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内部税法的统一性与差异性并存,这是由欧盟的特殊政治经济结构和成员国的主权 独立性共同决定的。
一、美国
1.美国联邦税与州税的协调处理
在美国,联邦税与州税的协调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联邦税由联邦政府征收, 主要包括联邦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等。联邦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水平而定, 分为多个档位,税率从低到高不等。州税由各州政府征收,主要包括州个人所得税、销售税、 财产税等。各州的税率和征税方式因州而异,税率数值也有较大差异。
在联邦税与州税协调处理方面,需注意以下三方面着手:(1)避免重复征税。联邦政府和 各州政府实行税收协调机制,以避免对同一税源进行重复征税。纳税人在缴纳联邦税时,可 以申报已经支付过的州税,以得到相应的抵免减免。(2)州税抵扣联邦税。在填报联邦所得税 申报单时,纳税人可以选择标准抵扣或逐项抵扣。如果选择逐项抵扣,纳税人可以把支付的州 所得税作为抵扣项,这一选项对于那些居住在州税较高的州的纳税人尤其有利。但需要注意的 是,州所得税抵扣可能会使一些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增加,从而受到替代最低税(AMT)的影 响。(3)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联邦政府用来协调州地政府税制的一种方法。各州之间为吸引 资金,可能在税率上展开竞争。而通过税收抵免,可以协调各州的税制,避免不必要的竞争。
2.海外税收抵免与豁免政策
海外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FTC)是美国税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减轻美国 公民和居民纳税人因在海外赚取的收入且在海外收入来源地已缴纳税款,在回美国后再次面 临美国国内的征税压力。它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美国联邦税时,抵免其在海外已缴纳的税款。 FTC的抵免规则的核心要点是允许纳税人将在海外合法且被美税务机关认可的已缴纳的所 得税用于抵免其在美国的所得税。但FTC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同一收入在美国应纳税额的计 算结果。首先,纳税人需要确定在美国海外支付的税种是否符合FTC的抵免资格。只有所得 税和某些非自愿性的税款(如房产税等)可能符合条件。消费税、增值税、关税和社会保障税 等通常不符合抵免条件。如果美国纳税人是一个美国海外共同基金或其他受监管投资公司 的股东/成员,且该基金选择将信用额传递给其股东,该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在基金支付的海外 所得税的份额申请这项税收抵免。该纳税人应该从共同基金那里收到一份Form 1099-DIV 表格或类似声明,显示相关海外收入份额以及其支付的在海外税款份额,否则无法作为FTC 在其美国税务申报时进行抵免。同时,税款必须是合法和实际的外国纳税义务。合格的海外 税款需要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合法和实际海外纳税义务。符合抵免条件 的海外税款金额必须减去外国政府退还的外国税款。
二、欧盟
1.欧盟内部税法的统一性与差异性
欧盟内部税法的统一性与差异性并存,这是由欧盟的特殊政治经济结构和成员国的主权 独立性共同决定的。欧盟内部税法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法律基础统一,欧盟所 得税法是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欧共体基础条约、二级立法以及欧洲法院判例的总称。欧盟 所得税法依托于共同体基础条约而存在,如《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93条(原第220条)要求成 员国应彼此谈判,以确保消除共同体内的双重征税。税收协调统一,欧盟致力于协调各国税 法,在欧盟层面制定统一的税收规则来消除欧盟内跨境交易的障碍。例如,欧盟先后出台了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企业并购指令、母子公司指令,旨在消除企业在欧盟内跨境商业活 动的税收障碍,维护统一市场。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统一,欧盟实行了有效的税收争议解决机 制,如相互协商程序和仲裁等,以统一规则解决成员国间的跨境税收争议,保障法律确定性, 维护统一市场的运行。同时,欧盟各成员国的税法差异性确实存在,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税 率、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申报和缴纳流程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税率差异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卢森堡的增值税标准税率是17%,而瑞典的标准税率 则高达25%。德国的一般商品增值税率为19%。 企业所得税:德国和西班牙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6%,而瑞典和丹麦的税率则较高,达到 25%左右。葡萄牙对公司所得税设有临时抵免政策,如对2013年内的投资给予不超过投资 额的20%或100万欧元的临时公司所得税抵免。
(2)税收优惠政策差异。 研发优惠:多数成员国通过税收优惠促进私人的研发投入,但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力度有 所不同。例如,瑞典下调了雇主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保税,而意大利对招聘研发活动中的高 技术人员给予税收抵免。 创业投资优惠:一些成员国如爱尔兰、西班牙和葡萄牙实施优惠以促进利润再投资,特别 是针对小企业。瑞典对天使投资实施新的税收优惠,即个人购买中小企业股份可以按购价的 一半从其当年资本净利得中扣除。
