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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组织及部分国家 4 月实施“双支柱”方案取得的新进展
(1)OECD。4 月 25 日,OECD 发布《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立法模版综合版注释(2023)》,纳入了 OECD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自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发布的三份征管指南。《GloBE 规则立法模版(支柱二)示例》(修订版)也于同日发布。(2)加拿大。4 月16 日,加拿大副总理兼财政部长 Chrystia Freeland 向议会提交《2024 年联邦政府预算案——为每一代人提供公平》,重申了其对支柱一的承诺,表示将继续致力于敲定一项多边公约。不过,加拿大也表示正在推进征收数字服务税(DST)的长期计划。此外,政府打算很快在议会引入全球最低税立法,预计于2026 年起实施,将在 2026-2029 年间为加拿大带来 660 亿美元的税收收入。
(3)日本。4 月 12 日,日本推出全球最低税的纳税申报表。26 日,日本国税厅发布了约90 条关于日本全球最低税法律法规的解释性立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含义、有关未按规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跨国企业的处理方式等,这些立场对纳税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4)波兰。4 月 25 日,波兰财政部发布了一份实施《欧盟最低税指令》的法案草案,供公众咨询,咨询截止日期为5 月17日。该法案的内容遵循了上述指令的精髓,包括了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且引入了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5)丹麦。4 月 30 日,丹麦税务部向议会提交了一项实施 OECD 全球最低税征管指南的立法提案,旨在确保丹麦引入的全球最低税制度完全符合OECD支柱二的立法模板和征管指南,预计将于 7 月 1 日生效。
2.安永:由审计师驱动、人工智能(AI)支持的数字审计
当前,审计师正在抓住机会,通过采用 AI 来改变他们的工作方式。这个强大的工具可以深入挖掘数百万行数据,在几分钟内标记出潜在的异常情况,供审计人员审查,而不是依赖于手动选择和审查数据样本,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AI 这一更容易获取所需数据的辅助工具,使审计师能够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专业判断,并利用他们的经验来分析和审查信息。在 AI 的帮助下,审计人员可以跨部门、地区甚至国家应用扩展数据查询,以协助识别异常并审查非结构化信息。因此,审 计 人 员 可 以 使 用 AI 来 支 持 风 险 检 测 。 例 如 ,智能总账异常检测器(intelligent general ledger anomaly detector)可以分析公司的账本数据,以识别不规则的交易集群或预订模式,并提取数据异常值,供审计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EY Canvas 是第一个在云端托管的高度集成的在线审计平台,可以支持安永审计专业人员的工作。审计员可以分析已识别的风险和程序,并将其与其他类似情况进行比较,筛选出危险信号。同时,审计师还可利用AI 来获得相关指导和技术知识,如从技术会计指南到特定辖区的审计指南,进而改进他们的工作。AI 也可通过自动化手动流程(如绑定财务报表)来实现更高效的审计。这不仅将提高了审计的准确性和效率,还会减少内部一致性审查等重复性工作。在接受安永调查的 1200 名首席执行官中,近三分之二认为AI 可以提高业务效率并为所有人创造积极成果,审计客户在 AI 支持的审计中获得了更好的体验,他们可以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和其他数字方式监控审计请求和响应的状态,而在会计领域,审计师也可提供更好的见解,帮助会计师更早地识别潜在风险。
3.非洲税收征管论坛发布非洲国家对数字企业征税的政策简报
4 月4 日,非洲税收征管论坛(ATAF)在专题简报中论述了非洲国家对数字企业征税的政策选择:(1)等待《实施支柱一金额 A 规则的多边公约》生效,并根据金额A 规则对数字企业征税。然而,金额 A 规则何时生效以及是否生效存在不确定性。ATAF 认为,非洲国家现在应考虑是否应颁布其他措施对数字企业征税,而不是等待公约生效。(2)按照 ATAF 建议的方法起草并颁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类别的数字服务税(DST)立法。DST 需要较高的适用门槛,以确保它只针对已成熟运营且盈利的数字企业。同时,美国有可能对非洲国家实施DST启动 301 调查,非洲国家需要提前做好应对方案。(3)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纳入 DST。此时,DST 将属于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其税收管辖权划分将遵循税收协定,但不再属于金额 A 规则下应当取消的 DST 或相关类似措施。
