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ESG深度研究:如何理解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 来源:国信证券
- 发布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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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深度研究:如何理解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在整合气候变化风险到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宏观审慎评估(MPA)体系发挥了核心作用。MPA通过综合考核金融机构在七大核心方面的表现(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确保金融稳定并促进经济发展。在披露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尤其是高碳资产风险上,国际金融机构的披露与报送实践能够在一致性和标准化方面提供借鉴。本文从巴塞尔III高碳资金风险敞口、美欧的立法和信披机制等入手,进行对比和探讨。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成为重要的管理工具。压力...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2024 年 4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共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或将成为未来 5-10 年中国绿色战略的关键指导文件,全文共分为八个部分:“总体要求”、“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国际合作”、“强化组织保障”。
《意见》明确,在未来五年,主要目标是实现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金融基础设施、环境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金融产品和市场、政策支持体系及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断健全,绿色金融区域改革有序推进,国际合作更加密切,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有序聚集。到2035 年,要实现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宏观视角:将气候变化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1. 理顺“机构-监管部门”报送机制
1.1 央行“宏观审慎评估”(MPA)体系考核目标概述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 2016 年起将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与合意贷款管理机制调整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MPA 的考核主要围绕: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个方面有一套完整的评估指标。以下是央行对这七个指标的官方解析 1: ①资本和杠杆情况。此项考察是 MPA 考核的重中之重。在资本和杠杆方面,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其中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指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 GDP、CPI 增幅,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杠杆率指标参照监管要求不得低于 4%。 ②资产负债情况。在资产负债方面,要求适应金融发展和资产多元化的趋势:从以往盯住狭义贷款转为考察广义信贷(包括贷款、证券及投资、回购等),既关注表内外资产的变化,也纳入了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的稳健性要求。③流动性。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资产业务,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并参照监管标准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
④定价行为。评估机构利率定价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竞争秩序等要求,特别是对非理性利率定价行为作出甄别,体现了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初期对利率市场竞争秩序和商业银行定价行为的高度重视。 ⑤资产质量。这一指标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以及对资产的经营管理的审慎性进行考察,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资产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其中包括对同地区、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的考察。 ⑥跨境融资风险。在这一方面,将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的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等方面综合评估,以适应资金跨境流动频繁和跨境借贷增长的趋势,未雨绸缪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 ⑦信贷政策执行。坚持有扶有控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相应地,MPA 体系在这七个方面都分别设计了一些具体指标,共十五项,目的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更加全面对评估,并指导这些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经营。这七大方面的满分均为 100 分,根据不同权重,最后得分90 分记为优秀,60分记为达标。

央行基于 MPA 考核将金融机构划分为 A、B、C 三档,具体为:七个方面均为优秀的为 A 档机构;“资本和杠杆情况”或“定价行为”两方面任意一类不达标,或其余五方面中若有两类及以上不达标,则划为 C 档机构;剩余均为B 档机构。根据不同划档结果,央行将对各档金融机构采取差别化的激励约束措施。对于A档机构,实施法定准备金利率 1.1-1.3 倍的奖励性利率,并对部分业务享有优先权,例如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优先发放,金融市场优先准入,各类金融债券优先发行审批,以及金融创新产品先行先试等。相应的,对于C 档机构,也会有一定的惩罚措施,包括法定准备金利率 0.9-0.7 倍的约束性利率,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提高,以及金融市场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受限。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审慎政策实践的不断发展,MPA 考核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建设得到有序推进。例如,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2017 年央行正式把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在这之后,央行又逐渐将绿色信贷纳入 MPA“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方面进行考核,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 年 12 月末,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重大决策部署,央行正式发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为我国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机制,提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提供了最新政策指引。下一步,央行将按照《指引》构建的总体框架,不断丰富和优化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探索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机制,做好宏观审慎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宏观审慎政策落地见效。