(3)税务申报和缴纳流程差异。 申报周期:大多数欧盟国家要求企业定期提交增值税申报表,但申报周期有所不同。例 如,德国要求企业每月申报增值税,而法国则允许按季度申报。 申报方式:一些国家要求电子申报,而其他国家则接受纸质申报。欧盟的“一站式” (One-Stop Shop,OSS)制度旨在简化增值税申报流程,但OSS制度的具体规则和适用范围 在不同国家之间有所不同。 税收抵免和退税规定:各国对于税收抵免和退税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例如,企业在其他 国家支付的增值税可能可以在本国申报抵免,但具体的操作和要求在各国之间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欧盟各成员国的税法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务申报和 缴纳流程等方面。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经济发展状况、财政需求以及税收政策的不同。因此,在欧盟内部进行跨境贸易或投资时,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各国的税法规定。
2.跨国企业合并与重组的税务处理
欧盟对于跨国企业合并的税务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政策旨在促进 企业的合并与重组,同时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1)延期纳税规定 欧盟通过相关指令,对适用于转让给常设机构的部分资产有关的被转让资产的资本收 益,允许延迟至该资产实际处理后才课税。这种延期纳税的制度,实际上为跨国企业合并提 供了税收优惠,因为它允许企业在合并过程中避免立即承担税负。 (2)合并企业亏损抵扣的继受规定 在欧盟范围内,如果跨国企业合并发生在成员国之间,并且接收公司所在国采用允许接 收公司接收转让公司的税收上尚未了结的亏损的条款,那么该成员国应将这些条款的应用扩 大到包括由位于其领土内的接收公司常设机构接收的亏损。这一规定有助于降低合并后企 业的税负,因为它允许企业利用转让公司的亏损来抵扣未来的盈利。 (3)税收免除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欧盟允许接收公司在注销其控股所得到的收益时不应纳税。这通常发生 在接收公司拥有转让公司的资本时,特别是当接收公司在转让公司的资本方面的控股不超过 一定比例(如25%)时,各成员国可以不执行上述应纳税的规定。这为跨国企业合并提供了 额外的税收优惠。
(4)全球最低税制度 2024年1月1日,欧盟关于企业税的新法规正式生效。这一新规生效后,对在欧盟成员 国的跨国公司实行15%的最低有效税率,主要目的是打击跨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各国转移利 润以逃税避税的行为,它要求跨国企业无论在哪个辖区获得的经营利润,都需缴纳至少15% 的税。实施方式由规定的辖区依据收入纳入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IIR)或低税支付规 则(Undertaxed Payments Rule,UTPR)对实际税负(有效税率)低于15%的低税所得征收补 足税。这两个规则的实施有一定的顺序,即收入纳入规则要优先于低税支付规则。全球最低 税规则适用于欧盟的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其年财务收入合计超过75亿欧元(或 7.5亿欧元,具体根据法规的不同解读而有所差异)。 虽然这不是直接针对跨国企业合并的税务优惠政策,但全球最低税制度的实施对跨国企 业合并的税务筹划产生了重要影响。从2024年起,欧盟对跨国公司征收至少15%的税收, 这一制度有助于平衡各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减少跨国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 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它促使跨国企业在合并时更加关注税务筹划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特定准备金移转规定 欧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专门有转让公司设立的准备金得到部分或全部免税移转给接收 公司。这些准备金可由位于转让公司成员国的接收公司常设机构按照同一免税额予以接 转。这一规定有助于降低合并后企业的税负,因为它允许企业利用现有的准备金来减少未来 的税收支出。 综上所述,欧盟为跨国企业合并提供了多种税务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降低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然而,企业在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时,也需要遵守欧盟及 成员国的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确保税务筹划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新加坡
