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开 展合作,通过转售方式提供基于 4G/5G 移动通信网络的、以数据流 量方式实现的物与物之间的通信业务。
1.政策出台背景
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过百后,新增市场逐步从人的连接向物的连接转移。从国际上看,成熟电信市场物联网连接规模及占比持续 上升。据 GSMA 统计,2018 年美国、西欧的物联网连接数已分别占 其新增移动连接总数的 81%和 100%以上,日本、韩国也达到了 41% 和 68%。从国内情况看,随着流量第二卡槽逐渐饱和,2019 年起移 动电话用户净增规模明显回落,流量业务对电信业务收入的拉动作 用开始下降。与此同时,物联网市场进入爆发期,移动物联网终端 用户数从 2020 年净增 1 亿户到 2022 年净增 4.5 亿户,连续翻番增长。 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业务已成为电信业务收入 增长主要动力。
近年来国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发展个人移动电话用户的同 时,也在积极拓展物联网行业应用市场,但前期发展物联网业务时 使用的码号较为混乱,除混用早期的 11 位物联网专用 1064 号段(无 语音功能,M2M 连接)之外,还出现了混用 170 等公众移动通信网 号段的情况。11 位码号不能标记到终端,安全性差,给物联网行业 卡的实名登记、功能管控等安全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隐患。此外,移 动通信转售企业发展物联网业务时还存在行业卡发卡管理不规范审 核不严、业务功能限制和使用监测要求等安全责任不落实等诸多问 题,给不法分子违规倒卖电话卡提供了可乘之机。2019 年,移动通 信转售企业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诈骗电话投诉举报问题突出,其 中大量是以物联网行业卡名义发售、规避个人实名登记的 11 位移动 通信转售业务号码,基础电信企业和电信管理机构对其无法区分,无法监控其开通功能、使用行为,种种经营乱象亟需规范。
2.政策要点
试点审批条件: (1)已取得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企业信誉良好; (2)企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管控各项制度 较为完善,管理体系及责任部门较为明晰; (3)具备对移动物联网卡开展安全管理、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预 警、风险监测、应急处置以及服务保障的能力; (4)一年内未因电话实名制、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安全 防护、个人信息保护、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治理、违规使用号码、 用户投诉等被电信管理机构通报、约谈或行政处罚; (5)已全面清退现存用于物联网业务的 11 位公众移动网电话号 码并完成善后工作。 从以上审批条件看,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对申请企业来说, 主要涉及信用记录、1 年无通报约谈记录、没有用于物联网业务的 11 位公众移动网电话号码等“硬门槛”。
试点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除试点审批条件外,44 号文还明确了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和基础 电信企业在开展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其中, 基础电信企业侧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 (1)向工信部申请 13 位专用号段,完善相关措施后,再向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分配号段号码; (2)应建立技术管理措施,对所转售的物联网卡,应与自身物联 网卡采取同等的安全管理措施,全量纳入自身物联卡安全监测平台、 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防控平台进行管理; (3)关闭移动转售物联网卡语音和点对点短信功能,并设置最小 必要数据流量限额; (4)强化合同约束,明确对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违规处置措施。 将违规情况作为向其核配增加物联网码号资源和发展新用户的重要 依据。必要时,依据合同停止提供通信资源或中止合作。
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侧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 (1)不得使用 11 位公众移动网电话号码新增发展移动物联网用 户; (2)应通过自有渠道或自有人员销售物联网卡; (3)在与行业用户的合同中明确使用场景、禁止二次转售、不得 改变使用用途、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处置措施、违约责任等; (4)加强使用情况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限定用于特定设备。
物联网卡安全监管相关政策: 为切实推进物联网业务健康发展,2020 年 3 月,工业和信息化 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物联网卡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知》(工信厅网安〔2020〕9 号)(以下简称“9 号文”)。同年 8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实行)的通知》(工网安函〔2020〕1173号,以下简称“1173 号文”),敦促电信企业从严做好物联网卡安 全管理工作。9 号文和 1173 号文是行业主管部门对电信运营全行业 物联网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作为电 信运营市场主体之一,在开展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时也应以这 两个文件为指引,加强物联网卡安全管理。
