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专题研究报告:对比美国、日本分析
- 来源:信达证券
-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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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品方/作者:信达证券,王舫朝)
一、老龄化加速背景下,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体系亟需快速发展
老龄化少子化加剧,抚养比增加,养老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根据联合国新标准规定,一个地区 65 岁以上的老 人占总人口的 7%,即称为“老龄化社会”。中国 65 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趋势不断上升,2019 年占比已达 12.6%, 显示老龄化压力逐年增大。此外,少子化问题也日益严峻。出生人数自 2016 年见顶后已连续三年下滑,2019 年 出生率已降至 10.5%,已进入超少子化社会(出生率小于 11%)。较高的老龄化和少子化导致抚养比持续上升, 劳动人口养老压力与日剧增。老年人口抚养比从 2000 年 7%提升至 2019 年的 17.8%,意味着 5.61 个劳动人口 赡养 1 位老人,而 2000 年则是 14.28 个劳动人口赡养 1 位老人。老龄化加剧和子女赡养负担的增加使得完善养 老保障体系的需求与日俱增。
我国进入老龄化进程较快,且未富先老问题严峻。按联合国标准,一个地区 65 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 14%则进入 深度老龄化社会。法国、新西兰、美国等发达国家从老龄化进入深度老龄化用时相对较长,法国用时 115 年,新 西兰用时 76 年,美国用时 72 年。相比之下,日本和中国较快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日本耗时 24 年,中国预计 耗时 25 年,短于下述国家平均用时 49 年。此外,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与老龄化同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 GDP 早已越过 5000-10000 美元。而中国目前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2019 年人均 GDP 刚过 1 万美元,对 应 65 岁以上老龄人口 12.6%。在同期老龄化水平下,美国人均 GDP(2008)达到 5.1 万美元,日本人均 GDP (1992)3.1 万美元。
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保收支矛盾凸显,养老金缺口增加。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计划经济时代未缴纳社保人群享受着 养老金福利,养老金缺口日益扩大。2019 年社保基金收支余额 3455 亿元,剔除财政补贴后实际盈余-2132.7 亿 元,已多年为负。同时区域之间不平衡矛盾突出,其中黑龙江社保基金从 2016 年起累计结余转负。根据社科院 《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 2019-2050》预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到 2035 年有耗尽可能。
我国目前养老金体系以第一支柱为主,高度依赖国家养老,而二三支柱发展和海外相比明显不足,且缺乏长线以 机构主导的投资资金。去年以来,国家也不断发声鼓励发展个人自愿参与的第三支柱养老储蓄计划,缓解政府养 老的压力。此篇将对照美国和日本在养老金发展上的重要举措,探究制约我国养老金发展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 案,以弥补当前老龄化日益加剧背景下的养老金缺口。
二、美国养老体系
美国养老金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为强制性的联邦公共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为雇主养老金计划,包括 确定收益型 DB 计划和确定缴费型 DC 计划,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金账户,包括个人退休账户 IRA 和商业养老保 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为最主要养老资产贡献,合计占比超过 90%。截止 2019 年,第二支柱雇主发起式养老 金计划总资产达到 19.14 万亿美元,占比达 54.11%,其中 DB 计划 10 万亿美元,DC 计划 9.1 万亿美元。第三 支柱个人养老金资产规模为 13.3 万亿美元,其中 IRA 规模 11 万亿元,年金资产 2.3 万亿美元。第一支柱 2.9 万 亿美元,占比基本保持在 10%左右。
二三支柱中,DC 和 IRA 计划为美国私人养老体系的重要构成。截止 2019 年 DC 计划和 IRA 计划分别占据美国 养老金资产的 26%和 31%, 占比多年来稳步提升,两者合计占养老金的比例近 60%。
(一)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OASDI)
养老金第一支柱起源于 1935 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为强制性联邦公共养老金,分为养老及遗嘱保障(OASI) 和残障保险(DI),也称为联邦养老保险计划(OASDI),目前已实现广覆盖。OASDI 由美国联邦政府统筹,采 用现收现付制度,资金来源主要是联邦政府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障税(以雇员工资为纳税基数,征收雇员工资总数 的 15.3%,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 7.65%,其中 12.4%纳入 OASDI),而后进入美国社会保障署(SSA)设立的社 会保障基金,并委托 OASDI 信托基金投资。OASDI 在基金投资上相对保守,主要购买国家发行的特殊债券。此 外该类债券不允许上市流通,收益率相对稳定,收益率通常取决于美国国债利率。同时该计划下政府提供兑付担 保,在遇到基金收不抵支时可提前兑付。截止 2019 年,OASDI 规模 2.9 万亿美元,占养老金规模的 8.2%。随 着婴儿潮时期人口步入老龄化,较为保守的投资策略以及现收现付制度使得 OASDI 资金面临较大的给付压力。
(二)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计划(DB 和 DC)
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计划起源于 1974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分为待遇确定型(DB)计划和缴费确定型(DC)计划,同时设立了养老福利担保公司(PBGC)。DB 计划分为私人部门 DB、州政 府和联邦政府 DB,以州和地方政府为主导。DC 计划可分为服务于公司雇员的 401(k)、服务于教育以及非盈利 组织的 403B,以及服务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 457 和 TSP,其中 401(k)占比超过 70%,为 DC 计划的主体。
DB 计划:由企业承担投资以及给付责任,保证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在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量是确定的。 20 世纪 70 年代前采用现收现付制度,由企业筹措资金负担当期退休金。1974 年后改为基金累积制,将退 休金和企业资产分离,但仍然由雇主承担投资风险。若养老金出现给付困难时,则由养老福利担保公司提供 最低收入保障。雇主养老金计划成立之初以 DB 计划为主,尽管占第二支柱比重从 1974 年的 80%逐年下降 至 2019 年的 53%,但仍是主要贡献。
DC 计划:1981 年 401(k)计划正式落地,通过建立雇员延迟纳税储蓄计划来鼓励美国居民加大养老储蓄, 越来越多雇主开始转向 DC 计划,即雇主为雇员建立个人账户,由雇主和雇员定期共同向账户缴费,缴费费 率确定而退休待遇不确定,账户中本金和投资收益归雇员所有,雇员拥有投资选择权同时也承担账户资产投 资所有风险。DC 计划不受养老福利担保公司担保。目前 DC 计划已成为主流,且 401(k)成为 DC 计划的 主要类型,占比超过 70%。DC 相比 DB 主要优势有:1)DC 计划雇主缴费部分可随工作变动而转移。2) DC 计划雇员具有自主投资选择权并承担风险,降低了企业的压力,3)401(k)采取递延纳税,降低了雇 员的税赋。
1、税收优惠
