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现状如何?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现状如何?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1/19 10:48

大湾区 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主要涉及商事调解制度建设、商事调解平台、组织建设及 粤港澳商事调解的融合发展等几个方面。

1.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建设

随着大湾区的发展不断提速,商事活动往来频繁,如何更好地衔接商事调解规 则、融合发展,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1)商事调解衔接制度 2019 年 12 月 3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公布《广东自 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在调解原则、调解收费、调解员、调解协议等方 面作出具体规定,规则为推动多元化解决涉粤港澳三地的跨境商事纠纷提供指引, 促进了大湾区跨境商事调解规则的衔接和联通。202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 革开放方案》,是深入实施纲要的重点举措,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合 作区全面深入发展,对于促进粤港澳全面合作有很大的示范效应,为三地商事调 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资格互认及共同标准的施行,提供了商事调解一体化的 平台和空间。

2022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 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和《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 见》,均述及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等内容,提出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率先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商 事争议解决中心,完善前海法院与港澳调解机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港 澳调解机构参与国际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调解,支持港澳调解员及律师参与 调解,探索由前海法院试点受理该类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建立港澳调 解员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统一资格认定制度。 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 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国务院 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促进诉讼与仲 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信息互通、有机衔接。

(2)商事调解扶持政策 横琴、前海、南沙从落户奖励、办公用房、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商事调解全方位扶持,商事调解组织在前海、横琴合作区同一年度内享受支持资金总额最高 分别可达 1000 万元、800 万元。纳入名册内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可以申领有效 期 1 年内不限次数往来港澳地区的人才签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 2022 年 5 月印 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 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对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 务业集聚扶持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支持对象、准入条件,以及深港和国际合 作发展支持、鼓励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物业支持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等进行 了规定,大力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 发展。主要扶持对象是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查明、商事调解等机构以及港澳法 律专业人士。该办法对入驻法务区的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组织等根 据标准分级分类给予了 30 万元至 200 万元不同额度的支持。截至 2023 年 2 月, 已有司法、仲裁、调解、法律服务等六大类 155 家机构进驻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 该办法支持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在服务区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大湾区商事调解的 融合发展与通力合作。

(3)商事调解保障制度 为破解大湾区不同法域的制约瓶颈,有效推动落实大湾区的规则衔接、机制对 接,广东省司法厅联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建立大湾区 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每块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在推进大湾 区制度衔接和规则对接中遇到的问题,为大湾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粤港澳三地法 律部门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中,实行“1+N”模式(1 表示联席会议,N 表示若干 主题),每次联席会议在调解、仲裁、律师等条块工作中选取若干意向议题,提交 联席会议进行决议或磋商。通过这种工作机制,在联席会议上先后联合制定了《粤 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该方案规定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是三地政 府法律部门为促进调解工作设立的权威性、高层次交流和合作平台,明确了粤港澳 大湾区调解平台的性质、名称、组织架构、工作范围等内容,为大湾区商事调解工 作提供平台支撑;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 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根据上述《标准》,调解员必须符合粤港澳大湾 区调解员各项资格资历要求,按照当地评审细则提出申请,评审机构按照当地评审 细则开展评审认可的调解员名单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审核方可申请成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及被列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该标准还制定了调解员除 名机制、退出机制。上述《准则》明确规定了调解员的基本责任和原则、调解员的 角色和责任及调解员的能力要求,对调解员专业操守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两项标 准的制定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化发展、推广大湾区调解品牌都具有重要 意义;另外还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其中规定各方当事 人在发生跨境争议前或后,均可约定根据该规则,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委派大 湾区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启动后,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定调解员,有关调 解员须来自《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就机构调解而言,如选定的 调解员不属于获选定的调解机构,则须获得该调解机构的同意。该规则与上述的大 湾区调解员“两项标准”构成制度体系,明确了大湾区机构调解和非机构调解两种 模式,对跨境争议范畴、调解程序、调解员选定或指定、调解员义务、调解收费、 调解期限等进行统一规范,供粤港澳三地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参照适用。鼓励当事人 在调解程序中引入法律查明、中立评估、专家意见等服务,建议当事人在和解(调 解)协议中选定适用法律,避免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允许经 认可的调解机构和大湾区调解员开展调解收费,充分体现了可行性、协同性和创新 性等特点。联席会议制定的上述制度为大湾区跨境商事调解机制建设提供了政策衔 接与配套规则,积极推动了跨境调解准则和标准的一体化。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三 地商事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解决大湾区制度衔接和规则对接中 遇到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大湾区商事调解服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 障环境。

