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基金报披露,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尝试布局长锁定期产品。
1.行业动态回顾
1.1 2022 年奔私公募基金经理超过 20 位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截至2022年12月,去年“公奔私”的公募基金经理已超过20 位,其中不乏明星基金经理,这些基金经理在离职后有的会选择创立自己的私募,而有 的则会选择加盟现有的私募平台。如原兴证全球基金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监董承非加盟 睿郡资产,与原兴证全球的老同事杜昌勇、王晓明一起创业;原华安基金投资部总监崔 莹、原易方达基金经理林森、原鹏华基金经理张航共同创办了上海勤辰私募;原宝盈基 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肖肖创立海南上善如是私募;原中欧基金基金经理周应波则创立新 私募运舟资本;原汇添富基金经理雷鸣创立润时私募;原博时基金经理葛晨加入千亿私 募平台高毅资产;原华商原基金经理梁皓加盟百亿私募平台源乐晟资产等。从一定程度 上看,灵活的机制,较高的激励等因素都是促使部分公募基金经理在累积了一段时间的 公开业绩后和知名度后转向私募领域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5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静默期和薪酬制度等方面对提出了新的规定,如规 定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此外,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如递延支付年限不少于 3年,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离职人员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或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基金经理 的流动,基金经理在进行“公奔私”的职业生涯选择的时候会更慎重,1年的静默期也 可以避免基金经理“公奔私”后利用其知名度短期在市场上吸纳大量的资金。
1.2 百亿级证券私募成员增至 113 家
根据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月度数据,截至2022年末,在协会登记的存续私募基金管理 人数量为23667家,同比下降3.8%;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022家,同比下降 0.5%,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管理人 14303家,同比下降4.7%。从百亿私募基金管理人 情况来看,合计397家,同比增长1.5%,其中,百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数量达到了 113家。与2021年底相比,2022年新增的百亿证券私募的数量达到了20多家,其中既有 复胜资产、仁桥资产等主观股票多头私募,也有上海宽德、洛书投资、白鹭资管等量化 私募。值得一提的是,合远基金、运舟私募基金是两家在2022年新成立的私募,凭借着 两位明星基金经理管华雨和周应波的市场号召力,这两家公司在开启募资后的几个月时 间内就成功晋级百亿梯队,成为最年轻的百亿私募管理人。
1.3 外资私募总数增至 35 家
截止2022年末,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达到38家,管理规模 672.84亿元,母公 司所在地覆盖北美、亚欧非等主要资本市场。其中,2022年完成备案登记的外商独资私 募有3家,包括北京道泰量合私募基金、安盛私募基金、深圳市胜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此外,由于业务方向调整等原因,去年也有3家外资机构富达利泰投资、联博汇智、韩 华投资选择主动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的外商独资证券私募管理 的管理规模都比较小,目前达到百亿以上的仅有桥水一家,50-100亿区间的管理人也仅 有元盛、德劭和腾胜3家。
1.4 市场再现 10 年超长锁定期产品
根据中国基金报披露,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尝试布局长锁定期产品,如景 林资产、高毅资产、汉和资本、源乐晟资产等知名私募均发行锁定期3年或6年的产品。 2022年7月,北京一家私募机构久阳润泉资本备案了一只10年期锁定期的私募基金产品, 由于其较长的锁定期受到了市场的普遍关注。该产品设置了10年的份额锁定期,锁定期 内投资者不能赎回,锁定期过后每月设置开放日赎回,从费率结构上看,该长锁定期产 品不收取认申购费与赎回费,管理费1%,10%以下不提取超额业绩报酬,10%以上提取 超额收益的20%,此外,基金经理跟投500万。从投资的角度来看超长锁定期的产品有 助于私募专注于做投资,稳定的负债端可以避免进行追涨杀跌的操作,而且锁定期产品 在管理费、业绩报酬计提门槛等方面有一些优惠的设置,不过长达10年的锁定期对于流 动性是一种考验,目前来看市场上能够接受的投资者也是比较有限的。
1.5 中证 1000 等衍生工具上市促进私募策略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规模稳步扩大,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随之增加,2022年,多 种衍生工具陆续上市,2022年7月,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期权相关合约正式挂牌交易, 这也意味着继上证50、沪深300、中证500之后,中证1000正式成为第四个挂牌股指期 货的指数,中证1000也成为继沪深300指数之后,第二个挂牌股指期权的指数。2022年 9月,中证500ETF期权上市,深交所合约标的为嘉实中证500ETF,上交所合约标的为 南方中证500ETF,同月,深交所推出创业板ETF期权。2022年12月,上证50股指期权 上市,深证100ETF期权上市也随之上市,合约标的为易方达深证100ETF。 在上述新上市的衍生工具中,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期权尤其受关注,在结构性行情 下,中证500和中证1000为代表的中小盘指数基金可以更好地适应行业轮动,在上涨期 也容易获得更高超额。不过目前中证500指数增强产品的市场认知度高,规模大,该赛 道已出现拥挤,因此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期权的推出恰逢其时,有利于缓解中证500指 数赛道的拥挤程度,获得更加精准的对冲工具,也能进一步扩容量化对冲产品的策略容 量,降低对冲成本,也能填补小盘股风格风险管理工具的空白。
2. 监管新规
2022年私募基金的监管日益加强,下文中我们将对2022年几个影响私募基金行业较 大的监管政策做相应的梳理。
