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法理基础与具体范围有哪些?

政府定价法理基础与具体范围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7/30 10:21

下面对目前我国政府定价的法理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的具体范围进行 详细梳理。

1.政府定价的法理基础

政府有权定价哪些价格?

按形成方式,我国所有的价格都可分为三类:1)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 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3)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 价的商品和服务有五类: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具体以中 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只有中央政府和省一级政府可以制定定价目录,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政府如何进行定价?

从程序上来讲,政府要制定价格,应经历如下步骤: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 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此外,制定 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政府如何制定价格?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 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 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主要指供水、输配电、油气管输、铁路等领域,针对上述 领域,均制定了相关的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审查办法。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之后,定价机关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适时 评估,如果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适时调整价格。

政府如何影响价格?

我国对价格水平的调控以间接调控为主(经济和法律手段)、直接调控为辅(行政手段)。 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第一,通过产品的供需影响价格。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 格,稳定市场。典型的是猪肉和菜篮子产品储备、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对价格进行托底。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 行保护价格。典型的就是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第三,宏观调控。国家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比如今年以来央 行对促进物价总水平回升的关注。 第四,单一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干预。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 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 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比如房价、2008 年的粮油价格、2021 年的煤炭价格。 第五,整体干预。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 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行政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纳入定价目录,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其 收费标准体现的是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所得纳入财政预算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7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类收费,比如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2)资源补偿类收费,比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3)鉴定类收费,强制实施 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比如机动车年检费用;4)考试类收费, 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费用,比如高考费、从业考试报名费。5)培训 类收费,强制性培训的费用,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的标准。

2.中央政府的定价范围

根据 2020 年中央定价目录,定价范围只局限于极少数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重要公用 事业、公益性服务,还有目前尚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个别商品和服务,仅涵盖 7 个 种类 16 个项目,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 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此外,电信网、互联网网间 结算价格(工信部定价)、居民和农业用电(国家发改委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地方 制定具体价格水平),也实行政府定价。 在定价目录之外,但暂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领域,暂时保留政府定价,视改革进程 适时放开。

主要包括: 1)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需注意,市场交易价格依然有± 20%的浮动区间限制,电力现货市场的价格没有区间限制但有最高限价。截至 2023 年底, 全国共有 29 个地区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超过 61%8。 2)部分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 2014 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海上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 交易气,2015 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 均已由市场形成。 3)成品油价格。目前我国成品油价虽与国际市场联动,但并未完全放开。

3.地方政府的定价范围

相比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定价的范围要更广、更杂,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 异,其定价范围也存在不小的差异。2015 年,各地对 2003 年定价目录进行修订,2018 年再次进行修订,2020 年以来进行了第三轮修订。我们梳理 31 个省市最新的定价目录, 特征如下: 第一,整体来看,地方政府的定价项目绝大多数具有典型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或网 络型自然垄断特征,极少部分是暂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领域,主要体现在某些专业 服务。所有省市均包括输配电、油气管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 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文化旅游、环境保护、重要专业服务,合计 12 种类。 北方省市有供热,是 13 种。 第二,从大趋势来看,定价范围都是在不断缩减,但并非只减不增,根据特定行业的发 展情况,会适时增加某些定价项目。比如,2021 年“双减”政策之后,所有省市均增加 了“面向普高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相比于 2018 年,2020 年之后, 部分省市也新增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9标准。

第三,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地理位置和条件、行业发展特色等因素,各省市的定价范 围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供暖,油气管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交通 (船舶通行费、道路客运、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地方铁路、港口),教育(各省市民办 教育收费管理差异极大),环境保护(危废处置、排污权有偿使用),殡葬(延伸服务收 费、公益性公墓收费),重要专业服务(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具有垄断性的交易平台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垄断性服务收费等)。 第四,浙江和广东有价格试点的特殊性。浙江省授权下辖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 据价格改革进程和本地实际,在所辖区域内对政府定价项目进行放开试点。广东省授权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燃料附加费探索市场化改革,授权深圳市可根据 价格改革进程和本地实际,在所辖区域内对广东省定价目录中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定 价项目进行放开价格的试点。

参考报告

45年价格改革专题报告:历程、当下与未来.pdf

45年价格改革专题报告:历程、当下与未来。前言:近期我国各地公用事业调价的消息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实际上,公用事业价格的调整只是我国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落实与推进,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也只是我国波澜壮阔的价格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借此契机,本篇报告希冀尽力向投资者描绘一抹关于过去四十五年价格改革简要历程、目前进展、未来价格放开方向的剪影。最后我们提出两个启示:第一,目前因经济增长动能切换和周期性因素影响,我国物价总水平相对偏低,今明两年的回升大概率也将保持温和态势。从历史经验来看,或是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尤其是完善资源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窗口期。第二,以史为鉴,价格放开后,价格弹性均有扩大,也会提高相关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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