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及22年展望 创新税收制度驱动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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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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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2年展望.pdf
直面变数,稳中求胜-2021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2年展望。随着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逐渐开展,2021年发达国家的经济正在逐渐复苏。美国经济在上半年实现了强劲反弹,带动了全球经济的复苏。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经济体,在2021年实现GDP连续第二年超过人民币100万亿元,增速到达到8.1%。中国经济在疫情期间的持续复苏,一方面得益于疫情防控的总体稳定以及外资外贸的增长态势,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提质增效、更可持续的财政政策。
1.创新税收制度驱动区域经济发展
海南自贸港政策陆续出台和完善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 简称“《海南方案》”)于2020年6月发布 以来,各主管部门在2021年陆续发布了多个 文件,在落实《海南方案》提出的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外资准入等优惠政 策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制定了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目录,具体包括14大类别共143条。该 目录与现有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鼓励类产业)和现有的鼓励外商投 资产业目录,组成了可在海南自贸港 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鼓励 类产业的完整目录。
财税[2021]14号公布了“旅游业、现代 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目 录,明确了企业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 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产业项目。
个人所得税:为落实15%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海南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琼财税 [2020]1019号,就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明确了减免税额的 计算公式,并明确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 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 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
关税:在洋浦保税港区率先实行“一线放 开、二线管住”的制度试点。在洋浦保税 港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没有使用 进口料件,或者使用进口料件且在区内加 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含30%),从洋 浦保税港区进入海南省内其他地方或者内 地其他城市,都可以免征关税(进口环节 增值税和消费税仍需按规定缴纳)。上述 在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的“一线放开、 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现已扩大到 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 试点。
外资准入:为推动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海 南自贸港负面清单于2020年12月31日出 台,共包括27条,与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 资准入负面清单相比进一步缩减,支持海 南自由贸易港在增值电信、教育、商务服 务、制造业、采矿业等行业率先开放。
此外,2021年6月10日,中国立法机构批准 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并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中国 首部自贸港法律,将《海南方案》中的政策 与激励措施转化为了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
浦东引领区立法权提升与税收政策发展新方向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 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 根据《授权决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 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制定浦东新区 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 出变通规定,在浦东新区实施。这是首次授 权上海在浦东新区变通适用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使得浦东在立法层面从“新区”升级 为“经济特区”,为浦东新区的进一步发展 提供了法治上的支持。

2021年7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浦 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引领带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即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 航运中心核心区,确立了在浦东全域打造特 殊经济功能区以及国际消费中心的战略地 位。
根据《意见》的精神,财税[2021]53号文率 先明确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自 2021年1月1日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 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或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 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 比例减半征收或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已落实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外,《意见》还提出了以下税收支持政策 的研究发展方向:
探索将原仅限于临港新片区的15%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复制推广到浦东特定区域: 在浦东特定区域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 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 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 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服务出口增值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研究探索支持浦东企业服务出口的增值税 政策。
进口环节税:研究对用于临床研究的药品 免征进口环节税;允许浦东认定的研发机 构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税、采 购国产设备自用的给予退税政策。
2.税收优惠再续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2021年,有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政策接连出台,向纳税人释放源源不断的税 收红利。新政的要点主要包括:
