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国企业破产税务争议解决研究:破产案件年增长68.8%背后的税务困境与出路
- 来源:其他
- 发布时间:2025/05/13
- 浏览次数:652
- 举报
华税:企业破产税务争议解决研究报告(2025).pdf
本报告聚焦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深入剖析破产企业在重整、清算等阶段面临的涉税痛点与法律实务问题。报告系统梳理了破产债权申报、税收优先权认定、涉税资产处置及税务注销等关键环节的法律依据与操作难点。核心内容涵盖破产程序中税务债权的确认标准、税款滞纳金的性质界定、以及税务机关与破产管理人的协调机制。通过案例复盘与法规解读,报告为企业、管理人及税务机关提供了税务争议解决的合规路径与实务建议,旨在优化破产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破产案件处理效率。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压力持续攀升,破产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系统共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2022年增长至1.7万件,同比增长30.7%;2023年更是激增至2.9万件,同比增长68.8%;2024年继续攀升至3万件,同比增长6.5%。这一数据清晰地勾勒出中国企业退出市场的"寒潮"仍在持续。本文将基于权威研究报告和最新司法案例,从破产案件数量变化与类型分布、涉税债权性质与清偿顺位、典型涉税争议焦点及解决策略三个维度,深入剖析中国企业破产税务争议的现状、问题与解决路径,为相关各方提供专业参考。
一、破产案件激增68.8%:税务争议成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障碍
中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在过去四年间呈现出惊人的增长态势。从2021年的1.3万件飙升至2024年的3万件,累计增长幅度高达130.8%,其中2023年同比增幅更是达到68.8%的历史高点。这一数据背后反映的不仅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阵痛,更是市场竞争加剧下企业生存压力的直接体现。
从破产案件类型分布来看,截至2025年3月10日,全国在审破产案件企业数1768个,其中清算案件企业1459个,占比高达82.5%;重整案件企业157个,占比8.9%;和解案件企业仅4个,占比0.2%。这一分布表明,绝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企业最终走向了彻底退出市场的清算道路,而非通过重整或和解获得重生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税务争议往往成为阻碍程序顺利推进的主要障碍之一。

通过对"北大法宝"裁判文书库收录的2022年至2024年企业破产案件司法文书的系统分析,在23658件案件中,存在明显涉税争议问题的案件有17起。这些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6件)和破产抵销权纠纷(1件)两类。从诉讼主体来看,税务机关在这17起案件中均作为原告出现;从判决结果来看,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有7件,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有4件,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的有6件。这一数据分布表明,法院在审理破产涉税争议案件时保持了相对平衡的立场,既尊重税收法定原则,又兼顾破产程序的特殊性。
进一步分析发现,当前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涉税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八个方面:法院受理破产前企业欠缴税款是否属于税收债权(出现4次);法院受理破产前已计算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的债权性质争议(出现5次);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清偿范畴(出现2次);破产受理后持续计算产生的税款及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出现3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债权性质争议(出现2次);破产后新生税款的债权性质争议(出现1次);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债权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一倍(出现3次);以及破产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直接抵消欠缴税款滞纳金(出现1次)。
这些争议焦点的频繁出现,反映出当前破产法律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之间存在深层次的衔接不畅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破产数量激增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国家税收利益与企业债权人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从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房地产业和批发零售业是破产涉税争议的高发领域,这三个行业合计占比超过70%,与其在整体经济中的比重和风险暴露程度高度相关。
二、税收债权优先性收缩: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的清偿顺位之争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的清偿顺位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的最终实现程度。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时需要遵循"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的基本顺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之间的优先顺位经常成为争议焦点。
破产债权的范围与内部清偿顺序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破产债权主要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票据付款产生的债权等12种情形。同时,法律也明确排除了行政罚款、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费用等8种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形。
在破产债权内部,清偿顺序依次为: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等)→税收债权→普通债权。这一顺序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和对公共利益的兼顾。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债权虽然具有优先性,但其优先程度已经较过去有所收缩,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这种制度设计反映了立法者在保障税收征管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的平衡考量。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构成了破产程序中的最优先清偿部分。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报酬等;共益债务则包括管理人请求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债务、不当得利债务、继续营业产生的劳动报酬等六类。这两类债权因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共同利益的维护,法律赋予其随时清偿和优先受偿的地位。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破产费用又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