1.2 高碳资产规模及风险敞口披露报送
气候风险概率低、损失大,易诱发金融风险,严重时会对金融稳定及宏观经济增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防范气候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当前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始积极建立气候风险管理体系,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气候相关政策收紧、监管趋严将是大势所趋。海外最值得参考的是巴塞尔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2010 年,为应对 2007-2009 年金融危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 III》。该协定旨在加强对银行的监管监督和风险管理,加强了资本充足率规则、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系统性风险监控。之后《巴塞尔协议III》不断改革,现已纳入合并后的巴塞尔框架。近年来,随着气候风险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越来越显著,巴塞尔委员会也逐渐开始构建气候风险的监管应对框架指导银行和监管机构更好地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2022 年 6 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有效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原则》。明确指出“银行应将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纳入其内部控制框架,以确保健全、全面、有效地识别、衡量和缓解与气候相关的重大金融风险”;而监管机构“应确定银行能够充分识别、监测和管理所有与气候相关的重大金融风险,作为其评估银行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框架的一部分”。这份文件的发布设立了一个全球通用的基准,支持银行和监管机构根据这些原则来管理气候相关风险。
2022 年 12 月,巴塞尔委员会再次发布了“对常见问题(FAQ) 的答复”,尝试在现有监管框架内解决气候金融风险。这份文件阐明了在现有巴塞尔框架中捕获气候风险,并将其纳入银行的第一支柱 ——“资本要求”的计算中。例如,根据内部评级法(IRB),银行在对借款方进行评级时,应该将气候风险(包括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也纳入考量指标。并且在对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敞口 (EAD) 的估计中银行应保守评级,以考虑到历史数据中可能的对气候风险的忽略。 2023 年 11 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披露》。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寻求一种全面的方法来进一步履行金融机构对高碳资产的监管和监督职责,以增强金融稳定性。该文件将重点任务设置为如何在巴塞尔框架的第三支柱 ——“信息披露”中纳入气候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良好的信息披露能够促进市场纪律建设,使所有的市场参与者能够平等地获得关于银行的监管资本和高碳行业相关风险敞口的关键信息,以提高监管的充分性和透明度。当前,随着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数据质量的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加强此类信息的可得性和透明性,以促进银行进行详实数据的披露。 为了更好的探索和利用巴塞尔框架的第三支柱,给市场参与者提供如关键风险指标在内的有效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在该框架的设计中,巴塞尔委员会为相关信息披露制定了具体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 披露气候风险的定性信息,不仅能够确保相关披露的全面性,还能够提供前瞻性视角,补充单独进行定量披露所造成的背景信息缺失,并减少孤立考虑定量披露可能带来的意外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定性披露的要求涉及:治理、策略、风险管理、集中风险四个方面。
除了定性披露外,巴塞尔委员会也规定了具体的定量要求,以实现各大机构之间的可比性,弥补定性信息的强主观性、弱标准性所带来的“比较难”问题。定量披露要求集中:在按行业分的风险敞口、融资排放、按地区分的受到的物理风险影响。

除此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还一直在与包括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SSB)在内的其他国际机构和标准制定者进行协调,探索利用巴塞尔框架的第三支柱,设定共同的金融气候风险披露基线。 目前,中国也在积极推动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2024年4月,央行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央行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高碳资产规模、占比和风险敞口等信息。
1.3 国际金融机构披露与报送实践
美国:环境问题驱动立法完善
美国是最早建立起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国家,通过对其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可以发现美国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初期阶段(1970 年前)”,“聚焦于环境问题治理的发展阶段(1970 年-2010 年)”,“聚焦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完善阶段(2010 年至今)”。
(1)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初期阶段(1970 年前):1933 年,美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财报中报告环境问题,并且披露环境相关诉讼。这个阶段涌现了一些州立法律,但是缺乏联邦法律,环境信息披露主要由企业自发进行,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标准,信息质量和透明度都很低。
(2)聚焦于环境问题治理的发展阶段(1970 年-2010 年):在这个阶段,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的出现,促使立法机构开始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如:《美国环境教育法》、《环境质量改善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安全饮用水法》等。这些法律和法规不仅要求企业公开其环境影响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还要求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污染治理和控制。1980 年,美国颁布《超级基金法案》,明确了环境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和连带性,银行放贷后需要承担的连带的环境污染责任。在此期间,美国证监会开始要求发行人提供环境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3)聚焦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完善阶段(2010 年至今):随着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美国相关制度建设的焦点逐渐转向气候变化,出台了一系列信披法规。2010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上市公司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指南》,指出上市公司在遵循现有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义务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包括对气候变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但未明确应披露的具体指标。此后,主动披露气候信息的上市公司有所增加,但是存在着择优披露的问题,披露较为碎片化,缺乏可比性,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可指导投资的有效信息。2022 年,美国证监会发布《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的提案,参照 TCFD 披露框架,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增加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提升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欧盟: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先行者
