将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TLAC 债务工具 风险权重由 100%提高至 150%,对于表内自有资金投资资本工具可能产生一定约束。 4)减配商业银行金融债及原始期限>3 个月同业存单。对于不允许使用外部评级的地区, 按《新巴 III》标准对于银行的风险暴露权重将由现行的 25%(三个月以上)最少上抬至 40%,这将提高银行持有普通金融债及三个月以上存单的资本成本,配置的性价比有所降 低。 5)获取清晰可穿透的资管产品。对于广义资管产品(债基、货基、ABS),完全无法穿透 部分风险权重将由 100%上抬至 1250%,所以银行将尽量持有可穿透品种,若因其他考虑 需持有无法穿透品种则会加强流转,寻求获取价差收益,避免形成季末余额占用资本。 注:对各投资品种的计量细节及投资价值分析将在“九、投资价值分析”中展开。

6.4 同业业务:资本占用提高幅度取决于业务占比与交易对手评级

若按外部信用风险评估法,同业业务风险权重提升幅度有限。若国内同业业务跟随《新巴 III》计量标准进行调整,同业业务原始期限在 3 个月以内的,主体评级在 BB+及以下的业 务风险权重将调升,原始期限在 3 个月以上的,主体评级在 A+及以下的业务风险权重将 上行。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主体评级多为 AAA 级,以同业存单为例,目 前存量同业存单中,99%以上其发行主体评级在 A+以上,同业业务风险权重调整幅度有 限。

若按标准风险评估方法,几乎所有银行都会受此影响面临一定的资本加计压力。三个月以 上同业业务占比较高银行受影响较大,尤其是以中小银行为主要交易对手的机构,资本占 用可能会有明显提高。因目前我国企业的外部评级体系尚未完善,很多中小银行无法获得 外部评级,预计国内按标准风险评估方法落地可能性较大。

6.5 表外业务:重视授信管理

重视表外贷款承诺管理。新标准法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转换系数由 0%调整为 10%。银行或加强对公、零售、金融同业条线授信额度管理,根据《新巴 III》相关规定调 整授信额度模式及相关协议文本描述,避免未提用授信额度形成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 诺,从而导致风险资产大幅增加。除贷款承诺外,其他表外主要业务转换系数并无调整, 预计影响有限。但需注意由于信用对手权重的变化如优质企业(100%→65%)、银行(25% →40%),可能会使部分表外业务实际风险权重有所变化(表外业务实际风险权重=表外 信用转换系数*表内信用风险权重)。此外,部分产品如银承的缓释效力可能也有所降低。 信用卡授信将走向精细化管理。根据《新巴 III》规定,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风险权重由 20%(符合标准,实践中大部分信用卡未使用额度符合相关标准)调整为 40%,银行信用 卡拓客将由粗放式扩面走向精细化管理,强化对睡眠信用卡的监测和清理。此外,在 2022 年 7 月,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中, 已强调商业银行应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 18 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 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 得超过 20%。

6.6 投行&交易银行业务:投贷联动有望加强,交易银行迎发展契机

新投行有望取代旧投行。传统投行的承销业务虽然不消耗资本,但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 中大多银行会通过余额包销来抢占市场份额,这样就会造成较多因包销持有债券而形成的 被动投资,这种被动投资可能会大量占用资本(FVOCI 账户的被动投资因市场利率波动 带来的估值损益将直接影响资本净额)。同时,银团贷款等重资本消耗业务也可抓住《新 巴 III》下股权投资风险权重调整的契机,大力发展投贷联动业务。此外,在大资管加速发 展的背景下,银行可通过投行部门联动资管机构,发行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理财产品获 取收益。 交易银行业务有望迎发展契机。交易银行业务具有综合化服务客户的属性,类信贷的融资 类业务具有高缓释比例、高流转效率等特点,因而资本占用相对较低。尤其是客户基础扎 实、支付结算效率高、产品货架齐全、交易融资场景丰富的银行,在《新巴 III》落地后的 轻资本转型背景下,有望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七、《新巴III》落地的影响--银行经营管理

