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财税改革专题(二):怎么看“央地”财权和事权的长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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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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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专题(二):怎么看“央地”财权和事权的长期分配?.pdf

财税改革专题(二):怎么看“央地”财权和事权的长期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的演变。1979—1993放权让利、财政包干。1)财政收入增长:自1980年起,全国财政收入从大约1160亿元增长至1993年的4349亿元,实现了275%的显著增长。2)央地分成比例变化:尽管中央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从1970-1979年间的不足20%上升至接近40%,但随后又逐年下降。3)财政增速差异:包干制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速持续超过中央政府。4)预算策略:在包干制下,地方政府存在少报预算内收入和增加预算外收入的倾向,这进一步加剧了中央在财政分成上的劣势。1994-2002分...

一、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的演变

(一)1979-1993:放权让利、财政包干

"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制改革是 1980 年代中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要变革,其核 心在于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政自主权,以激励其发展经济和增加税收。该制 度的实施显著提升了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和规模。 1)财政收入增长:自 1980 年起,全国财政收入从大约 1160 亿元增长至 1993 年的 4349 亿元,实现了 275%的显著增长,标志着财政收入进入了一个稳定增 长的新时期。 2)央地分成比例变化:在包干制下,尽管中央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从 1970- 1979年间的不足 20%上升至接近 40%,但随后又逐年下降。这一变化与包干制 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即地方政府在完成对中央的上缴任务后,超收和增收的 财政收入大部分留归地方使用。 3)财政增速差异:包干制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速持续超过中央政府,反 映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激励下更为积极的经济行为。 4)预算策略:在包干制下,地方政府存在少报预算内收入和增加预算外收入的 倾向,这进一步加剧了中央在财政分成上的劣势。

(二)1994-2002: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是中国财政体制的一次重大转变,它不仅重塑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税 收结构,而且确立了至今仍然沿用"央地"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 1)央地分成比例的显著调整:分税制改革在 1994 年实施后迅速显现效果,中 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从前一年的 22.0%跃升至 55.7%,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则 从前一年的 78.0%大幅下降至 44.3%。 2)央地财政收入比例的稳定性:尽管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央地财政收入的比例经历了一些微调,但整体分成格局保持了基本稳定。自 1994 年以来,中央财政 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 45%以上,这反映了中央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 作用。 3)转移支付模式的变革:分税制改革不仅重新定义了央地财政分成比例,也对 转移支付模式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承担比例普遍高 于中央,这导致多数地区在分税制实施后面临收入不足以覆盖其固定支出的困 境,从而需要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的运行。 4)转移支付规模的快速增长:1994 年分税制实施当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 付额从上一年的 544 亿元激增至 2389 亿元,增幅达到 338.7%。这一显著增长 反映了中央政府在平衡地区间财政差距和支持地方政府履行职责方面的作用。 此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额持续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进一步体现了中央 政府在财政均衡和区域发展中的关键角色。

(三)2002-2015:所得税改革、出口退税分担改革

在 2003 至 2012 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期内,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强劲增长 带动了财政收入的同步上升。这一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为财政收入结构 的优化提供了有利条件,逐步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 1)财政收入结构调整:在财政收入相对充裕的背景下,中央政府逐步调整了财 政收入结构,通过提高地方政府在主要税种中的分成比例,以支持地方经济发 展和公共服务供给。 2)主要税种分成比例变化:在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等主要税种中,除了个人所得税分成比例保持相对稳定外,其他税种的分成比 例均出现了向地方政府倾斜的趋势。 3)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中,除了部分特殊央企所得税归属于中 央外,其余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成制度。2001 年改革初期,所得税 的分享比例为中央 60%,地方 40%,并以 2001 年为基数确定未来税收返还的 数额。2003年后,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数据显示,2001年改 革后中央税收分成比重呈上升趋势,至 2009 年达到 66.0%,而地方分成比例相应降至 34.0%。此后尽管略有调整,但中央的分成比例始终高于 60%,这可能 与铁路运输、国有银行等特殊行业和企业的税收收入直接归于中央有关。 4)个人所得税改革:2002 年的改革方案规定,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 比例为 50:50,自 2003 年起调整为 60:40。实际执行中,税收分成严格按照规 定的比例进行。 5)央地财政分配结构稳定性:在这一时期,尽管部分税种的分成比例经历了调 整,但央地财政分配结构基本保持稳定,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转向所得税、出 口退税和政府性基金核算等重要领域。 6)财政体制改革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旨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协调发展。