欧盟是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先行者。经过多年的实践,欧盟已经建立起了以金融机构及大型公司为披露主体,以分类标准、信息披露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 2018 年 , 欧 盟 颁 布 《 可 持 续 金 融 行 动 计 划》(Financing SustainableDevelopment),将可持续性因素纳入金融体系,指出金融是推动经济低碳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并将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上日程。为落实《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欧盟自 2019 年起开展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2019 年,欧盟颁布《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Regulation, SFDR)。SFDR 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披露可持续信息,一方面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及其财务顾问公开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环节中对气候和可持续性的相关考量;另一方面要求披露金融产品的可持续风险,以及对环境或社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2020 年,欧盟颁布《分类法》(Taxonomy Regulation),用以识别可持续性经济活动。满足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需要对延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水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向循环经济过渡、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六项环境目标中至少一项做出重大贡献,并且不对任何其他环境目标造成重大损害,此外还需遵守最低限度的保障要求,符合技术评估标准。欧盟要求大型公司、金融机构对参照《分类法》筛出的可持续经济活动进行自评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金融机构于 2021 年底前完成首次环境信息披露,大型公司(员工人数超过 500 人)于 2022 年底前完成首次披露。2014 年,欧盟颁布《非财务报告指令》(Non- 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NFRD),该指令为欧洲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了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则。按照NFRD的规定,相关实体必须报告其如何实践 ESG 理念、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实施低碳转型的情况。但需要强调的是,NFRD 并未强制企业进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2022 年 11 月,欧盟再次颁布《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Reporting Directive, CSRD)。CSRD 替换了 2014 年所发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并在多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CSRD 扩大了披露主体的范围。
在 NFRD 下,披露主体仅限于员工人数超过 500 人的大型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机构。相比之下,CSRD 将披露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境内的所有大型公司,同时还纳入了上市中小企业,但上市微型企业除外。这一扩展使得更多的公司和机构被纳入到可持续性报告的义务之中。其次,CSRD 引入了更为详细和统一的可持续报告标准,并具有强制性。CSRD 要求企业遵循双重重要性原则,全面细致地披露可持续发展议题如何影响企业经营,以及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这标志着从非约束性指南到强制性标准的重大转变,为可持续性报告提供了更高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最后,为了防止“漂绿”,CSRD 引入了审计鉴证制度,CSRD要求企业对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有限鉴证,并在未来过渡到合理鉴证。鉴证的内容将包含整份报告,覆盖所有定量和定性信息披露。这一变革进一步增强了可持续性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2023 年 1 月,《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正式生效,要求受CSRD约束的公司必须根据《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进行报告。目前,最新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 (ESRS)的最终版本已于2023 年7 月获得批准,并于同年 10 月通过采纳。该标准采取“双重重要性”观点,共有12 个报告主题,或将成为 2025 年后欧盟企业进行ESG信息披露的标准。

综上所述,欧盟社会各界在加强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规,如《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分类法》和《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这些法规共同构建了欧盟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框架。这些立法和绿色金融实践为我国推行相关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2. 完善金融体系气候变化压力测试
2.1 国内金融体系气候压力测试的现状与案例
在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对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的背景下,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应运而生。这种测试是一种气候风险管理的量化工具,能够识别各类气候风险、并将其转化为对金融风险敞口的影响,为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缓解措施、调整信贷及投资组合提供支撑。 在 2023 年 6 月的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时任央行行长易纲强调了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的重要性。他提到,自 2021 年起,央行已建立了一个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框架,并指导了 19 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国内银行对八个主要碳排放行业——电力、钢铁、建材、有色金属、航空、石化、化工和造纸行业进行了碳成本敏感性的压力测试。除此之外,央行还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结构和转型政策,组织了部分地区银行开展相关的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这些行动表明,进行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已经成为我国推动绿色金融的一项核心任务。目前,我国的气候压力测试一般由气候风险情景分析、气候风险量化评估、结论与建议三个模块构成。
