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与探讨

我国台湾地区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与探讨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3/2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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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2月,我国台湾地区复兴航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兴航空公司”)一架民航客机失事。复兴航空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遭到严重影响。2016年 11月,公司执行长宣布解 散并全面停航,由此引发的员工资遣费 a 等员工权益和旅客权益问题,将通过设立信托的方 式予以保障。

复兴航空公司作为委托人共设立了两个信托,总规模为新台币 12亿元,每个信托的 信托规模为 6亿元,信托目的分别是“消费者退票、退款”和“员工薪资、资遣费及退休 金等”。受托人为一名律师。信托财产于合同签订当日完成交付。c 信托设立后,复兴空公 司的债权人某商业银行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法院于 2018年 6月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 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特别是,如果信托成立后 6个月内,委托人宣告破产的,设 立信托的行为可以被推定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据“破产法”,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做 的无偿或有偿行为,如果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则破产管理人可以予以撤销。而如果债务人 明知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仍然进行个别清偿从而使得其他债权人无法获得清 偿,此时,应当属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据此,有学者认为,如果复兴航空公司设立的 信托专户并不是用来赔偿空难家属所受的侵害,受害人如有证据证明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其受 偿的权利,则其有权申请“法院”将信托撤销;而如果债务人明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 务,却仍然选择设立信托对部分债权人清偿,从而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破产管 理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信托行为。

对于信托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应用前景,学者认为,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 信托制度在处理价值争议财产方面存在有应用的空间。重整计划的制订过程实际上主要是重 整投资人与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价值的协商认同过程。对于债务人某些特定资产的价值,重 整投资人与债权人可能存在重大分歧。债权人认为有价值的财产,重整投资人可能认为属于 非核心资产。出现这种重大分歧的情况时,就可以考虑将有价值争议的财产放入信托,由信 托对其进行后续处置和分配,或许有利于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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