自 2001 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出口贸易经历了迅猛扩 张,随之而来的是出口退税规模的急剧增加。这一变化使出口退税机制面临的 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1)出口退税规模增长:随着出口量的激增,出口退税规模也相应扩大,对财政 预算产生了显著影响。 2)央地分担机制调整: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自 2004 年起,中国政府开始调整 出口退税的央地分担机制。具体而言,以 2003 年的出口退税实际退付额作为基数,对于超出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 75:25 的比例进行分 担。2005 年,中央政府对分担比例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改为 92.5:7.5,即中央 财政承担 92.5%,地方财政承担 7.5%。 3)退库方式改革:2005 年,中央政府还改进了出口退税的退库方式,由中央 统一退库,并在年终进行财政结算。这一改革导致在后续的财政数据中难以直 接观察到中央和地方实际承担的出口退税比例。 4)中央财政全额负担:2015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政府进一步改革出口退税机 制,规定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以及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部 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政府原定于 2014 年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改为 定额上解中央。

2010 年,中国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 管理的通知》1,标志着一系列原本在预算外管理的收入项目被正式纳入政府性 基金的核算体系,从而构成了财政预算的补充部分,通常被称为财政的“第二 本账”。 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地方政府的收支比例普遍超过 80%,显示出 地方政府在政府性基金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当将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与地方政府 性基金收入合并考虑时,地方政府性基金的收入规模大约占到地方政府总体收 入的 30%至 50%,这一比例反映了地方政府性基金在地方财政中的重要性。地 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土地出让金占据了绝大部分,因此,地方政府性基金收 入的波动与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密切相关。

(四)2015—至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这一时期“央地”财政收入结构大体保持稳定,以结构性调整为主导。其中, 对财政收入结构产生显著影响的关键改革措施是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简称 “营改增”)。2016 年 4 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 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该方案规定自 2016 年 5 月起,在全国范 围内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根据该方案,地方政府从增值税中的 分成比例显著提升,从原先的 25%增加至 50%。为保障地方政府的既有财力不 受影响,中央政府采取了税收返还机制,将原本上划中央的收入通过返还方式 重新分配给地方政府。这种机制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因税制改革可能面临的财 政压力,确保地方政府能够维持正常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收分成比例基本遵循了国务院 规定的新标准。这一改革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税制结构,促进了服务业和消费的 增长。

然而,2015 年前后是中国地方财政收入特征的显著转折点。自此以后,地方政 府在税收收入方面面临的主要变化是收支缺口的持续扩大,与此同时,中央政 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亦逐步增强。

1)地方收支缺口扩大:2012 年我国跨过刘易斯拐点之后,经济增速中枢出现 下移,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增速减缓,而支出压力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导致地 方财政收支缺口逐步扩大。 2)中央财政支持增强:2015 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规模相当于地方财政 收入规模的 66.4%,而到了 2022 年,即便在财政收入结构已经向地方政府倾斜 的情况下,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进一步上升至 89.1%。

二、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分配演变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涵盖了经济管理权力和公共服务职责两大领域。回顾央 地事权演变可以看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重心已逐步由经济管理权能转向 公共服务职责。

