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基本情况如何?

公益组织基本情况如何?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9/25 10:03

公益组织的成立年份指的是其被创始人发起,作为成员意愿共同体实际存在的时间,无论其是否 被权威机构认可。

从成立年份看,公益组织在医疗健康领域开展业务已有一定时间。本次调查的组织 最早成立于 1992 年。2000 年以前成立的组织多为医疗救助组织及患者组织。随着《慈善法》于 2016 年颁布,2016-2020 这五年也成为医疗健康领域的公益组织蓬勃发展的五年,本次调查的组织中 46% 成立于 2016 至 2020 这五年间,其中以社会服务机构,尤其是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多;本次调查的组 织最晚于 2023 年成立,成立年份较晚的组织多为罕见病患者组织,标志着公益组织关注的疾病领域的 扩展,也标志着患者群体主观能动性的提高。 公益组织的注册年份指的是组织应《“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满足了人员、 办公地点、起始资金等条件后,在民政部门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获得批准的时间。本研究 调查的组织最早于 2003 年注册,最晚于 2023 年注册,中位注册年份为 2017 年。38% 的组织注册于 2016-2020 这 5 年间。组织注册年份相对于成立年份有一定滞后:已注册的组织中 57% 在成立当年成 功注册,但仍有 11% 的组织注册过程花费了 5 年以上,最长达到 18 年。

此外,9 个组织为基金会中独立运营的专项基金,这部分组织挂靠在其他基金会下,但有独立的运 营团队,除受财务合规监管外和该基金会业务无交集。这 9 个组织不是独立的主体,无法注册,因此 不纳入注册情况统计。

医疗健康领域的公益组织整体能在民政部门监管下规范化发展。76% 的组织已经在各级民政部门 注册。在民政注册组织中细分注册类型,大部分性质为社会服务机构,占所有组织的 49%。社会服务 机构指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旧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 17% 的组织为基金会,基金会指的是利用他人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 基金会可分为公开募捐(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开募捐指的是面向公众、无特定 对象范围、以慈善目的募集款项;与公开募捐相对的是定向募捐,即面向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 等特定对象募集款项。《慈善法》第 22 条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基金会中 28% 有公开募捐资格。

10% 的组织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指的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 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个别组织(3%)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性质等同于公司。民政注册难度比工商注册更高,导致 部分组织可能选择工商注册,但仍提供公益服务,不能简单地将工商注册的组织理解为营利性质。 21% 的组织尚未注册,“不能注册”而非“不愿注册”是尚未民政注册的主要原因。未注册组织中, 64% 尝试过民政注册,仅 36% 的组织没有尝试过民政注册。尝试注册过程中常见的困难包括:

资金不足:《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有 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成立地方 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现称社会服务机构)需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无业务主管单位“认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论注册成为什么类型的组织,都需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 单位一般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大部分医疗健康领域的组织可能找到卫生健康部门或民政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 若可接触到的政府部门均意愿不足,则无法注册。 其他困难包括无专人跟进注册工作、无办公场所、无人担任法人等。未注册组织在规范化运营、 筹资等维度遇到的困难极大,需要各界更高的关注度及更多支持,这一点将通过后续章节详细说明。

根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政注册的社会组织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性社会组织评 估,考核其发展水平及规范性。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 5 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5A 级(AAAAA)、 4A 级(AAAA)、3A 级(AAA)、2A 级(AA)、1A 级(A)。 统计已民政注册的组织目前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超过半数的组织没有评级或未披露评级,16% 的组织为 3A 级,16% 的组织为 4A 级,12% 的组织为 5A 级。

80% 的组织有实体办公室,这些组织遍布 23 个省级行政区 8 。21% 的组织位于北京,17% 位于广东, 9% 位于上海,分别有 8% 位于安徽和广西,分别有 6% 位于河南和湖北,其他分布于山东、湖南、浙 江、山西、四川、云南、江苏等地。本研究响应组织数量较为有限,未采集到重庆、甘肃、吉林、江西、 辽宁、内蒙古、宁夏、天津、西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的组织信息,侧面反映了经济欠发达省份, 尤其是西部省份的医疗健康公益事业需要各方更多的支持与关注。 18% 的组织除总办公室外还设立了分支办公室,其中大部分组织仅有 1-2 个分支办公室(71%), 最多有 10 个分支办公室。 理事会是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可促进社会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实 现内部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理事会设立有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则无 强制规定。本次调查对象中 78% 的组织设立了理事会。从注册类型看,全部基金会、全部社会团体和 94% 的社会服务机构设立了理事会;68% 的未注册组织设立了理事会。

80% 的组织认为自己有成熟的基础架构和章程,12% 的组织不确定自己是否有成熟的基础架构和 章程,8% 的组织不认为自己有成熟的基础架构和章程。绝大部分组织(96%)认为自己有清晰的使命和愿景,2% 的组织不确定自己是否有清晰的使命和 愿景,2% 的组织不认为自己有清晰的使命和愿景。

组织可以按照发展阶段分为初创期,发展期及成熟期。组织发展阶段受到多重因素影响,需要整 体评估。但由于研究方法的限制,本研究仅可以通过一些指标大致估计组织所处阶段,尝试过多种分 类方法后,发现如下分类最能体现差异性: 初创期组织标准为:2020 年及以后成立 9 ; 成熟期组织标准为: 1. 至少成立 5 年整:2017 年及以前成立; 2. 业务受到监管:若为独立主体,需要民政或工商注册; 3. 有财务管理机制:2023 年截至问卷填写时有收入; 4. 有项目管理机制:目前至少有 1-5 个自有项目; 5. 有部门分工:至少有财务和业务部门; 6. 有稳定的人员构成:至少有 1 名员工(全职或兼职); 其余组织定义为发展期组织。 根据以上定义,本次调研的组织中 28% 处于初创期,39% 处于发展期,33% 处于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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