(1)气候风险情景分析: 气候情景是一系列前瞻性的预测数据,描述了气候变化及社会治理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当前阶段,由于学界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仍处于探索阶段,气候情景的构建仍在不断的完善。现阶段,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绿色金融系统网络(NGFS)、国际能源署(IEA)开发的一系列气候情景,得到了国际认可,并被许多组织所参考,并被广泛地用于金融机构或是企业的气候情景分析中。通过使用公认的气候情景进行气候情景分析,有助于增强不同机构间气候风险分析结果的可比性,并帮助理解不同气候情景下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IPCC 气候情景 2013 年,IPCC 提出了代表性浓度路径(Representative ConcentrationPathways),包含 RCP8.5、RCP6.0、RCP4.5、RCP2.6 四种情景,描述了辐射强迫水平、温室气体浓度在未来的变化路径。RCP8.5 情景是无政策干预的基准情景,RCP2.6 情景则对应于《巴黎协定》的本世纪2℃温控目标,其余两个为中间情景。RCPs 的每一个情景均对应一组固定的社会经济假设,然而一种辐射强度目标或路径可对应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组合,这是RCPs 的局限之处,也是 IPCC 后续推出的 SSPs 情景的改进之处。
为充分地描述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可能性,IPCC 进一步提出SSPs 情景,即共享社会情景(Shared Socioeconomic Pathways)。SSPs 包含五组情景,目前,基于 SSPs 的区域社会经济情景数据产品正逐步发展,并在气候变化影响、适应与减缓研究中得到应用。
NGFS 气候情景
NGFS 从金融行业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 RCPs 及SSPs 情景,开发了三类针对金融机构的气候风险情景。①有序情景:有序情景包含1.5℃温升情景及2℃以下温升情景,有序情景假设气候政策出台较早,并逐渐变得更加严格,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相对较低。②无序情景:无序情景则是探索了政策滞后推行以及国家部门之间政策的差异性所引致的较高转型风险,例如,为了达到某个特定的温升目标,需要执行的碳价水平会很高。③温室世界:温室世界情景假设气候政策在一些区域得到较好推行,但在全球范围内,这些努力不足以阻止严重的全球变暖,这会引致严重的物理风险,包括不可逆转的影响,如海平面上升。

IEA 气候情景
IEA 每年都会在其能源展望报告中,根据能源技术变革以及重大的经济政治时间等,动态更新相应的气候情景。在最新一期的《2023 年世界能源展望》报告中,IEA 针对能源行业推出了三类情景,分别是:①现有政策情景,基于各国最新政策目标对未来进行展望;②公开承诺情景,在各国的能源和气候目标都能按时并完全实现的假设下对未来进行展望;③净零排放情景,即实现巴黎协定 1.5℃温升的目标,全球 2050 年实现净零排放。IEA 的气候情景为探索能源结构变迁、政策选择、投资趋势和技术动态的影响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2)气候风险量化评估: 气候风险量化评估是指利用相关分析工具,明确气候变量与经济、财务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其重点和难点就在于量化气候变量的变动对宏观经济变量或是微观企业财务变量的影响。 现阶段,业界和学界主要采用构建“气候-经济模型”的方法,来量化气候变量和经济、财务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气候-经济模型”的输出一般为宏观经济变量或是企业财务变量,主要用于评估气候风险对宏观经济和微观企业财务的影响。气候-经济模型仍处于探索阶段,当前学界和业界就建模方法尚未达成共识,还没有普适、公认的气候-经济建模方法。各种建模方法各有优劣,均在建模复杂度、算力要求、假设有效性、数据要求等方面表现出了不同的优缺点。常用的“气候-经济模型”方法如下:
综合评估模型(IAM)
IAM 为目前国际上使用的最为广泛的气候-经济模型,可用于模拟各国的最优政策、技术、经济结构调整路径和对应的碳价。综合评估模型是一个将物理气候系统、自然生态系统、人类活动和福利等结合起来的综合评估框架,它可以汇集和总结来自不同领域的研究信息,是帮助决策者了解气候变化等复杂环境问题的有效工具,并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优点;①将全球气候变化置于其他全球变化问题之下考虑,并强调相互之间的关系;②帮助评估机构的对气候变化的预防或适应性反应;③微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提供一个系统和综合的框架;④将不确定性概念转化为对决策者有参考价值的直观表述;⑤帮助确定研究活动的优先级,并识别知识匮乏的领域。但近年来有学者对其无法分析极端风险、对假设条件的敏感度过高、未考虑内生性偏好等问题提出了质疑。此外,IAM 模型无法分析尚未被充分理解或历史上从未发生的气候物理风险,这也会导致 IAM 模型低估了气候变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投入产出模型
投入产出模型可以量化气候相关的外生冲击对于特定地区或产业的影响。在实际中应用较少,在学术研究中主要用于核算碳税等转型政策及极端气候对宏观经济或特定产业的影响。投入产出模型对数据颗粒度的要求较低,计算简便,但是投入产出模型是一种静态分析方法,难以量化气候变化及相关转型政策对经济体或特定产业的长期影响。
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
CGE 模型在气候变化领域,主要用于气候变化政策方面的研究,可以评估气候政策执行后,各个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情况。总体上CGE 模型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应用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减排政策的成本评估、减排的效益评估及减排路径的优化设计。在实际的应用中,研究人员往往会根据研究问题,构建能源-经济-环境 CGE 模型及多区域 CGE 模型等进行分析。近年来,CGE模型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仍在不断拓展,研究内容逐渐从单一的气候变化对经济的影响,逐步拓展为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各方面的综合影响。但是,CGE 模型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CGE 模型一般会假定生产部门的中间投入结构不随时间变化,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假定显然不合理,并且 CGE 模型动态机制不完善,使其更适合于短期分析,不适合用于长期模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 CGE 模型在分析气候变化方面问题的应用。
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DSGE)
DSGE 模型是各国央行进行经济分析和政策模拟的主要工具之一,DSGE模型可以政策分析提供强有力的一致性框架,可以评估不同政策的潜在影响。目前,已经有较多的机构或学者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DSGE 模型的相关研究,通过在传统模型中加入环境部门,以此构建环境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E-DSGE),用于环境和气候相关政策的评估。但是,DSGE 模型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DSGE 模型的假定过于严苛,DSGE 假定波动是外生的,不受内生冲击影响;并且 DSGE 求解相对复杂,对算力要求较高。
(3)结论与建议: 基于压力测试结果,金融机构对由气候风险转化而来的金融风险敞口有了明确认知,之后,各机构应建立起低气候风险导向的决策机制和内部政策,制定相应的应对战略,以缩小资产和业务对气候风险的敞口,将气候风险融入到风险管理的流程当中。 就具体实践而言,中国工商银行是全球范围内率先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的金融机构,其气候风险治理实践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工商银行参考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压力情景,结合国内实际进行本土化调整,建立转型风险、物理风险传导模型,开展压力测试,是国内首家完成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的银行。
2.2 国际金融体系气候压力测试方法论与实践
随着气候变化的物理和转型风险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不良影响加剧,全球大型金融和监管机构逐渐探索和开展气候变化压力测试。
欧央行气候压力测试