(一)1979-1993:放权让利,明确地方公共服务职责

改革开放时期,为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经济管理事权向地方下放。1979 年 6 月 18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 导下,适当扩大地方在计划、基建、财政、物资、外贸等方面的权限”,地方 政府拥有了更加体系化的经济管理事权。 随着经济事权的下放,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也根据隶属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1980 年 2 月 1 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 制的暂行规定》,规定“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央地财 政收支范围”。在支出方面,隶属中央的企事业单位的支出归属于中央财政, 而隶属地方的企事业单位的支出则归属于地方财政。此外,地方的基本建设投 资、企业相关资金、农林水利、文教卫生等事业费、行政管理费等均纳入地方 财政支出范畴。地方政府需自求收支平衡,原则上收入多的地区可以增加支出,收入少的地区则需相应减少支出,中央各主管部门不再向地方分配财政支出指 标。 1980 年-1984 年,随着教育、文化事业支出的提升,地方政府的事权有所扩大, 地方财政支出的增速超过了收入增速,但地方收入占比整体上仍高于支出占比。 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相关政策在 1980 年代初已开 始实施),进一步强调了地方政府在教育事业中的责任,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增 加对教育的投入,并提出将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82 年《国务院关 于加强文化事业建设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教育、文化等主要属于地方事权范畴内的支出迅速增加。在按国 家职能分类的国家财政支出中,社会文教费从 1979年的 175.2亿元增长至 1984 年的 332.1 亿元,其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占比也从 14%提升至 19%。

在 1983 年 4 月至 1984 年 9 月期间,中国实施了"利改税"两步改革,将国营工 业企业的财政分配形式由上缴利润转变为征税,标志着国家与企业间财政分配 形式的重要转变。在这一背景下,1985 年国务院开始试行"划分税种、核定收 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央地收入根据"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 置,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 入,但央地财政支出则依旧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划分。

中央财政支出主要负责中央企业费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国防费、外交支出 等;地方财政支出则涵盖地方企业支出、地方基本建设投资、文教科学卫生事 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等。对于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 发展资金等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由中央财政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 支出包干范围。 1985 年至 1993 年间,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占比同步扩大,地方一般公共收 入从 1985 年的 61.6%上升至 1993 年的 75.0%,支出从 1985 年的 60.3%上升 至 1993 年的 71.7%。 中央政府强调地方在教育、文化、农业农村发展等领域的职责,1986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2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 通知》、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地方政府在相关 领域的事权。1985 年至 1993 年,地方政府在文教、科学、卫生支出以及支援 农村生产和农业事业费方面显著增加,支出占比亦有所提升。 整体来看,1985-1993 年这一时期,央地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但进一 步强调了地方在教育、文化与农村农业发展领域的支出责任,地方财政支出与 收入同步扩大,地方财政积极性被充分调动,然而另一方面,在央地拉锯式的 协商模式下,央地财政收支并未形成系统的规划,彼时的地方为追求各自经济 利益,削弱了经济横向联系,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中央的 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央财政面临着入不敷出、赤字扩大的局面,这为此后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埋下伏笔3。

(二)1994-2002:分税制改革,财权上收、事权下沉

1993 年 11 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了将财政包干制逐步转变为分税制的 改革方向。这一改革在宏观调控和全国性事务中强调了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 但同时在央地事权划分上,延续了包干制的安排。 中央财政的主要职责包括承担国家安全、外交、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 以及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 括国防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等。 而地方财政则主要负责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 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 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 卫生等各项事业费。

地方政府在完成对中央的财政上缴任务后,可自主安排和管理剩余的财政收入。 这种安排虽然考虑了央地利益博弈的复杂性、财权和事权调整的渐进性及地区 经济间的差异性,但也带来了央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造成地方政府财 政收入不足以支撑其日益增长的支出需求。 分税制改革实施后,央地财权与事权开始产生错配,1994 年-2002 年期间,地 方的一般公共收入占比显著降低,但支出占比未发生明显变化,1994年至2002 年间,地方一般公共收入占比为 48.0%,而支出占比高达 69.5%,且期间占比 相对稳定。

