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于信用卡业务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通知》对于信用卡业务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12/15 09:25

《通知》对于信用卡业务的影响,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规范发卡营销,强化睡眠卡动态监测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 2022 年二季度末,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量达 8.07 亿张,较 2015 年的 4.32 亿张接近翻倍,信用卡行业也从跑马圈地的粗放发展逐 步迈入了专业化、差异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通知》要求,银行需建 立科学的信用卡业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 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 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

在发卡营销环节,最为引发业界关注的是“连续 18 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 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 何时点均不得超过 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 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且“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 需要,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据了解,部分银行该项指标存 在压力。银行需根据业务发展策略对存量客户情况进行摸底,采取差异化的促活或 暂停服务等措施,如光大银行信用卡于 7 月发布公告,将陆续对客户名下长期不交 易卡片暂停用卡服务。

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通知》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 其他有效措施保存客户身份核验、办卡意愿核验情况等,所记录的信息除身份、财务、信贷情况外,还包括宣传销售文本等,营销时需全面说明息费、风险等情况, 且需告知咨询或投诉、各类章程、签订的申请表、协议的查询渠道。此前,银保监 会于 2022 年 3 月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指出诱导消费者 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等问题,此次《通知》在发卡 端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也有利于银行确认消费者真实需求,以减少日后的投诉或纠 纷。

2.落实审慎经营,严控授信与资金流向

《通知》要求,银行需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 在本机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对所获知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 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升额度时,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 授信额度。同时,进一步强化动态额度管理,针对风险状况恶化的客户及时调减额 度,调升授信额度则需重新审批,且经客户同意。在风险模型的应用上,应建立健 全管理机制,至少每年进行重申和优化,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 资金违规流向也是近年来行业的负面问题之一,《通知》指出,银行需管控信 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且针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建立监测分 析和拦截机制,使用交易信息进行风险识别与判断,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在此前粗放的发展模式下,部分前端营销人员以高额度、好审批等作为噱头, 诱导消费者办理信用卡,在贷中阶段,银行对于资金流向监控管理不到位,使得信 用卡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股市等,套现等违规行为加剧了业务风险。一些银行自 身风险管控能力不足,贷前审批过度授信,贷中管控力度较弱,贷后缺乏有效手段, 违背了审慎经营的业务原则。整体来看,《通知》意在强调银行需建立健全自身贷 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的风险管控机制与能力,从严审核,严格防范多头借贷风险, 严禁信用卡资金流入政策限制或禁止性领域,而这也是监管对于消费金融领域的整 体要求,在银保监会随后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 服务质效的通知》中,针对互联网贷款也做出了相关规范。

3.回归业务本源,规范分期业务开展

关于分期业务管理也是《通知》重点内容之一,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 现金分期业务管理,二是息费收取,三是信息披露及协议签署。 在现金分期管理方面,明确“信用卡分期资金需划转至客户本人账户的,应当 划转至除信用卡之外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额度和期限管 理”,而预借现金“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 5 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 超过 2 年”。此前,2017 年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 知》、以及银监会 2017 年 49 号文《关于加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都对预借现金业务做出了规范,此次《通知》的要求更加明确、具体。据了解,部 分银行相关业务正进行合规整改。值得注意的是,非现金类的、具有明确消费场景 的大额分期业务并不受制于 5 万、2 年的限制。

在息费收取方面,具体要求包括不得仅提供或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 息的选项、提前结清需按实际占用资金情况计收利息等,但这条内容较征求意见稿 相比,正式稿中新增了“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合同约定计收费用”的表述,这为 银行收取一定程度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等提供了依据,只要在分期业务办理前与客户 明确相关规则,即使客户提前进行分期还款,银行可也一定程度上弥补收入损失。 目前,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均对信用卡分期业 务提前还款收取一定的违约金,费率基本在 3%左右。

在信息披露与协议签署方面,银行需统一采用利息口径、明确展示所有息费项 目,以手续费代替利息的做法已成为历史,这与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 3 号中要 求的所有贷款产品明示年化利率、财政部及银保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 202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信用卡分期收入 计入利息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对于分期业务影响较大的还有“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 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协议)”,受此要求,目前多家银行表示自动分期业务已暂停, 电销分期转化率预计可能受到影响,正在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系统改造。

4.强调自主经营,提升内外部管理水平

落实银行对于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是此次《通知》的重要目的之一, 在具体要求上,可进一步分为内部、外部管理。 在内部管理方面,《通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 略、营销人员资格认定、员工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加强资产质量迁徙 趋势分析、员工行为管理等。近两年,银行员工违规调积分、调额度等操作风险案 件时有发生,这提示银行需加强内部管理,对员工行为在记录的基础上还需进行关 联分析,以排除风险。

在外部管理方面,信用卡集支付与信贷功能于一体,是消费者最为青睐的支付 工具之一,在近几年行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产业合作方也不断涌现,一些创 新的合作模式在为信用卡业务带来生机的同时,个人信息违规使用、银行过于依赖 外部机构使得自身能力不足、引流平台误导宣传使得债务债权关系不清晰等弊端也 显现出来,因此《通知》中对于合作机构管理以及联名卡业务进行了特别规范。 在合作机构管理上,一是加强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标准及准入程序;二是需 通过银行自营渠道受理申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签订等环节, 通过合作平台进行查账还款等需取得客户同意并保障信息安全;三是进行集中度管 理,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机构获批的卡量不得超过 25%,授信总额 不得超过 15%。

在联名卡合作上,仅限于宣传推介与权益服务,不得与经营指标挂钩,需平等 呈现各自品牌。银行不能通过联名卡的合作当“甩手掌柜”,外部机构也不能再以 单纯的联名卡合作实现对用户金融信息的获取等目的。如合作延伸到数据分析、技 术支持、催收等服务,需遵照合作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另行签署合同,并按照收益 风险约定双方权责,且不同合作内容不得交叉捆绑。

5.细化服务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除了在发卡营销、分期业务等环节明确要求需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内容外, 《通知》还在第三十条强调了催收行为规范,并在第七部分针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 护做出了专门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关于 2022 年第一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 情况的通报》显示,2022 年第一季度,涉及信用卡业务投诉 37954 件,占投诉总量 的 50.0%。分银行类型来看,在股份制银行中,信用卡业务投诉占投诉总量的比例 达 79.7%。部分银行也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消费者投诉情况,整体看来,信用卡业 务是投诉的“重灾区”,其中又以催收、息费为首。《通知》正式稿第三十二条内容 为较征求意见稿的新增内容,要求银行妥善处理风险事件及客户投诉,配备充足的 岗位人员,可以看出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且由于此前“0 利息”等营销话术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过度授信超过持卡人偿债能力、委外催收机构违规催收等问题,使得消费者投诉高 发,也滋生了诸如“反催收联盟”等黑灰产业。此次《通知》发布,信用卡业务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将更加规范、完备,对于肃清行业风气、营造良好的业务发 展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报告

疫情重塑下的信用卡行业市场研究:守正出奇,行稳致远.pdf

疫情重塑下的信用卡行业市场研究:守正出奇,行稳致远。新冠疫情对国民经济以及居民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背景下,信用卡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的支柱之一,在后疫情时代挑战与机遇并存。目前,我国信用卡行业发展逐步进入成熟期,行业竞争加剧,面对后疫情时代的市场竞争,各家银行所采取的策略不尽相同,包括追逐增量、依赖存量、雕琢产品等。本报告将重点关注后疫情时代的信用卡行业发展特点、客群经营策略、区域市场发展态势等内容,并结合当下监管环境,对信用卡业务的下一步发展提出建议,从而为疫情重塑下的信用卡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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