解决问题: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除了资本占用之外还需同时考虑诸多因素平 衡风险和收益,简单通过权重的变化推论银行业务的演变方向,可能无法深入的理解银行 结构调整的内在逻辑。本部分将带您“从行长的角度看银行”、“从客户经理的角度看银行”, 从银行内部经营参与者的视角理解《新巴 III》落地后可能带来的银行业务调整和机构行为 变化,探索《新巴 III》落地后商业银行的“轻资本之路”如何走,通过什么手段实现转型。

7.1 总行资源配置部门--预算视角:规模先行到资本先行,扩张逻辑改变

《新巴 III》落地后更加细致的监管要求势必加快商业银行轻资本转型的步伐,传统银行业 的经营中往往以规模换收益,重营收、重利润而忽略资源投入与机会成本,从而在实际经 营中业务部门与资源配置部门常常存在考核“博弈”的现象。在制定未来经营计划与预算安 排时,通常将盈利增长和规模扩张作为首要目标,资本则作为规模扩张的“约束条件”。 这种以经营预算(决定扩张规模和经营方向)为出发点的预算模式,侧重于盈利但忽视风 险控制与资源使用效率,对于全面预算管理下的客群竞争、提升效益等维度难以在全行范 围内形成合力,尤其是新办法落地之后对于风险的计量敏感度大大提升,商业银行必须对 宝贵的资本资源进行高效配置,将思路从“规模先行”切换为“资本先行”。

一种以规模扩张为核心的经营预算框架:1)根据盈利目标确定总量扩张计划,即确定全年资产负债、存贷款增速及扩张节奏等。 ① 预估社融增速:名义 GDP 增速+合理区间; ②参考历史增长情况:过去三年生息资产 增速等;③判断流动性环境:是否具备适宜的货币基础; ④满足监管要求:MPA 广义信贷 增速等。 2)寻求多重约束条件下的最优结构安排。① 资本约束:满足资本底线要求同时保留一定 缓冲空间 ② 流动性约束:LCR、NSFR、同业负债占比等指标 ③ 风险约束: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④ 满足监管导向:加码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如制造业、普惠、绿色等。 3)分支机构执行计划,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约束并动态监测管理。 4)一种可能的运行状态:Q1 抢抓开门红,发力重点优势领域,加码信贷投放。通过调降 重点支持领域信贷资本成本率、调降贷款 FTP、调升存款 FTP 等方式抢占优质客户,加快 资产负债规模扩张;Q2 随着信贷快速投放,资本充足率下降同时流动性指标开始承压, 此时伴随着总量盘子的继续扩张,银行开始调结构(控制高风险权重资产增长)、补资本 (发行资本债券)、推动存贷协调(调升存款 FTP,推动一般存款增长);Q3 进入下半年, 信贷结构开始由对公转向零售,为改善流动性指标投资端开始增配利率债、基金,为控成 本开始压降结构性存款等高息负债;Q4 开始进入年末收官,储备下一年项目投放。

平衡风险与收益,将资本预算作为出发点。从“规模先行”切换为“资本先行”的预算核 心,以合意资本充足率为底线,将资本作为一种可分配的资源,在约束条件下寻求资源使 用效率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全行统筹资本、业务、财务三大预算,全行“一盘棋” 做好顶层设计。“好钢用在刀刃上”,宝贵的资本资源应配合全行战略,围绕客户需求,发 力重点业务促进价值贡献。 优质资产预算空间更足,办法落地后每亿元资本占用可多投 5.13 亿优质大型企业贷款 / 1.68 亿中小企业贷款 / 12.70 亿个人按揭贷款 / 8.47 亿优质客户信用卡贷款 / 5.13 亿优 质企业信用债。

7.2 总行业务部门--管理视角:资本节约理念深入人心,加强低效资产管理

对业务条线或分支机构的资本约束或将更加严格。从资本预算落地到使用计划的执行,通 常是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设定合适的经济资本分配方案,以经济 资本限额的形式约束资产扩张。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平衡好业务发 展速度、收益与风险承担能力,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我们认为《新巴 III》落地后差异化 的监管要求将促使银行资本管理的手段更为多元,尤其对于大量低效无效占用资本的业务 条线或分支机构将加大约束力度,资本资源将有针对性的向重点业务、重点区域倾斜,对 于业务发展过快的经营机构可能通过提高资本定价的方式进行考核约束。

