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类型及管理内容有哪些?

人工智能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类型及管理内容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7/20 09:12

以下是关于人工智能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类型及管理内容的部分介绍,如果有兴趣了解更多相关的内容,请下载原报告阅读。

一、专利法律风险提示

专利制度的本质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的技术垄断权来达到保护技术创新,鼓励技术创新的目的,人工智能产业的壮大和健康发展离不开专利制度。以技术的变革和应用为起源的人工智能产业也必须是专利纠纷多发的产业领域,因此,了解和管理专利法律风险非常有必要。

1.侵权研发风险

“如果说我看得比别人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技术项目的研发也是如此,检索和分析已有的技术方案,站在“现有技术”的肩膀上进行研发才能取得更大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只有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才能获得专利授权,受法律保护,因此重复研发他人已公开的技术方案不但无法获得专利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在立项和研发过程中没有进行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和分析,盲目进行开发,很有可能研发的技术方案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冲突,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施或实施之后侵权。在研发项目立项和研发过程中,应充分识别研发的技术方案可能产生的侵权风险,做好合规管理。

2.合作开发/委托开发风险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可见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优先,应签署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协议,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后续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核心内容。在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过程中也应采取措施防止技术成果流失。

除以上的权属纠纷,还应注意的另一个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为合作方或受委托方使用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或技术秘密,造成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方案实施后侵权,因此在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过程中,应进行在先权利的动态监测和检索分析,在成果验收时应进行全面的在先权利的检索分析,同时在协议中应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和处理。

3.专利权流失风险

技术成果的研发通常花费了企业的人力物力,但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基本属性,技术成果一旦丧失了新颖性就不能获得专利授权。随着技术成果的完成,存在未申请专利即用在产品上并对产品进行推广或推向市场,很有可能造成使用公开,使用导致技术方案公开则会造成专利无法授权或即使授权之后也不稳定,容易被无效的风险。

除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导致的使用公开风险,还有技术方案被公开的其他情况,例如在专利申请之前,研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或完成研发/设计之后,把部分或者全部技术方案在出版物、自媒体平台、视频平台等公开,均有可能造成专利无法授权或授权之后被无效的风险。 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前被公开造成了专利权的流失,同样研发人员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向企业披露技术成果,也会造成专利权流失的风险。

4.权属纠纷风险

除了已阐述的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在约定不明或监测不到位产生专利权属纠纷,因职务发明产生的权属纠纷更多。研发人员或参与研发的其他员工都有可能与企业发生专利权属纠纷,根据近年来法院的统计数据,在专利领域,权属纠纷成为第二多的诉讼案件。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研发人员或参与研发的员工把企业的技术方案用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申请专利,或在离职后 1 年内在新工作单位申请的专利或自行申请的专利,都可能产生权属纠纷。

二、商标法律风险提示

商标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标志,主要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不同的国家实行的商标保护制度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注册制度和非注册制度,中国实行的是注册制度即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涉及的法律风险与专利存在重合,因此着重介绍部分差异较大的法律风险。

1.商标标识违法风险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前述要素的组合,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是禁止条款,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外情况是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标识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标识违法的风险。

2.商标权属纠纷风险

本着对美感和丰富含义的追求,大部分企业会选择委托专门的设计机构或设计人员来设计商标标识,具有美感的文字或图形本身是一幅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为了避免商标标识与作品著作权的权属纠纷,应签署合同并在合同明确约定创作的商标标识的权利归属。

3.在先权利冲突风险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和“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及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商标注册存在因在先权利而无法被核准注册的风险,即使在先权利未能及时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获得的商标权也存在不稳定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4.国内外商标布局及被抢注风险

为了让企业的商标品牌获得全面的保护,防止被抢注或被迫更换商标标识或使用侵权的风险,应根据市场布局的需要,提前做好国内和国外的商标布局。如选择的标识不当或者商品/服务类别不全面,则可能导致保护不全面的风险。商标抢注的风险经常发生,虽《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适用该规定主张权利需要证明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两者相同或者近似;两者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具有较高的证明要求。因此,为防止被抢注或减少维权成本,企业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三、计算机著作权法律风险提示

著作权是人工智能产业的重要权利,不但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涉及各类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的产出物也有部分与著作权有关。著作权涉及的法律风险与所阐述的专利、商标具有较多的共同点,例如权属纠纷、许可、转让、诉讼等,本节不再详细阐述,仅阐述著作权登记风险和开源代码使用的法律风险。

1.著作权登记风险

著作权的权利产生与专利、商标不同,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但著作权登记产生初步证明权属的效力,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认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著作权登记能提高证明效力,其他的底稿、原件等均需要证明创作时间和时间的真实性,证明要求较高。因此,虽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登记为原则,但在成本不高的情况下,登记能避免无法证明权属的风险。不可忽略的是登记是“初步证据”,当反对方提交了足以否定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据时,如在先发表证据、在先的底稿等,著作权人也应提交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体现作品创作过程的其他证据,与“初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

2.软件开源及开源代码使用的风险

企业选择对人工智能软件进行开源,则需要考虑开源平台的选择、开源协议的选择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软件选择开源,企业仍然享有著作权,在用户违反开源协议的情况下,企业有权选择合理的方式维权。但应对软件是否适宜开源进行评估,以求降低整体运营风险。企业在人工智能开发过程中选择使用开源协议的,需要根据自身的商业模式来选择最优的开源协议。目前常用的开源协议包括 GPL、MPL、BSD、MIT 等,其中GPL 和MPL 协议的衍生代码存在无法商用的风险。GPL 许可证下的开源代码, 可能存在导致整个软件产品被要求向公众或第三方开源, 允许第三方自由使用的风险。未能遵守许可证要求还可能导致违约或者侵权诉讼的风险。

四、商业秘密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不同,不具有排他性;专利、商标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相关信息,但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为 “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无需申请、注册或登记,没有程序要求,但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涉及的法律风险点较多,权属纠纷等与专利法律风险近似的不再阐述,与商业秘密密切相关的风险点分析如下:

1.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首先,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上述规定虽列举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但商业秘密不像专利,法定授权,有确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依然需要权利人来证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因此,在日常的商业秘密管理过程中,梳理每一项商业秘密的内容,圈定具体的保护范围。其次,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纠纷发生时,通常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具有非公知性。 再次,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内容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 最后,商业秘密具有价值,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均可,司法实践中该特征一般比较容易得到证明。 因此,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所主张的商业信息符合上述全部特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因缺少某一特征而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情况较多,据统计,在原告以商业秘密侵权起诉的民事案件中,60%以上的案件被法院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的法律风险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是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给企业造成损害的是商业秘密被披露和被使用。商业秘密被披露,成为公知信息,人人可以使用,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带来经营困难的风险。商业秘密被使用,可能产生因使用而被公开披露,可能仅为侵权人使用造成权利人竞争优势丧失和经济损失的风险。商业秘密被披露或使用带来的风险可能更高,做到防范为主,“追责”其次,全程管控,突出重点,合理有度才能降低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参考报告

2022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研究及法律风险防控白皮书.pdf

2022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研究及法律风险防控白皮书。正如习总书记所强调:“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因此人工智能又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次革命。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6月,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企业数量超过3000家,一些创新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值过百亿元的龙头企业开始涌现。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的人工智能产业在底层软硬件技术、基础创新投入以及高端人才层面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依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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