(4)采用替代性联结度(Nexus)规则。如尼日利亚的显著经济存在(Significant Economic Presence)规则,不依赖于现有以实体存在为要件的联结度规则。此类规则将有效地寻求数字企业在一个税收辖区内建立的持续经济存在,并在这种存在建立时对这些企业的收入或利润征税。(5)实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 12B 条。根据该规则,自动化数字服务收入(ADS)的来源国有权对这些收入征税。由于第 12B 条不包括任何最低限度门槛,因此任何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可以被纳入适用范围。ATAF 强调,非洲国家对数字企业征税的选择将根据本国的具体税收政策目标而有所不同。ATAF 指出,DST 以及上述替代性联结规则在内的其他措施的征税范围比金额 A 规则要广得多,这些措施将适用于在非洲国家运营的所有或大部分数字企业。据目前估计,《实施支柱一金额 A 规则的多边公约》将仅适用于 100 多家跨国企业。
4.亚洲开发银行和亚太经合组织相继发布数字贸易报告
4 月1 日,亚洲开发银行(ADB)与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发布了《关于亚洲及太平洋贸易便利化实施的第四次进展报告——2024 年亚太贸易便利化报告》。该报告显示:亚太地区 47 个国家数字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平均实施率为67%;跨境贸易无纸化的实施率仍然很低,只有 42%,因为该区域许多发展中经济体仍处于建设无纸化系统的初期阶段。报告指出,充分实施各项数字贸易便利化措施,超越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概述的承诺,可使该区域的平均贸易成本降低约 11%。
展望未来,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应被视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1)首先要建立必要的制度安排,以确定贸易便利化工作的优先次序并进行协调;(2)提高措施透明度,共享法律法规和程序方面的信息;(3)简化和精简贸易手续,加速采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解决方案和无纸化贸易系统;(4)通过单一窗口等系统实现电子数据和文件交换,使伙伴国的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取高效贸易和降低成本所需的信息。在此过程中,合作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无纸化和跨境无纸化贸易方面,各国需要制定和实施必要的法律和技术协议,以便在国家和跨境层面无缝交换监管数据、商业数据及文件。《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化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可作为一个专门的、包容的政府间平台,支持各国逐步过渡到“少纸化”,最终实现无纸化和跨境无纸化贸易,实现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贸易数字化。近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发布了《贸易数字化:无纸化平台的作用》报告。报告指出,一项单一的国际贸易交易可能需要 20 多个实体进行互动,涉及 10 至 20 份书面文件。纸质文件效率非常低,手工输入也常常会导致更大的错误空间,而且纸质文件也很容易伪造。数字贸易便利化是应对这些挑战的潜在解决方案。事实上,正如联合国数字和可持续贸易便利化全球调查所示,APEC 经济体多年来在各种贸易程序数字化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共有 14 个经济体全面实施了电子单一窗口系统,使参与贸易和运输的各方能够在单一入境点提交标准化信息和文件,以满足所有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监管要求。在东盟,适用于交换电子原产地证书的东盟单一窗口系统为企业节省了约 600 万天的业务运营时间,节约成本1.5 亿美元。
此外,私营数字贸易平台数量也显著增加。例如,WaveBL、ICEDigital Trade 等全球平台的业务遍及各大洲;TradeWaltz(日本)、Trusple(中国)等国内平台主要为本地客户服务,一些国内平台也与公共部门建立了联系(如新加坡的 NDTP)。报告认为,要推广数字工具特别是数字贸易平台的使用,需要从多个方面作出努力:(1)推进对电子文件的法律认可:经济体系需要透过法律框架,更广泛和正式地承认电子贸易文件。在国际上,约有60 个经济体制定了电子签字的法律和标准,确保电子合同可能具有与实物合同同样的可执行性,如英国的《电子贸易文件法》;(2)为提高数据互操作性,促进采用电子贸易单证国际标准至关重要;(3)提高贸易平台商业可行性,加强其网络效应,并使其提供的服务多样化;(4)提高数字基础设施覆盖率,确保基础设施不断升级,以便各种利益相关者能够访问数字平台并参与生态系统。
