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 至 22 年三季度末,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总风险加权资产 92.7%。
一、权重法下信用风险计量变化及对银行影响
1.1 表内贷款的影响
1、零售贷款:主要影响按揭和信用卡;风险权重下调
零售贷款的影响主要仍体现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信用卡贷款。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新资本管理办法引入了巴Ⅲ最终版中贷款价值比 (LTV)的概念,明确了 LTV 的计算方法,并明确适用前提是房地产已 完工。LTV=贷款余额/房地产价值,其中房地产价值=贷款发放时的初始 价值,LTV 越低,表明抵押物对贷款的保障程度越高,违约成本越高, 违约率就越低,因此 LTV 越高,风险权重就越高。

新资本管理办法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评估步骤同巴Ⅲ最终版 一致,但具体权重有所不同:
针对第一档银行:第一步是判断债务人是否实质依赖房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如果债务人还款来源中 50%(不含)以上来自该房地产出售或租赁 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则视为实质性依赖,否则视为不实质性依赖。依赖 与否对应的风险权重比例不一样,不依赖房地产所产生现金流,同等抵 质押率情况下,对应的风险权重比例更低,该要求体现了监管对于还款 来源的控制。第二步是通过 LTV 分类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比例。LTV≤ 60%时,权重为 40%,60%<LTV≤80%时,权重为 45%,该两档对应权重较 现行资本管理办法有所调降,而当 LTV>80%时,风险权重较现行办法有 所调升。国内目前房贷市场 LTV 及权重情况:存量房贷首套占比 90%, LTV70%左右(首付三成),二套占比 10%,LTV30%左右,对应新权重计提 分别为 45%和 40%,相比巴Ⅲ最终版较高,但相比国内目前的 50%仍有所 下降。对于不符合审慎要求(比如未完工),则直接按交易对手风险权重 计量。
针对第二档银行:同现行办法,个人抵押贷款按照 50%计量,对已抵押 房产,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并用于房地产投资的, 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 150%。
个人信用卡贷款方面,风险权重调整同巴Ⅲ最终版一致,由现行 75%降 至 45%;消费信贷和经营贷风险权重比例不变。零售风险暴露(除住房 抵押贷款外)主要分为三类,同巴Ⅲ最终版引入“监管零售”、“合格交 易者”概念,但具体条件有所区别,总体较现行权重有所下调。一是“监 管零售”的其他个人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 75%,主要对应国内消费信 贷和经营性贷款。其中监管零售必须符合小额(个人风险暴露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分散(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 比例不高于 0.5%)等标准。国内消费信贷授信大多在 100 万人民币以内,经营贷户均授信在 500 万人民币以内,且绝大多数银行个人经营贷上限 不会超过 1000 万,基本可满足小额标准。分散性标准看,上市银行中, 各家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 0.5%最小为 5.3 亿,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 贷完全满足分散性标准。二是“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风险暴露,权重 为 45%。在符合“监管零售”的情况下,过去三年内各还款时点均全额 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人。三是其他零售风险,除上述两种外,其他零售 风险权重为 100%,该部分主要针对部分单笔额度较大的个人经营贷款, 由现行 75%提升至 100%,更体现了监管对商业银行投向更小额度小微企 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鼓励支持。四是不同档次银行共同适用以上调整。

2、对公贷款:优质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风险权重有所下降
抵押物形式看,针对第一档银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结合抵质押率情况 来评定风险权重;由于国内抵质押率大多低于 100%,因而风险权重计提 压力有所下降。还款不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抵质押率小 于等于 60%,风险权重则取 65%,相比巴Ⅲ最终版较高,但相比现行 100% 有所下调。抵质押率大于 60%,风险权重则根据交易对手实际的抵质押 率确定。
针对第二档银行,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对已抵押房产,商业银 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并用于房地产投资的,追加部分的 风险权重为 150%。
行业投向看,房地产开发贷方面,新资本管理办法沿用巴Ⅲ最终版权重 调整,符合审慎要求的仍是 100%比例计提,与现行一致,否则为 150%。 新资本管理办法对“审慎要求”做出明确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要 30% (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要 25%(含)以上, 而根据 2015 年 9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 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为 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由 30%调整为 25%,因此 新资本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资本金比例的要求要严于现行规定。当然, 商业银行在实操中会提高相关要求,比如将普通住房项目审批要求提升 到 25%,而且往往住宅项目开工时会高于 25%的比例,但保障性基本按照 20%,其他也基本按照 25%,因此整体看还是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贷款不 符合审慎要求,将适用 150%权重。
