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我国过去二十余年中不同种类的数据和信息使用方式,也能看到和海外数据交易实践相似的发展路 径。
1.国外数据交易实践简介
数据交易并非互联网时代的独有现象,它的根源追溯到远早于数字化浪潮的时代。实际上,数据的交换 和利用在商业活动中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无论是古代商人通过手稿记录和交换贸易信息,还是工业时代通 过统计数据优化生产流程,1 数据交易始终是推动知识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互联网时代的到 来加速了数据交易的速度与规模,使其成为日常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据交易的概念和实践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特别是在 1970 年代左右,随着电 子技术的普及,海外特别是美国的数据交易开始步入电子化时代,这一变化使得数据交易的模式和效率都发 生了质的飞跃。具体来看,美国的数据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各自有着不同的运作机制和参与主体。
第一种是 C2B 分销模式,这种模式下的数据平台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用户主动向平台提供自己的个 人数据。而作为交换,平台会提供商品、服务、现金回报,或者是优惠、折扣和积分等形式的利益,从而吸 引用户分享自己的数据。 第二种是 B2B 集中销售模式,这里的数据平台起到连接数据提供方和数据购买方的桥梁作用。这一模 式更接近于数据市场的概念,类似于中国对数据交易所的构想。在这个模式中,平台为双方提供撮合服务, 确保交易的正规化和合规化。参与方必须通过平台的审核,他们可以自主定价,设定销售期限和使用条件, 而平台则负责确保交易的顺畅和安全。 第三种数字经纪人模式是对前一模式的扩展。中介性数据平台在这里充当数据经纪的角色,它们从个人 用户那里收集数据,并将这些数据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这种模式的运作涉及复杂的数据流转和处理过程, 要求平台在确保数据质量、保护个人隐私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有着更高的标准和能力。 通过这三种模式,不难看出,数据平台在美国数据交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数据交易 的促成者,更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主体数据相关利益、公民个体数据隐私权益乃至国家安全等一般社 会利益的关键力量。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模式的创新和完善将对全球的数据交易实践产生深远的 影响。
在美国的数据交易实践中,虽然也有学者曾经主张建立全国的数据交易市场来进行个人数据的公开交易, 2 但是美国的数据交易实践的主流,仍然是数据经纪人(data broker)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在于数据经纪公 司的运作,这些公司精于从各种途径搜集和加工用户数据,并将其转化为商业智能或营销工具出售给企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数据经纪人的定义凸显了这些机构在现代商业中的角色——它们是搭建企业与消费者 之间桥梁的专家,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隐私与监管的问题。3 在美国,政府对数据经纪人的监管相对宽松,他们在处理消费者数据时的不透明做法常常让消费者在交 易中感到处于劣势,且在事后很难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有效途径。而在中国,以广东省 2022 年 5 月的试点 为代表,虽然数据经纪人的概念和实践也在蓬勃发展,但在市场规模和成熟度方面与美国仍有一段距离。4 综上所述,数据经纪人模式在美国已经成为数据交易的一个标志性实践,而这一模式的影响力和问题也 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和思考。对于中国来说,借鉴和适应这一模式,同时考虑本土的法律、文化和市场特点, 对于建立更加成熟和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交易的模式和理念正处在快速演变之中。除了美国所倡导的数据经纪人模式,欧盟 也在探索一条不同的路径,那就是创建一个欧洲共同数据空间。这一宏伟的构想意在打造一个跨领域、统一 的欧洲数据市场,其宗旨与数据交易所有着异曲同工之妙。5 欧盟委员会不仅在理念上提出了这一计划,更通过了一系列的立法措施以支持其实施。例如,欧盟《数 据治理法》(European Data GovernanceAct)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通过,于 2023 年 9 月 24 日适用于欧盟各 成员国;而后,欧洲议会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通过《数字法案》(EU Data Act),该法案将在完成余下程序 后生效。上述立法行动,均体现了欧盟对于包括数据交易在内的数据领域的重视,或将在后续进一步影响数 据交易市场的经营。尽管欧洲共同数据空间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展现出明确的成果,但其目标十分明确: 促进数据共享和流通,以此加快欧洲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企业和创新者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和提供更多的机遇。 在这一框架下,欧洲共同数据空间计划为各行各业的数据使用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的平台,从而更有 效地管理和利用数据资源。这一平台将成为加速跨国合作、激发技术革新的重要力量,并为欧洲的数字化转 型铺平道路。
