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局限在哪?

破产重整制度的局限在哪?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3/28 08:55

如果你对该问题感兴趣的话,推荐你看看《2022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这篇报告,下面是部分摘录的内容,具体请以原报告为准。

即使在美国,《破产法典》第 11章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在提出后也陷入巨大争议,批评 者认为该制度应当进行改革甚至干脆应当被废除。

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是制度实施的成本高昂。一方面,重整方案的制订本 身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而这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费用。另一方 面,为了确保公平,重整制度设计了复杂繁琐的表决程序、审议程序和批准程序等,导致程序费用高企。

第二个争议是价值取向问题。重整制度被认为对债务人进行了过度保护。当重整失败 时,对于债务人和利害相关方而言,其面临的后果与当初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无二致, 但经过漫长的重整程序后,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则很可能比当初直接清算要低很多。因此, 债权人被认为是在重整制度中唯一存在风险的一方当事人。b 为此,美国在 2005年对破产法 进行了修改,纠正了对债务人过度保护,重视债权人利益保护。但随之又出现了债务人因重 整程序成本增加选择尽可能规避重整制度申请的问题。c 据统计,美国每年有超过 50万家企 业倒闭,但选择利用重整制度的企业不到 1万家。

此外,还有激励不当的问题。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而言,由于进入重整程序后其仍然可以 保留工作职位,因此,即使企业已经不存在重生的希望,管理层有充分的激励选择申请重整 程序。这一设计会导致实际上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的管理层,为了避免丧失工作职位,会 竭力说服债权人其所管理的企业未来仍有存活和经营的美好前景;而那些具有真实挽救价值 的企业的管理层,为了在与债权人谈判中取得优势,为企业(最终也是为自己)争取更大利 益,反而倾向于将企业的未来前景描绘得较为暗淡。这种“混同均衡”的局面,会使债权人 和法院难以识别究竟哪些才是真正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e 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在每年不到 1万家利用破产重整制度的企业中,只有很少部分能够真正重整成功。f 因此,破产重整制度 的“筛选失灵”是否延误了困境企业的市场出清,成为学术界的质疑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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