第二支柱确定缴费型 DC 计划中的 401(k)计划采用 EET 模式(即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雇员参与雇主养老金计划缴费当期免税,而领取收税。考虑到退休后收入较低,累进税率下退休后缴税可享受更多税率 优惠。另外,投资部分账户增值的资本利得包括分红、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免征资本增值税(个人投资则需要 征收),大大提升雇员参与雇主养老金计划吸引力。
2、投资运营
雇主可将养老金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决定资产配置,也可以由参与者自行主导资产配置,由雇主提 供投资菜单(一般包括国内外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目标日期基金等),供雇员选择,并自行承担风险。企业根 据雇员所选定方式,再委派个人、集体组织或委员会作为受托人,进行代客理财运作。受托人一般为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管理方式上可提供混合式服务,即提供集养老计划投资管理、账户管 理、资产托管以及投资管理等服务于一身的一站式服务,也可提供分离式安排,即选择不同专业机构进行分离式 管理。
共同基金为主要投资方向。DC 计划将近一半的资产投入共同基金。截止 2020 年底,DC 计划持有共同基金 5.7 万亿美元,占比 58.8%。从 DC 共同基金配置来看,股票型基金配置占比最高,为 59.6%,其中国内股票占比 45.6%,国外股票占比 13.5%。尽管股票市场投资占比从 2000 年左右的高点 70-80%减至目前的 60%左右,但 仍然是最主要配置。
养老金投资以 FOF 为主,其中目标日期型基金快速增长。养老金主要通过 FOF 运作,分为目标日期基金和目标 风险基金。目标日期基金是根据投资者预计退休年份作为目标日期,力求在退休时提供能覆盖退休生活所需的投 资收益。其资产配置与投资者生命周期和风险偏好挂钩,核心是在年轻时因抗风险能力较强,就配置更多的股票 资产,而临近退休时,因抗风险能力较弱,则会降低股票的配置比例,追求更加稳妥的债券配置。目标日期基金 较好地契合了投资者随年龄增长风险承受能力下降的特质。目标风险基金在成立时便设定了不同预期风险收益, 以成长型、稳健型、保守型分类。尽管目标风险基金成立较早,但目标日期基金实现快速发展,已成为养老资产 的主要投资方向。截止 2020 年,美国养老目标基金总规模 1.99 万亿美元,其中目标日期基金 1.59 万亿美元,占 比 80%,2010-2020 年复合增速达 16.7%。其中 DC 计划和 IRA 计划是目标日期基金的重要投资者,规模分别 为 1.06 万亿美元和 0.3 万亿美元,合计占比 85.4%。
目标日期基金权益类配置比较高,投资回报收益较高。先锋、富达、普信目标日期基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比例在距 离退休日 25 年以上时配置权益类资产达 90%,且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仍然高达 50%。
(三)第三支柱——个人退休金计划(IRA)
IRA 为第三支柱重要组成部分,于 1974 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 法案)签署产生。IRA 是个人自 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是面向任何纳税者的一种个人退休储蓄计划。IRA 产生的背景是 70 年代美国经济处 于滞涨状态,通胀和失业率加剧制约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政府鼓励没有被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覆盖的人群通过 建立税收递延退休账户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实现退休资产的积累,并且准许因工作变更和退休人员将雇主养老 金转移至 IRA 账户继续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1981 年国会通过《经济复苏税法》后,凡是 70.5 岁以下所有纳税 人均可开立 IRA 账户,不管是否拥有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但缴费额度因个人收入不同而有不同规定。IRA 具备 税收优惠、缴费灵活、资产转存、自主投资等功能,目前已和 DC 计划成为私人养老金体系最大的组成部分。
IRA 分为传统型 IRA、雇主发起型 IRA 和 Roth IRA。IRA 起初并无雇主参与,是典型的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 传统型 IRA 由个人单独设立,也可由企业代为设立,但需由个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管理;雇主发起 型 IRA 始于 1978 年税法修订,为独资、合伙以及自雇者创设了 SEP IRA。1996 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小企业 工作保护法案》,为小企业创设了 SIMPLE IRA。Roth IRAs 于 1997 年《税赋缓解法案》颁布后成立,采用 TEE 模式,即以税后收入缴费,但投资收益免税,在领取时无需缴纳收入税。其他类型 IRA 可将账户资产转移至 Roth IRAs。目前传统型 IRA 仍为主导,Roth IRA 占比近年来有所提升。截止 2019 年,传统型 IRA 资产规模为 9.35 万亿美元,占比 84.81%,较 2000 年下降 6.75pct,但仍然占据最大份额。Roth IRA 规模 1.02 万亿美元, 占比 9.25%,较 2000 年上升 6.3pct,近年来占比提升主要因为 1)无年龄限制,覆盖面更广,2)账户资金提取更灵 活,不受到达 70.5 岁必须提取的约束。
IRA 被赋予转账功能。当雇员退休或工作变动时,IRA 能承接 401(k)计划转移的资产,并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极大促进了第三支柱的发展。IRA 中最大的资金来源于第二支柱的转移,而直接缴费的占比较小,且主要来自于 低收入人群(IRA 允许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覆盖的人群,当收入低于一定额度也可以向 IRA 缴费)。截止 2017 年, IRA 转存资产达 4630 亿美元,占比达到 96%,直接缴纳的仅 188 亿美元。“转账”这一制度赋予了 IRA 归集各 类私人养老金功能,推动 IRA 规模提升。
1、税收优惠
第三支柱 IRA 计划中传统型 IRA 与 401(k)一样,采取 EET 模式,个人存入 IRA 账户的缴费全部或部分再应税 收入中扣除,投资收益延期缴税,退休后领取缴税。而 Roth IRA 则采用 TEE 模式,即缴纳时不能享受税前优 惠,而投资收益和本金收益领取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IRA 每年存入上限为 6000 美元,若超过 50 岁则上限为7000 美元。
2、投资运营
IRA 账户由个人设立并自行管理,开户银行以及公司可提供投资建议,个人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进行投资管理并 自负盈亏。
共同基金为主要投资方向,股票型基金配置占比较高。IRA 计划对共同基金配置占比较大,2020 年 IRA 持有共 同基金 5.45 万亿美元,占比为 44.7%。从共同基金配置来看,股票市场配置占比最高,为 56.18%,占比从 2000 年左右的高点 70-80%有所下降,其中国内股票占比 42.3%,国外股票占比 13.9%,其次是混合型基金,占比 19.5%,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基金占比分别为 24.4%。
三、日本养老体系
中国老龄化趋势和日本较为相似,2019 年已达到日本 20 世纪 80 年代水平,且出生率水平也已接近日本 80 年 代水平。此外,考虑到中国和日本储蓄率均高于欧美国家,因此对日本养老金体系和投资的研究对我国养老金发 展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日本养老保险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即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公共养老 金用来保证最基本的养老需求,分两层:第一层是国民年金,规定居住在日本的年龄在 20 岁到 59 岁的所有人 (包括外籍居民)均需加入国民年金。第二层是与收入相关联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即在国民年金基础上,区 分企业雇员和公务员分别实施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2015 年后厚生与共济年金并轨。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 老金以确定给付型计划(DB)和确定缴费型计划(DC)为主,包括厚生年金基金(已停止)、合格退职金(已停 止)、DB 计划、DC 计划、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一次性退职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包括 2001 年设立的个人型 DC 计划(iDeCo)和 2014 年设立的个人储蓄账户计划(NISA)。
