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助贷业务监管思路与实践分析

国外助贷业务监管思路与实践分析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12/15 17:11

国际上对互联网机构助贷服务持鼓励态度 。

从实际效果来看,互联网平台助贷服务大幅促进了消费者的 金融可得性,因而国际上监管机构对其业务经营整体上持鼓励态 度。以美国为例,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于 2012 年推出了“催化剂计划”(Project Catalyst),旨在促进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创新。根据美国人工智 能借贷平台 Upstart 及相关研究机构的测算,Upstart 的 AI 模型 使服务的借款人群增加了 43.4%,批准贷款的平均年利率降低 43.2%,贷款的便捷性也显著提升9。凭借对金融消费者的帮助, Upstart 于 2017 年获得 CFPB 首次出具的不行动函(Non-action Letter)。不行动函由政府机构向被监管机构发出,意为不推荐监 管机构对其采取法律或其他监管行动,此举有助于降低 Upstart 创新产品的监管成本。

随着规模不断扩张,助贷业务出现了掠夺性贷款、银行风控 责任缺失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危及金融系统的 稳健性。有鉴于此,美国、英国、欧盟自 2021 年开始加大对互 联网助贷业务的关注,对平台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贷活动提出了相关监管指引。在美国,CFPB 于 2022 年 9 月发布报告, 对“先买后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这一信贷形式的市 场趋势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明确并特别指出其潜在 的市场风险;美国财政部在 2022 年 11 月向白宫提交了新兴非银 行机构对消费金融市场冲击的评估报告,内含对银行与金融科技 公司合作发放贷款的监管建议。在英国,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宣布将对 BNPL 业务进行监管,并于 2023 年 2 月就 BNPL 业务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承担 BNPL 监管职责,预计草案将在 2023 年底前成为正式法律。在欧盟,欧盟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向欧盟银行业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征求 对非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意见,后者在 2022 年 4 月发布 的回应报告中提出了监管建议。

互联网助贷机构通常采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科技手段对 数据进行加工处理,进而形成金融消费者画像,这一过程存在诸 多技术风险,其中包括模型的可解释性、数据选择偏差与过度拟 合、网络安全、客户隐私等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权益甚至金融 系统稳定造成冲击。 首先,人工智能算法模型容易得出歧视性的信贷评估结果。 以美国为例,人工智能算法和模型的可解释性有可能违反其《公平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和《多德—弗 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的相关要求。美国传统线下信贷服 务中,族裔不能成为信用评估参考因素之一,但人工智能技术可 能会通过算法自动刻画出客户的族裔特征,从而造成隐性信贷歧 视。此外,许多信贷分析模型通过机器学习技术实现了自行迭代, 无需人工交互即可自我提高与改进,这给监管审查带来了极高的 挑战。

其次,人工智能技术中的数据选择偏差与过度拟合问题可能 造成信贷风险。互联网助贷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客户引流 与辅助风控服务的数据在样本选择上容易出现偏差,或者在模型 构建中存在过度拟合,一旦这些数据和模型被扩展应用到更大范 围时就会进一步放大谬误,进而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最后,互联网助贷业务潜藏着较大的网络安全风险。金融业 属于数据密集型和科技驱动型行业,对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安全性 与稳定性要求极高。市场上互联网助贷机构的数量与类型众多, 数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利用大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助贷服务 的过程中可能发生运维风险(如数据丢失、数据泄露、数据非法 篡改等),不仅会导致合作金融机构风控质量下降,还有损金融 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在美国,金融机构在尽到风险自查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将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机构(通常为互联网助贷机构), 即“责任不外包,服务可外包”。具体来看,美国《机构间信用 风险审查系统指引》(Interagency Guidance on Credit Risk Review Systems)中明确规定,银行对信用风险评估系统的有效性与稳 定性负有责任,但可以将信用风险评估工作部分或者全部外包给 第三方机构。此外,美国银行业联邦监管机构于 2023 年 6 月发 布《第三方关系机构间指引:风险管理》(Interagency Guidance on Third-Party Relationships: Risk Management),提出了金融机构与 第三方机构进行风控合作的全周期监管要求,核心内容是银行引 入第三方合作关系须进行尽职调查并厘清各方的责权利,合作期 间需自行或借助外部资源持续监控第三方机构表现,以确保合作 过程规范,同时采取与自身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 险管理举措。

美 国 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也要求银行在与互联网助贷机构的合作中能 够尽到评估与保障贷款的责任,尤其对社区银行和区域性银行与 互联网助贷机构的合作给予了更严格的审查。例如,2021 年 8 月,与互联网助贷机构合作较多的社区银行 Cross River Bank 接 到指令,被要求向 FDIC 提交本行与第三方机构联合提供的信贷 产品清单,并且聘请 FDIC 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信贷产品进 行评估。