当然,这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并非没有挑战。在推进过程中,欧盟必须应对众多复杂的法律、隐私以及安 全问题。实现这一计划需要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以及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紧密合作,共同确保数 据的安全和个人隐私得到严格保护。 虽然欧洲共同数据空间的实际成果还有待观察,但这一进程无疑彰显了欧盟对于数据经济的高度重视和 对未来发展的明确愿景。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全球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欧洲共同数据空间不仅有潜力为欧 洲数字经济带来新的活力,也为全球数据交易模式的多样化和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可能性。 在审视全球数据交易的不同模式时,可以注意到美国和欧盟各自的做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美国的数据 经纪人模式强调了市场的自由流动和效率,而欧盟的共同数据空间则侧重于打造安全、规范的跨国数据交易 环境。这两种做法都在各自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下发挥了作用,并为世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提供了值得借 鉴的经验。 然而,这些国际经验并不能简单地移植到中国。中国在数据交易方面的发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经济结构、 法律体系和市场环境。中国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同时结合本土的实际情况,来构建 适合自己的数据交易模式。
对于中国来说,重要的是要找到一个既能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又能促进数据流通和经济创新的平 衡点。这可能意味着需要制定更加创新性的法律规范,确立更加严格的数据管理框架,并建设透明、可信的 数据交易场所。
2.我国数据交易实践简介
追溯我国过去二十余年中不同种类的数据和信息使用方式,也能看到和海外数据交易实践相似的发展路 径——数据和信息交换行为一直存在于平台企业构建的市场中,但直到近些年才凝结为“数据交易”这一观 念。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资源、重要生产力和关键生产要素。总书记强调,数据基础 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 基础制度体系。6 其中,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成为了主要的关切。深入理 解国家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政策就不难发现,该政策的目标是培育和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且对相关举措有 比较明确的看法和指引:首先是利用公共机关的地位解决数据供给侧问题(即开放共享),其次是通过标准 化等措施提升数据价值,最后是加强资源流通和整合,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如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 易撮合、争议仲裁)。7
可见,若要释放数据的全部价值,就需要让数据在全社会流动起来。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基 本能够对数据需要自由流通、扩大共享达成共识。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要素,数据具有 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点,而数据实现价值又要以大规模聚合(aggregation)为前提。例如,亚马逊在进 行产品销售预测时,随着积累的数据周数增加,预测的准确性也随之提升,而在机器学习领域,以提高汽车 安全性的算法为例,当算法训练所用的数据量更大时,它能够执行更复杂的任务(如自动驾驶),这说明在 数据量大的情况下,技术解决方案的质量和效能会显著提高。总的来说,无论是在商业预测、技术创新还是 企业发展等方面,数据的大规模聚合都是实现其最大价值的关键。8 由此,如果能让数据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流动起来,就可以让数据在不同主体的开发下,被激发各个维度 的价值潜力。9因此,建立成熟的数据要素市场,被认为是刻不容缓的要事,10不仅因为我国的数据产量从2017 年的 2.3ZB 增长至 2022 年的 8.1ZB,以占比 10.5%的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也是因为数据被视为深刻改 变生产和生活的新型生产要素,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超越主要竞争对手的战略制高点。1