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地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与《民法典》中的物权优先原则一脉相承。然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除非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为困境企业提供重整再生的机会,但也引发了担保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劣后债权是指在普通债权人受偿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时才可能获得清偿的债权类型,主要包括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了劣后债权的概念和清偿顺序,一些地方高院还进一步将股东抽逃出资形成的债权、不公平关联交易形成的债权等纳入劣后债权范围。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维护破产清偿的公平性。
在涉税债权方面,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通常包括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这些债权应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然而,不同类型的涉税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和清偿顺位存在显著差异:欠缴税款明确属于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地位;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则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可能被作为劣后债权处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普通债权;税收罚款则明确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劣后债权。
这种精细化的分类处理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性质债权的区别对待,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又避免了因过度优先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当前破产案件激增的背景下,这种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三、滞纳金争议占比超70%:破产税务争议焦点案例深度解析
在企业破产实践中,税务争议呈现出高度集中化的特征。通过对2022年至2024年17起典型破产涉税争议案件的分析发现,关于税款滞纳金性质的争议占比超过70%,成为最突出的焦点问题。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实务中的争议现状,也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
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被确认为破产债权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2023)京01民终1833号案例中,紫光通信公司因资金不足,在获得延期缴纳税款许可后,仍未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2.0586亿元,随后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拉萨经开区税务局主张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1832万元构成普通债权,而管理人和法院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一判决确立了"破产受理后停止计算税收滞纳金"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类似地,在(2024)陕0924民初748号案例中,紫阳县法院也明确认定,破产清算程序中因继续经营和处置资产产生的新生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一裁判要旨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公告的精神相契合,即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可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但其滞纳金和罚款则不应纳入破产债权范围。这两起案例共同确立了破产程序对税收滞纳金计算的截断效应,为管理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债权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是另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2023)苏01民终6513号案例中,南京市某区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69万元,其中税款34.3万元、滞纳金34.7万元。管理人初审确认滞纳金债权以税款本金为限,对超出部分0.4万元不予确认。一审法院支持了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认为税收滞纳金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规定的约束。这一判决对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债权申报权作出了必要限制,平衡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公平清偿之间的关系。
破产受理前的税收滞纳金能否构成劣后债权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在(2023)云2324民初409号案例中,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申报的债权包含税款111万元和滞纳金135万元。管理人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质,应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但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破产受理前产生的税款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因其具有一定惩罚性而改变清偿顺位。这一判决严格遵循了现行法律规定,但也反映出立法在区分补偿性债权与惩罚性债权方面的不足,为未来制度完善提供了思考空间。