(三)2003-2012:土地财政时期,地方主动加杠杆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 责权”,明确了央地事权合理划分的财政体制改革重心。这一时期,力求实现 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破除城乡与区域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供 给差异成为中国政府一个重要的努力方向,地方在民生领域的支出高速增长4。 也是在同一时期,偏重经济增长的官员考核绩效方式与 2008 年的“四万亿”财 政刺激造成地方在基建领域的支出同步大幅提升,地方债务风险迅速积累。 2010 年以前,中国地方官员的政策考核标准偏重于经济发展,一直以来经济增 长与基础设施投资相互促进的正反馈机制,已经逐步让地方政府形成了对基础设 施投资的偏好5。 这一时期,在地方基础设施投入与民生支出的拉动下,地方财政的支出占比显 著扩大,杠杆率高速攀升,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也日益凸 显。将地方财政一般公共支出中的教育、社保、卫生健康三类汇总为民生支出, 将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四类汇总为基建支出。2007-2012年,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基建与民生支出占比显著提升,尤其是基建支出占比由 2007 年的 22.0%上升为 2012 年的 28.7%,2008 年在“四万亿”财政政策刺激 下,这一占比攀升 5.9 个百分点。

(四)2013-至今:强调化解债务风险

2013 年 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涵盖了三大关键领 域,其中特别强调了建立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全会着重指出,需 要构建一个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 险,并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2013 至 2021 年期间,地方政府债务经历了快速增长,地方财政压力显著增加。 2013 至 2019 年间,政府性基金支出规模显著扩大,地方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依 然保持在较高水平。进入 2020 年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 重视,政府性基金支出规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落。然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和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持续增长,仍然对地方财政构成压力。 自 2013 年以来,中央与地方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占比持续超过收入占比。地方本级收入占比大体维持在 55%左右,而支出占比则持续高于 85%。此外,在 包括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广义财政支出中, 地方政府的支出占比在 2021 年之前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一上升趋势主要 由政府性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的提升所驱动, 这两项支出中地方政府的支出占比均超过了 90%。 政府性基金支出主要来自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债务收入,其主要 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和公共消费等领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这些关键领域的 大规模财政投入。这种财政支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地方政府在推动地方 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暴露了地方政府在债务管理和风 险控制方面面临较大挑战。

2018 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改革得以持续深化,央地公共服 务支出责任进一步明晰。 该方案着重强调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分担模式,即依据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独特属性以及实际财力状况, 将不同地区划分为各异档位,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应比例分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明确指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范畴,涵盖义务教育、 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等 18 个事项。具体而言,诸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 学金等 7 个事项推行中央分档分担策略,共划分为五档,中央分担比例由 10%- 80%不等;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 6 个事项依照比例分担予以执行;基本公 共就业服务等 5 个事项,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 等要素加以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中央设定基础标准,中央确定 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第一档和第二档承 担全部支出责任,其余为 50:50 分担。而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则由地方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标准。

此指导意见重点聚焦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共同财政事权,厘清中央与地方的 共同事权,将过往地方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中,中央财政支出责任不清晰的部 分明确了具体支出比例,有益于地方财政清晰预期、统筹财力,更优地协调本 地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配,规避职 责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6 往后看,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改革不断深入推进,重点依旧会放在公共服务 职责的清晰界定之上,改革的方向在于达成权责明确以及分级分类管理,同时, 着重强调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并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地方财政的可持 续性。

三、地方财政压力与应对策略

(一)地方财政压力的来源与表现

地方财政压力增加的原因众多,但总结起来可以分为央地财权事权匹配程度部 分失衡、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体制机构设置不合理与人员供养负担过重、 土地财政体制转型无法一蹴而就、公共卫生与自然灾害增加财政支出负担等五 个方面。

