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及监管规则介绍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及监管规则介绍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1/08 16:25

为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国 内外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作出 了相关监管要求,引导同业业务规范发展, 促进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概述

同业业务最初用于同业之间资金融 通、调剂头寸,随着银行业混业经营深入发 展、利率市场化持续推进、金融脱媒等进 程加快,商业银行不断拓展同业业务合作 领域。国际上,狭义的同业业务指银行间 (Interbank)交易,广义的同业业务延伸至批 发融资(Wholesale funding),未限定于金融 机构之间的交易,还包括商业银行与企业间 的交易以及与央行之间的交易。

二、同业业务国际监管规则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 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在制定国际监 管准则时,提出了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有 关监管要求。 一是规定监管单家银行需考虑同业风 险。BCBS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指出,监管机构在评估银行风险时,需要评 估经济环境、跨银行风险和银行业之外的风 险积聚情况。监管机构在监管单家银行时, 需要从多角度分析银行风险状况,涵盖单个 机构风险、并表层面风险、其他金融机构风 险等。监管机构应收集单个银行和整个银行 业的数据信息来评估金融稳定风险。 二是规定同业资本监管要求。根据《巴 塞尔协议Ⅲ》规定,对同业风险敞口计算风 险加权资产时,根据外部评级赋予信用风险 权重,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低于一般企业。 具体要求为,信用风险标准法下,对银行、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债权敞口,根据外部 评级适用20%到150%的信用风险权重。其 中,外部评级为1级、2级的金融机构风险敞 口适用20%和50%的风险权重,低于一般企业 (100%)。

三是规定同业业务流动性监管要求。根 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在计算流动性覆 盖率时,同业业务适用略高于一般性业务的 现金流出和流入系数。关于现金流出项,银 行持有合作银行体系a内的合作银行存款,适用25%的存款流失系数;银行持有其他银行、 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存款和债权等,适用 100%的存款流失系数;银行对于其他银行承 诺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额度,应假设资金提 取量为未提取部分的40%;银行对于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等承诺的信用额度,应假设资 金提取量为未提取部分的40%;银行对于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承诺的流动性便利,应假 设资金提取量为未提取部分的100%。关于现 金流入项,对于来自金融机构交易对手的应 收款项,适用100%的现金流入系数。

四是规定大额风险敞口中同业风险集中 度要求。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银行 对同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 暴露,超过一级资本的10%即可称为大额风险 暴露,其监管上限为一级资本的25%。考虑风 险缓释后,银行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所有大 额风险暴露及排名前20的风险暴露。全球系 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上限 更为严格,为一级资本的15%。 五是规定同业业务信息披露要求。BCBS 在第三支柱修订方案中,要求银行进一步加 大信息透明度,披露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 化风险敞口、表外工具、资产支持的流动性 便利、再证券化敞口、证券化敞口的估值、 各类通道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我国同业业务监管规则

一是全面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2014 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证监会、 保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按照“堵邪 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 路,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 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 债业务创新。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 (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的内 涵。限制同业负债规模和单一金融机构同业 融出规模,其中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单家 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 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 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 50%。禁止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非标准化债 权资产和同业业务第三方担保行为。严格规范 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内控体系、流动性管理、 统一授信体系、计提资本与拨备。

二是对同业业务开展专项治理。2014 年,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 务治理的通知》,确定了以专营为核心的同 业业务治理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 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2017年,银监会针对同 业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监管检查a,加大 对同业业务违规经营、监管套利、脱实向虚 等问题的专项整治,针对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是否完善、同业投资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是 否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信贷资金与同业 资金是否存在相互担保、兜底、承接、是否 存在监管套利问题、是否存在空转套利等问 题进行监管检查,严查同业业务违规行为。 “三三四十”专项检查,对同业乱象具有较 强的约束力,有力推动了同业业务防风险、 去杠杆。

三是监管部门持续规范同业业务管理。 2018年,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大额风险 暴露管理办法》,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 险暴露管理,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 业银行稳健运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 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 的25%;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 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 净额的15%。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 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引导银行回归本源、 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 2023年,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 出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将风险分类的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 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其中同业资产也将按要 求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 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要求穿透至基础资产; 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按照可穿 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 品风险分类。以信用减值为核心明确定义了 金融资产五级风险分类,根据债务人信用情 况调整其债权类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对于不 良类同业资产的认定也将趋严。

四是监管部门强化同业资产的资本计量 管理要求。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整体提高了同业资 产风险权重要求。上调商业银行同业融出、 投资金融债、同业存单等的风险权重b,上调 投资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c。对资管产品的资 本计量,要求银行根据对基础资产信息的掌 握程度,按照穿透法、授权基础法和1250%权 重三种方法计量资管产品的资本占用。若银 行可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底层明细,则适用 穿透法;若无法穿透底层资产,但可通过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等掌握基础资产的投资 比例,则适用授权基础法;若无法掌握基础 资产信息,则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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