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制度体系发展及分类解构

国内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制度体系发展及分类解构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9/20 16:46

金融债委会往往是危机企业和金 融债权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庭外债 务重组离不开“金融债委会”制度的 完善。

1.国家宏观政策

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来看,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 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以市场化法 治化为主导,强调以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为核心,采取“府院联动”机制,协 同各部门共同落实债务重组实施,推动中国法庭外债务重组机制的发展。2019 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明确加快研究完善金融债委会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 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上述文件从宏观层面对强化 法庭外债务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以及地方政府与法院协调机制作出了明确要 求,为国内庭外债务重组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2.金融债委会制度

危机企业大部分债务系金融机构债务,“金融债委会”往往是危机企业和金 融债权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庭外债务重组离不开“金融债委会”制度的完善。 2015年开始,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企业营 商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当时,面对国内经济下行和信贷质量下滑的双重压力, 部分银行业机构惜贷、惧贷、压贷现象有所上升,出现了制约信贷投入持续增 长的严峻形势,企业基于此也面临严峻的现金流压力。基于此,2016年7月, 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 监办便函〔2016〕1196号),确立了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法 庭外债务重组方式,并首次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作出明确定义。此后,原 银监会和银保监会陆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 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 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进一步对债委会制度进行升级完善, 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拓宽至整个金融体系,由此形成现行的“金融机 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

3.集中管辖层面

“集中管辖”,往往是在某一债务规模特别巨大的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进 入破产程序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要求某一法院集中管辖该 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案件,为债务企业进行庭外债务重组提供一定的实施 空间。《民事诉讼法》为“集中管辖”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部分地区法院也针 对“集中管辖”出具过专门文件。

最高院并未出台明确的制度规定,但是苏宁集团、华夏幸福等被采取集中 管辖措施的债务企业,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文件进行集中 管辖,该类文件并未公开。但是,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 民终10079号《民事判决书》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 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内容 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包括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 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 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金融资产风险管理层面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 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 法》,该办法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重组资产风险分类、银行风险分类管理、 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对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合同调整内容等 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为商业银行准确认定重组资产以及合同内容调整等提供了 依据。

5.庭内庭外衔接层面

为充分发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的双重优势,最高院在《全国人民法院破 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纪要》(法〔2019〕254号)中就庭外债务重组和庭内司法重整之间的衔接作 出了指导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在 最高院明确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程序衔接规定的基础上,部分地方法院开始 探索更细化的衔接规定,并出台工作或审判指引、办理规程等文件,如北京、 深圳、南京、重庆、上海等地区都出台了相关文件。

参考报告

2024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实务报告.pdf

2024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实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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