日本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规模相近。截止 2020 年 3 月,日本政府养老金投资基金(GPIF)资产规模达 179 万亿日元,占 GDP 的 33.8%。截止 2018 年,日本私人养老金(企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 除去一次性退职金)规模 1.4 万亿美元,约 154 万亿日元(1 美元=110 日元),占 GDP 的 28.35%。而第三支柱 个人养老金规模较小。截止 2020 年 3 月末,个人养老金规模为 24.17 万亿日元,占 GDP 的比重为 4.6%,其中 iDeCo 规模 2.17 万亿日元,同比+14.2%。2020 年 NISA 规模为 22 万亿日元,同比+21.1%,
(一)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国民年金+厚生年金)
日本养老金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的恩给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军人和官吏进行恩给。此后,日本以各 类职业的互助共济制度为基础,设立了独立的养老金制度,例如针对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针对公务员和教 师的共济年金,以及针对其他非雇员(自营者、农民和学生)的国民年金制度。而以职业区分建立的养老金制度 容易受产业结构变化以及失业等因素的影响,对养老金的长期稳定经营产生冲击。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日本便对 养老金制度进行了变革,将各自相对独立的养老金制度统一为二层年金制度,均由政府运营且强制公民加入。 1985 年,日本通过《国民年金法》、《厚生年金法》、《共济年金法》,完成了整合,并自 1986 年 4 月开始实施, 形成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第一层体系,覆盖三类被保险人,即第一类非雇员(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第二类厚生 年金和共济年金的参保者(私营部门雇员和公务人员)、第三类参保人(第二类参保人的抚养配偶),和以附加于 国民年金上的厚生年金(覆盖私营部门雇员和第三类被保险人)和共济年金(覆盖公务人员)为第二层体系。
国民年金是日本社保制度的基石,具有强制性、全覆盖、低水平的特征。第一类参保者缴费实行定额制,2017 年起缴费为 16900 日元/月,国家和个人承担一半费用,基本覆盖所有人口。第二类参保者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 金的参保者,实行定率制,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扣除。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同时也加入了国民年金,即雇员及 其配偶是通过向厚生年金以及共济年金强制缴纳与收入挂钩的养老计划从而加入国民年金,而不是直接缴纳国 民年金。值得注意的是,该养老金改革创立了第三方被保险人者制度,强制将企业雇员的被抚养配偶加入国民年 金,作为第三类参保人,其保险费从雇员收入中扣除。
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也可作为政府主导的雇员养老金计划,是政府强制,且与收入挂钩的养老计划。厚生年金针 对雇员超过 5 人的企业,交费根据收入水平实行定率制,自 2017 年开始缴费率为 18.3%,其中员工和单位各负 担一半。共济年金覆盖国家公务员、教师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2015 年厚生年年金和共济年金并轨。
1、税收优惠制度
日本养老金体系采用 EET 政策,即缴费阶段不征税、投资阶段不征税、领取阶段征税。缴费阶段,企业可通过 损金以及必要运营开支等进行税前扣除,个人可通过社保费、中小企业退职金等缴费以及人寿保险费等扣除;投 资阶段,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和投资收益均免税,企业缴费部分特别法人税暂停征收;领取阶段设有养老金扣除 和其他所得税扣除。
国民年金缴费在税前全额扣除。厚生年金缴费按工资收入的 18.3%(上限 68 万日元),由雇主和雇员各分担一 半。其中雇主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均可税前扣除。
2、投资管理
建立养老金市场化运营体系。日本早期由政府主导养老金投资,最早通过“财投计划”进行运作,积累了大量的 坏账,同时在较为保守的投资风格引导下,日本限制养老金在各种投资资产上的配置比例(国内股票限制比例为 17-29%,国内债券配置比例为 51-63%),大规模配置公债以及公共建设等低收益品种,再叠加经济下滑、债券收益率下降以及资产泡沫,公共养老金投资损失惨重。此后,为解决养老金亏损问题,厚生劳动省于 2001 年 4 月成立了日本政府养老金投资基金(GPIF),以市场化模式集中管理公共养老金(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用于发放 养老金后的盈余资金),用于减轻年轻人养老保险费的负担。GPIF 于 2006 年获得独立行政法人地位。
GPIF 逐渐向高风险偏好转变,股市配置比例提升。在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GPIF)成立以前,日本公共养老 金完全寄存在原大藏省的资金运用部,主要用于对财投机构的贷款和购买政府债券,2000 年占比分别为 78.7% 和 19.7%,较少运用于资本市场投资。2001 年 GPIF 成立以后,主要用于管理养老金第一支柱国民年金和厚生 年金,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的养老基金。截止 2020 年 3 月,GPIF 资产规模 179 万亿日元,其中债券、股票、 短期资产配置分别为 48.9%、51.1%、6%。从趋势来看,GPIF 早期投资较为保守,以债券为主,2001 年占比 71.57%。随着利率下行债券收益率下降,同时厚生省放宽对养老金投资渠道的限制,债券投资占比逐渐下降至 48.9%,而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上升,占比从 2001 年的 27.58%提升至目前的 51.1%,其中国内股票占比自 2008 年降至低点后有所回升,而国外股票占比 2001 年来持续上行。
(二)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以 DB 和 DC 为主
企业养老金包括一次性退职金制度、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确定给付型年金(DB)、企业确定缴费型年金基 金(DC)、厚生年金基金(已停止)、适格退职金(已停止)。2002 年以前,日本企业年金基本为收益确定型 DB 计划,包括厚生年金基金、合格退职金,此后因老 DB 不能适应经济环境变化,2001 年新 DB 由此设立。同年 也设立了缴费确定型 DC,开启了 DB 向 DC 过渡的时代。
厚生年金基金和适格退职金(已停止):厚生年金基金是企业在厚生年金基础上另外为员工设置企业年金部 分,为公私双重性质的厚生年金制度,以提升雇员的退休金水平。厚生年金基金根据较高的投资收益率预设 了较高的回报,不论外部市场如何,企业需要保证厚生年金 5.5%的收益,而 90 年后经济下行以及泡沫破裂 导致厚生年金基金亏损严重,难以给付,此外也由于经济动荡下失业率升高,雇员离职后养老金转移困难, 因此厚生年金基金于 2014 年 4 月起退出。适格退职金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厚生年金基金制度,由于信息公开 以及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于 2013 年废止。
一次性退职金支付制度(LSSB):采取现收现付制,是日本企业中占比最大的养老金计划。退职金制度是企 业为鼓励员工而设立的退休奖励,类似延迟工资。该计划没有专门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是一种账面储备,雇 员无需缴纳,在面临公司破产时退职员工可能无法获得承诺。截止 2018 年,仍有近 80%的企业保留退职金 制度,平均给付为 1997 万日元。