(1)优惠 延长 — 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政策 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 比例提高 —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例由75%提高至100%;(3)提前享受 — 企业可在第3季度预缴或9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时,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的税收优惠;(4)样表简化 — 增设简 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样式。新政涉及方面广、优惠力度大,对 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 策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整理汇总了《减税降费 政策操作指南(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 策》供纳税人参考,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厘清 各项政策内容与办理流程。
根据相关统计,截至2021年11月,82.1%享 受优惠的企业加计扣除超过100万元。全国 各类企业提前享受加计扣除金额1.3万亿元, 减免税额3,333亿元,享受加计扣除金额占 2020年全年汇算清缴的77.6%。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与土地增值税优惠双双延续
为了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原 于2020年底到期的原契税(财税[2018]17 号)、土地增值税优惠(财税[2018]57号) 政策一并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新文延 续了原文中对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 以房地产作价投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 税政策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21号),以及对部分企业改制重组情 形的契税减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1]17号)。其中,契税方面新增 “退税”处理,允许在新政公布前已缴纳契 税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使得纳税人最大限度 地享受到政策优惠,减轻相关企业的重组 税负。
深圳前海优惠持续加码,新起点、新举措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15%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14年开始实施,多年来 已吸引众多优惠目录内的企业在前海注册经 营。据统计,截至2021年5月底,前海现代 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与文化创 意产业累计注册企业近4.2万户,占注册企业 总量三分之一,比2014年增长近8倍,年均 增长112%,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达93.38 亿元。
为了延续良好势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 发布财税[2021]30号文,将前海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延续至2025年年底。特别地,相较 原先70%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求,新政将 该比例下调至60%;与此同时,优惠目录范 围从原先四大类21项产业扩展至五大类30项 产业。更低的享受门槛、更广的优惠范围无 疑将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在前海发 展。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从纳 税申报的流程、计算方法、优惠管理方式等 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全面落实前海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提供了更多支持与积极保障。

据估计,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政策实施 后,受惠企业预计将新增近1.2万户,2021 年减免税款将增加近5亿元。
3.宽严相济 — 精准化税务监管
包容审慎的税务执法
税务领域“首违不罚”制度
近年来,多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税务领 域的“首违不罚”制度。202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版的首批“首违不 罚”事项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首 次发生清单中列举的包括未按期办理纳税申 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10个事项且危害后 果轻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 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制度在法定范围内给予纳税人 纠错的空间,作为一项创新的、有“人情 味”的税务执法方式,将更有利于教育和引 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规定,也是税务机关 在税收监管中融入服务理念的一项具体 实践。
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随着中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基于纳税 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措施早 已涵盖了发票领用、出口退税、融资授信、 日常监管等方方面面。不仅局限于涉税事 项,守信企业将享受到更多社会资源的便利 和倾斜,失信企业则可能在市场上“寸步 难行”。
税务机关从2020年开始实施的纳税信用修复 机制则为失信纳税人提供了亡羊补牢的机 会。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 扩大了纳税信用修复范围,自2022年起,新 增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 用修复情形。破产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 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 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对当前的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申请修复,以帮助企业尽快 走出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更高效地步入正 常的生产经营。
精准有效的税务监管
高收入人群被纳入重点监管对
象 新冠疫情推波助澜了直播带货等行业的兴 起,伴随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张,网红经济中 复杂的业务模式、盈利渠道、劳务关系等也 给行业监管带来了考验。针对这些重点领 域,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9月发布通知, 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 室和企业,辅导依法依规建账建制,采用查 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并提出将定期开展对 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 税收检查。
有鉴于高收入人群取得经营所得套用核定征 收方式避税的问题频发,各地税务机关对核 定征收的管理也逐步趋严。2022年1月1日 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 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 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此举将 有利于堵住部分以投资为目的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或合伙企业,不规范地适用核定征收方 式而导致的税收征管漏洞,加强企业管理。
关联申报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加强
