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现状全面梳理,迎接变革防范风险。
电力行业不仅是我国基础产业,同时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 源。根据《中国税务年度报告(2023)》显示,2023年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完成税收收入4,327亿元,同 比增长82.3%,占全国税收收入2.45%。除收入增长带来的税收增长外,2022年我国实施的大规 模留抵退税政策,也是2023年电力行业税收贡献同比增 幅较大的因素之一。 企业所得税角度,根据20家上市发电公司年报,2023年 的所得税费用合计人民币525.19亿元,同比增长32.3%, 2023年有效税率中位值为16.45%,比2022年的16.59% 略有下降。其中:
化石能源发电为主上市公司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330.38 亿元,占A股全部上市发电公司所得税费用的63%,有效 税率中位值为21.86%,比2022年略有增加,且居于全部 上市发电公司有效税率中位值以上。 新能源发电为主上市公司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44.81亿元, 有效税率中位值为18.22%,近三年呈上升趋势,居于全 部上市发电公司有效税率中位值以上。 水电上市公司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79.45亿元,有效税率 中位值为13.75%,近三年呈下降趋势,而且在全部上市 发电公司有效税率中处于低位。 核电上市公司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70.55亿元,有效税率 中位值为16.26%,比2022年略有下降,而且与全部上市 发电公司有效税率中位值相似。

我国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上市发电企业整体有效税率低 于法定所得税税率。除近年来电力行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得以 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外,以下政策对降低有效税率起 到显著作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 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 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 2030 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规定,企业投资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新建项目, 于 2008 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自2020年1月1日 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 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设在横琴粤 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 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对设 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优化完善。 2023年通过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7号),将2022年第四季 度起原适用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企业的加 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变成一项长期政 策。统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并长期实施,一方 面提高了政策的确定性,业界在适用优惠方面将更 为清晰明确,另一方面也可以更有效地推动企业加 大研发投入,这与中国鼓励创新的战略方向高度契 合。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及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与创 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执行指引(2.0版)》(以下简称《指引2.0》)。 《指引2.0》中梳理了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行 政策,从政策主要内容、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申报 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对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

根据14家公开披露研发支出的A股上市发电公司年报,2023 年共发生研发支出(包括费用化和资本化研发支出)人民币 201.6亿元,其中: 化石能源发电为主上市公司发生研发支出人民币104.8亿 元,几乎占A股全部上市发电公司研发支出50%,研发支 出资本化占比从1.56%到87.21%不等,研发支出占营业 收入0.94%。 新能源发电为主上市公司发生研发支出人民币6.2亿元, 同比增长14.8%,研发支出资本化占比从2.37%到38.67% 不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1.07%。 水电为主上市公司发生研发支出人民币28.9亿元,研发 支出资本化占比从0到60.58%不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 1.72%。 核电为主上市公司发生研发支出人民币61.8亿元,同比 增长7%,研发支出资本化占比超过30%,研发支出占营业 收入3.92%。
企业根据研发活动的实际发生情况,按照会计准则 等财务相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核算的金额, 一般高于税法规定的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研发费用 的认定金额,但是发展趋势大致相近。《指引2.0》 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 扣除口径提供了对比表加以区分。 整体来看,《指引2.0》对于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体系 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包括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 用的处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同时涉及 费用化和资本化的研发项目的辅助账设置等。
对于享受研发类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建立并不断完善研发 费用核算体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税务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研发 类税收优惠需要提供大量资料证明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和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的建立。 审计合规:建立完善的研发核算体系有助于规范财务核算 满足审计需求,提升研发相关财务数据的质量,减少审计 调整,提升财务核算的效率。 资本市场监管合规:完善的研发核算体系协助应对资本市 场核查,监管机构问询,可以保障企业有效应对持续监管 需求。 由此可见,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需要企业财税部门协同配 合,着眼于体系建立、研发阶段划分、费用性质判断、辅 助账设置、凭证留存等各个环节,对研发费用进行全面、 系统地精细化管理,为研发费用的归集提供依据。 我们建议企业仔细研读《指引2.0》内容,如有疑问,可 以及时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我国碳交易市场自2021年7月16日上线,覆盖行业由发电行业 开始,逐步扩大到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 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个高排放行业。碳交易市场运行后,碳 价与发电成本耦合,促进我国能源结构向新能源转型。既然是市 场交易,就会涉及税务问题。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取得、使用、出 售、注销等环节,均会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不过,全国碳交易市 场尚处于初期阶段,对于碳排放权这种新型“商品”,部分税收 政策在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空白之处,可能导致相关企业在交 易中遇到涉税不确定性问题——这既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财税部 门等加强沟通协作,有针对性地“填补”空白,为碳交易市场更 好发展打牢税收“基石”,也需要相关企业在不断熟悉碳交易市 场模式的基础上,统筹做好税务规划和业务安排,持续强化税务 合规管理,切实加快绿色发展步伐。
实践中,企业在购买碳排放配额时,可能会遇到难以准确合规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 的方式。不过,从实际交易状况看,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 统进行交易时,由于买卖双方进行“不见面”的交易,并不完全 知悉对方的情况,买方可能无法取得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政策,现阶段交易主体在湖北 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进行注册登记和结算,而实际交易则通过在上 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即便购买配额 的企业能够获取发票,也可能面临“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影响 发票抵扣。
在碳排放配额的购入和出售环节,交易双方企业均会涉及是否应 缴纳印花税、按哪种税目税率缴纳等问题。《印花税法》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范围 内,这是否意味着交易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对此,各地税务机 关所执行的口径不尽相同。如果需要缴纳的话,究竟应当按产权 转移书据还是买卖合同进行处理,相关政策也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国家鼓励企业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目的,自愿注销其 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如果企业自愿注销其碳排放配额,是否需 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另外在所得税处理上是否属于资产损 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等,这些问题目前也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 对于上市发电企业来说,有必要统筹考量参与交易的税收成本、 涉税处理、风险防控等问题,同时注重用好国家鼓励绿色发展的 税收政策,让参与碳排放交易成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发展 的契机,在绿色低碳转型大潮中增强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 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