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双碳进程政策建议有哪些?

中国双碳进程政策建议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12/10 16:33

碳排放趋势的转折性变化,使得碳排放管理和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 以更新 NDC 为契机发挥气候领导力,并将雄心目标与务实行动有机结合 日益廉价可靠的非化石能源发电的增长可以满足新增用电需求,并可逐步替代现有的化石能源存量。非化石能源具备更大减排潜力和更低减排成本。因此,大力快速发展非化石能源发电将成为决定中国二氧化碳总体排放轨迹的重要因素。过去10 多年可再生能源和储能技术、产业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并将进一步支撑2035 年远景目标的实现。

坚守“3060”目标底线不动摇,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设定符合中国国情的 NDC 更新目标。一是以碳排放峰值为基准,研究提出2035 年二氧化碳排放的绝对减排目标,具体目标形式可以是一个下降比例或区间。二是应在NDC 更新中体现全温室气体减排努力,建议将甲烷量化减排目标和行动纳入新一轮NDC 更新目标中,并纳入其他温室气体的减排行动。三是提出到 2035 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目标。加强可再生能源海外投资,引领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为发展中国家能源低碳转型提供支持,助力“到 2030 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至三倍”目标的实现。四是研究提出2035 年储能或新型储能的装机容量目标,以保持储能产业发展的领先优势,助力中国构建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五是研究提出2035 年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为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提供保障。六是兼顾雄心目标与务实行动,除具体目标外,在 NDC 更新中要着重强调中国将采取务实行动推动国内低碳转型,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务实合作,促进全球气候治理行稳致远。

(二) 通过绿色产业分类、市场机制、补贴等多种组合措施,因地制宜推动风电光伏消纳,支持更多低碳技术创新和产业化 一是通过研发、投资、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打通需求侧堵点,解决大基地风光的就地消纳和长输通道建设约束问题,支持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配网、微网重塑,以及通过在农村安装屋顶光伏、储能、热泵等设施设备,推动农村建筑电气化、农机具电气化和电动车下乡,开发创造新的需求,为产业链上游较为充裕的风光装备产能扩大市场需求空间,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新的动能。二是开展绿色产业分类。依据技术成熟度、技术复杂性、技术规模等识别跨越多部门的关键共性技术,特别关注居于供应链、价值链核心地位的新兴低碳技术并提供优先支持。建立绿色产业分类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符合绿色产业分类条件的地区创建新兴绿色产业集群,并推广最佳实践。同时,关注小型、分散、定制化的低碳技术的商业化,为创新型小企业提供支持措施。

三是针对新兴低碳技术部署新一轮产业政策。着眼于构建新的低碳竞争优势,对能效提升技术、工业热泵技术和绿氢技术等兼具巨大减排潜力、产业带动能力并且未完全商业化的技术,提供税收减免、补贴、优惠贷款、拍卖等措施组合,支持其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建立技术评定标准,定期评估政策效果、调整政策力度。提高低碳技术研发预算。构建行业、学界与政府机构间的产业政策对话平台与交流机制,为先进技术选择、支持力度和政策退出时间释放信号。推动公正转型,提升女性在转型中的绿色就业机会。四是注重新一轮产业政策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将碳排放交易收入,以及对高耗能产业实行的能耗、碳排放等控制政策的收入,以竞争性补贴的形式转化为对新兴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五是将省市层面的碳排放指标考核与转移支付相结合。

(三) 推动碳排放“双控”制度落实,不断完善双碳制度体系建设一是与 NDC 更新有机结合,在碳排放总量框架下设计制度完善路线图。“十五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以碳强度为约束性指标,碳总量为预期性指标,并将目标分解至各省份,设定各省份碳排放强度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对于达成碳排放强度激励目标的省份,免于碳排放总量考核。2030 年后,建立以碳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的双碳制度体系。二是完善双碳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继续研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立法进程;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节能法、电力法等双碳相关法律的制修订,应有助于推动系统转型,发挥双碳法律体系效应。三是进一步改革碳市场,推动碳排放总量与碳市场结合。近期,研究建立电力行业碳市场总量控制目标和十年总量递减预期,逐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减排效果好、国际贸易影响大、低碳技术选择多”的原则,分阶段有序纳入重点行业。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绿电、绿证、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避免环境权益在不同的市场被重复计算和交易,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溢价,助力中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四是将研究和应对CBAM与国内碳市场发展协同起来,评估 CBAM 实施对重点行业的影响,推动国内碳市场规则与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渐进接轨,探索与国际碳市场的跨境链接机制,在《巴黎协定》第六条框架下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探索建立新的国际碳信用机制。

(四) 推动“新三样”产业链供应链的本地化和国际化相结合,积极倡导和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一是建议设立跨部门的工作组,研究推动气候与贸易政策的协调。二是平衡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搞好两个大循环。打通国内需求侧堵点,以供求一体化推进风光消纳,进而为产业链上游较为充裕的新能源装备产能扩大市场需求空间。在产业链上游重在重塑产业组织,强化准入门槛,保持适度竞争水平和合理定价水平,提高产业效率,鼓励技术创新,保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推动新兴低碳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化,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布局,保障全球绿色低碳供应链的安全与可持续。坚持从东道国需求入手,坚持互惠互利原则,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低碳产能和技术,并注重产能落地过程中的全产业链低碳可持续发展,支持发展中国家清洁增长,加速全球碳中和进程。在助力发展中国家绿色转型过程中,注重推动性别平等,发挥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四是推动低碳产品和技术的自由贸易。利用现有多边机制,建立围绕低碳产业投资和贸易的交流平台,加强对话,寻找各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积极参与或发起多双边投资贸易保护协定谈判,推动WTO《环境产品协定》谈判重启和 APEC 环境产品扩围,发起低碳产品贸易自由化和零关税联盟,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和人才技术交流,加速低碳技术全球传播和应用。

(五) 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金融架构改革,将气候要素纳入出口信贷政策和海外投融资决策 一是坚持气候资金议题的谈判应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框架下开展,明确发达国家为出资责任主体,推动 NCQG 谈判取得务实成果。二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架构改革的讨论和实践,与国际社会一道明确气候资金的定义,进一步推动多边开发机构加大气候融资支持,并注重与减贫、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有机结合。三是与国际社会合力探索援助、慈善、商业化等多元资金的治理模式,强化资金使用能力,为不同的能源转型场景和气候解决方案提供可落地、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四是将气候要素纳入出口信贷政策和海外投融资决策中,同时加强海外项目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五是提升企业气候风险评估能力,对海外项目资产负债表进行气候压力测试,将气候变化风险纳入信用评级和保险设计。六是加强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和透明度。鼓励银行、各类投资机构进一步增加对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与新能源发展等领域的支持。打通部门壁垒,做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项目和资金信息的统计和披露工作。

参考报告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专题政策研究报告:中国碳中和实现路径与全球气候治理.pdf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专题政策研究报告:中国碳中和实现路径与全球气候治理。“中国碳中和实现路径与全球气候治理”专题政策研究项目为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全球环境治理创新”课题2023—2024年下设专题之一。专题本年度研究旨在为中国“十五五”规划、国家自主贡献(NDC)更新提供政策建议,并为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全球绿色产品投资与贸易提供决策支持和对话平台。“十五五”是中国双碳进程中的关键阶段,碳排放将在此期间达峰,此后进入下降通道。要实现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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