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深化 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十五条新举措。 其中,第九条举措指出,“各级税务部门要 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2 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 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 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 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 来进行关联申报。”实践中,可变利益实体 (VIE)架构下常见的外商独资企业和VIE之 间形成的协议控制关系,以及双方的利润分 配模式,是典型的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安 排。因此,VIE架构下,符合规定的相关业 务往来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符合报送国别报 告条件的,还应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国别 报告。
此外,第十条举措提出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 得税管理,强调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税 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 资料,同时要求企业在2021年底前就已实施 的股权激励计划完成报送。此前,上市公司 和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料报送 要求并不一致,对于非上市公司,明文规定 的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备案要求。新 规将现行政策化零为整,明确无论是上市公 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包括采用VIE架构的企 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次月15日内,均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规范统 一了制式报告表。

税收大数据下,更多资料数据直接在线上系 统完成报送。从税收征管的角度,上述举措 也释放了税务部门在未来可能对VIE架构下 的集团内转让定价安排、各类股权激励计划 的个人所得税合规问题加强监管的信号。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监管趋严
在创新驱动发展,多措并举支持企业研发投 入的大环境下,2021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 数量同比增长18.7%。然而,企业取得高新 资质后绝非一劳永逸,应关注其资质的 维护。 2021年9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 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自查自纠”,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回头看”,抽检 比例不低于20%-30%。该通知的出台再次印 证了国家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对 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资质。因 此,企业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也应重视核心 知识产权的开发,持续监控研发费用、高新 收入等数据指标,准确把握政策口径,加强 内控管理,可持续地享受高新税收优惠。
4.国际税收治理中的中国角色
响应OECD指引,灵活应对疫情特殊情况下的税收影响
020年12月1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发布《关于新冠疫情的转让定价 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针对 “可比性分析、新冠疫情对跨国企业造成的 经营损失以及如何分配疫情相关支出、政府 补贴与支持项目以及预约定价安排”四项议 题,为疫情期间如何运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 转让定价分析提供了指导性建议。在此背景 下,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于2021年9月30 日,以问答形式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反避 税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 答》”),针对“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疫情影 响导致的损失、同期资料准备、政府应对疫 情的援助对转让定价安排的影响、预约定价 安排”五个问题给予指导。
《问题解答》对上述问题的应对遵循了 OECD《指引》的立场,以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为立足点,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不同企 业影响的差异性,以独立第三方商业活动作 为参照,指导企业充分说明疫情对其产生的 影响并提供可靠的可比性分析,引导税务机 关酌情考虑疫情因素进行判断,避免转让定 价分析的程式化。《问题解答》主动向纳税 人分享转让定价日常管理思路,也体现了税 务管理日趋透明、友善的理念。
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推动“双支柱”方案迈出关键步伐
自2017年,G20委托OECD通过BEPS包容 性框架制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 以来,中国全程深度参与方案的设计与谈 判,推动形成符合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体 利益诉求的解决方案。2020年10月,BEPS 包容性框架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全 球性方案“双支柱”蓝图:
支柱一通过重新 分配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利润征税权,均衡经 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分配格局;支柱二 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在各辖 区承担一定水平的税负,为各国税收竞争划 定底线。而后经过各国多轮磋商,BEPS包 容性框架于2021年10月发布了更新版的《关 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 明》(以下简称“声明”),截至11月4 日,BEPS包容性框架下141名成员中的137 名成员已就该声明达成共识。根据声明:
支柱一的适用范围为,利润率超过10%且 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的跨国企业。该 些跨国企业的部分利润将通过基于收入的 分配因子重新分配至市场国。重新分配的 利润按剩余利润(即利润率超过10%的部 分)的25%计算。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 服务不在适用范围内。
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税率设定为15%。全球 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的适用范围为 全球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 团,并且各税收管辖区可自行选择是否对 总部设立在其境内、但未超过该门槛金额 的跨国集团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 特别地,针对支柱二GloBE,BEPS包容性 框架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了《应对数字 经济的税收挑战 —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 规则立法模板 》 ( 以下简称 “ 立法模 板”),为各国引入GloBE规则提供法规范 本。税务总局已发布立法模板的中文译本。

目前,OECD正加速推进“双支柱”方案的 细节技术研究和落地实施工作。根据实施计 划,“双支柱”方案计划于2023年起实施。 中国正在深入研究“双支柱”方案的影响, 做好前瞻性准备工作。中国税法的修订、税 收征管的衔接、涉税企业的应对等方面的工 作将如何开展,我们拭目以待。
执行BEPS行动计划成效斐然
OECD同行评议肯定中国BEPS行动计划实 践成果 2021年10月,OECD发布了BEPS第13项行 动计划 — 国别报告的第4次年度同行评议报 告和第14项行动计划 — 相互协商程序的第7 批第二阶段同行评议报告。评议结果肯定了 中国内地近年来积极参与BEPS工作的实施 成果并提出相应建议:
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方面,中国内地已 全面实施BEPS第13项行动计划。OECD 对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本地申报等方面提 出了数项改进建议。税务总局是否会对国 内法相关规定作出修订以回应OECD建 议,仍需进一步观察。
BEPS第14项行动计划方面,最新同行评 议的结果表明,中国内地为当地的纳税人 申请相互协商程序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指 引,在执行相互协商程序方面未发生任何 重大问题。
