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国化学药品处方药说明书与美国、日本处方药说明书进行比较,虽然数量上存在差异,但 均包含安全、有效使用药物所需的详细处方信息。
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撰写管理要求比较
1、药品说明书项目构成 目前,欧美日在药品说明书管理中,普遍基于药品使用目的、阅读对象等不同,对说明书实行 分类管理。基于药品使用风险的高低,可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说明书;基于说明书信息 来源等的不同,可区分原研药和仿制药说明书;基于阅读对象的不同,可区分专业人士和患者说明书。 因此,本部分分别就各地区对处方药、非处方药、患者和仿制药说明书项目构成进行分析比较。
(1)处方药说明书项目构成 ① 美国 美国处方药说明书可分为面向专业人士的处方信息(PI)和面向患者的用药指南、说明书和使 用指导。本部分以 PI 为例进行分析,面向患者的说明书信息在下文详细分析。 PI 包含处方信息摘要(Highlights of Prescribing Information)、完整处方信息目录(Full Prescribing Information:Contents)、完整处方信息(Full Prescribing Information,FPI)三部 分,包括产品名称、处置及用药方法、黑框警告等项目。其中,针对“完整处方信息”中 患者咨询信息栏目,FDA 专门制定《人类处方药和生物制品标签的患者咨询信息部分—内容和格式 指南》 进行撰写指导,规定其应包括重要不良反应及风险、禁忌症、药物相互作用、儿科患者使用 信息、妊娠期和哺乳期使用信息、给药及给药前准备、储存说明等信息,对处方药的重要使用信息 进行了提取,有利于医生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② 日本 根据《医疗用医药品说明书记载项目的注意要点》要求,日本处方药说明书应包括核准和修订 日期、日本标准商品分类号、批准文号、储存方法和有效期、药效类别名称、监管分类、药品名称 等 7 项基本信息,以及警告、禁忌、成份和性状、功效、功效相关的注意事项、用法用量、用法用 量相关的注意事项、重要的基本注意事项、特殊患者相关的注意事项、相互作用、不良反应、对实 验室测试结果的影响、药物过量、注意事项、其他注意事项、药代动力学、临床研究、药理学、有 效成份的理化知识、处理注意事项、批准条件、包装(描述包装形式和单位等)、文选(引用文献 和内部资料等)、文献请求和查询、保险福利注意事项、制造商和分销商等)等 26 项用药、储存、 安全性、有效性、特殊人群用药等相关信息。
③中外比较 以我国化学药品处方药说明书与美国、日本处方药说明书进行比较,虽然数量上存在差异,但 均包含安全、有效使用药物所需的详细处方信息。在列举方式上,中国和日本都采用逐项 列举,美国则分为要点、目录和完整处方信息三部分。分类列举且列有目录的方式更有利于阅读者 获取关键信息。 在项目构成上,我国处方药说明书设有忠告语项目,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必须标注“请仔细阅读 说明书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如为附条件批准,则表述为“本品为附条件批准上市。请仔 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美国处方药说明书设有“患者咨询信息”,对处方 药的重要使用信息进行提炼,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日本处方药说明书设有有效成份的理化知识和保 险福利注意事项,对不在保险范围或只有部分适应症在保险范围内的药品,应在保险福利注意事项 中予以说明。
(2)非处方药说明书项目构成
① 美国 美国非处方药说明书可分为面向专业人士的 PL 和面向患者的 DFL。本部分以 PL 为例进行分析, 面向患者的说明书信息在下文详细分析。 专业标识(PL)是针对专业人士发放的 OTC 药品说明书,适用于有处方适应症的 OTC 药品,即“具 非处方使用附加条件的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Drug Product With an Additional Condition for Nonprescription Use),如抗酸类药、抗胀气药、抗真菌药、抗生素、镇痛药、止吐剂、眼用 制剂等,类似我国的“双跨”药品。 21CFR 第 343 部分针对非处方药的 PL 标识项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相比专业人士处方药 PI 标识, PL 减少了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用药、患者咨询信息和参考文献四个项目,并要求 PI 单设黑框警 告对严重的使用风险进行突出显示。