2.1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 通知》。该文发布后,基金业协会每月均公告注销数十家乃至数百家私募机构。基金业协 会对异常机构的监管要求已进入常态化模式。这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营提出了较高的要 求,私募机构需要更好地把握中基协关于异常经营动态管理的要求,并按照异常经营通 知进行合规整改。
2.2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 知》。该文的目的是为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备 案业务,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新版清单”),并发布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并且,在该通知发布后一周内,协会还就新版清单和私募基 金备案要点举办了多场线上培训。 与老版清单相比,新版清单整合了多份承诺函,明确了不同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 经历,细化了投资能力材料要求,强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关于私募基金备案要点,协会 在发布两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基础上,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与私募 基金运作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行业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炼募集、 投资、管理等各环节产品核心要素,明确并细化了私募基金备案关注内容。
2.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事指南》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 办事指南》,内容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 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重大变更、私募基金清算、私募基金 反向挂钩政策申请等,并就前述登记、备案事项分别制作了“附件”。以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为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指南附件包括《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登记 备案承诺函模板》《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登记业务 操作指南》四份材料,涵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初始登记所需依据的核心规范和文件。因 此,该办事指南为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自律 指引。
2.4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协会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 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系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并拟将试行办法更名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具体而言,意见稿对试行办法的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依法 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备案原则,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基 金行业本源;第二,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并适度提高规范要求;第三,明确私募基金 “募、投、管、退”全生命流程制度安排,并对创投基金进行明确界定;第四,增设“信 息变更和报送”专章,强调持续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第五,加强全流程自律管理,进 一步丰富自律管理手段。
此外,意见稿还有3份配套指引,分别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经营要求(“1号 指引”)、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2号指引”)、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 及其委派代表(“3号指引”)。其中,1号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主体资格、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高管持股、财务状况、经营场所、人员、内控制度、应急预案、商业 计划书、禁业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的冲突 业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外资持股比例事项,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备案 电子系统的账户被锁定的情形。2号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出资架构方面、股东/实控 人构成方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有具体要求和限制;资管产品不得成为实 控人,且有持股比例限制;冲突业务出资人的持股比例限制)提出了要求;对意见稿中 不得担任管理人“董监高”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情形进行具体阐述;明确 了公司型、合伙型、国资、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认定标准,对共同实控人、无 实控人的情形加以规定;分别对证券、股权基金管理人实控人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变 相转移实控权的情形;对应披露的关联方和冲突业务关联方加以明确。3号指引明确了 证券、股权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要求,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工作经验,负 责投资的高管人员业绩,以及对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具体要求,还明确了静默期、高管人 员兼职和不得挂靠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