预约定价安排签署数量再创新高
预约定价安排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具体 措施之一,中国税务机关长期致力于完善预 约定价安排管理。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 局发布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 ( 2020 ) 》 ( 以下简称 “ 2020 年度报 告”)。根据统计,2005年至2020年间, 中国累计签署116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90 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仅在2020年间,全年 签署29例预约定价安排,其中单边预约定价 安排15例(续签4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14例(续签6例),签署数量均创历史新 高。由此可见,即便在疫情冲击下,中国税 务机关仍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工 作,确保跨境税收确定性。
2020年度报告基于2021年7月发布的《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 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24号),纳入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简易程序操作规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 易程序将原程序从6个阶段简化至3个阶段, 并对税务机关提出了“90日+6个月”的时限 要求1,提高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效 率。预期简易程序的引入将吸引更多企业参 与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项目中,以更高的效 率、更低的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纳税合规性 和遵从度。
5.2022年税收行业展望
房地产税试点
近年来,中国政府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 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从当前的社会 现状分析,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通 过税收调节来解决当前社会的不平等。结合 “十四五”规划,房地产税试点将是未来税 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房产税改革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 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2021年10月,全国 人大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国务 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 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试点为期5年。 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为未来的房 地产税立法积累经验,选择试点城市时可能 会兼顾全国不同地区。相比2011年已在上 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未来房产税试点可 能在适用范围、税基认定方面有不同的规 定。关于新一轮改革试点的时间,财政部近 期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 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 2022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 的条件。因此,房产税新一轮的改革试点仍 尚待时日。
税收立法进程
截至2021年底,中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 完成立法。2022年中国将继续推进税收立 法。于2021年通过的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 月1日起生效。目前尚未制定法律的税种包 括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和房 地产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与消 费税法的意见征求稿已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 见,预计在未立法税种中较先完成立法。
数字发展蓝图 — “以数治税”
202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 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数字化背景下中 国智慧税务建设描绘了蓝图,表明了坚定不 移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的积极态 度。根据《意见》,中国税务机关未来将充 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 智慧税务建设,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 税收大数据的共享应用,实现从“以票管 税”向“以数治税”的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当前,中国税务机关正以发票全领域、全环 节、全要素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启动实施 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在全国新办企业实行增 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获得丰富经验后, 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内蒙古自治 区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纳税人中开展全 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即全电发票)试点。 随着试点范围逐步推广,全电发票所承载的 数据信息将成为金税工程四期的基石。除了 电子发票外,税务机关还将持续拓展其他税 收大数据资源,深入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 聚联通、线上线下数据有机贯通。预计到 2022年,税务机关将基本实现通过法人税费 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 式”智能归集,对同一企业或个人不同时 期、不同税种、不同费种之间,以及同规模 同类型企业或个人相互之间税费匹配等情况 的自动分析监控。

碳中和税收政策
为应对气候变化,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 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中国经济 高质量发展,中国提出“双碳”目标,计划 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2060年 实现碳中和,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 从碳达峰到碳中和。 根据中国当前的碳排放现状,为实现“双 碳”目标,一方面需要深度调整产业结构, 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绿色低碳技术。因此, 各级财政未来将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支持力 度。而税收方面的政策,将着重于落实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 收优惠及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
双支柱方案落地准备
根据BEPS包容性框架关于双支柱方案的实 施计划表,BEPS包容性框架工作小组计划 于2022年完成支柱一多边公约及其解释性声 明文本,以便尽快开放多边公约签署,并同 年发布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实施框 架、应征税规则的税收协定范本条款。在相 关文件出台前,还将举行相应的公众咨询会 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建议。因此,2022年将是 双支柱方案最终落地前的关键一年,也是跨 国企业集团就双支柱方案做好应对准备的最 后时间。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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