对“低效资产”的“高效流转”愈发重要。我们在资本预算中强调了银行需提升资本使用 效率,那么这种效率的高低该如何衡量?以风险权重和产品收益率两个维度简单分析,假 设产品收益率高于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同时风险权重低于全行平均风险权重的业务为“高 效资产”,可以看到《新巴 III》落地后率先晋级为“高效资产”的业务为个人按揭贷款, 优质大型客户的贷款、债券投资性价比进一步提高,银行金融债、次级债、长期限同业存 单等投资业务的资本使用效率下降,部分完全无法穿透的基金投资收益率与付息负债平均 成本率接近但风险权重明显高出全行平均水平,或将进入“低效资产”范围,银行势必对该 类业务加强流转获取价差收益,避免形成资本占用。

7.3 总行→分行→支行--战略传导视角:RAROC或成重要指挥棒

什么指标是评判一家银行/分支机构的最佳指标呢?通常银行经营中会用权益收益率(ROE) 和资产收益率(ROA)衡量盈利能力,但只考虑账面盈利忽略承担的风险因素也存在一定 缺陷。RAROC 指标(净利润/资本占用)将未来的预计风险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将银行的 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挂钩,逐渐形成一种以风险为核心的资源配置与考核体系,目前在国际 银行业的经营管理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新巴 III》落地后,预计各银行对 RAROC 指标的重视和应用程度会进一步提高。尤其是 在战略传导层面,RAROC 指标可以对各级分支机构、各项业务、产品,甚至每位客户经理 的 RAROC 进行比较,能够把全行战略高度统一并有效落地。

五大“金刚钻”,搞定“瓷器活”。从提升 RAROC 角度来看,指标大体可以拆解为五个要 素的优化,分别是净息差、净非收入占比、成本收入比、新提不良比率、风险权重,做到 “一稳两提两降”。 稳息差:在生息资产规模稳定扩张的同时,保持净息差相对稳定,夯实净利息收入基本盘。 提中收:拓展综合化业务,提高手续费及佣金贡献。 提效率:提高单位成本投入带来的产出效率,降低成本收入比。 降不良:正确理解问题资产与资本消耗之间的关系,控制新发生不良。 降权重:向轻型化银行转型,降低整体业务风险权重。

7.4 总、分行--产品定价视角:资本成本的变化将释放调整空间

贷款收益率=资金成本+资本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溢价 贷款定价公式中的资本成本=风险权重*资本转换系数*资本成本率,资本转换系数一般为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10.5%,资本成本率为各银行要求的最低资本回报率,可以理解为某 项业务占用经济资本所需付出的价格,一般结合全行权益融资成本与债务成本综合设定, 本部分简化为 2021 年上市银行平均 ROE 水平 9.8%。通过测算可以得出,仅因计量规则变 化部分产品即能释放较多定价调整空间。 对产品定价正向贡献,收益增厚的主要有:优质大型企业贷款(+36BP)、中小企业贷款 (+15BP)、个人按揭贷款([+20BP,+30BP])、优质信用卡贷款(+31BP)、地方债投资(+21BP)、 优质企业债投资(+36BP)、拆放投资级非银客户(+36BP)等。 对产品定价负向贡献,收益压缩的主要有:房地产开发贷(-51BP)、项目运营前贷款(-31BP)、 部分小微经营贷(-26BP)、转贴现(-15BP)、银行金融债投资([-128BP,-15BP])、银行 次级债投资(-51BP)、3M 以上同业存单投资(-15BP)等。

7.5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视角:直接影响考核收益

举例:《新巴 III》落地,多放 1 亿元优质大型客户贷款“多赚”14.7 万元 EVA。 情景:假设 A 客户为某银行信用等级“投资级”客户,2023 年初申请贷款金额 1 亿元,贷 款利率 5.5%,FTP 4.0%,贷款期限 1 年期,以 5000 万本行大额存单作为质押。假设该银 行要求的经济资本回报率为 8%,不考虑其他因素。

