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政策和法规建设方面,越来越多国家或地区“自上而下”规范ESG或可持 续信息披露要求。
一、ESG 的定义与内涵
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 (Governance)的缩写,区别于传统财务指标,ESG理念从环境、社会、公司治 理三个维度,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与对社会价值的影响。ESG理念最早起源 于宗教兴起的道德投资(Ethical Investment),随着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 织(UN Global Compact)在《有心者胜——将金融市场与变化的世界连结起来 (Who cares wins——Connecting Financial Markets to a changing world)》 报告中首次提出ESG概念,ESG理念的应用逐步在全球经济的发展导向下拓展到投 资策略和企业运营管理层面。2015年9月25日,联合国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 议程》,提出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即SDG)和169项SDG子目标,明确了全球可 持续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也为ESG理念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重要议题指引。
大量学术研究表明ESG具有长期性特征并对企业绩效有正向影响性,ESG战略 可成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既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又符 合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期望。ESG实践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整的ESG体系, 其主要包括三大关键性环节:ESG信息披露、ESG评级以及ESG投资。
首先是ESG信息披露,指企业及发债主体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ESG相关信息, 包含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种形式。目前,我国不仅对重点排污单位有明确 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要求;2024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也对部分A股上 市公司提出了综合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随着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 (ISSB)的成立和最新两份IFRS S1 & S2生效准则文件的正式发布,全球统一的可 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将逐步实施,也推进了ESG信息系统性披露的发展。
其次是ESG评级,指评级机构根据收集的ESG相关信息,对企业ESG表现进行打分评级,为ESG投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评级机构根据企业表现编制ESG指 数或调整现有指数。国际市场上比较流行的ESG评价体系来自明晟、富时罗素、标 普等机构,这些机构均相继推出了各类ESG指数产品。 最后是ESG投资,指将投资标的的ESG因素纳入投资策略的考虑范围。相较于 欧洲、美国等国家的ESG投资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ESG投资仍 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各方参与度较低。未来,随着ESG信息披露体系和评级 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对ESG投资的认可度将进一步提升,ESG投资生态圈 也将逐步完善。总体来说,企业及发债主体根据披露要求及自我驱动对ESG相关 信息进行披露,然后评级机构通过自身评价体系对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估和定 级,最终为投资机构提供ESG投资决策参照和相关风险预警。
二、ESG发展全球政策背景
(一)境外 ESG 政策体系与发展
1. ESG 信息披露
在推动信息披露方面,各国政府及市场监管机构通常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明确ESG及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同时,金融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投资端加强 对ESG信息披露的需求引导,逐步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内涵和执行力度。具体来看,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需求,通常由各国政府部门率先对市场影响重大的企业提出环 境或ESG信息披露要求,市场监管机构(如交易所、行业协会)等配合完善相关信 息披露要求和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则以资本为力量引导市场向可持续发展转型, 通过在投资标的和风险控制中将ESG及气候因素纳入考量,做好具体执行工作,并 通过实践总结为推动完善披露制度提供参考。
在披露主题方面,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ESG信息披露和气候信息披露发展呈相 辅相成、互为推动的状态。一方面是以气候信息披露为伊始,向市场传递可持续 发展理念,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24年3月通过《面向投资者的气 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要求申报人在报表信息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 气候相关的信息;法国颁发的《能源转换的修订法案》中强调上市公司在年度中 必须披露与气候影响相关的财务风险;英国在2022年10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 局(FCA)发布《可持续性披露要求(SDR)和投资标签》的咨询意见,要求实体 层面的披露基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TCFD),有关治理安排、与可持续性相关的 风险等指标,并在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信息。另一方面则从平衡国家或地区 经济、社会、环境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出发,强调ESG三个维度的信息披露,并在全 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趋势下重点推动制定和完善ESG中E(环境)层面下的气候信息 披露要求,例如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通过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提交并经审议 修改的首批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建立了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问 题全维度的标准,并要求企业报告投资与经营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当企业 选择不按照相关标准披露信息时,需要给出详细解释。
在执行强度方面,各国结合自身阶段性经济发展和转型需求,ESG信息披 露和气候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或市场规范依据执行强度可分为“强制-半强制(不 披露就解释)-自愿披露(多种形式结合)”三类。例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 2022年11月通过并签署欧盟ESG信息披露核心法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 (CSRD),将ESG三要素列入法律文件,强制要求更广泛的上市公司在对外披露 非财务信息时除了涵盖基础的ESG议题之外,还要在ESG报告内容中涵盖整个产品 和服务价值链的上下游信息,同时将无形资源纳入报告范围内;巴西证券交易委 员会在2009年发布了第480号指令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治理数据,具体内容包 括董事会和财政委员会成员的数量,成员年龄和独立性等,并于2017年7月在480 指令的基础上颁布了第586条指令,引入了新的公司治理报告,要求巴西A类公司 根据《巴西公司治理守则》采取“遵守或解释”原则定期披露公司报告;加拿大在 2016年新版《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中明文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 及之后结束的会计年度中必须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不披露就解释,对无矿产项 目的公司无强制ESG信息披露要求,鼓励自愿披露。