2019 年,欧洲中央银行正式宣布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将气候风险因素纳入欧央行业务运作框架。2020 年,欧洲中央银行开始进行气候压力测试,以评估气候变化对欧元区银行系统的影响。此测试分析了不同气候政策情景下的经济和金融风险,包括物理风险和过渡风险,并预测了未来 30 年内这些风险对银行资产的潜在影响。 在其最新公布的《气候风险压力测试(2022)》中,欧央行公开了进行气候压力测试的情景和方法论。首先,欧央行采取了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压力测试,其他银行在一套通用的场景下,提供定性和定量数据披露。其次,欧央行将2022年的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范围限制在一系列气候相关的风险传导渠道、资产类别和情景中,以保持自下而上操作的可管理性,因此,本次测试并未涵盖气候风险与银行资产负债表之间的所有联系。最后,本次压力测试包含主要三个模块:①问卷调查:旨在对银行的风险压力测试能力提供统一和标准化的评估,除一般问题外还涵盖了治理和风险偏好、与机构业务战略的整合、方法论和情景设计、数据来源和可用性等。②同行基准:银行被要求按照公司业务量和收入划分22 个行业,并报告高气候风险行业的前 15 家最大的非中小企业的风险敞口以及交易对手的碳排放数据(范围 1,2,3)和收入数据。③自下而上:要求银行对许多不同的气候情景和气候风险提供预测。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气候压力测试
虽然美国的官方气候压力测试尚不如欧洲那样常规化,一些区域联邦储备银行已开始探索气候变化对经济的潜在影响。2023 年 3 月,美国纽约储备银行发布了《气候压力测试》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探讨了气候压力测试的设计,以评估和管理金融部门气候变化带来的宏观审慎风险。 《文件》指出气候压力测试是在一些相对严峻但看似合理的情况下,评估金融机构是否低于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的定量联系。用于银行层面或风险管理监管的压力测试通常由①情景:设计一组需要考虑的相对严重的情景,是宏观经济和金融冲击的组合。它描述了冲击的严重程度、重要结果的传导渠道以及时间范围。②模型:对于每种类型的风险,采用一种反映不同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结构的颗粒度方法来了解气候风险影响。③结果:气候压力测试结果,包括银行资本缺口、净利息收入(NII),拨备前利润收入(PPNR)和压力情景下的资产负债表(B/S)预测。
金融企业视角:将气候变化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及公司治理框架
1. 立法层面
1.1 欧洲国家的气候变化相关立法
气候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并且会给企业的财务造成长期的潜在影响,这种影响会传导至金融市场诱发金融风险,严重时会威胁到金融稳定及宏观经济增长。随着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的不良影响逐渐凸显,各主权国家开始运用上层政策工具推动气候治理,气候立法成为应对气候挑战、增强环境韧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欧洲国家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以及较完善的制度建设,成为全球气候立法和环保政策的先行者,在推动国际气候行动和设置环保标准方面起到了领导作用——不仅设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目标,欧盟的排放交易系统(ETS)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最大的碳市场。《巴黎协定》进入实质性履约阶段后,欧洲气候立法框架也逐渐完善,纳入了包括多项法规和政策指令,这不仅对本土的环境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模式,具有示范和激励作用。
自 2019 年以来,欧洲国家在气候变化相关立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创新和前瞻性的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一些关键的立法和政策包括:欧盟的《绿色新政》,英国的《气候变化法》、德国的《联邦气候保护法》等。
这些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立法和政策不仅关注常规的气候治理方面,还对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做出了具体的限制以及责任规定,特别是在如何将气候变化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及公司治理框架方面,表现出了其政策的全面性和前瞻性。
《欧洲绿色新政》
在《欧洲绿色新政》中,欧盟将“可持续性考虑”作为其金融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强调了企业与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金融服务行业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披露。 为支持绿色新政的发展,欧盟于 2019 年制定了《关于金融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法规》指出,随着气候变化、资源枯竭和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问题带来的灾难性和不可预测的后果越来越明显,欧盟需要采取紧急行动,不仅需要公共政策的支持,还需要动员金融服务部门从而调动资本的参与。因此,应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披露有关可持续发展风险及评估不利影响的方法论。《法规》旨在通过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披露可持续发展风险信息整合、不利影响评估、环境或社会特征,以及可持续投资等方面,以减少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总体而言,该《法规》制定了透明度框架,助力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投资决策过程。
《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
在《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以下简称《气候保护法》)中,德国意识到,尽管当前在国际、欧洲层面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气候目标和措施,但德国仍然需要自己的法律来阻止全球变暖、加强对已经发生并且影响递增的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复原力。在这种背景下,《气候保护法》指出,除了加大气候保护力度外,还必须加强德国的社会、经济和基础设施的风险适应力,以及自然和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后果的预防能力。 为推动增强经济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力和复原力,《气候保护法》指出,企业应将气候变化风险整合到其风险管理框架中,特别是对于经济活跃的公司或机构来说,制定计划并做出决策来改变气候变化导致的气候风险的影响非常重要。《气候保护法》要求企业汇集内部已有的与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相关的信息,进行整合、评估以及披露,并纳入内部流程的框架中、得出适当的措施。
《根据<瑞士义务守则>根据瑞士义务准则制定的气候信息披露条例》
《根据<瑞士义务守则>根据瑞士义务准则制定的气候信息披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公司具有披露相关气候风险义务。《条例》规定,相关气候披露应该基于“与气候有关的财务披露”报告,主题应包括“治理”、“策略”、“风险管理”、以及“关键人物和目标”。瑞士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将气候风险纳入其风险控制及公司治理的框架,而公司就气候问题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也应当作为定性和定量全面评估的一部分加以证明。目前,该《条例》已于2024年1月 1 日生效。 总体而言,欧洲地区作为先行者,已经从立法层面上大力支持将气候变化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及公司治理框架,并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以及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不仅能够提高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提前识别和评估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物理风险和过渡风险、减少意外事件对业务的冲击,还能够展现出对气候变化风险的有效管理、提高融资的吸引力、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和更广泛的融资渠道,从而提高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增强可持续性,推动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