然而,即便数据的流动、共享、开放依然成为了热议的话题,但“专网林立”“信息孤岛”“数据烟囱” 12才更能揭示真正的现实情况:尽管人人都知道数据只有流通起来才能被释放尽可能多的价值,但是企业或 其他组织为了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并不会主动地拥抱数据共享和数据流动,反而是控制数据的获取和流动, 甚至在特定数据产品市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这是因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数据优势提高产品质量或 服务水平,从而保持较高的客户粘性并不断扩大市场规模,而规模效应的提升又会反向增强企业的数据优势, 有利于形成市场进入壁垒,13因此,初创企业进入数据驱动型产品市场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进入障碍,比如在 搜索引擎与社交产品市场。14 观察当前的数据产业格局,可以发现无论是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在积极地“圈地”,以牢固地控制自己 的数据资源。“划地为王”的现象普遍存在,组织倾向于保护和内部利用其数据,而非轻易地分享或出售。因 此,一个合理的推论是,如果政府能够在外部建立一个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并且这个市场能够提供足够的激 励机制,那么它可能会吸引那些控制数据的企业和组织参与进来。如果这个市场能够确保数据出售方得到合 理的报酬,同时也满足数据购买方的需求,那么它可能会促成一种互利共赢的局面。
因此,在2020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首次提出了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之后,15通过建立数据要素市场来解决数据 封闭的逻辑成为了主流。在实践中,全国各地迅速开启了一轮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并将数据交易所或数据 交易中心作为发展模式;在理论上,也有不少学者畅想数据交易市场也能像证券交易市场一样,发展出登记、 尽调、评估、挂牌、交易、结算、交割、审计等一系列流程。16 尽管我国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都对数据交易所的建设投入了巨大的支持,期望通过数据交易所刺激企业 在场内开展交易,但实际成效却并不如人意。尽管政策上的激励措施不断,交易所内的项目仍然难以聚集成 有效的交易量。17近年来,虽然全国各地纷纷推动数据交易所或交易平台的建设,但那些已经投入使用的交易所普遍面临着交易活跃度不高的窘境。这反映出,在数据交易所的建设上,还需更深入的市场研究和制度 创新,以实现真正有益于企业和整个经济生态的发展。
尽管政府试图通过数据交易所提供一个正规化的交易环境,但实际上交易所的交易量和活跃度却远未达 到预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场外交易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它几乎已成为数据交易领域的主流方式。 数据交易所的最初设想,是希望将地下或黑市的非正式数据交易引入光明、规范的交易环境中,以实现 数据流通的合法化和标准化。但现实情况却是,许多场外交易的参与者并没有太大的动力去适应交易所更为 严格的标准和流程,特别是对于那些通常只涉及一次性交易的数据。18 这种现状反映出,尽管数据交易所在理论上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和透明的交易平台,但若不能提供足够 的激励或降低交易成本,它们难以吸引那些已经习惯于场外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因此,如果数据交易所想要 在未来的数据经济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就必须创新其服务方式和制度,提供真正能够吸引并满足市场参与 者需求的解决方案。
在当前关于如何优化数据交易所的讨论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往往被忽视:交易主体为何持续对场内交易 保持着谨慎甚至是回避的态度?讨论如何完善交易所的各种机制——包括定价、流通、信用和支付等19—— 固然重要,但这些讨论之前,必须首先理解交易主体的真实顾虑和需求。 事实上,仅仅通过建立一个数据交易平台,并不能自动地满足交易参与者的所有需求。如果要真正吸引 交易主体走入交易所,更需要做的是站在交易主体的角度,深入挖掘交易主体的真实担忧,从而提供更为切 实的解决方案。 因此,要想激活场内交易,需要重新定位数据交易所的角色和功能可能是更好的处理——这不仅仅是简 单地复制互联网平台早期的逻辑和行为模式,而是基于对交易主体深层次需求的洞察,设计出更为精准的策 略和规则。目前可能最需要先做的,是构建一个真正能激发交易热情的环境,这样交易主体才会被吸引进场, 积极参与交易,从而让数据交易所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