1.低税率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新加坡的税收制度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即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 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 税。相反,如果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不需在新加坡 纳税。这一原则为国际企业在新加坡的运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1)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相较于其他国家如中国的25%,具有明显的税率优 势。此外,新加坡还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 初创企业税务减免:新成立的新加坡公司在首三个税务年度内可享受高额的税务减免。 首10万新币以内的应税收入减免75%,相当于税率4.25%;下一个10万新币的应税收入减 免50%,相当于税率8.5%;超过20万新币的应税收入部分按正常税率17%征收。 部分免税政策:所有新加坡公司每年在利润的前1万新币内可享受75%的减免,下一个 19万新币的应税收入减免50%,超过20万新币的部分按正常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回扣:为帮助企业应对成本上升和经济不确定性,新加坡政府还为企业提供 企业所得税回扣,具体回扣率根据政府年度预算公告确定。

(2)海外收入免税 新加坡对从海外获得的资本收益、股息或收入免税,这意味着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无需 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或股息缴纳所得税。 (3)消费税(Goods & Services Tax,GST) 新加坡的消费税是对进口商品以及新加坡几乎所有商品和服务供应征收的广泛消费税。目前GST税率为9%。对于年收入超过100万新币的公司,必须注册GST并定期向税务 局申报。GST豁免适用于大多数金融服务的提供、数字支付代币的供应、住宅物业的销售和 租赁以及投资贵金属的进口和本地供应。 (4)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保持在0-22%之间。居民个人的应税收入 在扣除支出、捐款和税收减免后,按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首2万新元的应课税收入以零价 值征税。非居民个人则根据停留时间和收入类型适用不同的税率,一般为15%或累进税率 中的较高者。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还设有一些税前扣除项,如个人养老金、医疗保险、教育支 出等,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5)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执行 作为金融中心,新加坡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全面性或有限性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 定,因此,海外公司注册在新加坡,一般都不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具体而言: 新加坡共与约 100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 107 份税收协定,其中包括美国、中国、马来西 亚、印度、日本等97 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s,DTA), 8 个有限课税协定(Limit DTA)以及 2 个信息交换安排(EOI Arrangement),这意味着符合条 件的“新加坡税收居民”在与这些国家进行跨国交易时,可以避免在两个国家或地区被双重课 税,或可以减少双重课税的额度。
以我国与新加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为例,前述协定于1986年4月18日由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正式 签署,2007年7月11日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签署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2007年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年8月24日双方签署了2007年 协定的第二议定书,2010年7月23日双方签署了2007年协定的第三议定书。2007年协定 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分别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11日、2010 年10月22日生效。四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中新税收协定的规范总体,不仅包括了实体性税收 规范,而且包括程序性税收规范。 以2007年协定中有关“营业利润”的规定为例,中新双方中一方的企业若在另一方拥有 常设性机构(Permanent Enterprise)并通过该常设性机构从事营业活动,则由该营业活动所 获得的利润可由另一方的国家征收所得税。有关条款规定在计算利润时,由企业总部向常设 性机构所收取的权利金、特许或专利费、佣金、管理费或利息(除非是偿还实际代付的开销包 括权利金,利息和其他类似的收费)都不得加以扣除。常设性机构的定义包括分行、办事处、 工厂、车间、矿井;超过6个月的建筑工程或建设,装配与装置的工程项目,和超过6个月的咨 询服务。 新加坡以其低税率、简单税制和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众多国际企业和投资者的首 选之地。无论是初创企业还是成熟企业,都能在新加坡找到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 税负,提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