1.2 国内现行政策对比
中国的气候立法目前也在积极推进。2008 年,中国发布《循环经济促进法》,旨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200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强调要将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纳入立法工作议程,稳步推进气候变化立法。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发布,要求要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积极推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16 年度立法计划》,未来将由发展改革委起草,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应对气候变化法》。虽然当前中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气候变化的法规,但随着立法工作的推进,目前国内有多项关键政策白皮书以明确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长远构想,为以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指导。
这些政策文件展现了我国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脉络,包含了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以及以及对企业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气候风险可能会诱发传统的金融风险。绿色金融体系网络(TheNetwork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NGFS)指出,气候变化所引致的物理和转型风险会通过微观主体行为及宏观经济两条渠道传导至金融市场,最终诱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承保风险、运营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为更好的识别相关风险,采取应对措施,我国要求金融机构定期进行环境信息披露。2022 年 9 月,《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发布,标志着深圳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由“试点”走向“实践”。《指引》为深圳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指引,从战略目标、治理结构、政策制度、环境风险管理、经营活动环境影响、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能力建设、创新研究、数据质量管理九个维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指引》制定特别规定。
对于企业而言,气候风险将对企业财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主要受两个因素驱动:机构面临的特定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机构在管理风险(即减缓、转移、接受或控制风险)及抓住机遇过程中采取的战略和风险管理决策。为了更好的管理气候风险、并采取策略抓住相关机遇,我国要求企业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并将气候风险纳入公司治理的框架。 2003 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要求超排企业公布环境信息,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此后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程度持续增加,以环保部为主导的环境治理部门持续完善顶层设计,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交易所也陆续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逐步构建形成了环境信息披露体系。
2008 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始施行,鼓励企业积极披露自身环境信息,并对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该《办法》的施行对众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该法实施后,许多企业开始披露环境信息。同年,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定期披露自身环境信息,其他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是单独披露公司环境信息。2015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首次写入法律,新版《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并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如实披露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应当披露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包括治理结构与制度、经营活动环境影响、投资活动环境影响、环境风险与机遇和其他五个方面。而其中,内部治理结构与制度设计是确保金融机构高效运转以及践行绿色金融的必要条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包含董事会、高管相关职位设置和职责,专业部门绿色金融的落实情况,遵循环境相关政策制度,环境战略及减排承诺和绩效。 总体而言,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像欧洲地区那样形成针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但其他政策文件正在积极构建金融机构的环境治理框架,逐渐将气候变化等环境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以及公司治理框架。
2. 实践层面
2.1 国内外金融机构应对气候风险的总体进展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部分金融机构可能直接暴露于某些气候风险之中,如部分金融机构办公地点位于沿海地区,可能受到海平面上升的影响。但是,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主要源于其客户以及投资标的。转型风险一方面通过影响企业的经营及家庭的财富诱发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还会通过影响投资、生产率等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进而诱发金融风险。物理风险则可以进一步分为急性风险和慢性风险,急性风险可导致业务中断和财产损失,进而增加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并损害资产价值;气温上升、海平面上升和降水变化等慢性风险则会通过降低资本、劳动及农业生产率,最终诱发金融风险。

提高气候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是降低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必要举措。一方面,金融机构亟须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将气候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定期开展气候压力测试,以此增强风险意识,并积极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减少对高碳资产的风险敞口。 在应对气候风险的措施上,许多国际金融机构已经将气候风险整合到他们的风险管理框架中。例如,2023 年 3 月,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理总署(OSFI)发布《指南B-15:气候风险管理》(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加拿大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监管指南进行气候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将气候相关风险整合到风险胃纳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中。《指南》强调,在进行气候情景分析时,金融机构应在不同时间范围(即短期、中期和长期)内考虑一系列合理且相关的模型和气候情景,并且应考虑包含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的气候情景,以及这两类风险之间的潜在相互作用。而在风险管理中,应制定好风险偏好框架,管理和减轻气候相关风险,包括:将气候相关风险纳入其风险偏好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在其内部控制框架、相关政策和实践中反映气候相关风险,并明确不同业务线和监督职能在管理气候相关风险中的作用和责任;并应制定流程和控制措施,以识别和衡量气候相关风险在适当时间范围内对其风险投资组合(例如信贷、市场、运营、保险和流动性)当前影响和未来潜在影响。
