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简单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你想更深入地了解,可以下载《Web3.0完全手册:投融资·基金·监管合规》这篇报告查看。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所有行 为都由其普通合伙人(“GP”)代表 基金实施,除监管部门的特殊要求 外,一般无需额外设立持牌/登记 管理人实体担任基金的管理人,这 减轻了 Web3.0 基金为满足监管 要求而聘请专业人士申请管理人 牌照或登记的压力;
GP 的无限连带责任:GP 对基金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实操 中,我们建议 GP 的股东(或穿透 后最终的 GP)是一家有限公司, 以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可达到负债隔离的效果, Web3.0 基金的高风险使得隔离风 险和债务对于 GP 异常关键;
管理和运营机制灵活:有限合伙企 业的运作机制(包括收益分配机制)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 协议( LPA ) 自由 约定 。 这 给 Web3.0 基金充分的自由和空间根 据其具体的投资策略和商业考量 而约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基金条款, 例如可以约定向 GP 分配数字资 产作为附带权益;
享受税收穿透(tax transparent) 待遇: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不缴所 得税,由每个合伙人分别就其所得 缴纳所得税。Web3.0 基金的高风 险也伴随着高收益,因此基金层面 的免税也是有利于投资人的优势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