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础设施REITs的问题及挑战有以下几点。
1.公募基础设施REITs管理模式及结构问题有待优化
公募基础设施REITs均为采用外部管理模式的契约 型REITs,由外聘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执行包括基金 管理、资产运营和物业管理在内的所有职责,并承 担主体责任。在公募基础设施REITs出现之前,公 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主要为金融资产,并不具 备足够的基础设施或不动产投资及管理经验,因 此,目前已发行的公募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 均采用委托符合条件的外部管理机构来负责进行底 层资产的运营与管理,而这些符合条件的外部管理 机构则均为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公司。考虑到原始 权益人对于底层资产及后续用于扩募的储备资产的 运营管理经验,基金管理人实际很难对底层资产的 运营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考核甚至更换。
在公募基础设施REITs特有的较为复杂的“公募基 金+资产支持证券(ABS)”结构下,除了以上公 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公司作为外 部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底层资产的运营管理的关系 之外,还存在公募REITs持有人委托公募基金管理 人进行公募基金及投资管理、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 ABS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托管人对公募REITs资金 进行托管等。上述公募基础设施REITs管理模式及 复杂结构势必会带来更高的管理成本及税务成本、 更大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及潜在的投资者 利益冲突。
在管理模式及结构方面,参照海外主要市场的实 践,公募基础设施REITs可以考虑以下优化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公募基础设施REITs团 队,加强团队建设及人才储备,真正能够做到权 责对等及对公募基金和底层资产进行全面管理; 扩大可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实体范围,引入具有基 础设施或不动产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同时可以兼任 ABS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证券及基金法律法规达到更新条件的前提 下,考虑试点公司制REITs或简化现有结构从而 由基金直接持有底层项目。
2.配套税务法规及财务会计问题有待明确化
在REITs配套税务法规方面,2022年1月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3号公告,明确了原始权 益人在进行公募基础设施REITs股权架构重组过程 中及后续持有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的涉及企业所得 税的问题,对公募基础设施REITs的发行提供了支 持,并迈出了公募基础设施REITs配套税务法规的 第一步。
但在实务操作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原始 权益人”的适用范围、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中“12 个月间隔期”及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注入基础设 施资产的过程中除了“划转”以外的资产重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作 价出资、增资、债务重组等方式)在满足一定条件 的情况下是否均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不同理 解,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明确化。此外,对于重组过 程中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如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的处理方式,尚有待后续 的税收公告来进一步系统化配套的税务法规。
从海外实践来看,美国在税法中对于REITs有专门 的免税政策,其分配给投资者的分红部分可在所得 税前予以扣除,新加坡也给予REITs诸多税收优惠 政策。通过配套完善同公募基础设施REITs相关的 税务法规,乃至出台REITs专门的税务规定,有助 于避免REITs因当前的复杂架构产生的税收过重而 导致的效益问题,也对调动各市场公募基础设施 REITs参与方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壮大 至关重要。
在REITs相关的财务问题方面,目前市场上对于公 募REITs通过专项计划收购项目公司的交易是否构 成业务、原始权益人“并表”情况下REITs其他份 额持有者投入的资金应列报为所有者权益还是负债 等问题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同观点且实践中并不一 致。这些问题均有待于相关部门颁布解释公告/案 例说明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明确化。
3.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扩募规则有待优化
2022年5月,指引第3号的颁布明确了新购入基础 设施项目及扩募的条件和相关规则。2023年6月, 首批4只公募基础设施REITs的扩募顺利完成,合计 扩募资金规模超过50亿元。公募基础设施REITs首 发规模相对不大,扩募规则的推出及首批扩募顺利 落地使公募基础设施REITs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 有助于调动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参与各方的 积极性,确保公募基础设施REITs行稳致远。但目 前的扩募规则也存在着有待进一步优化之处:
首先,指引第3号要求“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原 则上与基础设施基金当前持有基础设施项目为同一 类型”。在公募基金运营早期聚焦同一资产类型, 有利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运营管理,但在市场上,原 始权益人拥有多类型的优质底层资产并不少见(特 别是同为产权类的产业园区、仓储物流资产、人才 公寓及即将纳入试点的商业地产)。对应不同类型 资产,同一原始权益人发行多只公募REITs非有效 的方案。此外,对于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而 言,不同类型的资产组合也有助于基金资产风险分 散化,并提升基金管理人管理多类型资产能力。因 此,对于“同一类型”的定义短期内需要有所明 确,长期内需要由市场来决定。
其次,指引第3号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扩募的 申报及审核工作仍将参照首次发售,短期内有助 于确保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为优质且合规项目, 但长期来看,较为复杂的扩募流程既会对原始权益 人继续注入优质资产资产的积极性产生负面作用, 又不利于基金管理人提升其进行资产组合运营管理 的能力。 第三,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扩募的定价问题及采 用的估值方法问题仍有待市场达成共识,并接受市 场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