中国的金融机构也在积极响应气候风险,通过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识别和管理相关风险。例如,2021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要求银行、保险、资管、证券等金融机构定期评估和披露它们的气候风险,这也包括对高碳资产的风险敞口进行管理。同时,中国的监管机构也要求金融机构定期进行气候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以提高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认识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 总体来说,无论是国际还是中国的金融机构,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其气候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实践。这包括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执行定期的气候压力测试,以及积极调整业务模式来适应低碳经济的过渡。这些措施旨在提高金融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从而减少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2.2 案例分析:花旗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对比
从金融企业的视角来看,将气候变化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及公司治理框架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通过在董事会、管理层融入气候治理机制,在决策层设立气候委员会等机构,将科学的治理体系融入公司组织架构和治理框架,能够有效评估气候风险影响,并及时做出反应。花旗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在这方面的做法提供了两个非常有借鉴意义的案例。
花旗银行的气候风险治理实践
花旗银行通过增强董事会的责任,明确了其在 ESG 相关工作及绩效监督中的角色。近年来,花旗银行的气候治理结构不断发展,增设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ESRM)团队和气候风险团队,与合作伙伴共同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2023 年发布的《花旗银行气候报告》明确了目前花旗银行的气候治理框架。
中国工商银行的气候风险治理实践
中国工商银行指出气候环境因素可通过三个方面增加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是信用风险,气候变化和政策变动会直接或间接对企业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从而加大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二是连带责任风险,监管机构一般会要求商业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用以约束污染企业行为;三是声誉风险,银行融资客户的环境绩效不佳会导致商业银行风控和管理能力受到质疑,降低投资人对银行收益的预期。中国工商银行将气候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明确了境内气候风险管理的治理架构设计,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在气候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董事会负责顶层设计,制定涵盖气候风险的风险战略和偏好体系,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气候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高管及相关委员会则负责气候风险具体的落地执行,负责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有效配置资源,协调推动本行各业务条线、各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提升本行气候风险管理水平。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部门则分别构成了气候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作为气候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是气候风险的承担和管控主体,负责落实绿色金融业务准入标准以及气候风险相关业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作为气候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需制定气候风险管理政策、标准和要求,为第一道防线提供气候风险管理方法、工具、流程、培训和指导;独立监控、评估、报告集团整体及业务条线的气候风险状况和风险变化情况;践行绿色金融业务一票否决权,对气候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适当性进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气候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负责对气候风险治理的实施情况、集团绿色金融业务执行效果、绿色金融业务管理与流程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促进集团绿色金融业务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工商银行修订了《全面风险管理规定》,明确了气候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以强化气候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各层级部门职责明确的气候风险管理体系。
总体而言,国内外两家银行的气候风险治理结构都呈现出详细且系统化的特点。银行将气候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了从董事会到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各业务和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工。相比之下,花旗银行的气候策略强调合作和集中管理,强调与日常工作和全球功能的结合,设立了较多各司其职的委员会,通过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分配来增强气候风险的评估和应对能力;而工商银行则强调策略的全面实施和内部监督,确保了从顶层设计到日常操作的每个环节都在气候风险管理之下。
投资机构视角:在海内外开展绿色低碳投资
1. “一带一路”的绿色投资建设
中国致力于推动“一带一路”沿线的绿色投资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承担大国责任。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统计,2023 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2240.9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下同)增长28.4%(以美元计为 318 亿美元,增长 22.6%)。2024 年 2 月发布的《中国“一带一路”倡议 2023 年投资报告》指出,2023 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持续增长,投资份额超过 52%,创下历史新高。具体情况如下2:
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行业趋势
2023 年,中国海外“一带一路”投资参与的重点仍然是基础设施,特别是能源(31%)和交通(16%)。然而,与 2022 年相比,2023 年技术(+1046%)以及金属和采矿业(+158%)有所增长。其中,“技术”板块新纳入的电动汽车相关的投资成为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能源领域的绿色投资