中小企业退休金共济制度(Chutaikyo):对象是中小企业员工,于 1959 年建立中小企业工人退休津贴共济 金,由厚生劳动省监管的独立法人员工退职金共济机构管理。雇主每月向员工账户缴纳 5000-30000 日元。 在 2012 年废除适格退职年金制度后,原参保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转移至该制度。截止 2021 年 1 月底,37.3 万家企业的 35.6 万元员工加入,管理资产达到 5.1 万亿日元。
新确定给付型年金(DB):2001 年日本对企业年金进行改革,参照欧美设置了新的待遇确定型 DB 计划。 新 DB 计划相较过去的 DB 计划有较高的灵活性,且仍有税收优惠,同时当基金累积不足仍可增加缴费,且 可全部计入当期损失。很大部分原适格退职年金下的用户转移至该计划。
缴费确定型年金(DC):2001 年同年,日本借鉴美国 401(k)计划引入缴费确定型(DC)计划,即日本版 的 401(k)。2011 年后企业型 DC 雇员允许缴费,且可进行税前扣除,但雇员和雇主缴费总额不超过 5.5 万 日元,且雇员缴费需小于雇主。当前确定给付型 DB 计划仍占二支柱的大部分,但不少企业已开始向 DC 转 型,主要因为:1)DC 计划资金运用风险均由个人承担,减轻了企业的压力,2)DC 计划更为灵活,以个 人名义建立账户,员工可随工作变动而转移账户。
1、税收优惠-采用 EET 模式
缴费:企业缴费部分,待遇确定型 DB、适格退职金、厚生年金基金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日本企业法人税率 40%), 减税力度较大。缴费确定型 DC 计划扣除受个人参与企业年金影响(雇员仅参加 DC,每月上限 5.5 万日元;同 时参与 DC 和 DB,每月上限 2.75 万日元)。个人缴纳部分,厚生年金基金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全额扣除,适格 退职年金和支付确定型 DB 计划按每年 5 万日元税前扣除,缴费确定型企业 DC 按中小企业退职金税前扣除,但 有上限(需满足雇员和雇主缴费总额每月不超过 5.5 万日元,且雇主缴费额度不得超过雇主)。中小企业退职金 共济制度下,个人缴费可税前扣除,缴费上限 3 万日元。
运营:年金资产运营收益不征税。按规定,企业缴费部分年金资产应按 1.173%特别法人税进行征收,但自 2002 年起暂停征收。
支付:对年金支付和一次性领取设置了不同的纳税要求。分期领取的养老金适用于公共养老金扣除项目,包括养 老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首先在计算养老金扣除额时,先扣除 50 万日元定额扣除,并将扣除后的收入采用定 率扣除得到养老金扣除额。取养老金扣除额与养老金最低保障金额(65 岁以下按 60 万日元,65 岁以上按 110 万 日元扣除)的较大者作为养老金实际扣除额。此外,与养老金有关的收入所得扣除还包括基础扣除、配偶扣除、 社会保险费、中小企业退职金、人寿保险费等。在对养老金扣除和其他所得扣除得到应税所得。一次性领取退职 金适用退职金扣除制度。采用分离课税制度,即不与其他所得合并课税,而单独使用更优税率,应税所得额为扣 除额度后的 50%。
2、投资管理
在投资决策上可委托信托机构、生命保险机构等机构开展,也可聘请投资顾问,运营机构根据投资顾问的决策对 年金资产投资。对于 DC 计划参保者也可自主决定投资方向。合约型 DB 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包括信托或生命保 险公司代为运营,基金型 DB 可委托其他机构运营也可自主运营。
(三)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iDeCo 和 NISA
考虑到老龄化的加剧和日本公共养老金替代率(40%)较 OECD 国家(超过 60%)差距,个人养老金将极大促 进居民个人退休资金的累积,缓解公共养老金的压力。
个人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iDeCo): 该计划与第二支柱企业型 DC 计划互补,由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法人 机构国家养老基金联合会负责监管。个人型 DC 对参与者有严格限制,必须正常缴纳国民年金才能参加。最 初个人型 DC 计划从仅针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未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雇员,2017 年扩展至 能从企业领取厚生年金基金、DB 计划和企业型 DC 计划雇员、公务员以及全职家庭主妇,适合年龄阶段为 20-59 岁。
NISA:具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储蓄账户,于 2014 年建立,由日本金融厅负责监管。假设日本 60 岁以上人口有 25%能活到 95 岁,则除了基本养老金外,仍需准备 2 千万日元以满足 老年生活开销。NISA 设立便是鼓励日本年轻人为养老做准备,20 岁以上居民均可办理。2016 年推出少年 个人储蓄账户 Junior NISA, NISA 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宽至 19 岁以下未成年人。
1、税收优惠
从税收优惠角度,iDeCo 账户采用 EET 模式,参与者投入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免税(根据参与人的分类以及已参 与的养老金计划类型设立不同的缴费上限);投资收益免税;领取账户资金时收税。日本养老金扣除额较高,基 本可以覆盖退休时养老金收入,且年金领取方式比一次性领取税负更低。在领取环节,可按照年金方式或一次性 方式领取,根据年金方式可扣除定额和定率两部分,后扣除其他所得,若按一次性方式领取,则不扣除其他所得, 而单独课税,同时征收复兴特别收入税。NISA 账户可享受个人资本利得的高额减免,投资金融产品获得的投资 收益前五年可免除 20%的税收,具有较高的吸引力。
2、投资管理
iDeCo 由参与者自行向国家养老金基金联合会缴纳缴费金,并由联合会和金融机构签订合约,设计产品,提供给 参与者选择,然后再由金融机构管理。
投资方面,偏股型投资占比较高。NISA 是个人储蓄账户,主要用于鼓励民众进行金融资产投资,因此可投资产 范围较广,2019 年投资信托、股票、ETF、REIT 占比分别为 57.5%、40.0%、1.6%、0.96%。其中股票投资占 比自 2014 年以来逐步提升,从 33%提升至 40%。投资信托占比从 65%降至 57.5%,ETF 和 REIT 占比维持 2- 3%。iDeCo 资金主要用于保障退休后的养老生活,因此在投资方面相对保守,可投金融产品主要为三类:保险 类(生命保险和损失保险)、投资信托类和储蓄类(担保投资和定期储蓄)。截止 2020 年 3 月,投资信托、储蓄 类、保险类占比分别为 45.5%、35.9%、18%,投资信托下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为 35.8%。
四、中国养老体系
我国养老保险分为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采取个人缴费、计提补贴和政府补贴相结 合的方式。社保基金为第一支柱的补充来源。第二支柱为企业主导的职业养老金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下为企业职工建立的辅助性养老保险,包括针对城镇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和针对机关事 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补充保险。
我国以第一支柱为主,二三支柱发展较为滞后。我国长期以来依赖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9 年第一支 柱规模 8.92 万亿元,占比超过 73.7%。第一支柱人均保费征缴额较低,且只提供基本保障,弊端日益显现。第 二支柱来看,尽管 2013 年底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动,企业年金并没有实现快速增长,2019 年第二支柱规模 2.5 万亿元,占比仅 21%。第三支柱规模 0.68 万亿元,占比 5.6%,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和税延养老险。我国自 2018 年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以来,鉴于税前扣除额度较低使得对高收入人群激励有限以及覆盖范围较窄,截 止 2019 年共有 23 家保险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参保人数 4.52 万人,累计保费仅 2.45 亿元,仅占养老 保险资产的 0.02%,发展较为缓慢。第三支柱今年还新纳入 3 月 1 日试点的专属养老保险。而美国以第二和第 三支柱为主,占总资产的比重超过 90%,对第一支柱依赖较低。
(一)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缺陷
1、第一支柱——覆盖广,但财政压力加大,替代率下降,区域不平衡问题严峻,养老金入市较少
