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数字货币深度研究:对电子支付产业有何影响?

  • 来源:未来智库
  • 发布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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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P 及其产业链

9 月 24 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庆祝中国人民共和国 70 周年活动上称,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已经取得积极进展,人民银行计划把央行数字货币(注:根据此前央行口径,此处指 DCEP)与电子支付工具结合起来,并称之为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一揽子计划。

本报告旨在讨论当前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及与之相关的电子认证与金融网络安全产业的商业模式与格局,以及央行数字货币入局后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DCEP 是什么?

央行领导频频吹风,称央行数字货币"呼之欲出"。8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上提出,央行相关人员从去年已经开始 996 开发相关系统,"现在可以说是呼之欲出了"。其后不久,穆长春履新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并于 9 月 4 日在知识付费平台得到开设课程《科技金融前沿:Libra 与数字货币展望》。市场原以为央行数字货币还停留在概念阶段,但近期的频频吹风大幅提升了市场预期。

央行数字货币深度研究:对电子支付产业有何影响?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兼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多次阐述了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况:定位上,注重对现金(M0)的替代;运营体系上,采用"央行-商业银行/其他机构"的双层架构;技术路线上,考虑区块链技术,不加载对履行货币职能不利的智能合约;账户上,仅对央行实名,对交易双方外的其他实体匿名(包括作为分发机构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DCEP 由时任央行行长的周小川 2018 年 3 月 9 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金融改革与发展"主题记者会上首次提出。他阐述到,央行研发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名字是"DC/EP"(DC,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EP,electronic payment,电子支付)。这一称呼相较于央行官员此前提出的对所有央行数字货币的泛指——CBDC(central bank digitalcurrency)更聚焦于支付,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央行数字货币的主要用途在于货币三大基础职能中的"支付手段",而非"价值储藏"与"价值尺度"。

DCEP 跟其他资产有什么区别?

DCEP 数字现金(M0)的定位是理解 DCEP 的关键,这使其与其他货币区别开来。我们从数字化程度、债务人相关因素、分发机构相关因素和持有人相关因素比较 DCEP、实物现金、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银行存款、比特币与黄金等资产形态的异同。

央行数字货币深度研究:对电子支付产业有何影响?

央行数字货币深度研究:对电子支付产业有何影响?

为什么要发行 DCEP?

发行央行数字货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有的实物现金体系有若干痛点。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中提出,实现法定货币数字化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具体来说,现有纸钞和硬币有如下问题:(1)发行、印制、回笼和贮藏等环节成本较高,流通体系层级多;(2)携带不便;(3)易被伪造、匿名不可控,存在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另外,时任央行官员的范一飞、姚前、穆长春等认为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浪潮、为负利率创造条件、抑制公众对私有加密数字货币的需求、巩固我国货币主权。

DCEP 可能有使用限制

由于 DCEP 相较于银行存款的安全性更高,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的"存款搬家",而这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为此,央行会对 DCEP 施加限制,增加银行存款兑换 DCEP 的成本和制度摩擦。另外,为了引导持有人将 DCEP 用于零售业务场景,央行也可能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时间、金额限制。央行可能根据 DCEP 账户的不同级别设定交易限额和余额限制,也可能设置每日及每年累计交易限额,并规定大额预约兑换。

交易费用限制。必要时,央行可能对 DCEP 的兑换实现分级收费,对于小额、低频的兑换可不收费,对于大额、高频兑换和交易收取较高费用。

这些使用限制可能导致 DCEP 与实物现金或其他法币形态的价值不对等,我们猜想,可能出现 DCEP 的场外交易市场,央行需密切监测相关风险,这将催生对金融风险控制领域的技术公司的需求。

穆长春在得到 App 课程中提到了对 DCEP 限制的另一种原因:反洗钱。他提到,央行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用手机号码注册钱包,能获得的 DCEP 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如果上传了身份证或银行卡,能获得更高级别的数字钱包,如果能前往柜台面签,可能无限额。

DCEP 对电子支付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电子支付产业现状:商业模式与竞争格局

我国电子支付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基于 POS 机的银行卡支付和基于二维码的条码支付(NFC 感应支付市场份额较小),其模式均为国际通行的"发卡/码方-清算机构-收款账户开户方-商户"四方模式。

可以将二维码看作一种"虚拟卡",而不管银行卡,还是二维码,其本质均为"账户",不同的是,银行卡的开户方是银行,而二维码的开户方除了银行,还可能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此处的第三方指相对于交易双方而言,如支付宝与财付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须获得央行颁发的牌照),两种机构的 KYC("了解你的客户")政策不同,客户信息通常情况也下并不共享。

央行数字货币深度研究:对电子支付产业有何影响?

各机构的收费模式是: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收单服务费,该价格由市场调节,例如,2019 年 1 月起,财付通、支付宝的收单服务费费率为 0.6%;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发卡服务费,借记卡不高于 0.35%,单笔不超过 13 元,贷记卡不高于 0.45%;

发码机构:向收单机构(可能是银行)收取服务费,例如,财付通、支付宝向收单机构收取0.2%手续费;

清算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为政府指导价,不超过 0.065%,单笔不超过 6.5 元,这部分费用由收款人的发卡行/收款行、收单机构各承担 50%(注:当前网联未收费)。

央行数字货币深度研究:对电子支付产业有何影响?

