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将从监管意图、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详细展开,对比 进行稳定币立法的主要国家/地区(美、港、新、欧)都有何侧重点,对于后续的稳定币 发展趋势有何借鉴意义。
一、监管意图:监管背后或有诉求
除了规范化稳定币行业的发展、控制风险外,各国家/地区监管背后的或有监管意图/政治 诉求各不相同。
1、美国:巩固美元霸权
1)巩固美元霸权:《GENIUS》要求稳定币与美元挂钩,使美元深度嵌入全球 Web3 基础 设施,对冲全球“去美元化”趋势;2)绑定美债需求:《GENIUS 法案》强制稳定币发行商将 100%储备资产配置为现金或 93 天内到期的短期美国国债,直接为美债市场创造结构性需求; 3)传统金融市场创新:降低传统金融机构进入加密货币领域的门槛,推动传统金融业务 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促进稳定币在跨境支付、贸易结算、去中心化金融等领域的应用。 同时,限制科技巨头发行稳定币,防止其垄断金融基础设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 争环境。
2、新加坡:打造亚洲 Web3 枢纽
1)打造亚洲 Web3 枢纽:通过监管清晰度吸引全球加密企业(如交易所、托管商),强 化其作为“创新与监管平衡者”的国际形象。 2)平衡创新与风险:支持跨境支付和 DeFi 应用,但排除算法稳定币。
3、中国香港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升级
1) 巩固国际金融枢纽地位:通过“监管沙盒”吸引机构(如京东)测试跨境支付场景, 激活数字资产托管与交易市场。 2) 推动离岸人民币国际化:支持发行离岸人民币稳定币,降低对 SWIFT 系统的依赖。
4、欧盟:区域主权维护
1) 维护欧元主权:以 MiCA 为模板推动全球监管标准统一,缓冲美国在数字金融规则 制定中的话语权扩大;对境外稳定币(如 USDT)设每日交易量上限(不得超 2 亿欧 元),保障欧元在数字支付中的主导地位。 2) 维护金融稳定:《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要求稳定币发行商持有足额流 动性资产,禁止向持有人支付利息,防止挤兑和银行脱媒。

二、监管对象:主要监管法币抵押型稳定币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稳定币,按照其抵押的实物资产类别可以分为:法定货币抵押的稳定 币、加密货币抵押的稳定币、实物资产抵押的稳定币以及基于算法的稳定币。目前主要 国家/地区指定监管的主要是指法定货币抵押的稳定币。
三、监管内容:稳定币发行有门槛,资产要透明
1、稳定币发行方门槛
目前已经推出的稳定币法案均对稳定币发行人有一定要求,包括机构类型、牌照要求、 注册门槛等等。其中美国区分了联邦级和州级发行人,新加坡区分了银行和非银行机构, 中国香港地区则规定发行人必须为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的公司或受认可的境外机构,欧 盟与中国香港地区的规定类似。
1) 美国
发行机构:GENIUS 法案规定,除获准支付稳定币发行人外,任何人都不得在美国发 行(issue)支付稳定币。仅允许三类主体发行:银行或其附属机构、联邦监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如 OCC 监管实体)、满足联邦标淮的州级发行商。
牌照要求:联邦或州级牌照二选一,市值≥100 亿美元由联邦监管,<100 亿美元可 选州级牌照。境外发行人需经财政部认定“监管等效”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2) 新加坡
MAS 将发行主体分为两大类别进行监管,一类是银行(免牌照),另一类是非银行机构 (需牌照)。
银行类别:如果是银行作为 SCS(单一货币稳定币)的发行人,只有发行属于 100% 资产抵押的稳定币才会受到 SCS 监管框架的约束。同时,根据金管局的规定,银行 的发行行为并不需要以申请主要支付机构(MPI)许可证为前提,因为监管部门认为银 行作为《银行法案》的监管对象,本质上已经满足了 MPI 许可证的相关标准。
非银行类别:非银行的公司作为 SCS 发行人,则只有当流通规模在 500 万新元以上 才会被纳入 SCS 监管框架之中。同时,金管局还明确流通规模大于或计划大于 500 万新元的发行人需要申请 MPI 许可证,以开展稳定币发行服务。
目前 MPI 许可证的申请周期大概在 1-2 年,各项资质要求较为繁琐严格,发行人成功申 请所需要花费的时间、资金成本都较高。而整个虚拟资产市场变动较快,两年的申请周 期带来的高时间成本可能会使得许多企业错失业务窗口。因此,在新加坡,银行或者已经有 MPI 牌照的公司在发行监管认可的稳定币可能更占优势。这背后亦体现出金管局监 管的谨慎性,从发行主体层面作区分,提高中小型发行人的发行难度,以减少项目爆雷 的可能性。
3) 中国香港地区
在中国香港地区发行任何法币稳定币,或者在境外发行但宣称锚定港元价值的稳定币发 行人均需要获得稳定币牌照,仅银行机构在符合《银行条例》时可豁免额外牌照。无论 发行主体是否在中国香港地区境内,只要宣称锚定港元价值或向中国香港地区公众推广, 即纳入监管范围。
注册门槛:牌照申请人需具备法团身份,除非是银行机构,否则要求是在中国香港 地区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至少 2500 万港元;