不同档次银行共同适用房地产开发贷权重调整。
企业类型看,优质龙头企业、中小企业风险权重均有所下降。
针对第一档银行,新资本管理办法基本参考巴Ⅲ最终版企业分类,根据 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 贷款。一般公司债权风险暴露分为投资级企业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 暴露、小微企业风险暴露和其他一般风险暴露。
1、投资级企业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充足偿 债能力的公司,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的债权,并要满足监管规定的八项 条件,其中主要包括:“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 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 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 3000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 大于 0;最新一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 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 0”、“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 高于 70%,金融、建筑工程、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可适当放宽” 等。新资本管理办法将投资级风险权重设定为 75%,相较巴Ⅲ最终版的 65%较高,但相比现行的 100%仍大幅降低,商业银行可基于这八项条件 筛选存量客户中的投资级企业,并在下阶段优质企业的贷款等服务竞争 中更为激烈,利好银行增配优质企业信用债。2、中小企业是指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中型、小型 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由现行 100%降至 85%。从 工信部口径看,大部分中型企业符合新资本管理办法中小企业的标准, 风险权重有望从 100%下降至 85%。3、小微企业仍维持 75%权重。

除一般公司贷款外,专业贷款运营前资本占用提升至 130%;运营中项目 权重 100%,未采用巴Ⅲ最终版中“优质项目”的分类。专业贷款风险暴 露特征(不包括房地产风险暴露):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 资或运作实物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 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 能力;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有相 当程度的控制权。专业贷款细分为实物融资、项目融资和商品融资,其 中项目融资特征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臵或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对在建项目的再融资;债务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 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 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项目融资权 重分类有所细化,运营前的项目风险权重设定为 130%;对于在项目运营阶段的项目风险权重设定为 100%,与现行一致。“在项目运营阶段的项 目”需满足:项目现金流量净额为正,足以按期偿还剩余合同债务,且 长期负债不断减少。银行对于项目融资业务更加需要加强甄别和预判, 对于优质的项目融资(特别是优质基建类项目)的竞争更为激烈,对于 一些处在运营前建设阶段的城投融资会提高风险权重。
针对第二档银行,公司风险暴露(不包括房地产风险暴露)均按照一般 公司风险暴露权重 100%计量。针对第二档银行,不单独划分专业贷款, 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计量;针对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中,不单 独划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均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计量。
1.2 银行投资端的影响
1、银行次级债、股权和其他监管资本工具:次级债权重上调,股权分条件下调
新资本管理办法参考巴Ⅲ最终版对银行次级债、股权及其他资本工具风 险暴露进行了调整(部分股权投资权重调整不同),针对一二档银行均 适用,次级债风险权重上调,股权权重仅有特定项目在条件下的下调。 调整次级债及除股权以外的其他资本工具由 100%上调至 150%,永续债与 现行 250%一致;被动持有的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由现有区分持有时间变 为统一 400%,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批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由现有 400%调整为 400%或 250%(若中央财政持股 30%以上)。
次级债风险权重调升,符合之前预期,对二级资本工具投资影响不大; 次级债在银行表内投资占比较小,对银行的风险加权影响较小。1、虽 然二级资本债投资者结构中,商业银行持仓占比不低,但银行抛售的可 能性不大。银行资本工具多以互持为主,不会轻易抛售。若表内资本实 在有压力,会用表外理财做承接。二级资本工具投资者结构中,商业银 行占比接近 30%,其中国有和股份行占 25%,城商占 3.5%,农商占 2.5%。 2、从银行自营投资结构来看,次级债占银行整体投资盘较小,二级资 本债对自营投资全盘影响较小。整体商业银行自营投资次级债仅占大盘 的 1.3%,其中大行+股份行次级债配臵占 1.5%,城商行占 1%,农商及农 合占 0.7%,中小行占比更低,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提升对其投资大盘风 险权重的影响不大。

