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国近海捕捞渔获物追溯体系分析:从制度空缺到全链条治理的转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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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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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中国近海捕捞渔获物追溯体系构建研究与行动建议报告.pdf

2025中国近海捕捞渔获物追溯体系构建研究与行动建议报告。过去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对过度捕捞、渔业资源衰退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不断加深。渔获物可追溯因此逐渐成为焦点,并被普遍视为应对上述挑战的重要工具。在全球各界的努力下,有关渔获物追溯管理的各类政策法规、指南及框架性文件陆续出台,并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包括围绕关键数据元素(KeyDataElements,KDEs)和关键追溯事件(CriticalTrackingEvents,CTEs)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追溯管理框架与标准。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渔获物信息的采集、记录、传输与核查逐步实现电子化,进一步提升了渔获物追溯管理的效率和与可靠性。中...

中国近海捕捞渔业在保障民生就业和水产品供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面临着过度捕捞、资源衰退及监管缺失等挑战。随着全球对渔业可持续性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建立完善的渔获物追溯体系已成为渔业现代化管理的核心议题。厦门大学与绿色和平联合发布的《中国近海捕捞渔获物追溯体系构建研究与行动建议》系统梳理了国内外渔获物追溯实践,通过山东、浙江、福建三地渔港的实地调研,揭示了我国现行体系存在的制度空缺与技术短板,并提出了分阶段实施的行动建议。本文将从政策框架、技术应用、监管挑战和未来趋势四个维度,深入分析中国渔获物追溯体系的建设现状与发展路径。

一、政策与法律框架:系统性立法缺失与跨部门协调不足

我国在渔获物追溯管理的政策基础建设上已取得初步进展,但尚未形成系统化的法律框架。2017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此后,渔获物可追溯管理被连续纳入年度渔政工作要点,2022年《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探索实施渔获物可追溯管理。这些政策文件为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了方向性指导,但缺乏强制力约束和实施细则。

在管理制度层面,我国已逐步建立"进港报备+定点上岸+渔捞日志"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2019年实施的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要求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报告进港渔获品种和数量;截至2024年底,农业农村部已认定三批共159座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渔业法》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日志内容和提交要求。这些措施为追溯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存在执行效力不足的问题。

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在立法层面存在明显差距。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建议国家应建立涵盖渔业管理、可追溯性做法和防止IUU捕捞活动的综合法律体系,而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渔获物追溯的上位法。现有规定分散在多部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特别是在小型渔船管理方面,现行制度主要针对大中型渔船(12米以上),对数量庞大的小型渔船覆盖不足,形成监管盲区。根据调研数据,小型渔船在全国海洋渔船总数中占比超过60%,但其在渔捞日志、船位监控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尚不明确。

跨部门协调机制缺失也是制约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渔获物从捕捞到消费涉及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但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FAO指南强调应建立基于API的协同平台,实现"一次查验,多方共享",而我国各部门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数据标准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2025年中国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PSMA),虽然体现了打击IUU捕捞的决心,但配套的国内实施机制仍需完善。

在数字化管理方面,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明确提出建设涵盖渔获物可追溯的渔港综合管理系统;2021年推行的"插卡式AIS"试点实现了"一船一码一设备"管理;2024年渔业行业北斗服务中心投入运营,开启了"渔业+北斗三号"的产业数字化转型。浙江、福建等省份也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如浙江在"十四五"渔业规划中将智慧渔业工程列为重点,并设立渔船电子化改造补贴资金。这些措施显示了政策层面的重视,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实施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技术应用与数据管理:追溯链路断点与验证机制缺失

渔获物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完整的数据链和可靠的技术支撑。根据FAO《推进端到端可追溯性的实施指南》和全球可追溯对话(GDST)《核心规范性标准》,完整的追溯体系应涵盖7个关键追溯事件(CTEs)和37个关键数据要素(KDEs)。对照国际标准,我国在基础信息记录方面较为完善,但在数据精细度和链路完整性方面存在显著差距。

在渔船身份和捕捞授权方面,我国要求记录国籍、渔船名称、登记编号和唯一编码等基本信息,与GDST标准基本一致。在捕捞作业环节,要求大中型渔船配备船位监控设备,记录渔区、航程日期、渔获物种和重量等信息,但在捕获坐标、卫生许可证等字段存在缺失。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在上岸和转运环节:上岸位置、日期、第一卖家、上岸数量等关键信息缺乏系统要求;海上转运和港内转运的接收船只证书、卫生许可证等资质类信息普遍缺失;转运区域也未作要求。这些数据缺项导致追溯链条出现断点,难以实现全程可追溯。