(二)地方政府的应对措施

面对较大的财政收支压力,地方政府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其中包括发展土地 财政、拓展非税收入以及增加政府债务。 1)土地财政的发展: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虽然地方政府的税收份额受到压 缩,但土地收益的潜力被逐渐挖掘,成为土地财政的起点。这一改革将相对较 小规模的土地收益权下放给地方,为地方政府开辟了新的收入渠道。 2)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6月,国务院召开会议,明确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并发展房地产金融, 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这标志着土地财政的进一步发展,地方政府收入结 构由依赖“经营企业”向“经营土地”和“经营城市”转变。 3)土地出让收入的增长:1998 年以后,土地成交出让金额迅速增长。到 2003 年,国有建设用地成交价款总规模已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 50%左右,显示出 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政府收入中的重要作用。 4)土地出让金的预算外管理:在 2010 年之前,土地出让金一直作为地方政府 的预算外收入,其具体收入金额并不透明。2010 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 正式纳入政府性基金核算,提高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5)土地财政的规模:纳入政府性基金核算后,数据显示部分年份土地出让收入 的规模曾达到地方财政收入规模的 60%至 80%,凸显了土地财政在地方政府收 入中的重要地位。

"土地财政"的概念不仅涵盖了土地出让收入,也包括了与土地相关的各类税收, 按规模大小进行排列分别为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 耕地占用税,这些税种均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独占收入。这些税收的规模和占比 在近年来呈现出显著增长的趋势。自 1999 年以来,以上五项主要土地相关税收 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已从不足 10%显著上升到近五年的大约 25%。

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中,除了土地相关收入之外,非税收入的拓展已成 为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另一重要途径。 1)非税收入比例增长: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呈现出稳定 的增长趋势,从 2007 年的 18.2%上升至 2022 年的 29.6%。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曾是非税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但自 2018 年以来,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持续推进,该项收入规模经历了明显的 缩减。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增长:在非税收入中,国有资源(资产) 的有偿使用收入呈现出迅速增长的态势,现已成为非税收入中最主要的收入项 目。 4)专项收入的增长:专项收入在非税收入中的占比也呈现出显著增长,这表明 地方政府在特定领域和项目上的收入获取能力得到了加强。 5)罚没收入与其他收入的稳定:在非税收入的构成中,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保 持了相对稳定的占比,这些收入虽占比不大,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贡献仍然不可忽视。

自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中国地方政府面临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日益 凸显。为填补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开始借助设立投融资平台,利用政府拥有的 土地资产作为抵押,间接满足地方支出需求。

1)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兴起:2009 年,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 展的指导意见》10,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通过发 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以支持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的配套资金需求”。这一政策的出台后,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的举债开始大 量增加,进而导致债务规模的快速增长。

2)债务增长与风险管理: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债务风险逐渐显 现。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央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10 年,国务 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要求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 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问题。

3)债务分类与预算管理:2014 年 8 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2 明确规定,除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 部门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举借债务。同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 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13,确立了地方政府债务全面预算管理的框架,明确了 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收支管理方式,以及地方政府债务“开正门,堵偏门” 的整改思路。

4)隐性债务的挑战:尽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趋势仍未得 到有效遏制。2015 年初,经经清理核实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 15.4 万亿 元,并于当年开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14。然而,这一措施并未从根 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反而可能加剧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兜底的预期, 导致债务扩张速度加快。2015 年 8 月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地方债务规模尚在 16 万亿地方债和8.6万亿或有债务15,此后三年累计置换12.2万亿16。到2018年,市场估算的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却已经突破 30 万亿17。

5)城投平台的隐性债务问题:城投平台的隐性债务相较于显性债务更难以约束 和管理。据 2022 年数据显示,全国 31 个省份中,接近一半的省份中城投平台 的有息负债余额高于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其中江苏、浙江、四川、山东等省份 的城投有息负债规模尤为突出。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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