破产受理后新生税款及其滞纳金的债权定性同样引发诸多争议。(2020)湘10民终1585号案例中,桂阳县法院认定破产受理后新欠税款130万元构成共益债务,但两项新生滞纳金7.6万元既不构成破产费用也不构成共益债务。法院认为,新生税款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而新生滞纳金兼具罚款与利息性质,并非破产程序必需,也不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因此不应优先受偿。这一判决对破产程序中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提供了清晰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债权定性在实践中也存在裁判分歧。(2022)吉01民初3135号案例中,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主张两项教育附加3万元属于税收债权,但长春中院最终认定,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而非税款,不应享有税收优先权。这一判决严格区分了"税"与"费"的法律性质,维护了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应退缴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定性争议则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2018)浙03民终5012号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企业应缴税款种类,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但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出口退税款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追缴此类款项应认定为税收债权。这一改判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争议在实践中尤为突出。(2020)苏05民终3917号案例中,吴江税务局主张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在先的税收债权应优先于在后的担保债权受偿;但法院最终认定,《企业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这一判决明确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也为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清偿顺位的确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通过对上述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破产税务争议主要集中在滞纳金性质认定、债权清偿顺位、新生税款处理等几个关键领域。这些争议的产生,既有立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有各方利益博弈的因素。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注重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又兼顾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努力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四、三方协同解决路径:构建破产税务争议的预防与化解机制
面对日益增多的破产税务争议,构建系统化、多元化的预防与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对当前争议现状和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本文提出税务机关、破产管理人和企业三方协同的解决路径,以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强化税收滞纳金的规范管理是预防争议的首要环节。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税收法规,明确税收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的认定截止时点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对超出此时点的滞纳金申报要求应予以拒绝。同时,管理人可援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主张税收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本金,避免企业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税务机关在申报债权时也应自觉遵守此时限和数额限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对于历史形成的超额滞纳金,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明确新生税款的债权性质与处理程序是另一关键环节。对于破产程序中因继续营业或财产处置产生的新生税款,建议将其明确认定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而不必通过债权申报程序。这一做法既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也能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各地可参考宜宾市和汕尾市的做法,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统一新生税款的处理标准。对于新生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应明确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避免增加破产财产负担。
完善税收债权优先性的限制规则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虽然税收债权具有公益性特征,但在破产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其优先性应受到合理限制。建议参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特别是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可考虑对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比例设定上限,为重整成功创造有利条件。
健全破产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成功重整至关重要。根据现行规定,破产企业要修复纳税信用,必须已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并提供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然而,许多重整企业往往无力一次性缴清历史欠税,陷入无法修复信用、难以获得税收优惠的困境。建议税务机关对重整企业设立纳税信用"观察期",允许其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先行修复信用,剩余税款通过分期方式缴纳。同时,扩大破产程序中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债务豁免所得给予更多减免,降低重整企业的税收负担。
优化破产企业的税务注销程序是畅通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一环。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终结裁定书即可办理税务注销,但实践中仍存在税务机关以税款未结清为由拖延办理的情况。建议进一步简化"死欠"核销程序,建立税务注销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同时,加强法院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实现破产程序与税务注销的高效衔接。
加强破产管理人的税务专业能力是减少争议的基础保障。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定期组织税务专题培训,熟悉破产各环节的涉税处理要点。在接管企业初期,即应对企业的税务状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潜在风险点。对于重大涉税事项,应聘请专业税务机构提供支持,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同时,管理人与税务机关应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汇报破产进展,争取理解与支持。
完善破产涉税法律法规体系是根本解决之道。建议立法机关适时启动《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联动修改,明确破产程序中各类涉税债权的性质、清偿顺位和处理程序,消除法律冲突和模糊地带。最高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各地政府应鼓励府院联动创新,探索可复制的破产涉税处理经验,为国家立法积累实践基础。