2、普通金融债、同业存单投资:风险权重调升
针对第一档银行,新资本管理办法沿用巴Ⅲ最终版中关于银行债权的权 重比例调整。3M 以上同业存单、金融债风险权重由现行 25%提升至 40%; 信用风险评级低的银行发行的存单/金融债风险权重将提升更高。短期 定义:原始期限 3 个月或以内的风险暴露,以及已经因跨境商品流通产 生的原始期限为 6 个月或以内的风险暴露均属于短期风险暴露。目前国 内短期银行债权权重为 20%,其他均为 25%。银行债权分级:新资本管理 办法参照巴Ⅲ最终版根据标准法分为 ABC 三级,短期 A 级权重为 20%, 非短期为 40%,若 A 级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4%且杠杆率>5%,则定 义为 A+级,可适用 30%的权重。截止至 3Q22,国内全部上市银行核心一 级资本充足率均小于14%,平均为11.16%,3M以上银行债权无一适用30%。 因此,国内上市银行主要为 A 级,在此背景下,3M 以上期限的同业存单、 普通金融债风险权重或由 25%至少上行到 40%,有所抬升。从发行期限看, 市场发行 3M 以上存单占总发行存单的 92%。,当前货币政策整体环境仍 相对宽松,短期看对同业存单发行市场冲击较小。从投资者结构看,同 业存单投资者结构中银行持有 34%,其中农商行及农合行持有最多、占 比12%,其次为大行、占比7.2%。金融债投资者结构中银行合计持有59%, 其中国股行合计持有 33%,农商行及农合行持有 15%。
针对第二档银行,不对进行级别划分,商业银行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 40%, 短期为 20%。
3、资管产品投资:穿透要求提升
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穿透要求提升,针对一二档银行均适用,但在国内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实施多年的背景下,预计影响有限。 新资本管理办法引入了巴Ⅲ最终版中对关于银行账簿中投资资管产品的 三种权重计算方式,其中:1、方法一:穿透法要渗透到每笔底层资产计 算权重,或通过独立第三方计算资管产品风险权重,但独立第三方所采 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 权重的 1.2 倍,此处是相较巴Ⅲ最终版的新增规定,目的是鼓励商业银 行独立、直接穿透。2、方法二:授权基础法是不满足穿透法时,风险权 重最高的资产按照允许的最高投资额度来计算,且风险权重按照同类型 最高的计算。3、方法三:1250%权重,当产品不适用以上两种方法,或 对于嵌套的第三层及以上层级,则只可实施 1250%的风险权重。4、杠杆 调整:杠杆调整是相较巴Ⅲ最终版的新增规定,针对穿透法和授权法计 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应对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最 高 1250%),Lvg 是指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率,用总资产除以净资产,在 授权基础法中,杠杆率可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管 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财务杠杆进行确定。杠 杆调整实质是要求银行在执行穿透时要将产品本身杠杆加回,我们观察到全市场货币基金平均杠杆率自 22 年 Q2 开始逐渐下调至 1.06,非货基 金平均杠杆率抬升至 1.13,货基杠杆整体较低且有下行趋势,影响较小。
从国内现行政策来看,早在 2018 年,银保监通过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 险暴露管理办法》对银行投资资管产品或资产证券化底层资产进行了穿 透的相关要求:根据基础资产是否可穿透进行分类,1)若能穿透,风险 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 0.15%的,允许银行不穿透,放在非同业单一客 户,风险暴露值为投资的名义金额,接受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 15% 监管;若风险暴露大于一级资本净额 0.15%,则需穿透到最终债务人接 受监管,风险暴露值则根据是否分级采用不同方法计算,此处可对应穿 透法。2)若无法穿透,基础资产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 0.15%的, 可放在非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值为投资的名义金额;若基础资产投 资金额大于一级资本净额 0.15%,则需放入唯一匿名客户,风险暴露值 也为投资的名义金额。同时,监管要求在 2019 年末前达到匿名客户的风 险暴露监管要求,在 2021 年末前达到同业客户的风险监管要求。从银行 投资的产品种类来看,定制类的基金、定向资管计划、大部分 ABS 特别 是以企业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大部分能做到穿透到底层,像货 币基金、零售类 ABS、同业理财、集合类资管产品等产品则大多数可穿 透到大类。由于监管规定基金季报要在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披露, 大部分基金实际是在临近截止日前披露,目前的季报披露时效并不能完 全满足所有银行向监管报备的时效性,因此该类产品国内商业银行大都 已经按照 100%权重计量,且监管对于匿名户的规模已经压缩。若实在是 无法穿透底层的流动性较高的产品,银行交易账簿也可以有一定的调节 空间,针对目前资管产品底层披露机制与新资本管理办法之间存在的不 适配性,下阶段监管或将针对性出台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引,并且新资本 管理办法留有 10 个月的整改期,届时新实施的穿透要求带来的风险权重 变化将有限。

4、地方政府债:一般债权重下调,专项债不变