② 日本 根据《一般用医药品说明书记载要领》要求,日本详细规定了非处方药说明书 11 项记载项目, 包括修订日期、说明书必读和保管等事项、药品名称、产品特征、使用上的注意事项、功效、用法 和用量、成份和含量、保管和管理上的注意、消费者咨询窗口、制造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相较于 处方药说明书,项目相对精简,且设有 “消费者咨询窗口”项目,内容包括负责联系的部门姓名、 电话号码等信息,可提供非处方药的药物咨询,为患者安全合理用药提供服务。 ③ 中外比较 以我国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与美国、日本处方药说明书进行比较,虽然数量上存在差异, 但均包括药品名称、成份、规格等基本信息,注意事项等重要用药安全性信息,适应症、用法用量、 药品贮藏等基本用药和储存信息。我国设有忠告语、作用类别项目,即需要载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公布的非处方药类别,如“解热镇痛类”。而日本则设有消费者咨询窗口项目。

(3)患者说明书项目构成 ① 美国 用药指南(MG)。MG 是随处方药分发的面向患者的说明书,旨在强调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 存在的问题,帮助患者避免严重的不良反应。FDA 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药品制造商须向患者提供 MG:其一,患者标识的制定有助于预防不良反应的发生;其二,该药品具有严重风险,该风险可能 对患者决定是否使用该药品产生影响;其三,该药品对公众健康很关键,并且患者需依赖 MG 才能 有效使用该药物。患者可以通过 FDA 官网的 Drugs@FDA 和 Daily Med 数据库查询 MG。21CFR 第 208 部分详细规定了 MG 的撰写项目,MG 相比 PI 更强调使用信息,如对用药预防措施进行了单独 列举。
患者包装说明书(PPI)。PPI 是仅部分含特殊成分的药品须提供的面向患者的说明书,旨在方 便患者充分了解特定类型药品的效用和风险。FDA 要求口服避孕药和雌激素类产品须在药品包装内 附有 PPI,与药品一起提供给患者。其他的处方药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供 PPI,并无强制性规定。 PPI 的通用项目包括药品名称、禁忌症、副作用、风险声明、使用说明、制造商等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最新修订日期。相比雌激素,口服避孕药增加了摘要、吸烟对药品使用的警告、非禁忌症的医疗状 况声明、预防措施及有效性声明几个项目。根据不同药品的特性对项目设置进行差异化 规定有利于精准指导患者合理用药,降低患者的使用风险。
使用指导(IFU)。IFU 是提供给患者的处方药使用说明书,旨在指导患者使用操作步骤较为复 杂的药品。FDA 规定药械组合药品制造商必须制定 IFU,在分发药品时提供给患者,旨在提供清晰 和可理解的使用说明,促进安全和有效使用。IFU 由 9 个项目构成,包括药品名称、目的声明、视 觉图等。
②欧盟 根据 2001/83/EC Article59,欧盟面向患者提供的包装说明书应包含药品辨别信息、适应症、 用前须知、使用指导、不良反应、有效期、修订日期等方面共 25 个项目。在使用指导方面, 有较为详细的用药指导和风险管理措施。
③日本 根据日本《患者用药指南的撰写指南》,其内容来源于专业完整版说明书,须列有 11 个记载项 目,包括创建和修订日期、药品名称、关于“患者用药指南”的内容、这种药有什么作用、使用此 药前应检查什么、如何使用此药、使用此药时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这种药是什么形态、这种药中 含有什么成份、其他、查询此药的联系方式是什么。由于大部分患者并不具备医药专业 知识储备,患者用药指南的项目构成相较于专业说明书大幅度精简,重点呈现与患者安全、有效地 使用药品相关的信息。
④中外比较 在患者说明书适用的药品类型方面,我国目前以简化版说明书试点的形式为患者提供说明书, 由企业自愿将药品纳入试点工作。欧盟针对所有药品提供患者说明书,美国针对特定品种的处方药 和所有非处方药,而日本仅针对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处方药,例如说明书中带有警告栏的的药品。 在信息来源方面,各地区均要求患者说明书的信息来源为专业完整版说明书内容,强调对项目 内容进行相应简化,以更好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用药。 在项目构成方面,各地区患者说明书均设置药品名称、适应症、禁忌、用法用量、不良反应、 药品储存等有关药品使用与存储方法、使用安全等相关信息项目。此外,欧盟、日本患者说明书设 置药品漏服、过量服药相应的应对措施项目,以最大程度降低用药错误导致的风险。欧盟特别规定 有药品明显变质迹象警告项目,防止患者使用变质药物。