通过税务机关、破产管理人和企业三方的协同努力,构建预防为主、多元化解的争议解决机制,将有效降低破产程序的制度性成本,提高市场退出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破产风险上升的背景下,完善破产税务争议解决机制具有更加迫切的现实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中国企业破产税务争议解决现状的全面分析。通过对破产案件数据、债权清偿规则和典型案例的系统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破产案件数量激增68.8%,税务争议已成为企业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从发展现状来看,破产涉税争议高度集中在滞纳金性质认定、债权清偿顺位、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关键领域,反映出当前破产法律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之间存在的深层次衔接问题。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国家税收利益与企业债权人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破产债权清偿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但在具体操作中,特别是对于税收滞纳金、新生税款、罚款等特殊债权的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和裁判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指引。
从解决路径看,构建系统化、多元化的预防与解决机制需要税务机关、破产管理人和企业三方的协同努力。通过强化税收滞纳金管理、明确新生税款处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破产程序的制度性成本,提高市场退出效率。特别是加强管理人的税务专业能力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对于减少涉税争议具有直接的积极作用。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体制的深化改革,破产涉税争议解决将朝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立法机关有望进一步协调《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明确各类涉税债权的处理规则;司法机关将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行政机关也将推出更多便利破产程序的政策措施。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破产税务争议解决机制将更加成熟完善,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编辑:666知识控-
标签
- 破产
- 相关标签
- 热门文档
- 热门文章
- 本年热门
- 本季热门
- 本月热门
- 1 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6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pdf
- 2 中国网络视听协会: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6) .pdf
- 3 市场监管局:2025直播电商行业发展白皮书.pdf
- 4 房地产行业第8_9周周报(2026年2月14日_2026年2月27日):26年春节新房成交量低于23_25年,二手房成交量高于23_25年;上海优化限购、公积金和房产税政策.pdf
- 5 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2025中国蓝领群体就业研究报告.pdf
- 6 中国股票策略:中国最佳商业模式研究(第二版).pdf
- 7 互联网行业:第5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pdf
- 8 腾讯研究院-从超级个体到超级团队:AI时代组织变革的涌现路径.pdf
- 9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pdf
- 10 中国2026年展望:探索新动能.pdf
- 1 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2025中国蓝领群体就业研究报告.pdf
- 2 腾讯研究院-从超级个体到超级团队:AI时代组织变革的涌现路径.pdf
- 3 兰花科创-600123-优质无烟煤龙头,煤化一体静待周期反转与技改红利释放.pdf
- 4 机械设备行业:拥抱科技,重视AI为主线的设备及硬件等投资机会.pdf
- 5 TGV玻璃基板行业动态报告:玻璃基板崛起,赋能先进封装.pdf
- 6 电力设备行业跟踪周报:锂电储能业绩亮眼、拓展AI第二增长曲线.pdf
- 7 玻璃基封装行业专题:玻璃基板有望成为先进封装新平台.pdf
- 8 投资策略-激光通信行业深度:行业现状、终端结构、市场规模及相关公司深度梳理.pdf
- 9 锐翔智能-920178-北交所首次覆盖报告:FPC整线“小巨人”深度绑定头部客户,向光模块固晶机设备延伸成长边界.pdf
- 10 房地产行业专题报告:城市更新推动高质量发展.pdf
- 1 腾讯研究院-FDE模式行业观察与实践:前线共创,双向赋能.pdf
- 2 AI算力行业:AI算力上游材料产业链研究报告.pdf
- 3 青眼情报-中国女性私处科学护理行业白皮书:科学适配,私护有道.pdf
- 4 育娲人口智库:中国百年历史人口报告2026.pdf
- 5 九思行研:2026年中国液流电池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报告.pdf
- 6 全国OPC发展观察报告2026-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pdf
- 7 消费再卷县域烟火气里掘金-2026县域经济消费报告-尼尔森IQ.pdf
- 8 2026抗体偶联药物行业图谱-清华五道口.pdf
- 9 高聘人才智库抢占AI新生代-2026年名校生求职招聘洞察报告-陌陌.pdf
- 10 清华大学:2026算法推动下新大众文艺发展研究报告.pdf
- 本年热门
- 本季热门
- 本月热门
- 1 2026年莱特光电公司深度报告:“一核双擎”打造中国电子材料领军企业
- 2 2025年医药行业2026年度策略报告:创新药产业链景气度持续提升
- 3 2026年大族激光公司研究报告:PCB消费电子利好有望助力2025_27年盈利持续增长
- 4 2026年分众传媒公司深度报告:基本盘稳固,格局优化+“碰一碰”开启成长新周期
- 5 2026年春季港股及海外中资股投资策略:分化与回归
- 6 2026年航空行业夏航季民航时刻计划详解:稳中求进,国内控总量、国际促复苏
- 7 2026年中银香港公司研究报告:高股息护航,财富与出海共促成长
- 8 2026年春季A股投资策略:为第二阶段上涨蓄力,时代资产不退场
- 9 2026年固收增厚产品系列报告之一:可转债基金的再定位与再解析
- 10 2026年春季北交所化工新材料行业投资策略:周期迎拐点,成长正当时
- 1 2026年全球人工智能技术、政策、产业与投融资趋势全景洞察
- 2 2026年6月人形机器人行业月报:资本化提速与量产渐近
- 3 2026年8月A股策略:否极泰来蓄势进攻,科技修复与业绩高增方向并重
- 4 2026年7月A股量化择时:AI识图聚焦半导体与芯片赛道
- 5 氧化锆断供与HBM瓶颈:全球产业趋势跟踪周报(2026年6月29日)
- 6 2026年中期医药生物行业投资策略:AI新药加速推进
- 7 恒生科技指数2026年6月复盘及7月走势展望
- 8 宁德时代发布钠电储能方案,7月中国电池排产环比增长
- 9 2026年7月A股回调归因与底部布局策略分析
- 10 2026年A股中报业绩预告点评:全A盈利延续改善,结构性景气主导
- 1 2026年碳酸锂供需缺口扩大与价格景气延续分析
- 2 2026年8月港股投资策略:全球震荡下的逆势上涨与AI硬件验证
- 3 2026年7月A股资金面全景:ETF逆势净流入与交易脉冲探底
- 4 2026年8月人工智能产业资本开支验证与交易逻辑转向投资回报
- 5 2026年中报季医药生物行业跟踪:创新药商业化兑现与估值重塑
- 6 2026年8月第1周煤炭开采行业动态:焦煤焦炭承压,动力煤价格趋稳
- 7 2026年8月半导体投资策略:聚焦国产算力链与模拟功率板块
- 8 2026年8月CXO板块:Beta稳中向好,AI制药重塑产业格局
- 9 2026年8月煤炭行业周报:焦煤现货大涨与动力煤高位震荡
- 10 2026年8月第二周A股流动性周报:ETF流出与南下回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