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在哪些领域取得新突破?

环境司法在哪些领域取得新突破?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6/30 08:44

《民法典》“绿色原则”适用效力持续发力,在物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环境司法中的重点领域。

一、“绿色原则”适用物权纠纷案件类型高度集中,对物权影响有限

司法实践中,除了合同领域已经出现数量可观的适用绿色原则的案例之外,物权纠纷是绿色原则发挥作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已有一定数量涉绿色原则的物权纠纷生效裁判。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绿色原则所要涵盖的“民事活动”,《民法总则》颁布后,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引用绿色原则进行说理或者裁判的物权纠纷。近年来《民法典》第 9 条以及物权编新增的绿色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都有运用。引用绿色原则的物权纠纷案件类型高度集中,约四分之三为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另外所有权纠纷案件占比超过二成,用益物权纠纷约占百分之五。同时,绿色原则在物权纠纷中的贯彻依然面临困难,110目前已经生效的涉绿色原则的物权纠纷裁判相对数量较少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课题组通过对 207 个样本案例的多方面分析,重点观察判决中特别是裁判说理或者判决依据中引用绿色原则等内容,得出以下结论:

1.纠纷类型主要集中于物权保护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从样本案例的类型来看,绿色原则适用的物权纠纷类型高度集中于物权保护纠纷,207 个样本案例中物权保护纠纷案例有 151 个,占比达 72.95%;其次为所有权纠纷中的相邻关系纠纷,有 30 件,占比超过 14.49%;二者合计占比接近九成,其他类型的案件相对比较零散,主要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7 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7 件)、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3 件)等。

2.突出反映了绿色原则对物权的限制。从引用绿色原则的物权纠纷案例中可以看到,无论是直接基于环境利益的保护需求来限制个人利益,还是将绿色原则要求融入到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处理,都体现了绿色原则对于物权(特别是使用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特别体现在对物之合理利用的考量有助于物权效用的发挥,对于物权制度的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影响。另外,在法律技术层次,绿色原则的裁判准则功能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多数案件中绿色原则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还比较间接。故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绿色原则的作用、引导物权制度的绿色化发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需要理论上更加明确的引导。

3.对绿色原则的泛化解释和不必要引用较多。相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更多在裁判说理部分援用绿色原则,而在判决的法条依据中较少引用《民法总则》或者《民法典》的第 9 条,物权纠纷案件判决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在法院裁判说理部分援用绿色原则的比例并不是非常高,但样本案例中多数案件都在判决依据部门直接引用了《民法总则》或者《民法典》的第 9 条,这就呈现出不少判决未用绿色原则进行说理但依据绿色原则进行判决的特殊现象,裁判说理与判决依据之间有一定程度的背离。

4.物权纠纷案件中适用绿色原则的基本模式。法院判决中特别是裁判说理或者判决依据中引用绿色原则,理论上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其中可能的影响是直接改变判决结果。从样本案例来看,绿色原则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并不一定非常直接,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绿色原则只是方向性或者理念上的指导,从中可以发现绿色原则对物权纠纷解决的不同作用。一是将绿色原则作为一般价值导向。二是将绿色原则作为确定物权之内容和边界的衡量因素。三是将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配合适用。四是将绿色原则作为法律解释的理由或者强化因素。

二、能源诉讼的效用与功能逐步凸显,专门化水平亟待推进

能源诉讼旨在调整能源纠纷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为相关主体诉诸法律保护提供途径和平台,捍卫和推进能源法律制度和规范的落实和塑建。在绿色低碳发展、能源结构转型等背景下,需准确把握能源司法服务保障能源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切入点,探究能源诉讼司法实践现状的重要性逐步凸显。据此,课题组首次聚焦于能源诉讼领域,对于检索到的 20164 份裁判文书进行全面观察,并通过类型化方法,对能源民事诉讼、能源行政诉讼、能源刑事诉讼、能源公益诉讼内部进行微观探析,得出如下结论:

1.能源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占比高,其内部分布呈不均衡性。2022 年能源民事诉讼案件共计 20134 件,占能源诉讼案件总量的 99.89%。从能源民事诉讼的案由、地域等分布特征来看,能源民事纠纷主要发生在能源的供应消费领域。在案件类型上,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等能源供用合同类案件数量居多,占比能源民事诉讼案件总量的 95%以上。

2.能源行政诉讼的终局救济功能彰显,但其救济能源私权的效力有限。能源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类型分布于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赔偿等四类行为类型当中,其中行政复议案由占比最高,将近 42%。并且在行政复议案由下的能源行政诉讼均以原告败诉告终,这也反映出能源行政案件存在较强的争议性。

3.能源刑事诉讼法律依据有限,能源刑事司法救济通道受阻以罪名为基础。能源刑事诉讼案由散布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刑法分则各章节,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保护价值多元。微观观之,现有刑事立法中刑事罪名的设置空间,难以与能源“产供储销”体系相互呼应,如“非法采矿罪”仅在生产环节之开采阶段予以刑法规制,下游环节则为法益保护空白地带。对此,应当强化能源衍生废物的定位与处理问题,明确能源法益的认定标准,以提升能源犯罪治理力度。

4.能源公益诉讼内涵形式得到丰富拓展,但其独立性相对较弱。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等多元责任形式已在能源公益诉讼中得以运用,由此可进一步证明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在能源诉讼中的契合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然而,目前能源公益诉讼并未形成独立案由,而是散见于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之中。就所选取的案例数据样本而言,案由为“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的能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居多,可见,能源公益诉讼的专门化建设之路依旧漫长。

参考报告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pdf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2022年,党的二十大召开,擘画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迈向新征程。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期盼,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环境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体系,创造了许多“人无我有”的“绿色司法”经验,推动中国绿色司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中国司法发展史、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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