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体系的改革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1.1979-1984 年:价格改革探索阶段,调放结合、以调为主
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拉开了农 村改革的序幕,价格改革的探索也同步展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缩小工农业产品 交换的差价、促进农业发展,建议国务院提高粮食等 18 类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机、 化肥等工业品出厂和销售价格,价格改革就此展开。到 1984 年,我国对农副食品价格进 行多次调整,并通过补贴方式维持城镇职工生活水平,恢复集市贸易并允许市场调节集 市贸易价格。此外,调整煤炭、生铁等生产资料价格和棉布等轻工业品价格,逐步放开 小商品价格,对部分工业产品实行“浮动价”。 这一时期是价格体系改革的探索阶段,改革方式以国家调价为主,针对不合理的计划价 格体系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重点是围绕农村改革进行的农产品购销价格的改革。在这 一阶段,我国逐步改变了高度单一的国家定价形式,出现了国家定价、浮动价格、议价 和集市贸易价等多种价格形式,市场机制开始在价格形成中发挥作用。 在商品零售环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占比,在 1978 年分别为 97%、 0%、3%,到 1984 年分别为 73.5%、10.5%、16%。
在农产品收购环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占比,在 1978 年分别为 92.2%、 2.2%、5.6%,到 1984 年分别为 67.5%、14.4%、18.1%。

2.1985-1991 年:价格改革全面展开阶段,调放结合、以放为主
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价格体系改革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地位,价格改革进入 第二阶段。1984 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 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1987 年十三大报告和 1988 年 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大量商品 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制度”,适应“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要求。 从 1985 年至 1991 年,价格改革大步推进。我国第一部正式的价格管理基本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于 1987 年出台,明确提出我国三种价格形式为国家定价、国 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在 1985 年初确立并从 1990 年开始退出; 进一步调整、放开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价格,调整交通运价和部分服务价格;经历价 格“闯关”,即便在三年经济整顿时期,价格改革也在控中求改、相机调放。到 1991 年, 国家管理的价格范围进一步明显缩窄,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结来看,这一时期,伴随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我国也进入全面价 格改革的阶段。改革方式是以“放”为主的放调结合,重点是转换价格形成机制,从政 府过渡至市场,主要的改革领域是生产资料和工业品价格。
在商品零售环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占比,1984 年分别为 73.5%、 10.5%、16%,1991 年分别为 20.9%、10.3%、68.8%。 在农产品收购环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占比,1984 年分别为 67.5%、 14.4%、18.1%,1991 年分别为 22.2%、20%、57.8%。 在生产资料出厂环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占比,1978 年分别为 100%、 0%、0%,1991 年分别为 36%、18.3%、45.7%。
3.1992-2001 年:建立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
1992 年是我国新旧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折年。1992 年十四大报告提出,“价格改革是市场 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加快改革步伐,积极理顺价 格关系,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到 1997 年,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 “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从 1992 年至 2001 年,价格改革加快、加深。1992 年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大比例地放开 了一批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中央定价品种大幅缩减至 121 种。1994 年生产资料价格双轨 制基本取消,以市场供求为主形成价格的机制基本形成,汇率完成并轨。1996 年以货币 和国债市场为始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1997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开启依法 管理价格的新时代。1998 年放开原油价格,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与国际市场接轨。2001 年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发布,中央定价的种类缩减至 13 种。 总结来看,这一时期,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开始建立主要以市场 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到 2000 年前后基本完成。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外,绝大部分商品 实现了市场定价。价格改革也从狭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生产要素价格推进。
在商品零售环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占比,1991 年分别为 20.9%、 10.3%、68.8%,2001 年分别为 2.7%、1.3%、96%。 在农产品收购环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占比,1991 年分别为 22.2%、 20%、57.8%,2001 年分别为 2.7%、3.4%、93.9%。 在生产资料出厂环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占比,1991 年分别为 36%、 18.3%、45.7%,2001 年分别为 9.5%、2.9%、87.6%。
4.2002-2012 年: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在基本建立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之后,我国已不存在普遍的价格管制现象。随后的十年是 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阶段。这一时期,价格改革沿着三条主线推进:第一也是最重 要的是推进生产要素和资源品价格改革,取得初步成就;第二是完善政府管理价格体制 改革;第三是进一步放开和优化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 推进生产要素和资源品价格改革。伴随我国加入 WTO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经济快速发展,但要素流动不充分和单位 GDP 资源消耗过高也逐步形成发展制约。2003 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2007 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完善反 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2002 年我国加快推动水资源价格、电力、土地价格改革,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2005 年 开始探索天然气价格改革(进展较慢),2006 年继续推动成品油价格改革,与国际原油市 场接轨。
完善政府管理价格的机制,一是推进政府定价规范化,从 2002 年开始,在价格制定或调 整过程中逐步引入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听证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二是建立大宗商品 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机制和非常时期重要商品应急处理机制,典型的是 2009 年生猪预警调控机制、2008 年对粮油等基本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临时价格 干预措施。 进一步放开和优化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2004 年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建立最低收购价政 策。2006 年推动降低固定电话营业区间通话资费,电信资费政策大大向农村倾斜1。2001 年和 2012 年两度完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各地医疗服务价格2。2006 年修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007 年免除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2008 年实现了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
5.2013 年以来: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确立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动我国进入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新阶段,从“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到“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 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2015 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2017 年的《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划了 十三五期间深化价格改革的目标和领域。2021 年《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 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则提出了十四五期间深化价格改革的目标和领域。
2013 年以来,我国深入推进价格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 开,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基本建立。这一阶段价格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其一,政府定价范围明显收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仅限定 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2015 年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相比 2001 年,定价种类从 13 种降低至 7 种,具体定价项目降至 20 项,减少约 80%。2020 年 再度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定价种类调至 7 种类、16 项,定价项目按同口径统计缩减近 30%4。各省市的定价目录也同步修订,保留的定价项目平均在 45 项左右,相比 2003 年 平均减少约 55%。2017-2018 年再次修订,地方定价项目在 2015 年的基础上再减少 30%, 平均保留 32 项左右5。2020 年以来地方定价目录已开启第三轮修订,2023 年已基本完成。 到 2016 年,按照价值量测算,我国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就已经达到 97.01%,其中一、二、 三产业价格市场化程度分别达到 100%、97.37%、95.9%6。 其二,生产要素和资源品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继续深入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 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了竞争性环节的价格。土地价格、利率市场化和汇率 改革卓有成效。 其三,政府定价机制更加合理。对保留的极少数政府定价项目已全面完善定价目录制度, 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初步建立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制度,搭建了 自然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价格监管制度框架。《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提高了政 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