八、《新巴III》落地的影响--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走向

若风险权重跟随《新巴 III》规则调整,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整体提升约 0.31 个百分点。 《新巴 III》对权重法下各类资产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若我国资本管理办法 根据《新巴 III》调整,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如何?基于下文假设条件,我们以采用权 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上市银行为样本,测算得出采用《新巴 III》风险权重规则后, 上市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可提升 0.31pct,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和农商行分别提升 0.71pct、0.36pct、0.04pct 和 0.08pct。从银行个体来看,零售业务占比较多的银行资 本充足率提升幅度大,例如邮储银行(+0.71pct)、平安银行(+0.56pct),而房地产开发 贷占比较多的银行或将加剧资本占用,如浙商银行(-0.32pct)、沪农商行(-0.77pct), 此外,城商行同业业务占比相对较高,使得城商行整体资本充足率提升幅度最小。

具体假设条件如下: 1. 测算方法:资本充足率变动=资本充足率(原)*(1-RWA1/RWA2)。其中 RWA1 为现行 规则下 RWA;RWA2 为适用《新巴 III》规则的 RWA。 2. 样本选择:以 42 家上市银行中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作为测算样本, 剔除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招行六家已采用内评法的银行,采用 2021 年资 产结构数据。 3. 仅考虑信用加权风险资产的变动,未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变化。

4. 测算假设:对各类需调整风险权重的资产业务占比、风险权重变动幅度的假设如下 1) 房地产开发贷:由于《新巴 III》房地产贷款基础标准设置非常严格,大部分对公房地 产贷款不能满足标准。设不符合标准的开发贷占比为 90%,风险权重由 100%提升至 150%; 2) 公司贷款(投资级客户):公司贷款中剔除房地产开发贷和普惠小微贷款后,假设投资 级客户贷款占比为 10%,风险权重由 100%降低至 65%。 3) 按揭贷款:按揭贷款风险权重下降至 30%。由于我国购房首付比例通常在 30%以上,所 以大部分按揭贷款 LTV 小于 70%,即按揭贷款风险权重应由 50%下降至 30%以下。 4) 信用卡(合格交易者):设合格交易者占比为 60%,风险权重由 75%下降至 40%。 5) 同业业务(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原始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占比, 参考同业业务剩余期限结构占比情况,风险权重上升至 40%。 6) 金融投资: ① 企业债:设发行人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占比为 20%,风险权重由 100%下降至 65%; ② 政府债:参考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的政府债券投资者结构数据,2021 年 2 月全国性 商业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地方债占比为 68.7%,城商行和农商行占比分别为 51.1%和 52.6%,设上市国股行投资政府债券中 65%为地方政府债,城农商行投资政府债券中 50%为地方政府债,风险权重由 20%下降至 0%。③ 金融债:设上市银行投资金融债原始发行期限均在 3 个月以上,风险权重由 25%上 升至 40%; ④ 基金投资:《新巴 III》要求对基金投资进行穿透计量,假设基金投资风险权重整体平 均上行 20%。

国股行 RWA 下降幅度大。基于上文测算方法和假设条件,2021 年上市银行整体可节约 1.25 万亿的风险加权资产,占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 2.18%,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节约 RWA 占比分别为 4.61%/2.59%/0.26%/0.55%。 分业务来看,零售业务是 RWA 下降的主力,上市银行整体零售贷款 RWA 下降 2.4 万亿,金 融投资中地方政府债整体占比较高,带动金融投资 RWA 下降 761 亿元。对公贷款受开发贷 风险权重提升影响 RWA 提升 8338 亿元,同业业务 RWA 提升 4219 亿元。

《新巴 III》落地后上市银行或仍存资本补充缺口。虽然《新巴 III》对各项资产业务风险权 重的调整总体会使得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所提升,但仅靠内源留存依然难以支撑信用体 系扩张。根据前文测算数据,应用《新巴 III》标准后,22Q3 上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距监管线缓冲空间有所扩大,但仍有部分银行缓冲空间不足 100BP,仍存在通过外源渠 道补充资本的诉求。在一定假设条件下,仅考虑利润留存补充资本时,上市银行 2023-2025 年期间核心一级资本缺口分别为 6551 亿元/5971 亿元/7551 亿元。

测算假设如下: 1)设应用《新巴 III》风险权重后,上市银行 22Q3、2023-2025 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提升幅度与 2021 年测算数据一致; 2)上市银行 2023-2025 年资本缺口详细测算过程及假设条件与《银行资本工具投资指南 (2022 年版)》保持一致。

编辑: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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