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数据资源化、数据产品化价值实现过程中,从政策供给、技术服务、基础制度及设施三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大数据产权、数据流通合规相关政策供给
1.1. 完善数据产权法律法规,做好产权登记和保护
建立以数据持有者权为核心的数据确权体系,做好数据资源的确权,使数据来源和权益归属更加公开透明,保证数据资源在符合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创造价值。将数据产权分置和产权保护纳入法律范畴,针对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等进一步细化“数据三权”的内涵和要求,界定数据产权的主体范围,避免不同主体之间发生数据权利混淆以及倾轧现象。建立并持续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保障数据合法合规。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搭建数据要素各主体多方联动、产权共治平台,落实数据产权归属制度等。
1.2. 统筹数据流通合规体系,减少企业合规成本
实现法律规则并轨,采取统一架构统合各领域法律合规体系,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安全审核、市场监测、申诉投诉等市场监管制度和工作标准,营造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数据要素市场监管体制。采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监测手段预防数据流通合规风险,提升企业合规保障措施,针对企业无法完全规避的合规风险,采取包容审慎监管。
2. 加强数据质量、数据产品获取等技术服务
2.1. 加强数据资源质量管理
研发从数据生产、数据采集、数据汇聚、数据加工等数据资源化阶段质量监控技术,形成“谁生产、谁治理、谁提供、谁负责”的管理工作闭环。加强涵盖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和数据分发等核心技术的数据中台建设,汇聚整合内外部的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资源管理线上化、集中化、图谱化。加强数据管理和流通技术标准建设,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使用的全流程技术标准体系,规范数据归集共享。
2.2. 形成便于检索的数据产品目录
以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为契机,登记界定数据产品基本信息和权利归属,形成数据产品登记目录,为市场流通环节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提升数据产品交易互信度。针对数据产品检索研发统一的 ID 技术,给数据产品标注唯一“身份证号码”(类似于文献标识系统DOI),帮助数据需求方快速查寻满足需求的数据产品,降低获取数据产品信息的成本。
3. 加强数据可信流通基础制度和设施建设
3.1. 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可信流通基础制度体系
基于数据价值实现过程,加强建设数据产权、数据价值评估、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可信流通基础制度体系。例如针对原始数据资源的定价可主要考虑数据采集整理和标准化过程中的投入。针对数据产品或服务的定价除考虑成本外,还应考虑历史成交价、数据血缘、模型贡献度等收益预期类指标。构建以成本评估为主的数据资源定价和以收益分成为主的数据产品定价相结合的数据要素多样化定价机制。
3.2. 打造数据要素市场可信流通基础设施
研究攻关支持广泛用户接入、跨域分布协同、全程合规管控的网络化增强隐私计算技术,并以区块链、隐私计算为关键支撑技术来规划建设统一、高效、可信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以满足“数据二十条”提出的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