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投资者对公司商业模式存在一定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维度。
1) 认为公司实质是在利用自有资金放账期,从事靠供应链和信用保证的垫资业 务。我们认为:
公司业务模式以集合采购、拼单团购为核心,用下游订单驱动平台向上 游进行采购,下游客户“先款后货”且无权参与采购环节,与垫资模式 存在实质区别;
当前公司大额预付仅是为提高履约效率,并非完成交易的必要条件,交 易过程中存在短期资金占用主要系上下游企业效率差异所致;
业务高效周转且逐年优化是公司核心能力,经测算营运资金周转率超过 30 次/年。信用减值损失占营收比例低、资金使用效率高且承担风险低, 侧面印证公司不存在垫资。

2) 认为公司仅是拥有数字化能力的经销商,和传统经销商并不存在本质区别, 价值创造有限。我们认为:
公司拼单集采模式通过归集下游订单对上游发起采购,核心在于需求端 驱动,与传统经销商供给端驱动的业务逻辑存在本质区别;
公司能够提升全行业全链条效率,创造增量价值、形成可供分配的利润 池,提高上游销售效率和稳定性;公司通过集采形成对上游的议价能力, 进而将争取到的利润空间与下游客户共享,掌握利润分配主动权,毛利 本质上是公司收取的低风险、稳定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