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债市场经历了怎样的品种变迁?

科创债市场经历了怎样的品种变迁?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5/08/08 10:02

2015年至今,科创债市场经历了双创债→科创票据与科技创新公司债→科技创新债 券的品种变迁,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不断健全。

1.双创债:三大细分品种,奠定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基础

双创债具体包含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创业公司债三类 细分品种。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指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所发行债 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 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2015 年 11 月,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国家发改委制定《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发行指引》,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 债券,其中“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 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 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通过投债联动 的模式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债务融资工具,于 2017 年开启发行。2017 年 4 月 25 日,首批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完成注册工作,5 月 8 日,首单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 具——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成功簿记建 档发行,发行 5 亿元,期限 5 年,发行利率 5.6%,定向投资人共 7 家,受到银行间债券 市场投资人的广泛认可。2019 年 9 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发布《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表》的公告,明确了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发行主体认定标准、募集 资金用途等内容。

创新创业公司债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创业 公司发展的公司债券,于 2016 年开启试点,2017 年正式发行。2016 年 6 月,证监会成 立了跨部门、跨单位的“双创”债券专项小组,统筹推动“双创”债券试点发展,10 月 试点发行了“16 龙腾 01”、16 德品债”两只双创债。2017 年 7 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开 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创新创业公司债的试点目标、范围、制度安排、 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说明。2020 年 11 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就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主体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4.科创票据与科创公司债: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力度

在双创债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交易 商协会于 2022 年正式推出科创票据,交易所于 2021 年开启科技创新公司债的试点,并 于 2022 年正式推出。 科创票据指科技创新企业发行或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具体 分为主体类和用途类。2022 年 5 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升级推出科创票据相关事宜的通知》,表示将科创类融资产品工具箱升级为科创票据,并对科创票据分类、募集资金 用途、配套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主体类科创票据:发行主体需至少具备一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包括 不限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术 创新示范企业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等。该类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政策导向基础上,可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用途类科创票据:募集资金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相关法律法规,且应有不低于 50% 的部分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支持领域应符合“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以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相关文件要求,支持方式包括:1)直接用于科创 领域项目建设或偿还对应存量债务,如科创类项目投入和研发、相关领域产业链支出、 科创平台搭建等;2)直接用于产业园孵化项目建设或创业孵化基地运营;3)通过股权 投资、基金出资等方式用于科技创新领域;4)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 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科技创新称号的子公司发展。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 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2022 年 5 月,证监会发布通知称在 2021 年试点的基础上 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同期,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 新品种业务指引第 6 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明确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要求、配套制度等。2024 年 12 月,交易所对上述规则进行修 订,拓宽了发行主体认定范围、募集资金用途,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要求及配套制度。 发行主体上,交易所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 人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对四类主体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 1、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发 行人最近 3 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者最近 3 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8000 万元以上,且原则上相关成果所属主营业务板块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或者毛利润占比 达 30%以上。2)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达 50% 以上。3)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30 项以上,或具有 50 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2、科创升级类发行人是指募集资金用于助推自身或相关科创领域升级现有产业结构, 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领域 产业加快发展的企业。 3、科创投资类发行人是指从事科技前沿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科 技创新领域投资,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企业创新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1)发 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属于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 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 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2)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 集资金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发行人或有关子公司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 资收益)占总收入(含投资收益)超过 30%;3)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具 备丰富权益投资经验,拥有完整的“投融管退”业务流程,且近三年成功退出项目不少于 3 个。 4、科创孵化类发行人是指信用状况良好,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 科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

募集资金用途上,交易所要求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 用途比例不得超过 30%。此外,发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向科创领域:1)研发投入、 购买知识产权;2)相关项目建设、并购、运营;3)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进行权益投资; 4)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并购、运营;5)偿还上述领域的有息债务。

其后至 2024 年,证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高质量发展。2022 年 11 月,证监会、国资委出台《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其 中提到鼓励央企发行科创债,并简化相关发行流程;2023 年 4 月,证监会出台《推动科 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提出包括优化科创企业融资服务机制、扩大资金 供给、提升交易流动性等 18 项举措;2024 年 4 月,证监会出台《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 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要求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鼓励政策性机构和 市场机构为民企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3.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健全债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机制

政策要求加快构建债券市场“科技板”,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2025 年 3 月 6 日 两会主题记者会上,央行提出将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4 月 25 日,中央政治局会 议再次强调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5 月 6 日,央行、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发 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 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举措;5 月 7 日,国新办新闻发布 会上,央行推出十项措施以加大宏观调控强度,其中一项为“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 担工具”;其后,多部门继续强调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建立债券市场 “科技板”。

2025 年 5 月 7 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 通知》,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并明确相关定义及配套制度;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 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在原有科技创新公司债基础上,进一步 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完善配套支持机制等,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两项通知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发行主体上,交易商协会规定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其中科技 型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股权 投资机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股权投资等机构及其母公司,两者均需符 合一定条件。交易所在继续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 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同时也支持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 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募集资金用途上,交易商协会规定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 研发投入、并购重组(含参股型)、偿还有息负债、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增强企业科技 创新能力,拓宽并购资金来源等。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应至少 50%的募 集资金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 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此 外,募集资金也可置换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一年以内发行人用于基金出资或股权投资的 自有资金投入。交易所规定金融机构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参考报告

科创债系列专题报告:政策红利之下,科创债投资价值再审视.pdf

科创债系列专题报告:政策红利之下,科创债投资价值再审视。2025年3月以来,多部门发文要求加快构建债券市场“科技板”,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积极响应发布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其后科创债市场不断扩容,逐渐成为信用债市场重要的供给力量。发展历程:双创债→科创票据与科创公司债→科技创新债1、双创债:双创债具体包含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创业公司债三类细分品种,奠定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基础。2、科创票据与科技创新公司债:在双创债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交易商协会于2022年正式推出科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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