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简单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你想更深入地了解,可以下载《普华永道-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白皮书: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这篇报告查看。
一、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拓展融资渠道与降低融资成本
当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债、拆借等方面仍 面临一定程度的限制,需要进一步拓展融资渠 道。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结构中,短期融资占比 仍然较高,需要继续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 本。
普华永道认为,可以通过拓宽“专项债”的发行 领域、鼓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适当降低资产管 理公司债券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权重等方式,鼓励 资产管理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良资产管理行业
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以资本消耗型业务为主,需要 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补充资本。普华永道认为,为 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吸引资本投入, 应指导其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 债、永续债和优先股等资本补充工具,并降低相 关工具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权重以增加对投资方的 吸引力。
应鼓励全国或地方性优势社会资本入股资产管理 公司,丰富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增强资产 管理公司的资本和资金实力。
三、完善相关政策配套,增强司法保障
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不良债权后,需通过诉 讼、执行或破产程序进行清收处置,以达到现金 清偿实现债权。而清收处置过程中,司法效率十 分重要,回收期限的长短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对资 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和实现收益影响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1年出台司法解释“十二 条”,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司法程序中予以一 定的便利。然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民 法典》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废除了 “十二条”司法解释,至今尚未颁布新的替代性 司法解释。
普华永道认为,应考虑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司法解 释,在转让主体的认可、转让通知生效以及报纸 公告催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等方面需要继续 给予资产管理公司专门的政策支持,并且明确政 策支持应适用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此外,针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普华 永道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出具司法解释,针对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的权利人认定和变更提供简 易或快速认定程序,以促进不良资产收购方的收 购意愿,防止相关法条成为恶意拖延履行债务的 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