实地调研揭示了数据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在渔捞日志方面,虽然制度要求明确,但执行规范性不足,存在填写随意、要素不全的现象,监督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定点上岸方面,部分渔港虽设立了集中上岸点,但覆盖范围有限,对小型渔船的监管尤其薄弱。在进出港报告方面,渔获量信息上报制度未在所有渔港得到全面落实,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缺乏有效核查手段。海上转运管理虽被允许,但转载声明提交要求不健全,实际监督力度不足。

技术创新应用呈现区域不平衡发展。浙江省走在全国前列:舟山市在拖网船试点安装北斗终端与船载二维码打印机,实现上岸扫码自动关联航迹;绳钓船试点使用可循环RFID箱标签;台州市创建全国首个一站式综合海洋捕捞水产品可追溯平台,加工流程全程记录;宁波市开展"数字化鱼箱"试点。福建省厦门高崎渔港自2022年开始使用"渔港渔获物定点上岸可追溯系统";山东省2018年上线水产品质量管理与信息服务系统。但这些试点尚未形成可推广的全国性方案。

数据互操作性和可验证性是当前体系的最大短板。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全链条可追溯系统,无法实现捕捞量与上岸量的关联验证。各部门和地区系统独立运行,缺乏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标准,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GDST推荐采用EPCIS(电子产品代码信息服务)格式实现数据标准化与交互操作,而我国尚未采用类似标准。同时,缺乏有效的交叉验证机制,不同来源数据难以相互印证,影响追溯结果的可靠性。

太平洋金枪鱼和东北大西洋鲭鱼的国际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斐济TraSeable公司采用区块链和RFID技术实现金枪鱼全链条追溯,每条鱼附有可重复使用的RFID标签,船载传感器自动识别并上传数据,离线工况下数据暂存本地,返港后同步至区块链。苏格兰远洋渔船通过"负责任捕鱼船舶标准"(RFVS)认证,结合VMS、CCTV监控与电子日志,确保数据真实性,卸货后按海域和渔具分类形成独立批次并赋予唯一代码。这两个案例分别展示了高价值物种个体追溯和大批量物种批次管理的可行性,为我国近海混合捕捞提供了参考模式。

三、执行挑战与监管困境:小型渔船管理与渔民参与度低

渔获物追溯体系的落地实施面临多重执行挑战,其中小型渔船管理和渔民参与度问题尤为突出。我国海洋渔船中,小型渔船数量占比超过60%,但其作业方式、通信条件和船舶配置特殊,难以直接适用针对大中型渔船设计的监管标准,成为追溯体系建设的最大盲区。

小型渔船的管理困境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设备配备上,北斗终端等船位监控设备覆盖率低,硬件投入和数据流量费成为主要障碍;在信息记录上,渔捞日志和进出港报告要求不明确,执行力度弱;在定点上岸方面,小型渔船往往使用非正规上岸点,逃避监管。这些问题导致小型渔船的渔获物信息大量缺失,严重影响追溯体系的完整性。实地调研发现,即便在追溯试点较为先进的浙江、福建等地,小型渔船的覆盖率仍然严重不足。

渔民群体参与度低是另一大挑战。渔民在数据记录方面普遍缺乏主动性和配合意愿,导致渔捞日志填报率低、信息完整性差。究其原因,一是操作负担重,数据记录增加劳动量且无直接收益;二是技术能力不足,许多渔民不熟悉电子设备操作;三是激励措施缺失,合规成本由渔民承担而收益不明显。这种状况导致源头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真实性、连续性与可靠性难以保障,严重影响追溯体系的运行效能。

监管资源不足也制约了体系的有效运行。渔业管理部门人员有限,难以对所有渔船和渔港实施有效监督。渔捞日志的抽查核对频率低,定点上岸政策仅在部分港口试点,海上转载监控主要依赖纸质单据,智能设备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而非渔获物追溯。这种监管缺位使得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和制止,削弱了制度的威慑力。

成本效益平衡是实施过程中的现实考量。欧盟模式的运行成本较高,2014-2020年间,欧洲海洋与渔业基金为数据收集投入52亿欧元;企业承担的证书申报、称重和系统对接等费用约占产品年销售额的1%。美国通过费率调整将电子监控(EM)和云存储的年费限定在捕捞产值1.5%,并成为行业可接受阈值。我国在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时,也需要考虑渔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设计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