根据美国 2016 年颁布的《银行服务公司法案》(Bank Services Company Act),联邦监管机构对于为银行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技术 服务商具有同等的监管权力。例如,在 2017 年,联邦存款保险 公司监察长办公室(The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at the FDIC) 审查了技术服务商(Technical Service Providers)与 19 家银行之 间的 48 份合同。具体审查内容包括:第一,技术服务商是否未 经授权访问或使用敏感非公开个人信息;第二,技术服务商是否 有能力在遇到网络相关问题时快速反应并恢复服务;第三,不良 事件发生后,技术服务商是否向银行提供事件响应报告并协助银 行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此次审查结果发现,银行与技术服务商之 间的合作合同大都由技术服务商起草,导致银行与技术服务商之 间的权责划分不够清晰。此外,技术服务商经常使用分包商,但 银行对分包商的尽职调查不充分,特别是中小银行对分包商的操 作风险控制不足。根据监管要求,除非银行对分包商进行与技术 服务商同等标准的尽职调查,否则应禁止技术服务商使用分包 商。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分为联邦与州两个层级,构建了分工明 确、运转高效的监管模式。所有的国民银行以及在联邦注册的外 国银行分支机构均由联邦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这些银行承受的监管成本较高,但可以在全国范围展业。州一级的非联邦成员 银行则由各州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被限制在各州域 内,若想要跨州展业则需要得到目标州的金融牌照。 互联网助贷机构的业务经营与现行金融监管框架存在抵牾, 其主要原因在于经由互联网助贷平台发放的贷款能够越过州际 限制,服务全美各个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从而规避了美国现行金 融监管模式。比如,被称为美国版“花呗”的 Affirm 公司,其 作为一个连接电商消费者与商家的贷款支付平台,与多家银行、 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美国新泽西州立银行 Cross River Bank 是 Affirm 的重要贷款合作伙伴之一,该银行本 身不具备在美国全境展业的金融牌照,但实际上却通过 Affirm 为全美各州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相当于变相实现了信贷业务 跨州经营。此外,有的地方性银行以金融科技公司为屏障,规避 各州的消费者保护及贷款利率上限监管要求,间接向市场发放年 利率超过 100%的贷款来获取高额收益。

目前,美国不同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助贷机构的管理办法态 度各异。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OCC) 于 2016 年 12 月发布文件《探索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特殊目的国 民银行牌照》(Exploring Special Purpose National Bank Charters for Fintech Companies),提出将非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包括互联 网助贷机构)视为“特殊目的国民银行”(Special Purpose National Bank),其贷款业务将由联邦级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管理。OCC 主要有两方面理由:一是严格的联邦监管体系能够确保这些公司以 安全、稳健的方式运营;二是金融科技公司普遍在全国范围展业, 且不同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服务内容各有侧重,由联邦机构管理将 有助于促进监管的一致性。此外,根据 OCC 于 2020 年发布的《实 际贷款人规则》(True Lender Rule),金融科技公司在与银行合作 开展信贷业务时,无论其是否提供贷款资金,只要在贷款协议中 被指定为贷款方,那它即为“实际贷款人”。 OCC 构想的“特殊目的国民银行牌照”和“实际贷款人规 则”方案一经提出便遭到多方反对。FDIC 认为,金融科技公司 没有参与存款保险,将其视为国民银行会导致监管风险,并且 OCC 无权指定谁是“实际贷款人”。美国联邦担保信用合作社协 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ederally-Insured Credit Unions, NAFCU)与国家银行监事协会(Conference of State Bank Supervisors,CSBS)也持类似观点。面对各方质疑,最终美国国 会于 2021 年 6 月投票撤销了 OCC 提出的方案。

综上所述,当前国外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助贷业务整体持开放 态度,但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监管规则。美国的监管思路以消费 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在强调银行自主履行风险审查职责的同时, 保留直接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的权力。

参考报告

国内外助贷业务实践、发展与监管研究.pdf

国内外助贷业务实践、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国助贷业务发展已有近15年历史,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助贷机构与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方面持续深入合作,逐渐形成了B端线上线下相结合、C端纯线上为主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助贷模式,极大程度地助力了金融普惠、促消费稳增长等目标的实现。以P2P网贷为主要对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以后,大型互联网公司提供的各类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助贷业务,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科技监管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所在。近年来监管机构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以规范第三方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合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不尽相同。课题组在广泛调研访谈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助贷业务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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