中国在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和投资过程中,特别注重绿色投资的作用。这一点,在能源领域尤为突出。2023 年,中国在能源领域的投资参与是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启动以来“绿色”特征最明显的一年:2023 年,中国的绿色能源(太阳能、风能)参与约 79 亿美元,约占能源参与的28%,另外还有6%(16亿美元)用于水力发电。
“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展望
2024 年,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投资和建设的成交合同数量将进一步得到恢复。一方面,中国和其他沿线国家都需要更多的绿色投资来促进经济增长,以支持绿色转型,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再生能源将成为“新三巨头”产业。另一方面,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将持续扩大投资,这将为中国承包商提供更多的机会。
2. 国际绿色投资的实践
2.1 国际养老基金可持续投资的实践
自养老 FOF 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出现以来,通过用养老金投资多种基金实现多元化投资,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的养老投资方案。近年来,随着可持续投资理念成为国际投资共识、ESG 投资范式逐渐形成,养老基金特别是公共养老金的可持续投资也渐成国际趋势。 当前,国际养老基金已成为可持续投资的主要参与者。2024 年,全球主权财富基金团队(Global SWF)发布《2024 年年度报告》,具体情况如下3:总体而言,主权财富基金(SWF)显着复苏,规模达到11.2 万亿美元峰值;公共养老基金(PPF)资产增加至 23.1 万亿美元;中央银行(CB) 几乎持平于15.4万亿美元。
然而,与 2022 年相比,2023 年 SOI 的投资更少,频率也更低,其中,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下降了 20% ,共 324 笔交易,金额为1,247 亿美元;公共养老基金的投资下降了 26%,共 268 笔交易,金额为 804 亿美元。
自 2020 年,Global SWF 首次推出 GSR 评分以来,GSR 记分牌成为评估全球主权财富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治理、可持续发展和韧性(GSR)”实践的关键指标。2023 年,Global SWF 最新公布的 GSR 记分牌显示,公共养老基金的GSR评分持续向好:总体评分达到 71%,治理、可持续发展、和韧性分别评分为8.4/10,6.7/10,2.8/5,其中可持续性评分较 2022 年得到显著提高(+0.5)。同时,许多公共养老基金在 2023 年发布了第一份负责任的投资报告,并提供了ESG 有关的关键指标。
在众多公共养老基金当中,挪威的政府养老基金(GPFG)表现最好,被评为年度最佳基金。该基金在负责任投资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023 年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超过 10 亿美元,将九个报告不道德行为的实体列为排除或观察对象,并且发布了对企业的最新气候预期和应对自然相关金融风险的全球管理框架。该基金目前由挪威央行投资管理公司(NBIM)管理,根据2023 年的GSR 记分牌,NBIM在 2023 年的 GSR 得分为 22 分(88%)。
2.2 国际养老金投资中的 ESG 约束
公共养老金参与可持续投资已经成为国际趋势,ESG 要素成为衡量和评估投资项目的一个重要标准。按照全球可持续投资联盟(GSIA)2023 年11 月发布的《全球可持续投资回顾(2023)》的定义,可持续投资中的ESG 整合是指在投资分析和决策过程中持续考虑 ESG 因素,旨在提高风险调整后的回报。而在公共养老金投资中,GSR 评分标准成为目前全球主权基金口径下评估主权基金和公共养老金“治理、可持续、恢复力”的相对全面和权威的打分标准。故而,GSR 评分与ESG形成映射,综合反映了国际养老金投资当中对可持续发展标准的考量和约束。

除了与 GSR 评分结合外,全球国际组织也对大型投资中的ESG 约束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 2023 年 3 月发布了最新的ESG 评分解构,研究了 ESG 分数的各个类别的特征,并将定性特征转化为定量指标为可持续发展投资提供最新的 ESG 标准。ESG各支柱分数是通过将不同类别的分数与权重相乘获得,对于E 和S 支柱,类别权重因行业而异,具体取决于相关指标的重要性;而对于G 支柱,所有行业的类别权重是固定的。ESG 总分将结合三大支柱的得分,具体权重取决于评估对象所处的行业。所有分数满分为 10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 2014 年 1 月发布了《全球大型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储备基金长期投资报告(2023)》,总结了有关养老基金参与ESG 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三大支柱不同类别的影响程度。根据 ESG 三个方面所包含的不同类别,OECD 发布了“强-中-弱”三段评估,对约束程度进行了排名。
总体而言,养老金参与 ESG 投资过程中,需要受到ESG 规则的约束,主要体现在需要将 ESG 投资所固有的针对环境、社会、治理的考量纳入投资评估和投资决策当中,并追求社会绩效,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回报率提高。
2.3 新发展:反 ESG 浪潮的影响
2024 年是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GC)提出 ESG(环境、社会及治理)理念的20周年,在这 20 年的发展中,关于“ESG”的讨论总是伴随着争议。近年来,“反ESG”声音更是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在战略资产配置领域,自 2022 年 Strive Asset Management 推出第一只“反ESG”基金 DRLL 以来,海外涌现出以追求高收益为目标的,侧重于投资低ESG 绩效水平行业的“反 ESG”投资浪潮。“反 ESG”基金的投资逻辑在于,由于多年来ESG投资的盛行,对低 ESG 绩效水平行业公司投资不足,其股价存在较大的上涨空间,故投资此类公司可以寻求短期收益。 这些反 ESG 投资的浪潮直接对公共养老金投资造成了影响,且这种衰退在美国尤其明显。根据晨星的研究,在美国,公共养老金一直是ESG 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作为一个整体,它对关键 ESG 决议的支持率为 88%,远高于普通投资方的56%。
然而,受到政党冲突、受托责任和漂绿风险等政治经济形式与企业不良行为的交互影响,公共养老金出现逐渐减少对符合 ESG 标准的资产的投资,而更多地投向传统的资产类别的趋势。一些美国州政府的养老基金甚至公开表达了对ESG投资策略的质疑,认为这些策略可能会牺牲投资回报率以追求社会或环境目标。例如,一直作为反 ESG 举措最活跃的州之一的德克萨斯州设置了一系列法案要求禁止在公共养老金投资中考虑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投资标准。德州的立法者认为 ESG 的排除标准会损害州养老基金的财务表现,尤其是考虑到德州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石油和天然气产业。2022 年,佛罗里达州也宣布调查州养老基金的ESG投资政策,并表示会重新评估这些政策,确保投资决策首先基于经济回报而非政治或社会目标。自 2022 始,美国公布的 ESG 投资监管动态中,限制/反对ESG考量的政策文件明显高于要求/支持进行 ESG 要素考察的文件。

除了立法和监管之外,许多州的官员还采取集体行动组成“联盟”来表明他们对在公共养老金投资中使用 ESG 策略的立场(支持或反对)。“联盟”的形式显然扩大了这些官员的声音和相关行动的影响力量。哈佛大学法学院总结了2023年美国各州利用联盟展示出的对在公共养老金投资中使用ESG 策略的立场。
美国各州在“公共养老金投资中是否应该使用 ESG 策略”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党派分歧,共和党选区的“反 ESG”情绪更为激烈,更加坚决的抵制依据ESG标准进行投资可能导致的对传统行业的忽略,以及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因此,他们可能会审慎考虑将资金投向那些能带来稳定收益的非ESG 标准资产。总体而言,公共养老金投资反 ESG 浪潮体现了在投资决策中环境和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紧张关系。2024 年 3 月 5 日,美国四家银行,花旗银行、美国银行、摩根大通和富国银行,宣布退出“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这一举动更加动摇了全球公共养老金投资 ESG 领域的信心,未来,如何控制反ESG浪潮的影响将成为公共养老金参与绿色投资的重要课题。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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