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规则在设计方面有哪些难点?

安全港规则在设计方面有哪些难点?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12/15 11:14

安全港规则虽是在防范社会风险与稳定个体预期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可行策略,但“可行”不等于效果 有保障。

1.“过宽”“过窄”“过低”“过⾼”

基于安全港规则有限和有条件的特性,可预见其最容易出现的偏差,主要应是有限的免责范围被划定得 过宽或过窄,和/或适用的条件门槛被设置得过低或过高。 具体来看,一方面,既然安全港规则的比较优势在于保留原则性责任规定及其威慑效力,那么安全港覆 盖的活动开展方式在范围上应是有限的——至少要比背景中的一般责任规范覆盖更窄。在此前提下,究竟设置多少个安全港,涵盖多少种被认为相对安全的活动方式,取决于权威机关的认知和判断。过于保守的机关 设定的安全港,其范围可能极为有限:在安全港外,还有其他可被识别、界定的值得获得免责预期的活动方 式。例如,DMCA 的“通知—删除”避风港,就曾被批评为“过窄”,只覆盖其制定当时存在的主流网络中 介,却未能有效保护其后迅速出现并流行的新型网络传播平台(如 P2P)。118而过于激进的决策者则可能急于 设立过宽的安全港,导致某些风险不低的活动方式也能获得安全港庇护。在刑事程序领域,美国执法机关曾 在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案件中主张法院应以安全港规则的形式,为警察调查执法活动的合宪性提供更高确定性, 但法院往往犹豫,担忧如此一来警察的过度执法行为就会缺乏足够约束。119安全港过窄时,相关活动会被抑 制在过低水平。安全港过宽时,原则性责任规定则会变得千疮百孔,甚至遭到虚化,导致风险在安全港范围 内以相对隐蔽的方式累积、增加。

另一方面,设置安全港规则的适用条件或门槛时,把握“刚刚好”的分寸同样不容易。门槛若设得太低, 甚至无需行为主体付出足够努力即可迈过,则安全港会变得与完整豁免差异不大,激励、引导安全行为的作 用也会不足。即便相关条件需要选择使用安全港的主体付出成本,这些投入也可能缺乏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 的实际产出,属于“表演合规”般的表面功夫,甚至沦为以形式合法掩盖实质规避的套路。120前文提及的证 券法上前瞻性披露安全港,一度曾面临的批评就是相关要求被做过于形式化的理解和适用,以至于有些明知 披露信息不真实的发行人都可以通过使用警示而免于追责。121而曾用于为美国企业提供明确的欧洲数据法合 规路径的隐私安全港框架,也被批评为其包含的实质性合规要求不够高,乃至被欧洲法院判定无效。122反过 来,如果安全港规则设定的适用门槛过高,以至于绝大多数行为主体都无法在成本合理的前提下寻求满足安 全港适用条件,这种过于昂贵的安全港规则会被“绕行”。例如,DMCA 安全港,实际上并不像“通知—删 除”这个名称听上去那样简单;按要求建成并持续运行全部机制,对大平台而言成本可以接受,对小网站来 说却过于昂贵,因此实际上严格照办者不多。123此外,更微妙的是,如果安全港要求行为主体投入的成本对其自身而言可以接受,能够带来足够高的免责预期,但这种投入产出的社会安全收益却低于投入本身——即 “私人收益>私人成本>社会收益”——此时安全港门槛也可被认为设置得“过高”了,但其后果与前述门槛 “过低”时类似,即导致了无效率的合规投入。

2.规则制定的政治经济学

为什么安全港规则会出现范围“过宽”“过窄”、门槛“过高”“过低”的偏差?如前所述,安全港规 则本身是权威机关在信息条件不完美的现实面前做出的妥协;既然条件有限,无法克服“高迪洛克规制难题” (Goldilocks Regulatory Challenge)124自然不令人意外。此外,由于同一个原则性责任体制下的诸多安全港规 则,可能是由不同的后续规则制定者分散、逐步制定出来的,这也使得它们叠加在一起时,会出现相互冲突, 由此可能反而会提高行为主体的合规难度。125 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客观条件约束,偏差背后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因素。真实世界中的规则制定不必 然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宗旨。具有规则制定职权的机关被规制对象及其背后的特殊利益集团“俘获” (capture),126“下不了手”或“网开一面”,都不是新鲜事。有足够影响力的特殊利益集团,完全可以推 动权威机关在制定一般性责任规范的同时,借安全港之名给自己单独开个“口子”,留条“出路”。在此背 景下设定的安全港,范围自然可能过宽,门槛也可能过低,从而满足相应主体以最低成本获得免责预期的需 求。

相对不那么直观的是,范围过窄、门槛过高的安全港规则,同样可能是特殊利益影响的结果。在模糊、 原则性的责任或处罚规定导致各类社会行为主体均面临较高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少数群体获取最大竞争优势 的策略,未必是推动设立范围宽、门槛低并因此具有“普惠性”的安全港,而是谋求规则制定者为其“量身 定制”:对特殊利益集团而言,最理想的安全港,应恰好窄到仅覆盖他们偏好的活动模式,并设置只有他们 才能跨过的高门槛。换言之,过窄、门槛过高的安全港规则,本身可能是利益集团为排斥竞争设置的壁垒。

还需指出,偏离最优的安全港规则,除了可能是初始设计时便已有利益驱动甚至操控所致,也完全可能 是路径依赖的结果。基于特定时期信息条件及对应认知设立的安全港,即使在设立时合理、适当,也可能随 着时间推移和情势变化而逐渐不合时宜。但由于既有安全港被相关领域中的合规主体反复使用,后者不但得 了甜头,还可能已做出为使用该项安全港的专属投资(specific investment),由此有动力祭出“保护稳定预期” 的名目,反对决策者对既有安全港作适时调整、变更乃至废止。这种局面对决策者的判断和魄力无疑都是很 大考验。

参考报告REPORT

数据交易安全港白皮书.pdf

数据交易安全港白皮书。“安全港规则”(译自英文“safeharborrules”,也常被译作“避风港规则”)。目前在我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在内的数据领域基础性法律,已建构出一个强调风险预防、损害问责的原则性制度框架。但由于法律中的许多规定较为笼统,市场主体对更高法律确定性和责任可预期性的需求尚待满足。安全港规则旨在为数据交易市场主体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合规路径,在提升数据交易活动自身安全性的同时,也为交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交易规模的扩大、体量的释放和活跃度的提升。具体而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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