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房地产行业日本专题研究:日本主银行制简介

  • 来源:太平洋证券
  • 发布时间: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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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日本专题研究:日本主银行制简介.pdf

本文档聚焦于日本房地产行业的专题研究,重点解析日本特有的主银行制度及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主银行制是日本战后经济体制的核心特征之一,银行与企业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的股权与业务关系,这种制度安排深刻影响了日本企业的融资结构、公司治理以及资产运作模式。报告通过梳理日本主银行制的历史演变、运行机制及其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揭示了该制度如何支撑日本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在泡沫经济破裂后的调整过程。研究内容包括主银行在房地产项目融资中的角色、风险管控机制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商的互动关系。通过深入分析这一制度背景,文档为理解日本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性波动、企业融资策略及行业竞争格局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视角和理论依据...

日本主银行制

制度完善的背景

企业部门赤字,存在融资需求。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日本经 济高速增长时期,家庭部门是主要的盈余部门,政府预算基本平衡, 企业部门是主要的赤字部门,对于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投资需求旺盛。 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吸收家庭储蓄,并为企业创造信贷。 ➢ 严格资本监管下间接融资占据主要地位。一方面股票市场成长受到抑 制。20世纪80年代之前企业被迫以低价出售股票。另一方面债券发行 受限。所有公司债券必须有抵押品(实物资产)作为担保。严格的管 制抑制证券业发展,利好银行,使其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 

日本政府对银行系统施以保护。一是控制城市银行资格,保证现有城 市银行的垄断地位,降低银行业的竞争程度;二是政府维护银行体制 的安全运行。如果银行出现问题,政府会采取措施防止其破产。 ➢ 银行持股比例呈上行趋势。日本银行被法律允许持有股票。1947年 《禁止垄断法》中规定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票的比率不得超过发行总 数的5%;1953年第二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把持股限制提高到10%; 1977年再次修改《禁止垄断法》,虽然把持股限制比例从10%降低到 5%,但规定了10年的期限,允许机构在10年后达到5%的要求。从日本 股票市场中银行的持股比例来看,1949年、1964年、1974年、1990年 分别为9.9%、21.6%、33.9%、41.6%,不断上行。

作用

保险机制。主银行对于企业的资金支持和接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保险”,增强企业对于高收益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意愿。 ➢ 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在银企的长期合作中积累有关企业的信息,了解企业投资项目的可盈利性,增加企业外部资金的供给, 降低企业投资对于内部资金量的敏感度。 

降低财务困境的成本。当企业无法履行其财务责任时,主银行可以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干预。具体包括金融支持和人员接管 两方面。 • 一方面可领导协调,组织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债务重新谈判,包括推迟债务本息偿还、减少或豁免利息、注入增量资金等,持 续时间在3-5年左右。考虑到主银行的主导作用,一般主银行的利率下降幅度相对更大,同时可能会购买其他债权银行的债权。 • 另一方面,当企业财务困境较为严重时,主银行会接管企业并对其实行重组。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注入紧急援助资金、委 派新的管理人员、安排企业资产重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裁员降薪、调整股权结构等。

主银行对于企业的治理为“相机治理”模式,即企业经营状态良好时不会介入,一旦企业出现问题,主银行作为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 会对企业内部事务实施干预。

日本主银行制的借鉴意义有多大?

日本主银行机制下房企的破产,1991-1992年,日本有2000多家房企集中破产。 ➢ 2000年,日本包括房地产商在内的建筑行业有6000多 家公司破产,占当年全体破产企业的33.6%。 ➢ 2002年,日本有28家上市公司倒闭,其中有1/3以上 是房地产公司。

主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

主银行救助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根据2000-2001年日本经济和公 共财政年度报告,“从主要银行 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的经营 业绩来看,救助并不一定成功。”经历困境的企业是否接受金融支持, 平均没有显著差异。

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复盘

早期阶段(1991-1994年中期),政府持观望态度,金融机构自主消化不良债权 ➢ 间接冲销。在资产负债表上将不良债权计入资产栏目,等额的呆帐准备金计入负债栏目并作为当期成本进行冲销。 成立民间回收机构。1993年1月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共同债权收购公司,收购各金融机构以不动产为 抵押的不良债权,主要以出售担保物的方式收回资金。

风险逐渐暴露(1994年末-1996),一事一议,针对破产金融机构推出特定解决方案,以整理回收不良资产为主 ➢ 新设资产管理机构。1)1995年日本央行和私营金融机构成立东京共同银行(TKB)、私营金融机构和当地工业企 业设立Midori银行接管倒闭银行;2)1996年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住房贷款管理公司(HLAC), 处理住宅金融专业公司不良贷款问题,同年东京共同银行(TKB)改组成为整理回收银行(RCB),接管已破产的 金融机构,收回处理不良债权。 

政府部门及私人金融机构合力提供资金援助。1)政府部门方面,央行为受困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为资产管 理机构注资,财政方面使用税收收入填补住专公司的坏账,存款保险机构为银行提供纾困资金。2)私人部门方面, 除认购资本金外,还为资产处理机构提供低息贷款。 ➢ 成立稳定基金。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新的金融稳定基金(NFSF),主要投资于日本政府债券,产生的回报 转移回政府以减轻负担。 ➢ 修改资金援助相关法律。1996年6月修改《存款保险法》,允许存款保险公司提供的资金援助超出赔付投保储户的 成本。

金融大爆炸改革(1996-2002),系统性管理危机,明确引入公共资金和注资 ➢ 政府加大注资力度。1998年出台《金融稳定紧急对策法》、《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明确引入公共资 金,规模起初为30万亿日元(资金来源包括特别国债和政府担保信贷),后增加至60万亿日元。 ➢ 实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1998年创建综合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FSA),将监管职能从大藏省中剥离。同年成立金 融重建委员会,赋予其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的权力。2000年7月金融监督厅与隶属于金融重建委员会的大藏省金融 规划局合并成立金融厅。2001年金融重建委员会被撤销,由金融厅行使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职能。 

分类处置受困金融机构。1)政府及监管机构判定问题银行破产,指定存款保险机构作为管财人;2)整理回收机 构(RCC,1999年住房贷款管理公司(HLAC)与整理回收银行(RCB)合并成立)购买优先股等向问题银行注资, 处理不良资产;3)健康资产在一年内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超过一年则设立过渡银行,在三年内合并、转让出售 或清算;4)对于具有系统风险性的大型金融机构实行暂时国有化,股票价格折算后由存款保险机构收购。

“金融复兴计划”(2002-2003),处置力度加大,大规模整顿消除银行过剩,遵循“优胜劣汰”原则 ➢ 明确目标加快处置节奏。到2005年3月,将主要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降至2001财年(2002年3月底)的一半左右。这 一方面要求加强对主要银行的检查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快对不良债权的处置速度。 ➢ 试图再造金融系统。政府认识到持有不良债权的金融体系造成了经济的紧缩倾向,计划缩减银行数量缓解过剩问 题,一方面力图集中主要银行为银行集团,另一方面统合地方金融机构。2002年10月宣布“金融复兴计划”,出 台《反通货紧缩综合对策》,对于银行的审计趋于严格,同时加强重组后的银行治理。2003年4月成立日本产业振 兴公社(IRCJ),与已有的整理回收机构(RCC)共同处理银行重组问题。2003年日本银行的不良贷款规模转为下 行。

国内AMC对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剥离不良贷款,1999年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分别注资100亿元(合计400亿元)作为资本金,央行发放5700亿元再贷款,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四大行和国开行发行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利率为2.25%)。 ➢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按面值1:1的对价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合计剥离约1.4万亿元。

 

编辑:520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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