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利润分配关系改革历程回顾

国企利润分配关系改革历程回顾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8/05 09:10

自 1949 年建国以来,国有企业经过多次改 革,历史上改革可以分为两条脉络,一是利润分配关系的改革,二是所有制的改革。

1、税利合一:1949-1994

作为经济体制转型和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议题,1949 年以来国企改革经历了计划经济下的集权管理、逐 步引入市场机制、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刻变革。这一过程中国企承担双重身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 和社会生产竞争的主要参与者。

(1)统收统支:1949-1977

自 1949 年到 1977 年,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利润分配体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框架初 步形成以“统收统支”为特征,即生产性支出及其他资金需要则由国家统一拨付,税后利润近乎全额上缴。但 在这一阶段为了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国有企业开始逐步实行奖励基金制,即企业内部自留少部分利润,用于 发放奖金,补贴员工,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 从财政视角来看,“统收统支”制度有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适应建国初期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 社会需求。1950-1978 年期间,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生产角度来看,这种 “全额上缴,分文不留”方式将会导致企业丧失生产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可持续性发展,长期来看不利于市场 良性运转。据统计,1961 年国有企业亏损额高达 103.2 亿元,其中工业亏损总量约占 1/3,为 46.5 亿元;1966 年起,国有企业亏损总额逐年上升,1976 年已经超过 160 亿元,占当年公共财政收入的 28.6%1。

(2)企业基金与利润留成:1978-1982

1978 年,国企重新采取企业基金制度,在完成国家规定计划指标后,国有企业可以从利润中按职工工资 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1979 年,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国企开始实行利润留成。根据试点经验,国 务院于 1980 年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 40%,其余 60%上缴国家。随着利润留成制的施行,企业基 金制逐步停止实行。期间,利润留成制度历经全额利润留成、“基数利润+增长利润”留成,至 1982 年,国有 企业留利比例从 3.7%提升至 34.2%。作为利润留成和以税代利的过渡期,1981 年到 1982 年主要实行经济责任 制,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等三种主要分配方式同时存在,互为补充。

从财政角度来看,“基数利润+增长利润”留成模式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基数不稳,短期来看该模式不利于 改革开放初期的总体经济建设。但长期来看,有利于国企自身发展,从而对财政收入形成可持续性支持;从生 产角度来看,扩大企业自主权有利于企业内外治理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国财政年鉴》数据显示,该阶段国有 企业亏损额较为稳定。但由于该阶段规定企业利润留存率 3 年不变,因此也出现了鞭打快牛的问题,导致企业 间生产效率差距拉大。

(3)以税代利的探索:1983-1993

1983 年 1 月,我国实施利改税试行办法,采用税利并行,并按照企业规模确定税率:国营大中型企业的 实现利润均按 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国营小型企业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1984 年 10 月,我国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完全施行利改税,国营企业利润按照 11 个税种向国家缴税,税后利润由企业自 行安排使用。1985 年,企业留利比例一度下降至 38.9%。 从财政角度来看,企业留利比例较原本更低,总体税负较高,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从而拖累财政收入;且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调节税率普遍存在“一户一率、讨价还价”的现象,进一步导致财政收入不够稳定;从生 产角度来看,改革试图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但从实际数据上来看,资 金利润率、利税率等指标下行趋势未能扭转2。此阶段,国有企业亏损额逐年上升,1989 年亏损总额已经超过 800 亿元,占当年公共财政收入的近 30%。

针对前期以税代利的问题,国家在 1986 年又开启了开始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试点,并 于 1987 年在全国普遍推广。具体做法包括在缴税的基础上,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微利 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亏包干。 承包经营责任制本身是为了将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到实处,增强企业活力,因此在 1990 年企业留存比 例已经上升至 86.7%。但由于“一户一率”的不稳定分配关系影响,部分企业陷入“重生产、轻投资”短视发 展模式中。综合来看,该阶段仍属于“税利合一”的范畴。

2、税利分流:1994-2006

财政汲取能力是国家能力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进入二十世纪 80 年代,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持续 下降:1993 年财政收入占 GDP 比重自 1978 年的 34%下降至 16%,中央财政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从 1984 年的 41%下降至 22%。

为了提高日益下降的“两个比重”,1993 年中央决定全面实行“税利分流、税前还贷、税后分红”的税 利分流制,统一企业所得税为 33%,增设 27%和 18%两档照顾税率,并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这一时期,国 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加之国企承担部分社会职责,大批国有企 业进入亏损。因此,国务院在 1993 年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规定:“对 1993 年以前注 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的办法”,此后 13 年内,国企利润均不上缴。从财政角度来 看,国有企业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支柱,缴纳税收规模逐步提升;从生产角度来看,税利分流模式有利于企业 提高生产效率。从数据来看,国有盈利企业盈利额在规模上显著高于亏损额。

3、完善税利分流制:2007-至今

直到 2007 年,我国推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恢复国企上缴利润。该项政策旨在健全国企分红机 制,改善国有资本配置效率。2007 年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 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 煤炭等具有资源性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 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 业,上交比例为 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 3 年后再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 付国有投资者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从财政视角来看,2007 年后国有企业利润虽然逐年攀升,但是上缴金额却一直处在较低水平,导致财政 收入缩水。因此,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 求在 2020 年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至 30%;从生产视角来看,不同于早期的利润留存激励模 式,在国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财务、产权、薪酬、董事会等制度,以多维度考核 和监管的方式共同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报告

三中全会观察系列报告(四):国资国企改革.pdf

三中全会观察系列报告(四):国资国企改革。本报告深入分析了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背景、历史沿革、当前进展和未来方向,强调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性和潜在改革方向。国资国企改革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为投资者带来科技创新、高分红和并购重组等投资机遇。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措施旨在确保企业决策与国家战略紧密结合,提升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和运营效能。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改革的政治保障,通过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企业能够在保持正确方向的同时,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公司治理的现代化通过优化董事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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