4)仿制药说明书项目构成 ①美国 根据 21CFR314.94 规定,仿制药标识的信息应来源于其 RLD 相同,与 RLD 标识保持一致。如 因持有人差异导致仿制药与原研药有效期、处方、生物利用度或药代动力学方面存在差异,经 FDA 批准后可允许存在差异。仿制药申请人在提交 ANDA 时,应提供拟定仿制药说明书与 RLD 说明书的 一致性声明,并进行平行对比,标注所有不同之处并给予解释。 在 RLD 说明书更新后,仿制药生产企业应对仿制药说明书进行更新以使其与 RLD 最新版本的说 明书保持一致。仿制药办公室的说明书审评部门按月在其网站主页上公布已批准的 RLD 说明书变更 信息,仿制药生产企业应定期查看相关信息,及时对说明书进行更新 。 针对 RLD 因非安全性或有效性原因撤市,而仿制药仍处于上市销售状态的情形,FDA 也出台了 相关指南指导仿制药企业根据文献及上市后研究情况,对涉及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的标识内容进行 必要的修改,以确保标识包含全面而准确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
②欧盟 根据欧盟法规 No 726/2004 与指令 2001/83/EC 要求,仿制药 SmPC 内容应遵循 RLD 的产品 信息,除受专利法保护的适应症或剂型信息外,其余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关于仿制药的 SmPC 信 息的 QRD 一般原则》进一步规定,若仿制药 SmPC 与 RLD 存在任何差异之处,申报人必须对此进 行讨论与证明;若申请人认为与 RLD 相比,仿制药品的 SmPC 需要补充额外信息,则应在申请时证 明这些额外信息。 ③日本 日本对于仿制药说明书的内容撰写要求较为简略,仅在《医疗用医药品说明书记载项目的注意 要点》中提到,除因配方不同而导致的不同外,原则上仿制药说明书的“使用注意事项”应与其原 研药相同。
④中外比较 对仿制药说明书,各地区目前均要求与 RLD 说明书保持一致,但因持有人生产工艺等方面导致 的差异项目可以例外。在仿制药说明书更新方面,各地区做法有所差异。美国明确在 RLD 说明书更 新后,FDA 通过网站公布最新说明书,仿制药持有人有责任据此对仿制药说明书进行更新。欧盟明 确参比药品信息更新后,EMA 会将更新内容提供给仿制药持有人,并要求仿制药持证商在尽快或最 迟 2 个月内递交Ⅰ B 类变更申请。
2、表述及格式要求 (1)文字表述要求 从各地区比较来看,均提出说明书文字表述相关要求。我国规定较为笼统,要求“表述清晰易 懂”的规定,但未设立标准、样例等衡量表述清楚的尺度。而美国、欧盟、日本则从可读性角度出发, 针对不同类别人群使用的药品说明书,规定表达句式和用语要求。此外,欧盟还要求选 择部分公众对药品说明书样稿试阅,以确认是否清晰表述并相应修改。
(2)格式排版要求 参考各地区对药品说明书与标签字体、字号、颜色、行距、排版、样式方面的格式规定,我国 对于药品说明书与标签书写格式的具体规定较少,主要集中在 24 号令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 的使用”中,在规范性文件与技术指导原则中鲜有涉及书写格式问题。目前,仅涉及“警示语为黑 体字”“【注意事项】用粗体字小标题”等要求,尚未提及行距、样式规定。且对字号和排版的要 求局限于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未拓宽至全篇说明书格式规范。 美国 CFR 针对不同阅读人群、不同药品类型对说明书格式分别提出了详细要求,并进一步针对 说明书中关键信息拟定具体格式范例。欧盟注重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可读性,并可归纳出一般要求、 字体、字号、颜色、行距、排版、样式 7 个维度的要求细致,作出了最为全面管理规定。日本倾向 于关注用药风险管理模块,对警示信息的撰写设置了具体的样式要求。
二、核准和变更管理要求比较
1、说明书管理机构设置 (1)美国 美国药品标识上市核准由 FDA 的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负责,其新药办公室(Office of New Drugs, OND)、仿制药办公室(Office of Generic Drugs, OGD)的跨学科审评团队负责对标识内容 进行审核。 就 新 药 而 言,OND 对 新 药 上 市 审 批 做 出 决 策。 标 识 政 策 团 队(Labeling Policy Team) 制定处方药标识相关法规及撰写指南,协助处方药标识核准工作。非处方药办公室(Office of Nonprescription Drugs)负责非处方药标识审评。 就仿制药而言,OGD 下设监管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Regulatory Operations,ORO),其下 属的标识审查部(Division of Labeling Review, DLR)负责仿制药标识内容和格式的审查。而仿制 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Generic Drug Policy,OGDP)负责制定仿制药标识管理政策,对其审评 审批要求进行明确。