第一支柱特点主要为:广覆盖,但财政压力加大,替代率较低,区域不平衡问题严峻,养老金入市较少。
广覆盖,但保障程度较低,替代率逐年下滑。截止 2020 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 9.99 亿人,占 2019 年适龄人口 (16 岁以上人口)的 86.9%,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 4.6 亿人,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 5.4 亿人,基本实现了广覆盖。从保障程度看,我国城镇职工月人均养老金领取水平 3332.5 元,仅能提供基本保障,而城乡居民月 养老金领取水平仅 161.9 元,两者相差近 21 倍,城乡居民相对城镇居民保障严重不足。替代率方面,养老金替 代率作为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的差异,即劳动者退休时养老金领取水平与同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水平的比重。近年来也呈现逐渐下降趋势(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从 2000 年的 71.9%下降至 2015 年的 44%), 已低于 70%所代表的退休前后生活水平较为一致的水平,意味着退休后生活水平将大幅下降。
统账结合制度导致个人账户亏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职工缴纳 的部分(8%)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部分(20%)进入统筹账户,而实际操作上为现收现付制。随着老龄 化的加剧,统筹基金无法负担日益加重的养老支付,社保机构直接挪用职工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来填补统筹资金 的不足,这也就造成了个人账户的常年亏空。现收现付制导致养老金支付取决于代际之间的转移,达不到累积效 果,难以缓解日益增长的老龄化压力。当养老金筹资跟不上养老金需求,将会导致基金总量下降。近年来养老保 险基金累计结余放缓,截止 2019 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存 6.3 万亿元,增长 8%,增速首次低于 10%。
养老保险财政支出压力加大。随着老龄化的加剧,现收现付制度下的基本养老保险缺口将显现。随着离退休人员 的自然增长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未缴纳社保人群却享受养老福利,近年来 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压力日益增大。截止 2019 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5.3 万亿元,支出 4.9 万亿元, 支出/收 入从 2012 年的 76.6%提升至 91.8%。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有限,社保支出严重依赖财政补贴。2019 年 财政补贴 8593 亿元,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16.4%。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从 2014 年的 3269 亿元提升至 2019 年的 5588 亿元,年复合增长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从 2015 年的 1949 亿元 到 3005 亿元,年复合增速达 9.5%。2019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为 3455 亿元,若剔除财政补 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盈余为-2132.8 亿元,已多年为负。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结余 为 1001.13 亿元,若剔除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盈余为-2004 亿元,合计得到基本养老保险盈余 和实际盈余分别为 4456 亿元和-4136.8 亿元。根据社科院《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 2019-2050》预测,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到 2035 年有耗尽可能。尽管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所扩大,交费人数增加,同时政府也将部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给社保基金,但仅仅依靠政府层面仍然很难解决收支负担。
养老金收支区域不均衡。尽管 2019 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收大于支,收支结余为 4684 亿元,但由于我国各地区 经济状况以及抚养比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面临养老金收不抵制的问题,已出现养老金耗尽的情况。例如黑龙 江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自 2016 年首次出现负数以来,2019 年降幅进一步扩大至 433.65 亿元。而广 东养老基金余额为 1.2 万亿元,占全国基金结余的 23%。目前主要通过加大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依靠 2018 年建立的中央调剂金制度,通过抽取各省养老保险缴费的一定资金比例建立调剂基金,同时于 2019 年提升中央 调剂比例至 3.5%,以平衡地区负担。
投资端尚未市场化运作,难以有效缓解支出压力。从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运作来看,2015 年国务院颁布《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批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可以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进行投资,2016 年开始养老金入市的步伐有所加快。截止 2019 年底,已有 22 个省份和社保理事会签约,基本养老保险委托社保理事会签约规模共计 10930 亿元,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存的 17.4%,委托投资占比仍有待 进一步提升。在资产配置方面,《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办法》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权 益投资上限进行了严格限制,前者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等比例不得超过养老基金净值的 30%,后者规定社保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成本法计算下基金资产总值的 40%。社保基 金总体投资风格较为保守,以固收类资产为主,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配置占比约 80%,而权益 类投资占比较低,仅 7%。2010 年以来社保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区间位于 8-9%,投资回报相对有限,难以实现 大规模增值。
2、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覆盖面小,惠及群体人数有限
第二支柱分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建立,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充,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 率不足,提升雇员退休生活水平的一种补充养老计划。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具有强制性。