另一种对电子支付的分类方法是线下支付(通过二维码或 POS机)和线上支付(通过 App或网页),前者的清算机构主要是银联,后者的清算机构主要是网联(央行规定跨行电子支付必须通过清算机构,不得在本机构体系内完成跨行清算),后者交易量约为前者的 1/5。

DCEP 对电子支付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总体影响有限

根据《中国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1994),我国将货币定义为"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金融工具",并将公布的货币供应量划分为 3 个层次(M0、M1、M2),其中,实物现金(纸钞和硬币)属于 M0,流动性等级最高,为央行负债,不付息;银行存款属于 M1 和 M2,流动性次之,为商业银行负债,付息;第三方支付机构余额属于 M2,为央行负债,不付息。央行数字货币 DCEP 定位为 M0。

DCEP 的 M0(现金)定位在相当程度上或许意味着它对电子支付产业的总体影响可能较小,原因是 M0 占我国货币供应量的比重已经相当小。近年来 M0/M2 不断下降,排除每年1 月或由春节取现造成 M0 上升的因素,1999 年后 M0/M2 鲜少超过 10%;2013 年后M0/M2鲜少超过 5%。人民银行根据实体经济的需求和货币政策的需要发行货币,M0 占比的不断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我国民众对 M0 的需求已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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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在非现金支付交易金额(指网络支付与移动支付,非现金支付中的电话支付占比极小)在波动中攀升的近年,银行卡取现金额不断下降,一度处于负值。这也说明了民众对现金交易的需求逐渐让位于非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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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或为二维码,而非银行卡, ATM、POS 厂商或需转型

由于条码支付相对于银行卡支付而言更为便捷(例如无需携带卡片),近年来条码支付交易金额逐渐上升,银行卡支付相对式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条码支付对银行卡支付有相当大的替代效应。因此,我们判断, DCEP 的主要载体或为二维码,而非银行卡。

央行数字货币深度研究:对电子支付产业有何影响?

假设即使 DCEP 上线,也不会对银行卡发行量造成较大的发行利好,那么主要生产用于支持银行卡交易的 ATM 机和用于银行卡收单的 POS 机的厂商或需进一步转型。近年来主要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联网 POS 机与 ATM 机数量在波动中下降,DCEP 上线或将对其造成进一步的利空,相关厂商需加速转型。

考虑到 DCEP 比实物现金(纸钞、硬币)便携、比银行存款安全,部分实物现金持有人可能倾向于将手中的实物现金兑换为 DCEP,但我们预计这一需求对 ATM 机厂商的利好作用有限,原因是我们认为当前实物现金的流通量已经较少,并且其可以在银行网点得到满足。

第三方支付公司或可成为分发、清算机构

在银行之外,我国存在着专业从事支付业务的公司,它们被称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受人民银行的牌照化管理(共有包括固定电话支付、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在内的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 3 大类牌照),需将客户备付金(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余额)以 100%的准备金率上交给人民银行。市场认为,由于DCEP 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余额有一定的相似性(均为央行负债、均为电子形态等),DCEP 上线可能对第三方支付有一定的替代效应。我们认为,在 DCEP"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其他机构"的"发行-分发"双层运营体系中,目前人民银行并未指明商业银行以外的机构不能成为 DCEP 的分发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能受益于 DCEP 的上线取决于其是否可称为 DCEP 的分发机构。腾讯财付通与阿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很有可能有此机会,原因是这些机构:1)有丰富的 C 端个人服务经验;2)有丰富的 B 端商户资源,这有利于推广 DCEP。尽管 DCEP 是法币,是 M0,不会被商户拒绝接收,

另外,当前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被允许开展清算业务,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被允许开展DCEP 清算,或将对传统的清算机构银联和网联造成挤压。但也需指出的是,根据网联 20亿的出资额明细,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在内的 29 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持有 63%网联股份,DCEP 对其影响有待进一步验证(网联出资情况详情: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12%;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3%;上海黄金交易所,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3%;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外汇局直属机构,3%;财付通,腾讯旗下,9.61%;支付宝,9.61%;网银在线,京东旗下,4.71%;天翼电商,电信旗下,2.77%;快钱,2.45%;平安付,2.45%;百付宝,百度旗下,2.42%;联动优势,海联金汇旗下,1.99%;中移电商,中国移动旗下,1.64%;银联商务,1.55%;通联支付,1.28%;易宝支付,1.21%;顺丰恒通支付,1.2%;上海汇付数据,1.18%;网易宝,1.1%;盛付通,1.08%;易智付,1.06%;美的支付,0.97%;银盛支付,0.9%;拉卡拉支付,0.9%;瑞银信,0.9%;迅付,0.86%;连连银通,0.84%;联通支付,0.84%;瀚银,0.84%;宝付,0.83%;汇元银通,0.83%;杉德支付,0.81%;智付,0.77%;海南新生,0.75%;快付通,0.75%;汇潮支付,0.71%;唯品会支付,0.69%;东方电子支付,0.68%;付费通,0.64%;国付宝,0.62%;易联支付,0.41%;捷付睿通,小米旗下,0.14%)。

对数字身份认证产业影响较小

2017 年 12 月 25 日,人民银行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将数字证书确认为对决定条码支付限额等级有重大影响的要素,只有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其他交易的限额为 500-5000 元。数字证书作为用户身份验证的重要性得以彰显。也就是说,在条码支付时代,数字证书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我们认为DCEP 上线对其或有利好,但影响可能较小。对于其他数字身份认证手段,DCEP 对其亦或有利好。

(报告来源:国盛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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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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