牌照要求: 稳定币发行方需要申请稳定币发行牌照(银行机构可豁免,非银机构必 需)。如果涉及跨境支付和证券交易等环节,可能需要申请跨境支付牌照和证券相 关业务牌照(比如 1、4、9 号牌)。如果涉及稳定币的交易、托管等业务也需要申 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VASP 牌照)。
4) 欧盟
MiCA 将稳定币分为两类:电子货币代币(EMT)和资产参考代币(ART),二者进行差 异化监管。其中算法稳定币(无资产储备)被明确禁止。
电子货币代币(EMT):锚定单一法币(如欧元),功能类似电子货币,持有人享 有按面值随时赎回的法定债权,比如欧元稳定币(EURC);
资产参考代币(ART):锚定一篮子资产(如多国法币、商品、加密资产),持有 人赎回权无强制面值保障,流动性风险更高。比如挂钩美元+黄金的稳定币。 未偿金额<500 万欧元或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 ART/EMT 可豁免牌照,但仍需披露白 皮书。
2、储备资产配置要求
为确保储备资产价值稳定,能够满足持币人兑换法币的需求,各国/地区均对储备资产的 资产配置进行限制,要求配置高质量、高流动性的储备资产,如短期国债、现金等价物 等。其中美国对储备资产的监管条件最严,仅限政府信用资产;欧盟和新加坡允许部分 低风险债券,中国香港地区相对灵活。
3、托管及信息披露
对储备资产的监管方面,各国/地区均要求对储备资产独立托管,并且定期公开储备资产 构成情况。其中美国与中国香港地区要求最高,仅允许持牌金融机构托管,且资产隔离 机制严格;美国和新加坡要求高频披露(月度),中国香港地区以季度审计,欧盟则以年 度为主。稳定币法案通过强制第三方托管、资产隔离和高透明度要求,旨在消除储备资 产被挪用的风险,确保稳定币的兑付能力。

4、客户身份识别(KYC)和反洗钱反恐融资(AML)监管规定
美国、欧盟和香港的 KYC/AML 较严,新加坡则侧重技术监控。美国 KYC 金额触发点略 高,但联邦-州双层执法,实际落地最复杂。2025 年 8 月以后,香港实行“无豁免”强 实名制,稳定币场景禁止匿名钱包。
四、监管机构:根据发行主体类型区分监管机构
各地区会根据稳定币发行主体类型对监管机构进行区分。总体而言,新加坡的加密货币 监管较为统一,主要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管理;中国香港地区和欧盟次之,都有主体 监管机构和协同监管机构;美国的监管机构相对较为复杂,进行联邦与州双轨制监管、 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区分管理。
1、美国
获准支付稳定币发行人的相关美国联邦监管机构视发行人的法律地位和受监管状态而定。 为避免监管重叠,由于支付型稳定币不构成美国联邦证券法下的“证券”(security)以及 美国《商品交易法》(Commodities Exchange Act)下的“商品”(commodity),因此排除 美国证监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权限。
1)联邦层级:
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作为非银行稳定币发行方的主要联邦监管机构,负责审批 联邦牌照并实施日常监管。市值超 100 亿美元的发行商需接受联邦直接监管,小型 发行商可由州监管但需符合联邦基本要求。国外发行人需向 OCC 注册并满足严格 合规要求。
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对银行及银行子公司发行的稳定币实施监管。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联邦保险银行发行的稳定币提供破产保护,确保用户 资产在银行破产时优先受偿。
2)州层级:
州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规模<100 亿美元的发行人,但需满足联邦“实质等效”标 准。
2、中国香港地区
中国香港地区实行主从协同型监管,由中国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HKMA) 牵头牌照审 批,但需多部门协作:证监会(SFC)监管具备证券或期货合约属性的稳定币产品(如代 币化债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制定刑事追责条款以及跨境协同,对无牌发行或欺诈最高判处 10 年监禁。
3、欧盟
欧盟通过嵌入式协同监管与各成员国共同监督稳定币相关业务: 1)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制定全欧盟统一的稳定币监管标准,监督成员国执行合规,并 对“重要稳定币”(如日交易量超 500 万欧元或市值超 5 亿欧元)进行直接监管,要求 其每季度提交储备资产报告; 2) 欧盟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执行牌照发放与日常监督。如果在一国获批牌照即可通行 30 个欧 洲经济区国家(包括 27 个欧盟成员国以及 3 个欧洲经济区(EEA)国家:挪威、冰岛、 列支敦士登)。 3)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监管稳定币作为投资工具时的市场行为。
4、新加坡
新加坡采用单一主导型监管模式,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统一管理所有稳定币事务。 包括稳定币政策制定、牌照审批(如 MPI 牌照)、日常监督及违规处罚,避免多部门交叉监 管。监管逻辑注重平衡创新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