企业年金覆盖率较低且提升幅度有限,而职业年金覆盖率已较高。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主要为大型国企央 企,而中小企业参与较少,覆盖率较低。截止 2019 年,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共 9.6 万家,覆盖企业占比不 到 0.25%,覆盖职工人数 2548 万人次,仅占当年在岗职工人数的 14.85%。2014 年后参与职工人数增长速度尤 为缓慢,年复合增长仅 2.13%,表明承担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增长空间已较为有限,主要因为:1)我国基本养 老保险雇主缴费过高,企业无力建立企业年金。例如,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缴费率 28%,企业负担 20%,且还必须负担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而日本厚生年金缴费率为 18.3%,企业和员工各一半,2)中小企 业渗透率过低因为较高的税负压制了企业年金缴费的空间。职业年金建立较晚,于 2014 年才正式推出。职业年 金由于强制性,覆盖率较高。截止 2020 年 4 月,职业年金参与人数已有 2970 万人,覆盖率达到 82%,预计未 来惠及人数有限。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缺陷限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免税收或延期收税促进企业年 金的发展。国际上较为普遍的是 EET(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被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等采用。我国第二支柱也采取了 EET 的税收减免政策,但税收优惠不公平以及力度不够一直是第二支柱发展缓慢 的重要原因。1)税收优惠不公平体现在缴费环节,个人缴费按工资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 3 倍的部 分)的 4%扣除,企业缴费按 5%扣除。但这却带来高收入人群税收优惠更高而低收入人群优惠较小。而日本则 是按定额上限扣除,较为公平,2)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缴费环节和领取环节。缴费:仅抵扣 4%,而美国可抵扣 25%。领取:尽管日本税制上也是以 EET 为表现形式,但实质上在给付环节上实施税前扣除政策,较高的扣除 额基本可以覆盖养老金收入。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养老金领取环节是按 照工薪收入纳税,全额课税带来较高的税负。
3、第三支柱——弥补第一、二支柱的不足
养老保险迎来政策东风。第三支柱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养老产品。去年以来,国家 多次发声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建设。12 月 19 日国常会提出促进人身险“扩面提质”,尤其是将商业养老 保险纳入第三支柱加快建设。
制度建设上:2 月 26 日,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将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 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产品方面:郭树清在 2020 金融街论坛年会上提出将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 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2020 年 10 月,银保监会在 2020 年 12 月,国务院例行吹风会就提出将开展专属 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适当扩展保障责任,提供更加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今年 2 月,国家也在致力于加 快专属养老保险试点,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自 3 月 1 日起在北京和 浙江开展,规定了“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并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保障 等。
我国于 2018 年 5 月在上海、福建、苏州三地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险。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即投保人购买商业养老 险的部分可税前列支,领取时再缴纳税款,标志着我国开始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建立第三支柱。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率先批准 12 家保险公司试运营税延养老险以来,市场参与主体逐步增加,截止 2020 年三季度末,上海、苏 州、福建三个试点共有 23 家保险公司获得运营资质。上市险企中国寿、平安、太保、新华、太平均为第一批获 得运营资质。
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分为 A 类收益确定型、B 类收益保底型和 C 类收益浮动型三类。A 款有保证收益率,保证利 率按 3.5%结算,适用于稳健投资型客户。B 款由保底收益和额外收益组成,类似万能险和分红险,分 B1(每月 结算)和 B2(每季度结算),适用于风险中立客户。C 类设投资账户,收益根据投资绩效来决定,由投资者承担 风险,适用于风险偏好客户。
根据试点情况来看,1)投保人风险偏好较为保守,A 类和 B 类产品欢迎度较高。截止 2019 年 6 月,A 类、B1 类、B2 类、C 类保费总收入分别为 0.6 亿元、0.7 亿元、0.06 亿元、0.18 亿元,占比分别为 39%、45.5%、3.9% 和 11.6%。2)地区分布来看,上海销售占比最高,保费收入 1.2 亿元,占比 78%,福建保费收入 0.25 亿元,占 比 16%,苏州保费收入 0.09 亿元,占比 5.8%。3)市场集中度较高。截止 2019 年 6 月末,太保市占率 46.1%, 接近一半,平安、泰康、国寿、太平占比分别为 15.5%、12%、12%、11%、5.6%,CR5 达到 90%。
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且覆盖人群有限。在税收方面采用 EET 模式,规定 1、个人缴纳的保费按工资的 6%或 1000 元孰低原则在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扣除,2、领取收益按 25%免税,剩余 75%按 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7.5% 的实际税率)。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因购买和领取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生命阶段,边际税率差别较大,对投保人收入 有一定的优惠,但在我国试点以来并未有明显进展。截止 2020 年末,税延养老险共有 23 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19 家公司出单,保费规模为 4.26 亿元,累计参保人数 4.88 万人,主要原因有 1)节税上限较低。每月 1000 元 的税前扣除相对较低,全年也就 12000 元,对高收入人群的激励有限,2)覆盖人群有限。仍有部分人群月收入 尚未达到个税起征点(2018 年 10 月起征点上调至 5000 元/月,纳税人数仅 6400 万人,占总人数的 4.6%),且 上亿自由职业者和低收入人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受益缴税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3)领取环节税率较高 (7.5%),这一税率对高收入人群有利,而对低收入人群缺乏吸引力(7000 元以下税率为 3%),4)优惠设计偏 离初衷,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低收入人群因不纳税,税延养老险对其无实质效果,而高收入人群税负较高,若参 与后将获得税前扣减福利,与低收入人群收入差距拉大,5)业务流程机制复杂。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投保流程需 进行税延抵扣,因此涉及到投保人、保险公司、银保信平台、当地税务局,以及投保人所在企业五个主体,6) 我国以间接税制为主,个税较低(2019 年仅占 6.6%),对推广税收递延政策不具优势。
