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海关在行政处罚透明度及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方面有哪些具体调整?

在跨境贸易合规管理中,海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企业违规后的救济途径一直是进出口企业关注的重点。

本报告研究范围覆盖了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中国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政策变动。请问在此期间,中国海关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升罚款透明度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同时,针对企业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前的主动披露行为,相关不予处罚或减免滞纳金的政策条件是否发生了拓宽或调整?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6/09/20 14:09

根据报告评议内容,2024年度中国海关在行政处罚透明度及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实质性调整:

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面,2023年12月,海关总署先后三次向社会公布《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和《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并正式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裁量基准区分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规定了具体处罚幅度。这一举措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使海关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更加透明,逐步规范了处罚尺度。

在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方面,海关已确立主动披露制度,并逐步扩充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127号公告,对于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明确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申请减免滞纳金等处理的具体情形。公告还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此外,针对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87号《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对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专门规定。同时,署稽发〔2024〕36号文件决定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等便利措施。

不过报告也提示,海关总署2023年第127号公告有效期为2年,当事人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难以抱有合理期待。建议尽快完善实施主动披露的相关具体制度,提高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免滞纳金等处理的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拓宽政策涵盖范围,并及时公布主动披露数据与案例,推动当事人主动进行披露。

参考报告REPORT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2025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pdf

在全球供应链重塑与地缘政治博弈常态化的背景下,中国跨境贸易管理的政策重心正从应对剧烈波动转向精细化的局部微调。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发布的《2025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以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一部分为结构框架,采用定性逐项评议与定量指标测算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贸易便利化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量化测评结果2024年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测评指数得分为87.25分(百分制),与上一年度完全持平,测评体系中各项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得分均未发生变化。在11个一级指标中,“预裁定”“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的移动”及“过境自由”4项指标得分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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