国际经验表明,差异化监管和适当补贴是提高执行力的有效手段。欧盟计划在2027年前实现10米或以上渔船全部安装低功耗追踪器,10米以下渔船可采用"首次销售说明+轻量定位装置"的简化方案,并应成员国请求开发适用于小型渔船的追踪系统。美国通过联邦拨款和州级补贴抵消小型船队60%的初期投入。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针对不同规模渔船和不同价值物种采取分类管理策略,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参与意愿。

四、未来趋势与建设路径:全链条数字化与矩阵式监管

面对当前挑战,中国渔获物追溯体系建设将向全链条数字化、风险分级管理和矩阵式监管方向发展。未来体系将整合北斗三号终端、低功耗物联网设备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从捕捞到销售的全链条数据自动采集与实时传输,构建覆盖全国的一体化监管网络。

技术融合创新是核心驱动力。电子渔捞日志、智能称重设备和AI视觉识别技术的结合将显著提升数据准确性和操作效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和可信任,RFID、二维码等标识技术将实现渔获物的个体或批次管理。省级与国家平台的深度对接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这些技术创新将解决当前存在的数据断点和验证难题,为追溯体系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碳足迹与社会责任链的深度融合将成为重要发展方向。未来电子渔获记录与追溯(e-CDT)体系不仅关注渔获物的来源合法性,还将嵌入碳排放监测、权益保障等指标。通过记录渔船作业能耗、冷链运输数据,量化渔业碳足迹;结合区块链技术存证与工资支付,确保供应链社会责任合规,为蓝色金融与品牌溢价提供可信数据底座。这将拓展追溯体系的功能边界,提升其综合价值。

渔获治理手段将转向风险分级与算法执法。基于物种IUU风险等级、渔船历史合规记录和渔区资源状况,构建动态评分模型与监管机制。对高价值、高风险物种实施全字段追溯与高频抽检,对低价值杂鱼采用简化申报;对信用良好的船队减免检查,将有限执法资源投向违规高发点,实现成本-效率最优化。这种差异化监管策略既能提高监管效能,又能降低合规成本。

建设路径上应采取分阶段推进策略。首先,在重点渔区和港口运行试点追溯系统,优先选择经济价值高、产量大或资源保护压力突出的品种作为首批试点对象。在试点经验基础上,转为普遍实施,不断提升主要经济鱼类品种和大中型渔船的渔获可追溯覆盖率。同时,健全渔港和市场的监管机制,将捕捞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纳入追溯体系,避免非法渔获物进入市场和加工渠道。

矩阵式监管策略是符合中国现实的选择。在物种管理方面,对高价值、高风险物种实行个体或箱级强化追溯;对中价值且标准化程度高的物种推行批次化和层级码管理;对低价值混杂物种则采用简化字段、抽检和随机视频验证。在渔船管理方面,依据作业规模和技术条件实施分类管理:小型渔船以降低参与门槛为核心,仅要求填报关键数据元素,推广简易电子日志设备或手机APP;大中型渔船全面推行电子渔捞日志制度,完善电子信息实时报送,强化全链条数据闭环管理。

提高渔民参与度需要多管齐下。通过财政补贴减轻渔民成本负担,在小型渔船终端设备购置、初期通信费用方面提供支持;加强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渔民能够熟练使用简易技术设备;持续优化信息系统性能,提升平台可用性和数据采集效率;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渔获物的市场可信度和产品附加值,使渔民获得更稳定、更优厚的经济回报。这些措施将有效减轻渔民负担,提升其参与能力与意愿。

以上就是关于中国近海捕捞渔获物追溯体系的分析。我国在渔获物追溯管理方面已建立初步政策基础,开展了多项试点实践,但在系统性立法、数据完整性、技术应用和执行层面仍面临重大挑战。未来体系建设需要完善顶层设计,分阶段实施,采用矩阵式监管策略,并通过补贴和技术支持提高渔民参与度。通过政策完善、技术创新和多主体协同的三轮驱动,结合中央统筹、地方实施、行业共治的责任闭环,中国将逐步实现主要渔获物"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全链条智能化追溯治理模式,促进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保护与产业高质量、现代化发展的共赢。

编辑:666知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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