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权属研究总结

数据产权权属研究总结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6/08 11:05

纵观国内现有与数据产权权属相关的研究,主要有隐私权说、新型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三种。

1.隐私权说

我国《民法典》三个版本的草案中都将关于个人数据的规定放在“隐私权”章。隐私权说倾向于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代表,其将隐私权视为基本人权,关系到人的荣誉和尊严,而为此以从上至下的理念和方法来制定法律,限制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使用,对其使用需要得到数据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McDermott(2017)认为隐私权说反映了欧洲法律秩序中的关键价值属性,即隐私、透明度、自主性和非歧视。 ①但很多学者表示不应过分“隐私思维”,不应该将隐私权与数据保护过度联系起来,Fuster 和Gellert(2012)认为将两种权利混淆的观点是错误的,数据保护权为个人提供了比隐私权更多的个人数据控制权,并提倡在司法上将两种权利相区分。

2.新型人格权说

新型人格权说从个人数据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的发展导致人格权的商品化、现有的隐私制度不足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应当创立一种新型人格权以实现个人对自身信息资料的自主控制,即“个人信息资料权”。

高志宏(2022)认为就属性而言,隐私权具有人格权属性,数据仅具有财产权属性,而个人信息兼具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 ①因此,新型人格权与隐私权相接近但又有所区分,个人数据既包括隐私数据,也包括非隐私的数据。数据人格权的产生背景、权利内容和保护措施都有别于传统隐私权。 ②哈耶克认为数据人格权的主要支撑是责任规则,即“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一个初始法益”。 ③换言之,法定情形下,他人可以以法定赔偿强行剥夺责任规则下的法益。

3.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数据知识产权,陆续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对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等作出部署。各地高度重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稳步推动相关工作: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等地成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并作为“先遣队”,从推动制度构建、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2022 年 9 月通过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贯彻落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建立了配套制度规范,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哈希值存证—登记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示—证书发放”全流程服务。

财产权可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客体共享、利益排他”的特殊属性,即不必通过配置客体再间接地配置客体上的利益,而是直接对客体上的利益进行排他性配置。而数据产权也是无形的,且具有上述特殊属性,法律属性上与知识产权最为接近。吴汉东(2022)认为,数据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权利,一方面,数据知识产权应具有信息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法就是信息保护法,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作为知识的信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作为过程的信息与作为事实的信息;另一方面,数据知识产权是不具备民法典第 123 条规定的专有属性的特别权利,其权能应参照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与禁止权能,并进行相应限制,即其应为不完整的控制权、有条件的使用权与非绝对的排他权。

在数据知识产权的制度构成上,吴汉东(2022)认为,数据知识产权应采取“数据制作者权—数据使用者权”的二元结构。一方面,数据制作者权属于数据财产权,数据库制作者权属于著作权;另一方面,数据使用者权的内涵外延广于数据访问权,同时包含数据访问、获取与使用的权能。但在赋予范围更广的权能同时,需注意合理使用的“宽进宽出”,尤其是为了数据产业发展,可以赋予第三方数据使用者在满足 FRAND 原则(即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性的专利许可原则)下可获得默示许可,或是可通过付费强制许可的方式对数据进行访问与使用。

参考报告

中国数据产权制度蓝皮书(2022).pdf

中国数据产权制度蓝皮书(2022)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也在不断扩大,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815亿元,预计“十四五”期间市场规模复合增速将超过25%,整体将进入群体性突破的快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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