美国药品标识上市后变更由监测和流行病学办公室(Office of Surveillance and Epidemiology, OSE)负责监测和评估新的药品安全性信息,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更新药品标识,减少用药错误。 而合规办公室(Office of Compliance, OC)负责对错误标识药品进行监督和纠正。 就需要递交补充申请的标识变更而言,原研药上市后的标识变更申请由新药办公室(OND) 下 属 的 多 学 科 协 调 小 组 进 行 审 评, 仿 制 药 的 标 识 变 更 申 请 则 由 药 品 质 量 办 公 室(Office of Pharmaceutical Quality)下的药品生命周期办公室(Office of Lifecycle Drug Products)进行协调。
(2)欧盟 欧盟药品上市集中审批程序由 EMA 负责,EMA 是欧盟药品的监管主体,包含人用药品委员 会(Committee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CHMP)、 药 物 警 戒 风 险 评 估 委 员 会 (Pharmacovigilance Risk Assessment Committee,PRAC)等 7 个科学委员会。具体而言, 人用药品的技术审评主要由 EMA 下设的 CHMP 负责,并提出审评意见,最终 EMA 决定是否同意上 市许可。PRAC 负责人类药品各个环节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参与药品上市审评过程中的评估环节。
CHMP 下设有两个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监管相关的工作组,其中产品特性概要咨询组(Summary of Product Characteristics Advisory Group, SmPC AG)主要为 CHMP 与其他科学委员会等部门 中 SmPC 相关的评审人员提供有关《SmPC 指南》的建议。文件质量审查工作组(Quality Review of Documents, QRD)负责药品文件审查,并为科学委员会与公司提供药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以及 SmPC 相关的援助。
(3)日本 日本《药事法》规定了药品上市审批的主体为 MHLW。日本新药、仿制药由 PMDA 负责技术审评, MHLW 审批。与我国不同,日本地方都道府县局受 MHLW 委托,可审查批准部分非处方药,包括感冒药、 解热镇痛药、止咳祛痰药、肠胃药等已制定标准的 15 类治疗类别药品,其他审批权限仍在 MHLW。 PMDA 致力于确保药品从研发到上市后阶段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具体负责有关药品说 明书和标签的审评和变更管理等事务的技术机构。其中,新药审查一 - 五部主要负责新药上市审查和 上市后再审查。药物警戒一部、二部负责药品上市后的管理。信息和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说明书数 据库的信息更新。此外,为了保障风险信息收集、处理的连续性与协调的及时性 , 部分专业人员会兼 任新药审查一 - 五部和药物警戒二部办公室的职责。
(4)中外比较 美国、欧盟均设置了专门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机构,且建立了清晰合理的协部门分工和协 调机制。在标识管理机构方面, CDER 内部设置了专门负责标识审批的机构及清晰的分工协调机制, 由监测和流行病学办公室(OSE)和合规办公室(OC)协同各类标识风险信息的审评。EMA 下属的 CHMP 下设产品特性概要咨询组和文件质量审查工作组分别对 SmPC 和药品文件进行审查,分工较 为明晰。日本 PMDA 并未专门设置说明书和标签管理部门,但对于说明书的核准及变更设置了清晰 的分工机制,由不同部门分别负责说明书的上市核准、上市后管理和信息更新。 目前,我国 CDE 尚未设置专门的说明书和标签审评机构,且说明书变更管理由 CDE 和各省药 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重大变更审批和中等变更备案,与欧美直接由 FDA 或 EMA 负责变更管理的模式 有所差异。
2、上市前核准程序 (1)美国 对于新药,申请人提交新药的 NDA 申请时应同步提交药品 PI 草案,由新药办公室(OND)的 跨学科审评团队对标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召开标识计划会 (labeling planning meeting),挖掘 标识存在的问题。通过与申请人进行多次交流、讨论形成终版 PI。终版 PI(PDF 格式)经 FDA 批准 后,将附在批准信中一同发给申请人。对于仿制药,申请人在提交仿制药标识的相关文件时,还需 要提交与 RLD 平行对比的资料,并提交与 RLD 的一致性证明。若仿制药标识与 RLD 存在差异,需 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注释。 对于 OTC 标识,OTC 药品的核准分为 OTC 的新药申请以及 OTC 药品专论两个途径。如 OTC 药品被纳入 OTC 专论,则其标识无需 FDA 审批,申请人可参考专论制定药品事实标签。如 OTC 药 品不符合专论,则需要通过 NDA 程序由 FDA 进行核准。