(1)9 号文要点: 9 号文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原 则,从制度建设、合同约束管理、功能限制、监测处置、技术创新、 行业监管等多方面针对物联网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 加强源头治理。包括健全分类管理制度,细化各类物联网卡安全管 理要求;严格使用物联网专用号段发展物联网用户;加强用户风险 评估,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流程和评估责任人等。 二是在合同约束管理方面,要规范销售管理,加强流转环节合 同约束和功能限制。包括规范做好用户登记、完善合同内容及规范 管理管理、实施最小功能限制、加强营销渠道管理等。 三是在监测处置方面,应建立完善技术措施,加大对机卡分离、 突破定向访问限制、漫游至诈骗高发区等高风险卡的监测预警能力, 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对存量物联网卡全面清查 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存量物联网卡加强使用监测和处置。 四是加强技术创新,提升物联网卡安全使用水平。包括制定和 完善物联网卡安全技术标准、统一和细化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开展物联网卡安全技术研发,创新物联网卡安全管理方案和产品,并对 最佳方案和实践开展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 五是加强监督协调,全面落实物联网卡安全责任。包括健全电 信企业内部责任追究与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物联网违规用户“黑名 单”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物联网卡安全宣传引导等。
(2)1173 号文要点 :1173 号文要求电信企业在坚持责任对等、最小必要、分类登记 等基本原则下,遵循以下总体要求:一是物联网卡默认应关闭语音、 短信功能。对于确需开通语音、短信功能的,须严格实施定向限制, 不允许开通非定向语音和非定向短信;二是对于开通流量功能的物 联网卡,应设置最小必要数据流量限额;三是对于开通定向大流量 的物联网卡,须采用机卡绑定以及黑名单限制手段,进一步降低安 全风险;对于开通非定向大流量的物联网卡,须严格采用卡片限定 技术措施;四是对于位置固定的物联网卡,须实施区域限制。 在此基础上,1173 号文还指出需进一步细化落实分类安全管理 要求,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和开通不同功能的物联网卡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并配套做好物联网用户入网管理,如通过自有实体渠道或 自有人员上门服务的方式为用户办理物联网卡、要求物联网用户出 示有效证件、严格审核用户资质、加强用户证件真实性和认证一致 性查验、规范合同约束管理、规范用户信息登记等。
3.政策意义
丰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模式,推动高质量发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放十年来,在规模发展、盈利增长的同时, 业务发展模式单一、用户沉淀率偏低等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国内 现有 39 家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中,除 9 家渠道型企业之外,其余 30 家虽然拥有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终端制造、非 ICT 行业等多 种主业背景,但业务模式高度趋同,以公众市场渠道代理放号这一 传统模式为主。由于和基础电信企业的社会渠道、公众产品高度同 质化,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盈利能力严重依赖于批零差价,缺乏自 身的核心竞争优势,业务结构转型缓慢,集中于话音、传统增值业 务等号卡资源型业务。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试点政策的推出,为移 动通信转售企业开辟了物联网行业应用的发展蓝海,有利于推动移 动通信转售业务模式的多元化和业务结构的不断优化,推动企业向 高质量发展转型。
支持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创新,解决创新资源掣肘问题。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通告明确提出“鼓励转售企业落实 ‘互联网+’、数字经济等国家战略,结合企业优势资源和能力,加 大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力度,在确保落实行业卡实名登记和网络安 全的前提下,发展物联网行业应用等新技术新应用。”但此前移动 通信转售企业在物联网业务转售方面仍然受到专用码号、资费、平 台能力等诸多资源限制。试点政策的推出,明确了移动物联网业务 转售在专用码号分配、批发价格、网络开放等方面的要求,为符合 条件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正常开展移动物联网业务转售提供了必要 的资源保障,稳定了支持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开展物联网业务转售的政策预期,有助于坚定市场主体信心,澄清产业链上下游对移动通 信转售企业物联网业务政策环境和发展前景的疑虑,推动全行业加 快转型创新。
发挥移动通信转售企业资源优势,繁荣物联网生态圈。 在物联网行业应用领域,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之 间的互补性远高于竞争性。从国际上的发展经验来看,物联网类移 动虚拟运营商主要满足的是基础电信企业不具备服务能力的跨国、 跨运营商网络、一站式接入的物联网业务需求。从国内移动通信转 售企业的资源禀赋来看,联想懂的通信、优友互联等代表性企业依 托主业资源,已具备了模组、终端、平台、行业解决方案等物联网 网络层以外的多环节服务提供能力,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加入,有 利于物联网生态圈的繁荣壮大,为垂直行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物 联网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