除税延养老险之外,养老目标基金也是第三支柱发展方向。2018 年 2 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养老目标证券投资 基金指引(试行)》,首次明确养老目标基金这一公募基金类别,并规定养老目标基金以 FOF 形式进行运作,采 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力争获得长期收益。我国养老目标基金以目标风险型为主, 即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稳健型”“平衡型”“激进型”等多种风险水平的产品。由于发展尚处于初期且不具有税收优惠,目前养老目标基金规 模仍然较小。截止 2020 年,我国公募市场共有养老目标基金 111 只,规模达到 526.9 亿元。其中目标日期基金 50 只,规模 137.4 亿元,目标风险基金 61 只,规模 389.5 亿元。持有期限来看,目标日期基金持有期以 3 年为 主,占比为 72%,其次是 5 年,占比 10.6%,1 年期仅占 15%。目标风险基金持有期限以 1 年期为主,规模占 比 95.4%,两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基金数分别为 1、15、2 只,占比分别为 0.6%、3.9%、0.7%。
资产配置方面,目标日期基金分为偏债混合型、偏股混合型和平衡型,主要以偏股和平衡混合型为主,其中偏股 混合型、偏债混合型、平衡混合型基金分别为 20、2、28 只,规模占比为 51%、7%、42%。目标风险基金偏股 混合型、偏债混合型、平衡混合基金分别 3、36、22 只,规模占比分别为 2%、88%、13%。
国家致力于加快专属养老保险试点,推动第三支柱加快建设。银保监会负责人 12 月 16 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 风会上表示,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更加灵活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即将推出。2021 年 2 月,《关于开展专属 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拟于 3 月 1 日起在北京、浙江两地开展专属商业养 老保险试点,试点公司包括国寿、人保寿、太平寿、太保寿、泰康寿和新华。具体内容来看,1、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以养老保障为目的。60 岁以上年龄可领取,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阶段,积累期不短于 5 年,领取期不短 于 10 年,投保年龄在 60 岁以上则积累期不受 5 年限制。2、收益累积更加灵活。采用“保证+浮动”收益模式,明 确险企应为投保人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外,还要求险企应向投保人提供高、中、低三档收益 率假设下投资组合的可转换功能,满足客户不同时期对收益的要求。此外也在养老金领取上提供多种领取方式, 可根据利率、死亡率变化实施调整。3、企业可以为一些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特殊 保障等,更加灵活便利。
我们认为,专属养老保险从积累期和领取期的时限以及现金价值的限制明确了长期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同时 “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为各投资组合提供转换功能,同时领取方式更灵活多样,满足不同时期不同居民的风险 偏好需求。此外,允许企业为个人缴费,保费进入个人账户,打通了养老第二和第三支柱,同时弥补了灵活就业 人群的社会保障的不足,扩大了第三支柱的受益群体,推动第三支柱加快建设。
(二)借鉴海外经验
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税收递延优惠是美国第二和第三支柱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之一。401(k)在企业层面和个 人层面均给予缴费税收优惠,同时投资获得的增值部分也获得税收减免。对于传统型 IRA,IRA 账户全部或部 分免税,可在应税收入中扣除,50 岁以上每年缴费上限为 7000 美元,同时缴费和投资收益可延期缴税。而在 日本,若自由职业者投保 iDeCo,每年最大免税额度可达 81.6 万日元,投资收益和领取均为 0。对于 NISA, 前五年可免除高达 20.315%的资本利得税。
反观我国,由于每月 1000 元的税前扣除上限相对较低,每年合计不超过 12000 元,对高收入人群的激励有 限,且仍有部分人群月收入尚未达到个税起征点,无法在缴税环节获得税收优惠。领取环节按实际税率 7.5%征 收,因此未来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
加快建立惠及范围更广、更加公平合理的第三支柱养老机制。发达国家制定税延养老险优惠政策时,考虑尽可能多地覆盖包括无雇主、低收入人群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缩小税延养老险执行而导致 的收入差距。例如,美国传统和 Roth IRA 面向所有人群,全面覆盖了包括小企业员工和非雇员等未享受政府养 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的群体,体现税优公平性。同样,日本 NISA 也在 2017 年扩大受益范围至 19 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推出 Junior NISA,至此覆盖各年龄阶段所有人群。iDeCo 原本仅试用个体户以及无法领取企业年 金的雇员,近年来扩大至公务员、第二支柱企业雇员以及被扶养配偶。此外,也根据投保人收入水平、婚姻状 况、是否被雇主养老金覆盖以及通货膨胀等条件设置了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以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性。 例如,对以单身申报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覆盖的人群不设置收入要求,而对同样单身但被雇主养老金覆盖人群收 入设置 6.1 万美元上限。对已婚联合申报但未被雇主养老金覆盖的人群设置 18.4 万美元的上限。另外,税收优 惠限额的设置需提升个人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平衡政府的税收成本,可适时对扣除限额进行动态调整。例如美国 IRA 计划中缴费扣除限额随着通胀变化而及时更新。在我国,企业年金仅在央企和国企推行,职业年金则在机 关事业单位运行,绝大多数个体户以及中小企业职工养老计划较为缺失。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第三支柱需覆盖更多自由职业者、非雇员、低收入人群以及更多未纳税人群,必要时 可对其进行直接补贴。此外,我国也需要缩窄高收入人群获益额度,让更多低收入人群受益。例如高收入人群 税延金额随收入上升而递减,也可根据投保人收入、物价水平、投保其他产品情况控制高收入人群的税优程 度,以提升低收入人群购买的积极性。
打通三支柱账户间的转换促进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中国养老三支柱账户相对独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由各地的社保经办负责,企业年金则由雇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受托人负责,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险则由以 产品方式存在于不同产品的发行方。而美国三支柱对接较为紧密。当雇员退休或工作变动时,IRA 能承接 401 (k)计划转移的资产,极大促进了第三支柱的发展。IRA 中最大的资金来源于第二支柱的转移,而直接缴费的 占比较小。截止 2019 年,IRA 流入资产达 4780 亿美元,占比达到 87%,直接缴纳的仅 690 亿美元。同时其 他类型 IRA 可转移至 Roth IRA。日本同样建立了账户可转移制度。日本政府 1967 年建立了企业年金联合会 (PFA),负责厚生年金基金(EPF)参保人因雇佣关系中断或转移时对积累的 EPF 资产的投资问题。2001 年 确定缴费型企业年金 DC 设立后,EPF 和适格年金可以转移到 DC,2002 年 DB 创立后,不仅 EPF 和适格年 金可转移至 DB,DB 也可转移至 EPF 或 DC。目前除了 DC 无法转移至 DB 外,其他的企业年金均实现了自由 转换。而在我国,雇员工作变动或退休后,企业年金账户可转移至设有年金的雇主,或仍留存在原雇主账户继 续运作。
未来我国需提升养老保险三支柱的协作,一方面可适当降低政府养老金以及企业养老金的缴费,降低国家和企 业的压力,在退出时设立一定的转移机制,鼓励人群加大对税延养老险的投保。另一方面也需加强税延养老保 险账户和政府养老金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之间的转化,对三支柱之间的缴费、税优、以及基金转移等方面做 好衔接。