在各国相关信息披露政策的引导下,各国企业近年来也广泛开展ESG信息披露 工作。以新加坡为例,根据新加坡交易所《2023可持续发展报告回顾》,上市公 司中86%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99.6%在7月31日前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73.18%提供了气候相关信息披露,86%披露了范围1、2、3中至少一项 温室气体排放,5.59%进行了外部鉴证,12.10%披露了气候转型计划,6.33%提供 了量化和基于时间的目标。
2. ESG 投资引导 当前国际市场ESG投资指引已进入优化阶段,政策能效突出。国际机构在开展 ESG投资实践时,基本已有较为清晰的ESG指标框架作为参考,多以政府监管或国 际组织的相关政策及准则作为其ESG投资实践的基础和指导,在落地执行时积极响 应可持续发展目标,并依据市场上各类利益相关方对各项关键性议题的需求来制 定ESG投资的具体执行方案。
进度方面,以欧盟、英国为首的地区已形成覆盖ESG投资全链条的政策体系或 分类名录。例如2019年12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欧盟金融服务领域可持 续相关信息披露条例》针对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提出应在决 策或投资建立流程中整合和考虑可持续性风险以及不利的可持续性影响,并提供 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可持续性信息;2020年4月,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的《促进可持 续投资的框架》规定了整个欧盟范围内的分类系统,为保险机构在进行可持续性 投资活动时提供判断标准;2020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 法》为保险机构提供了向低碳经济过渡的高效金融工具,旨在调动保险机构进行 可持续投资的积极性,推进欧洲可持续经济改革。2010年7月,英国财务报告委员 会(FRC)针对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信托基金等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尽 责管理守则》要求资产管理者在标书(Tender)中列明对ESG要素的考量与整合 操作信息;2014年7月,英国法律委员会发布的《投资中介机构的受托责任》明确 ESG考量应作为受托者责任的一部分;2023年11月底,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针 对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标签规则的新版《可持续发展披露要求》,旨在加强投资 产品和基金的可持续性属性,进一步避免“漂绿”风险。此外,以美国、日本为首的 地区则基于强力的市场主导,反向推动定向ESG投资板块的深度政策研究。
国际市场的ESG投资也呈现欣欣向荣的趋势。根据UN PRI数据,截至2024年1 月,目前全球已有资产管理规模合计约120万亿美元的5,000多家PRI签署方承诺遵 守六项原则,其中有63%的签署方(72%的资产所有者和59%的投资管理人)表示 愿意以后将可持续行动纳入其负责任投资方法(目前已完成纳入的比例为41%)。
(二)境内 ESG 政策体系与发展
1. ESG 信息披露
相较国际成熟市场的ESG发展,我国的ESG实践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 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的双向推动下发展迅速。自2016年以来,我国政府及监管部 门,以及行业协会、上市交易平台等自律组织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及指 引来规范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ESG活动。 我国ESG发展呈现出鲜明的“由上至下”推进特征,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 求、实现“双碳”目标的战略导向,以及国内外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和推动下,正在 稳步有序地向前发展。早在2003年9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发布了《关于企 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奠定 了ESG信息披露的基础;2010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 露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突发环境事件纳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范围; 201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布,以法律的形式,要求重点排污 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情 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以环境信息披露为开端的政策体系发展下,2016年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 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绿色金融为主导,对ESG首次展开系统性探索; 2018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版为ESG信息披露提供 了基本框架,ESG在政策引导和推进下逐步发展及完善;2021年6月,中国证监会 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首次新增社会责任章节,明确上市公司 ESG全维度整合;2023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 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编制ESG报告提供 了ESG指标参考,首次从顶层为我国开展规范化的ESG实践带来指导性意见。
我国对于ESG披露要求政策的出台也极大激励了上市企业的披露情况。近年 来,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比例逐年递增,上市公司披露率从2020年末的 24.31%,小幅增长到2021年末的24.64%,大幅增长到2022年末的28.65%,继而 持续增长到2023年末的33.93%,最终显著增长到2024年截至5月1日的39.40%。随着未来三地交易所可持续披露要求的落地执行,将有更多上市公司逐渐加入ESG 信息的披露行列。
2. ESG 投资引导 在投资政策方面,中国目前主要对金融机构ESG风险管理明确做出相关要求, 但整合性ESG投资指引目前仍以行业性组织和市场机构的倡议性原则和框架引导为 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陆 续发布一系列政策文件,一方面鼓励和引导机构积极开展绿色投资和ESG投资,并 不断规范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相关统计制度;另一方面在《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 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中陆续强调ESG要素的 识别与风险管理,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此外,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在2018年6月发布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绿色投资倡议 书》,深化对保险资管机构绿色投资的倡导;随后又在2021年10月在资产管理行 业率先组织并成立了责任投资(ESG)专业委员会,集聚业内外专家资源研究推动 ESG投资;并在2022年9月又进一步向行业发出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ESG尽责 管理倡议书》,从利益相关、决策机制、监督执行、沟通协同、信息披露、能力 建设等六个方面发出倡议。
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中国内地有142家投资机构及服务提供商、香港地区 有87家投资机构及服务提供商签署加入PRI(负责任投资原则),中国内地有22家 银行签署加入PRB(负责任银行原则),中国内地有2家保险机构、香港地区有2 家保险机构签署加入PSI(可持续保险原则)。其中,就PRI来看,中国内地签署 PRI资管机构中以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为主,分别有32家公募机 构,占比22.54%,和58家私募机构,占比40.85%。签署PRI的公募机构所管理的 资产总额从2017年的0.32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9月末的16.89万亿元,占公募基金 总规模的比例逐年上扬,从3.54%上升至58.82%,到2021年后持续稳定在55%左 右,即超过半数的中国内地公募基金资产承诺遵守PRI践行负责任投资,将ESG 融 入资产管理与投资决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