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投资可能存在哪些税收风险?

在澳门投资可能存在哪些税收风险?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11/2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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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报告风险

1.1 登记注册制度

澳门鼓励投资企业来澳投资,在澳门特区政府官网专门推出了关 于企业登记注册的“一站式”服务指引,方便投资企业正确进行登记 注册。需注意的是,企业必须在不晚于开业前 30 日内完成企业商业 登记及税务登记流程。具体请参见第一章澳门经济概况及投资主要关 注事项。

1.2 信息报告制度

澳门在企业信息报告方面无具体法律规定,但对每个税种的申报 都强调纳税人的相关会计记录或凭证账簿需真实报告。如果经财政局 审查资料后发现有信息缺漏、虚假的地方,除了补缴税款以外,还可 能会被追加相应的罚款。具体请参见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2. 纳税申报风险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否为澳门税收居民,均需就其取得的来源于 澳门的所得在澳门缴纳所得补充税或职业税等。除了在澳门注册的企 业需就其全球所得申报纳税外,其他情况下是否有纳税义务往往取决 于澳门企业所得来源地是否在澳门。

3.调查认定风险

由于澳门现行并无完善的针对特别纳税事项的调查法规及相关 内容,因此暂无相关调查认定风险。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作为国际贸易自由港之一,澳门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较少。澳 门与内地的税收安排主要对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双重征税以及税务争 端的互相协商程序方面进行了规范。根据澳门特区的相关规定,凡是 在澳门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均需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因此对 内地投资者而言,需注意在澳门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 收安排待遇的条件,同时需要留意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请参见第 二章澳门税收制度简介和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5.其他风险

5.1 澳门共同申报准则

5.1.1 共同申报准则的含义

2014 年 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即包含“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CRS 是指 OECD 成员国之 间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CRS 的核心是每个金融 机构把非本国居民的企业或个人账户的情况汇报给本国的税务机构, 再由各国税务机构定期互相交换这些信息。澳门属于 2018 年首次交 换信息的参与方,采用多边信息交换模式,此后每年定期自动交换。

澳门信息交换的种类与适用对象标准如下: (1) 专项信息交换: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国际协定的缔约 他方,在提出或收到请求的情况下交换信息;专项信息交换适用于由 国际协定的任一缔约方提出的、在协定适用的事项范围内与运用或实 施该缔约方内部法律有可预见相关信息涉及的自然人及法人。(2) 自动信息交换: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国际协定的缔约 他方,在未提出或未收到预先请求的情况下,而在预先设定的固定期 间借助系统通讯交换预先确定的信息。自动信息交换适用于: ①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金融账户的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的境 外税收居民; ② 须按《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十八-A 条的规定履行补充义务的 最终母实体; ③ 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须以自动信息交换方式交换税项范围内 的信息涉及的自然人及法人。 (3) 自发信息交换: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国际协定的缔约 他方,在未提出或未收到预先请求的情况下主动提供信息。自发信息 交换适用于财政局在履行评估纳税义务或其他税务调查职务时获取 的、有关国际协定适用的税项范围内有助于缔约他方运用或实施其内 部法律有可预见相关并主动提供给缔约他方的信息涉及的自然人及 法人。

5.1.2 共同申报准则的作用机制

(1) 专项信息交换 专项信息交换范围包括以下三项,仅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收到请 求的当年及之前 5 个年度内的信息。 ① 财政局在其税务管理职权范围所拥有的信息,包括借助税务 稽查收集证据所取得的信息; ② 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所拥有的信息,包括: A. 法人机关据位人及实益拥有人的身份资料; B. 法人的会计账目及文件资料; C. 其他视为与专项信息交换可预见相关的信息;

③ 受以下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的机构及实体(下称“金融机构”) 所拥有的信息: A. 订定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六月十九日第 7/2017 号法 律,该法律规范非强制中央积金供款制度以及分配制度,旨在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并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补 足; B. 核准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的七月五日第 32/93/M 号法令,该法 令侧重于加强信用系统对支持促使澳门扩展经济活动的回应能力,以 及增强地域性合作及一体化的效果; C. 规范求取和从事保险及再保险业务的条件的六月三十日第 27/97/M 号法令,该法令规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求取及从事保险及再 保险业务的条件,同时规范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险人或再保 险人为获行政长官许可在外地开设任何形式的代表处而须依循的程 序;

D. 规范私法上的退休金计划与退休基金的设立、运作及取消的 二月八日第 6/99/M 号法令,该法令旨在加强对受益人的保障、基金 之设立与管理条件、基金的跟进与监督等方面; E. 规范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运作的十一月二 十二日第 83/99/M 号法令,该法令规范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的相关问题。 若信息交换方未遵循与澳门在信息交换方面的互惠原则,或交换 有关信息会泄露国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机密、危害国家或澳门特别 行政区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泄露商业、工业或职业的秘密或程序, 或相关信息是法律代理人与客户之间涉及法律意见咨询、现有或预期 的法律诉讼的秘密通讯,澳门特别行政区将不予专项信息交换。 在向信息交换方报送有关信息时,财政局需通知有关信息所涉自 然人或法人收集信息的目的、来源及内容,但国际协定的缔约他方声 明不得通知有关信息所涉的自然人或法人除外;若专项信息交换旨在 保护特别重大的公众利益,将不予通知有关信息所涉自然人或法人。 如被通知的有关信息所涉自然人或法人发现拟送交的信息存在 错误,可以对作出专项信息交换的决定提出具有中止效力的司法上 诉。

(2) 自动信息交换 澳门的自动信息交换按照国际协定规定,由财政局将自金融机构 收集的信息与缔约他方进行交换。金融机构需确保已识别的境外税务 居民知悉有关其账户的信息需遵守自动信息交换的规定,并要求开设 金融账户的新客户提供可证实其属境外税务居民的自证证明或相关 文件。金融机构于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向财政局提供所属上一年度的 信息,澳门财政局于每年的 9 月 30 日前向缔约方提供从金融机构收 集到的信息。

(3) 自发信息交换 在下列情况下澳门特别行政区会在没有收到缔约方信息交换请 求的情况下,主动将有关信息传送至缔约方: ① 有理由认为缔约他方可能遭受税收损失; ② 纳税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了减税或免税,而可能会增加 其在缔约他方税收或纳税义务; ③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纳税人与缔约他方的纳税人在一个或多个 管辖区进行商业交易,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澳门特别行政区、缔约他方 或双方的税收减少; ④ 有理由认为因在企业集团内部有人为转移利润而可能造成少 缴税款; ⑤ 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给缔约他方的信息,可能使缔约他方获 得与评估纳税义务有关的信息。

5.1.3 共同申报准则的影响

随着共同申报准则的实施,中国内地居民在澳门开立的个人账 户、公司账户信息都将进入澳门财政局的掌握范围。如内地居民未据 实申报个人或公司涉税信息,将会面临可能被财政局处罚的风险。

参考报告

中国内地居民赴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pdf

中国内地居民赴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随着“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发布,越来越多内地企业积极参与对港澳的投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城市、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城市,备受“走出去”企业青睐。为服务好“走出去”企业,提示企业赴澳门投资税收风险,我们编写了《中国内地居民赴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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