(2)欧盟 在欧盟药品的集中审批程序中,CHMP 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查与技术审查同步进行,申请 人将产品信息以电子版文件以及实物样本的形式交由 CHMP 进行核准。药品申请人向 CHMP 提交包括英文版 SmPC、标签、包装说明书在内的申报材料,经过三次 评估以及两次暂停,在审评的第 210 天,CHMP 将对申请提出最终意见,审评期间产品信息不合规 CHMP 可要求申请人修改。 对于获得上市许可的药物,申请人应在获得许可意见之后的 5 天之内,向 EMA 递交 SmPC、标 签等信息的所有欧盟语言附件和翻译件,并分发给成员国进行审查;随后,申请人在 15 天之内修改 并提交所有成员国官方语言的 SmPC、标签等信息的最后译文,还要递交包括所有成员国在内的彩 色样品最终样式。
(3)日本 PMDA 新药审查第一部 - 第五部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核准包含在药品上市审评程序中,并未 设置单独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核准程序与公开的核准流程。
(4)中外比较 目前,我国药品说明书上市前核准程序由 CDE 各审评部门在学科审评时分工完成,但尚未有公 开文件明确部门间协作程序。FDA 则基于风险,要求处方药 PI 和各类患者标识需经过审评审批,而 纳入专论管理的 OTC 药品事实标识(DFL)则无需审批。日本则将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审查交由 地方都道府县局负责。
3、上市后变更程序 (1)美国 ①原研药 对于原研药的标识变更,FDA 设置了主动变更和责令变更两种变更程序。变更根据变更项目对 用药安全风险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中等和微小三类变更,分别由 FDA 审批、备案和年度报告的 方式进行管理。
责令变更指由 FDA 发布变更通知信后持有人作出相应变更。根据《食品药品管理法修正案》 (FDAAA),FDA 向申请人发布标识变更通知函后,若申请人同意 FDA 做出的拟定标识变更,则提 交 CBE 补充申请;若不同意则可自行拟定标识变更,提交 PAS 补充申请,同时需要提交一份辩驳声 明(Rebuttal Labeling),详细说明理由。如果 FDA 不同意申请,可就标识变更内容发起讨论,与 申请人意见达成一致后发出补充申请批准函。在对 FDA 变更标识的命令存在不同意见时,申请人也 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在程序结束后及时进行标识变更。

②仿制药 仿制药的标识变更仅存在主动变更,即根据 RLD 的标识变更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对于仿制药 而言,由于其标识必须与 RLD 保持一致,一般不通过标准程序进行修改。如发现药品标识相关的风 险信息,可提交 PAS 补充申请向 FDA 请求变更标识。对于仿制药的微小变更则不设置任何限制。若 RLD 因为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外的原因撤市,已上市的仿制药仍可以提交 PAS 申请进行标识变更;若 FDA 认为应对 RLD 撤市后的仿制药进行标识变更,仿制药申请人可提交 CBE 补充申请进行相应变更。
(2)欧盟 根据 No 1234/2008 法规,欧盟将已批准上市药品的变更按照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影 响程度分为Ⅰ类微小变更(Ⅰ A 和Ⅰ B 类)、Ⅱ类重大变更以及紧急安全限制,分别采取不同的批 准程序。
当出现法规中没有涵盖的变更或者申请人不能确定变更事项的风险级别,申请人可咨询监管机 构或直接提交Ⅰ B 类变更申请,这种变更申请能够有效解决超出法规范围的变更,防止企业以没有 法律规定为由逃脱责任,加强了企业承担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律地位。
(3)中外比较 我国与美国、欧盟均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变更管理方式。但在具体变更项目的分类上,存 在一定差异。如用法用量变更在我国和美国分别为重大和中等变更,管理方式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