针对地方政府债,一般债权重由 20%调低至 10%,专项债维持 20%。基于 本国国情,新资本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债投资进行了单独规定:对省级(直 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根据债券类型确定,一般债券风险权重由 20%下调至 10%,专项债券风险权重维持 20%。截至 2022 年底,wind 口径地方政府债合计 35 万亿,其中一般债 占 41%,专项债占 59%。地方债投资者结构来看,银行间市场地方政府债 33.7 万亿,投资者结构中商业银行占 86%,共持有 29 万亿,假设其中一 般债占 41%,则银行共持有一般地方债约 12 万亿。一方面,利好银行对 一般政府债的持有意愿;另一方面,一般债和专项债的利率走势和水平 向来基本一致,但随着风险权重的变化,结合还款来源等区别,一般债 和专项债的定价可能在未来会发生差异。商业银行自营投资结构来看, 参考上文关于次级债的分析部分,根据 2021 年 2 月 wind 披露的中债数 据数据来看,整体商业银行自营总投资中,地方债占 39.6%,该比例在 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农合中分别为 49%/28.1%/15.6%;整体商 业银行自营投资政府债中,地方债占 64%,该比例在大行+股份行、城商 行、农商+农合中分别为 68.7%/51.1%/52.5%。
2.内评法下信用风险计量变化及对银行影响
2.1 限制内评法应用范围
新资本管理办法沿用了巴Ⅲ最终版关于内评法的基本要求,内部评级法 分为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银行自行估计 PD,其 他要素必须采用监管机构给定值,高级法下,银行必须自行估计所有要 素。采用内评法的银行可以采用对内部模型风险要素的估计值,风险要 素包括违约概率(PD,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 可能性)、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损失率是指一旦债务人违约,预期损 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风险暴露指债 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及期限(M)。对 于非零售风险暴露,初级内评法下,银行自行估计 PD,其他要素必须采 用监管机构给定值,高级内评法下,银行必须自行估计所有要素。对于 零售风险暴露,没有初级内评法,银行必须自行估计所有要素。
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股权风险暴露不得使用内评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对以下风险暴露不得采用高级内评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金 融机构风险暴露、企业年营业收入(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超 过 30 亿元人民币或满足其他条件的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根据 2014 年 4 月银监会发布的《工行等 6 家银行获核准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工行、 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招商银行目前可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目 前招行对公司信用风险采用初级内评法,对零售信用风险暴露采用高级 内评法。招行标准法下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率分别为 14.71%、13.19%、11.71%;高级法下的资本充足率、一级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 17.48%、19.94、12.66%。

2.2 调整部分内评法风险参数最低值
内评法下 PD 多数提升,LGD 多数下调,或有相互抵消作用。采用内评法 的银行可以采用对内部模型风险要素的估计值,风险要素包括违约概率 (PD,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 失率(LGD,违约损失率是指一旦债务人违约,预期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 的百分比)、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风险暴露指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 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及期限(M)。预测风险资产公式 =PD*LGD*EAD。新资本管理办法沿用巴Ⅲ最终版对 PD 和 LGD 的调整,设 臵 PD 和 LGD 最低值,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法时,对于内部估计的计量参 数 PD/LGD 等不应低于最新修订的最小值。零售方面,将合格循环零售敞 口 PD 的最低值由 0.03%提高至 0.1%,其余零售 PD 的最低值由 0.03%提 高至 0.05%,新增了相关 LGD 最低值要求。非零售方面,提高非零售 PD 由 0.03%至 0.05%,下调初级法下无担保公司高级债权 LGD(45%至 40%), 新设部分高级法下非零售债权 LGD 下限。
从国内实施内评法的六家行来看,非零售风险暴露占比 61%,个人住房 抵押风险暴露占比 29%,合格循环零售占比 6%,可见合格循环零售占比 最小,因此其 PD 上调影响不大;非零售占比最高,PD 调高,LGD 最低值 调低,预计有一定的相互抵消作用。
2.3 调低资本底线:由现行 80%资本底线调低至 72.5%,利好六家行
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 72.5%的资本底线(同巴Ⅲ最终版一致),相较于现 行的 80%将节约 7.5%的资本占用。资本底线:各类方法计算出的总风险 加权资产不得小于标准法计算出的总风险加权资产的 72.5%(类似偏离 度概念)。其实是规定了永久资本底线,一方面确保各方法的一致性,另 一方面防止银行通过使用模型计量进行套利,减少资本计提。根据并行 期的要求,国内目前运用内评法的六家行(工农中建交招)资本底线不 得低于 80%,六家行实际资本底线均已按照规定调整至 80%,高于 72.5%, 此次调整将对大行资本产生显著节约效果,国内商业银行对高级内评法 的申请也将加快。
3.其他:杠杆率及影响,维持现行杠杆率底线 4%,大于巴Ⅲ最终版的 3%
新资本管理办法维持 4%的杠杆率底线要求,大于巴Ⅲ最终版的 3%,无 影响。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100%。对于全球系统性银行的附加杠杆率,新资本管理办法参照巴Ⅲ 最终版执行,即按照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五档分类,附加杠杆率分别 +0.5%、+0.75%、+1.0%、+1.25%和+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