5.税收基金会发布《世界各地的数字税》报告
报告发布于4 月30 日,所指的数字税包括专门针对通过数字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适用特殊税率或税基的政策。主要发现:第一,数字平台的用户与开发者存在地理上的不匹配。例如,2020 年,虽然信息产业创造的价值有 40%来自北美,但全球40%的互联网用户来自东亚和东南亚。第二,近几十年来,数字经济的增长伴随着有关数字企业缴纳税款及其缴纳地点错配问题的政策辩论。第三,在没有多边改革政策的情况下,相当多的国家采取了针对数字企业的单边税收措施,包括数字服务税(DST)、基于毛收入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数字化常设机构规则。
目前,已有 18 个国家实施了单边 DST,加拿大也将很快加入这一行列。第四,美国是大多数受 DST 影响跨国企业的总部所在地,它计划通过多边协议或通过贸易威胁和潜在的贸易战来消除 DST。第五,支柱一金额A 多边解决方案产生了明显的赢家和输家,而美国是《实施支柱一金额 A 规则的多边公约》能否生效的关键。如果该公约不能生效或无法达成其他多边解决方案,DST 将继续蔓延,导致不确定性和双重税收。当然,即使该公约生效,也可能不会导致所有DST 都被取消。第六,目前 101 个国家(地区)对跨境在线销售征收增值税(VAT)或商品及服务税(GST)。在欧盟,跨境在线销售的增值税收入在2015 年到 2022 年的 7 年内增加了 7 倍,从 30 亿增加到200 亿欧元。据测算,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最大收入潜力是当前关税的 2.5 倍。报告建议,希望对数字化商业模式征税的国家不应利用 DST 等这些扭曲性税收政策,而应扩大一般消费税的适用范围,将数字服务和产品纳入其中,从而在扩大一般消费税税基的同时实现税收中性。
6.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协会经济咨询公司:金额 A 对美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分析
该公司研究人员利用私营部门研究人员掌握的信息来源,评估了支柱一金额 A 规则在 2022 年对美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产生的可能影响。研究所使用的金额 A 规则以 OECD 在 2023 年 10 月发布的《实施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多边公约》草案为准。影响分析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确定适用金额A规则的跨国企业数量:在 FactSet 数据库中确定了 168 家达到金额A规则适用门槛的跨国企业,手动审查排除了那些在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采掘业和国防行业运营的企业,以及那些主要在国内市场运营的企业,最终得出2022 年总共有100 家跨国企业被确定在金额 A 规则适用范围内。第二步,计算上述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在金额 A 规则下须重新分配的利润:范围内跨国企业利润率超过10%的部分被视为超额利润,超额利润的 25%将在金额A 规则下被重新分配至市场国征税。
据测算,2022 年须重新分配的利润为 1650 亿欧元(约合1735亿美元),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占比最高,在数量上占一半,在利润上占63%。第三步,确定在金额 A 规则项下分配至美国进行征税的利润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为 109 亿美元。第四步,确定在金额 A 规则下向总部设在美国的范围内跨国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所支出的金额为 105 亿美元:这部分金额为总部设在美国的范围内跨国企业在美国以外的市场国应缴纳的金额A 税款,美国应当根据金额 A 规则给予抵免,实现将跨国企业超额利润在金额A 规则下分配至其他国家征税的效果。最终,2022 年美国在金额 A 规则下获得企业所得税净收入预计为 4 亿美元,仅相当于 2022 年美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0.1%。此外,随着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制度的广泛实施,预计金额 A 规则带来的这种税收收入影响可能会在今后几年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