2.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平台及组织建设

(1)成立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 联席会议设立了由三地法律部门代表组成的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搭建起大 湾区调解工作合作与实施平台,是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在跨境商事纠纷解决进行沟 通协调、密切协作的运作组织,对促进大湾区调解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作 用。调解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大湾区调解平台进入实际运作阶段,对推进粤港 澳大湾区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 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设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 为更好地满足商事争议化解需求,大湾区积极推动粤港澳商事调解平台及组织 建设,充分整合粤港澳调解服务资源,搭建大调解合作平台,强化信息交流和共享。 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原称“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开 创了“港澳调解 + 深圳仲裁”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创新模式,联盟吸纳粤港澳知名 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作为成员单位,成员机构包括来自广东、香港、澳门的 15 家大湾区主要商事调解仲裁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成为整合粤港澳多 元化争议解决资源、加强大湾区商事调解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士间的业务交流和 合作的平台,为包括粤港澳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和谐的争议解决服务。 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在香港设立了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以合作方式分批引进多 家港澳机构、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机构,整合粤港澳大湾区在仲裁与调解方面 的优势资源。

(3)搭建“粤公正”ODR 线上调解平台 为了方便商事调解纠纷当事人,广东省司法厅开发了大湾区调解平台小程序, 便于当事人咨询、查找调解服务,实现当事人、调解员、调解组织、公证机构、 仲裁机构、法院等多方对接,提供了快捷的线上“一站式”调解服务平台。广东 横琴、前海和南沙法院使用 “粤公正”ODR 线上调解平台化解跨境商事纠纷,通 过这些平台可完成咨询、评估、调解、确认、送达等功能。香港一邦国际网上仲 调中心与华南国际仲裁院等设立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交流平台,依托现代信息技 术和互联网思维,开发了线上协商、调解和仲裁的综合平台,为大湾区国际和跨 境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一站式”调解服务线上平台,提升 了调解质效。

(4)成立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 2021 年 5 月,全国首个商事调解专门协会——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在深圳成 立,商事调解协会由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 贸促会深圳调解中心、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深 圳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深圳市小微企 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发起。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深圳市两级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组成。商事调 解协会成为深圳商事调解组织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开展商事调解宣传、推进 商事调解创新发展、维护会员权益及交流的平台,对规范引导商事调解工作,加强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商事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 要作用。

(5)建设涉外商事调解组织 广东还成立了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贸促商事调解中心、横琴新区国仲民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 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建立“三位一体”的“一站式”国际 商事纠纷解决平台。这些调解组织积极吸纳粤港澳资深律师、大学教授、专家学者 等跨法域专业化调解人才担任涉外调解员。多措并举的做法,加大了跨境矛盾纠纷 的多元化解力度,回应了大湾区民众多元解纷需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充分 发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作用,与多家域内外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关 系、沟通联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解决。前海法院设立 ADR 国际商事争议解 决中心,在前海率先推动诉讼、调解、仲裁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化专业化 商事争议解决平台。

3.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的融合发展

(1)跨境商事纠纷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融合 三地通过国际调解高峰论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等重大活动,大力推广大 湾区商事调解工作,大湾区调解组织、调解员之间合作和交流越来越密切。如深圳 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与香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亚非法协香港区域 仲裁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根据合作备忘录,蓝海中心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 中心互助召开调解会议,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共享,以及共同组织与仲裁、调解 ODR 和其他相关法律服务有关的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在调解人员方面,广东省 推动出台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聘请 82 名大湾区律师、港澳居民 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个自贸片区法院通过建立 合作机制,共享港澳特邀调解员,粤港澳三地多名资深退休法官、商事律师和法律专家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全面参与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工作。采用“内地调 解员 + 港澳调解员”联合调解模式,由内地调解员、港澳调解员分别对接境内外当 事人,实现诉讼服务“一站式”联动办理,促进跨境纠纷快速化解。前海法院成立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借鉴域外商事纠纷调解理念,在全国率先推 行商事纠纷调解前置机制,聘用港籍调解员,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有偿调解服务, 将跨境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的范畴,并开展线上和线下相融合调解模式以破解跨 境纠纷地域难题。前海法院还与香港和解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澳门世界贸易 中心仲裁中心等知名境外调解组织合作,采用“港籍调解员 + 内地调解员”及“港 籍调解员 + 调解法官”等联合调解模式。

(2)司法协助的推进及适用规则的融合 2022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横琴法院与澳门法院建立直接委托送达和调 取证据机制,实现琴澳直接对接司法协助,保障横琴自贸区商事调解的顺利解决。 另外,大湾区在解决跨境纠纷时,积极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在调解涉外涉港澳台民 商事纠纷的过程中可依当事人意愿,依法适用外国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国际公 约、国际惯例和通行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参考报告REPORT

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pdf

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端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世界银行2023年启动的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商事调解的发展水平是重要评价指标之一。特别是2018年《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诞生,标志着“调解全球化”的到来。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均致力于完善本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和制度,积极推动商事调解的发展,着力提高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全球商事调解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也呈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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