增强二、三支柱养老金计划的运营管理联系,扩充第三支柱目标人群。日本第二支柱中的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 划包括企业部分 DC 和个人部分 iDeCo,iDeCo 允许雇主对其员工个人的 iDeCo 账户缴费,保证没有被企业年 金计划覆盖的中小企业雇员也可以享受更为公平的养老保障。而我国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仅限于国有 大型企业,覆盖的人群已拥有第一支柱较高的缴费待遇。而许多中小企业职工却不能享受年金待遇,不同行业 职工退休面临较大差异。我国目前推出的专属养老保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保障缺口,一方面通过企业为个人账户缴费保证未形成正式雇佣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需求,缩减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一方面 也减少企业开支,吸引灵活就业人员的加入,扩充第三支柱目标人群。
丰富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美国养老基金产品发展较为成熟,形成了目标日期基金、目标风险基金等能实现资产 长期保值增值的基金产品。而我国在资产管理水平以及投资产品多样性方面均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我国养老金 融产品目前涉及普通养老年金、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理财产品、养老储蓄产品等,而涉及税 收优惠的仅个税递延养老险。同时养老理财产品功能上与一般基金和理财差别不大,养老功能较弱,养老储蓄产 品选择较少。
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建设中具备先发优势。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管理、保险产品创新、长寿风险管理 等多个方面能力建设,布局“养老产品+养老服务”,将税延养老险制度与养老产业相对接。目前多家保险公 司已加大养老产业的布局。例如泰康在布局养老产业战略上最坚定、投资额最大、保单件数最多。目前已布 局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苏州等 15 个核心城市,基本已完成全国布局。太保自 2018 年以来养老布局 加速,按照“南北呼应、东西并进、全国连锁”的思路,打造城郊型、度假型和城市型高端养老社区,并引 入法国欧葆庭提供养老照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共同打造“专属保险产品+高端养老社区+优质服务”的新型业 务模式。
基金:2018 年 2 月,证监会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首次提出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对养老目标基金的运作、投资策略、投资目标等均进行了详细规定。《指引》规定养老目标基金主要采用 FOF 形式或其他证监会认可的形式进行运作。2018 年 8 月,首批养老目标基金正式发行,标志着公募基金正式 纳入养老第三支柱建设。基金公司可加大与保险的合作,加大对保险养老资产的托管,发挥基金公司强大的 投资管理优势。考虑到养老目标基金投资过程长达二三十年,若税延政策落实到养老目标基金,到领取才收 取相关税费,则会大幅激发投资长期投资养老目标基金的积极性。
我们预计未来将出台相关政策驱动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等多样化产品,加快储蓄 养老向投资养老的转化,推动第三支柱发展。
优化养老金入市,推动居民储蓄养老向投资养老转变。DC 计划和 IRA 计划将超过一半的资产投入共同基金。 从共同基金配置来看,股票基金配置占比最高,超过 50%。根据 OECD 国家养老金资产配置统计,美国股票 配置占比高于 30%。同样,日本养老金第一支柱 GPIF 市场化运作能力也较为成熟,投资股票占比高于养老金 整体比例,已接近 50%。第三支柱 NISA 自 2014 年以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占比逐年提高,目前已将近 40%。反观我国,养老金投资风格较为保守,过度关注资产安全性,主要投资于服务国家战略以及民生工程为 主的收益相对稳定的领域。以固收类投资为主,其中社保基金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主,权益 投资占比仅不到 10%;企业年金固收类占比超过 80%,权益类投资占比仅 7%。这主要因为权益投资比例受限 使得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程度较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股 票型养老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养老金资产净值的 30%,同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规定社保基金投资基金和股 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成本法下基金资产总值的 40%。2015 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仅限于国内投 资,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为 30%。此外,作为第三支柱的我国养老目标基金成立于 2018 年,当前规模仍然 较小,且整体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仍然较低(以目标风险基金为主,占比超过 74%,且偏债混合型占比为 85%),现金配置比例较高,投资回报有待提升。以南方养老 2035 为例,截止 2020 年 4 季度,基金持仓前十 大股票的占比仅 5.37%,而相比之下,美国目标日期基金临近退休股票占比仍达 50%。
监管发声推动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打开养老金投资比例上限。2020 年以来,监管多次发声加快养老金等 中长期资金入市。2020 年 5 月,易会满提出放宽中长期资金入市的范围,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尽快落 地。11 月郭树清指出要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保险等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养老金投资范围逐步放 宽,2021 年初年金基金投资权益比例上限提高至 40%。
借鉴美国养老金投资的经验,养老目标基金将成为养老资产有效的配置渠道,提升养老资产的收益水平。我们 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推动养老目标基金的发展,1)优化养老目标基金税收机制,鼓励养老保险机构参与 投资。2)扩大企业年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范围,将养老目标基金纳入养老金默认合格投资名单,3)增加 权益类尤其是蓝筹股的配置。国外经验可知,权益类品种有利于实现长期、较高且稳健的投资收益。
产品制转为账户制。美国以账户制为主体,以养老金资金账户为个人参加第三支柱的载体,个人通过账户进行账 户缴费、产品申购赎回、转换、领取、信息查询等环节,在产品制下分散的资金、产品以及信息等均可汇集到账 户上,实现资金和信息的统一,有助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之间的转移。同时税收优惠赋予到账户上,账户层面 上个人缴费可以在国家规定额度进行税优登记。而我国的产品制体系下,国家税收优惠赋予到产品层面,产品管 理人直接提供税收代扣代缴,待遇发放等。产品制主要存在多重问题。1)个人购买各种金融产品需计算税收优 惠额度在其所投资的产品上的分配比例,2)个人领取时需向不同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请,手续繁杂,3)产品间的 转换又取决于产品间的转换机制,4) 国家需向各产品管理人收集个人参保资金和产品信息,效率低且难度大。
目前,获批运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已从产品制转变为账户制。账户制下,保险公司将专项个人商业 养老资金账户作为参保载体,税优资金均转入该账户。保费规模得到大幅提升。2018 年底税延养老险保费规模 仅 0.7 亿元,承保量为 3.9 万人,到 2020 年,保费收入达 4.26 亿元,承保人数 4.88 万人。
详见报告原文。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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