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持牌金融 机构为抓手,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框架。
1.以持牌金融机构为抓手
互联网贷款业务有三种模式,即自营模式、联合贷款模 式、助贷模式。在自营模式中,商业银行等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对其独立发放的互联网贷款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在联合贷款模式中,商业银行及其他有放贷资 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对互联网贷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助贷模式 中,商业银行等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对互联网贷款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是互联网贷款的主要风险责任 主体。《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监管路径是 “监管部门→商业银行 →合作机构”。通过建立报送机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需向监管部门提交首次开展 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书面报告、年度评估报告、重大调整的书面报告等材料,便于监管 部门全面评估与监测各类风险。
2.机构监管
监管部门分别针对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等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政 策文件,对机构的设立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我 国机构监管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此外,与国际金融准则保持一致,我国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设置了量化监管指标,并根据业态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可见,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有放贷 资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在市场上提供互联网贷款服务,首先必须获得相关牌照或业务 许可。

3.业务监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可以说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专门管理办法, 包含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 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方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贷款的业务逻辑与业务 风险的充分认识。
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独特的信息科技风险、数据风险、合作风险等, 《办法》予以高度重视,专门列出了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 款合作管理三个部分内容,对相应风险点做了比较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整体来看,通过 “机构监管”和 “业务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我国监管部门 基本形成了 “金融监管网”的监管理念,既强调法人机构间的风险隔离,又兼顾金融 创新的需求与市场机制的作用。
4.监管科技
目前我国监管科技一方面探索构建中国版 “监管沙盒”,另一方面在于发展创新监 管工具,以监管规则为核心,以数字化监管为手段,实现监管规则数字化和程序化, 构建穿透式监管。
政策层面,国家对监管科技发展给予大力支持。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 金融科技委员会,提出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作为丰富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17年 6月,《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 “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强金融科技 (Fin Tech)和监管科技 (RegTech)研究与应用。2018年8月,证监会正式印发 《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提出了监管科技的三个建设阶段:1.0阶段主要是 “通 过采购或研制成熟高效的软硬件工具或设施,满足会内部门和派出机构基本办公和特 定工作的信息化需求”;2.0阶段则是 “通过不断丰富、完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功能, 优化业务系统建设,实现跨部门监管业务的全流程在线运转”;3.0阶段要 “建设一个 运转高效的监管大数据平台,综合运用电子预警、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数据分析技 术,围绕资本市场的主要生产和业务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历史分析调查”。
目前,我国监管科技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实践过程中不断 探索监管科技的应用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9)①。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 测中心通过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大数据综合分析平台;银保监会将分布式架 构运用于EAST数据仓库,将现场检查方案与大数据相结合;证监会运用大数据分析 打击内幕交易,以提升线索分析处理精准度,拓宽线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